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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力度扶持行业【加大扶持服务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蓬勃兴起,在联接生产和市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效益农业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本文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1.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合作社是在不改变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及服务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按自愿联合、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民主管理、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的,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和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合作、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追求成员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经依法核准登记的经济组织。合作社在保护农民合法经济利益,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减避农业经营风险、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提高农村小康生活水平,充分认识合作社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和管理,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接轨国际”的思路,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把加快合作社的发展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项重大举措抓紧抓好。
  2.加强指导,规范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合作社
  2.1积极引导,加快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鼓励和支持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和种植传统,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各类具有本地特色的合作社。引导农民合伙创办。鼓励有销售渠道、生产加工技术、资金实力和一定拓展能力的能人牵头,联合农民创办;依托企业兴办。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鼓励基层农技推广和供销合作兴办。根据农民需求和自身实力,既可以发展生产型、销售型的单项合作组织,更要鼓励发展产销结合型和产加销一体型的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加工销售服务。要根据产业特色和优势产业区域布局规划,鼓励合作社打破行政区域界限跨区域发展。
  2.2树立典型,带动发展 各地要注意发掘和总结当地合作社建设、发展过程中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注意培植和树立典型,树立起一批章程比较规范、组织比较健全、制度比较完善、利益连接机制好的示范合作社。通过典型引路,并积极宣传,促进合作社管理水平的提高、服务功能的增强、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引导广大合作社向规范化发展。
  2.3建立协会,深化发展 农业行业(专业)协会是实现专业合作组织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联合的有效载体。要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积极组建各类农业行业协会。要打破部门、所有制和区域的界限,尽可能地把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购销大户都吸收到协会的队伍中来。农业行业(专业)协会发挥采集并发布行业信息,协助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行业生产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实施农产品推介和价格协调,应对贸易纠纷等职能,发挥行业代表、行业协调、行业自律、行业服务等作用。各级政府要制定农业行业(专业)协会总体发展规划,整合资源,使农业行业(专业)协会在数量、布局、种类、规模等方面符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大力发展合作社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政府要树立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点,把发展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战略举措来抓,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有效手段,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切入点来抓。通过政策扶持、服务指导、典型示范,鼓励、帮助和引导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形成多主体参与、多部门扶持、多领域发展的态势,以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
  3.1要为合作社的注册登记提供便利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供销社、省工商局规定,为合作社登记注册,登记注册的名称统一使用“合作社”字样。合作社经工商核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后,由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合作社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应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加强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 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用于合作社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要加强对合作社信贷工作的探索,根据合作社经营状况,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同时,要进一步改善对合作社的信贷服务,减化审批手续,允许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办理贷款手续。
  3.3要落实对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合作社销售本社社员的农产品和初加工农产品(指经洗净、打蜡、冷藏、速冻、包装等不改变产品性状的农产品),视为农户自产自销;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同样也应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3.4加大对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每年要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的额度,用于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各县(市、区)财政要从原定购粮价外补贴中划出部分资金,建立农业风险金,解决合作社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困难。各级财政对于上级扶持合作社的资金,必须按规定及时拨付,并加强监督使用。
  3.5形成合力扶持合作社的发展 合作社进入农产品加工园区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应优先予以安排。合作社因经营需要建办公用房、农产品投售场所(市场)等涉及的有关费用予以优惠。鼓励和支持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订单形式建立销售网络。市内各农贸市场业主要优先安排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合作社的种养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格。
  3.6鼓励在职农技人员受聘合作社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在其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认可,可计算连续工龄。合作社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基地的申报主体,并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4.切实加强服务,确保合作社健康发展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要帮助合作社制定农业生产标准和开展技术培训。要加强对农村农资市场秩序整治,调整农资供应点布局,支持合作社设立农资销售点,对社员实行统一供应。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的服务、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通过制订专业合作社的示范章程,规范和明确专业合作社的兴办条件、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利益分配等基本内容,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林业、水利、供销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的合作社发展和规范化建设的指导;交通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运输车辆正常通行。
  发展合作社是关系到农村生产关系重要变革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壮大一个,不断提高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使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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