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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对核心能力培育激励性研究:企业培育核心能力的方法主要有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核心能力的培育是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发展的永恒主题。本文对农业上市公司核心能力培育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董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与利益相关者治理对农业上市公司核心能力的培育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控股股东行为与监事会治理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关键词:农业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 控股股东 信息披露 核心能力
  
  一、引言
  农业类上市公司是我国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我国农业经济的主体,是深化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有效方式,是促进农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策略。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问题》正式下发,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目标”,从提高农民收入、工业反哺农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划,从而有效地改善了农业上市公司的宏观发展环境,为农业上市公司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不仅是指农业上市公司,也包括林业、牧业与渔业上市公司,并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上市公司。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企业的竞争力较弱,产品附加值较低,出口份额一直徘徊于低水平状态。为了提高我国的整理农业经济实力,必须首先提高农业上市的竞争能力,而为了提高农业上市公司的竞争能力,必须首先增强农业上市公司的核心能力。核心能力的培育是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发展的永恒主题。企业核心能力的思想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和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斯密在《国富论》(1776)中提出,企业的内部劳动分工决定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成长。Marshall(1925)提出了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企业之间、产业之间的“差异分工”,并指出了这种分工直接和各自的技能与知识有关。1959年,伊迪丝?彭罗斯(Edith Penrose)在《企业成长论》中,从分析单个企业的成长过程入手,对企业拥有的且能够拓展其生产机会的知识积累倾向给予高度重视,特别强调了企业成长过程中两种主要的内在机制,即企业如何积累“标准化操作规程”和“程序性”决策方面的知识机制,与企业如何积累用于产生“非标准化操作规程”和“非程序化决策”的新知识机制。Penrose认为,企业管理就是一个连续产生新的非标准化操作规程和非程序性决策并不断地把它们转化为标准化操作规程和程序性决策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依赖于企业内部的能力资源。公司治理是提高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核心能力的基本方式。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企业组织结构的自然扩张,是企业管理在现代经济体制中的深化,因而与核心能力的成长存在着天然的内在一致性。农业类上市公司治理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包含诸多治理要素,在不同的方向上对核心能力水平的提高存在着积极的激励作用,而对这一激励机制的解析是改进农业上市公司核心能力培育策略的有效途径。
  二、研究设计
  (一)农业上市公司治理体系的构建 公司治理体系一般分为控股股东行为、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与利益相关者治理等六个要素,都能够对企业核心能力的成长产生程度不等的促进作用,而每种要素包含一系列具体的治理策略。根据已有研究成果,并借鉴于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研究专家李斌宁教授(2009,2010)的近期研究报告,本研究将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治理体系分为6个要素,每个要素包含各自指标,构成了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治理体系如(表1)所示。
  (1)控股股东行为。控股股东行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能够规范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够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在股东平等待遇方面,主要强调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现阶段所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在控股股东的各种经营措施方面,主要强调公司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因为关联交易往往导致公司权益受到损害,而大股东能够暗中获取非法利益。因此,控股股东行为要素可分为公司独立性、公司关联交易、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和股东大会职能四个指标。
  (2)董事会治理。在农业上市公司董事会运行状态方面,董事的专业结构是一个突出性的问题,因为相比于其他类型的上市公司而言,农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专业背景往往过于单调和狭隘。在董事权利与义务方面,主要强调董事会成员的激励性,因为激励机制的实施是现阶段提高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效率的一个基本性措施。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尚处于建设阶段,而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独立制度的实施更为滞后。因此,董事会治理要素可分为专业结构、董事激励、董事会构成和独立董事制度四个指标。
  (3)监事会治理。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结构较为单一,从而制约了监督职能的行使与发挥。监事的任职资格往往达不到基本的要求,不符合相应的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在监事会运行的有效性方面,监事会往往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监督行为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因此,监事会治理要素可分为监事会人员结构、监事任职资格、监事胜任能力和监事会独立性四个指标。
  (4)经理层治理。在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经理层公司治理中,总经理聘任和两权分置是两个突出的问题。许多农业上市公司的总经理职务实行委任制,总经理与董事长往往由同一个人兼任,严重制约了经理层管理职能的发挥。在经理层执行保障方面,主要强调经理层的经营控制问题,因为我国许多农业上市公司存在着家族企业的背景,由于家族内部的制衡,经理层的指令有时得不到有效贯彻和执行。因此,经理层治理要素可分为总经理聘任、两权分置、经营控制和激励机制四个指标。
  (5)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指农业上市公司将经营信息对外界进行公布,以便投资者能够对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准确的判断。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性行为,能够有效地促进其他各种治理行为的实施。信息披露不仅要全面披露公司运营的相关信息,而且要尽力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从而使披露信息对信息使用方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还处于一种被动性状态,有些上市公司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导致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大为降低。特别地,由于农业上市公司能够享有若干优惠性政策,从而使信息披露范围存在着较大的伸缩性,信息披露行为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因此,信息披露要素可分为信息披露全面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可靠性和信息披露及时性四个指标。
  (6)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是指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关利益的各方主体在公司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对于农业上市公司而言,在利益相关者保护方面主要强调客户交易契约履行和公益行为两个要点。农业上市公司的经营过程具有显著的外部性特征,但是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往往缺乏积极的公益行为。在利益相关者参与方面主要强调职工参与度与债权人参与度,这也是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有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因此,利益相关者要素可分为客户交易契约履行、公益行为、职工参与度和债权人参与度四个指标。
  (二)模型构建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构建如下研究模型:y=?茁0+?茁1x1+?茁2x2+?茁3x3+?茁4x4+?茁5x5+?茁6x6+?滋
  式中,y是指上市公司的核心能力,x1是指控股股东行为、x2是指董事会治理、x3是指监事会治理、x4是指经理层治理、x5是指信息披露、x6是指利益相关者治理,?茁0为截距,?茁1、?茁2、?茁3、?茁4、?茁5、?茁6分别为解释变量x1、x2、x3、x4、x5、x6的回归系数。
  (三)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研究选择中国上市公司资讯网(www.省略)2010年所公布的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数据调查。数据收集方法为李克特7点量表,分别对每家农业类上市企业的24个变量(X1~X24)进行测评,再使用加权平均法求出每个要素(ξ1~ξ6)的值,从而得到解释变量x1、x2、x3、x4、x5、x6的测度值。然后,在南京农业大学聘请五位农业经济管理学专家,运用7点制量表,分别对每家农业类上市公司的核心能力状态进行测评,再用加权平均法求出每个样本的核心能力要素的测评值,从而得到被解释变量x的测度值。本研究的数据调查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1日止,历时60天。2010年中国上市公司资讯网所公布的农业类上市公司中,共包含农业上市公司26家,林业上市公司5家,畜牧业上市公司12家,渔业上市公司13家,农、林、牧、渔服务业上市公司4家,样本总体为60家,能够有效地代表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的总体特征。样本的微观行业分布特征如(图1)所示。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对样本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得要素相关系数、均值、方差如(表2)所示。根据(表2)可知,要素相关系数值普遍较低,从而确保研究模型不存在多重共线性的干扰问题。同时,每个要素的均值与方差服从正态分布的特征,从而说明了数据收集过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回归分析 在描述性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借助于Eviews软件,对研究模型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得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根据检验结果可知,在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核心能力培育过程中,董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与利益相关者治理产生了显著的促进作用,而控股股东行为与监事会治理没有产生实质性的作用。
  四、结论
  本文以2010年农业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公司治理对核心能力培育的影响。结果发现,在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核心能力培育过程中,董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与利益相关者治理产生了显著的促进作用,而控股股东行为与监事会治理没有产生实质性的作用。农业类上市公司中近年来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增强了董事会的治理职能,加强了对经理层的约束与监督,强化了经理层的责任与职能,不断改进信息披露的方式与策略。所有这些治理措施对核心能力的培育必然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企业核心能力的成长。然而在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较为普遍,内部人控制现象也较为严重,控股股东也普遍存在着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蚀,股权结构缺乏合理性,监事会的结构、职能与任免机制均有待改进,所有这些不利因素严重阻碍了农业类上市公司核心能力的成长,应引起治理主体的高度关注。
  
  *本文系广东软科学基金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09B070300160)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系统研究》,《南开管理评论》2003年第3期。
  [2]李维安、张国萍:《经理层治理评价指数与相关绩效的实证研究》,《经济研究》2005年第11期。
  [3]李维安:《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与治理绩效的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4年第2期。
  [4]刘良灿、张同健:《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经验分析》,《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8期。
  [5]刘良灿、张同健:《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治理体系经验性解析》,《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6]李斌宁:《广东省农业经济发展对农业电子商务的需求性分析》,《农业经济》2010年第7期。
  [7]李斌宁:《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经理层治理体系的实证研究》,《岭南学刊》2010年第5期。
  [8]李斌宁:《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实证研究》,《宏观经济研究》2009年第8期。
  (编辑 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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