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作文大全 > 高中周记 > 正文

“招标破案”激励问题研究 企业人才激励问题研究

时间:2019-01-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招标破案”作为一种实践中新兴的侦查工作激励形式,一经推出,即引起学界的广泛争议与质疑。根据综合激励理论,当前我国警察激励机制存在只注重任务结果激励,对任务完成激励和任务内在激励重视不足等问题。“招标破案”对警察激励机制不足起到了积极的修正作用。因此,对“招标破案”应进行规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激励作用。
  关键词:招标破案;激励;不足;修正;规制
  中图分类号:D6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1-0046-04
  
  Research on the Motivation of“Bid to Investig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rehensive Motivational Theory
  LI Zhao-cheng1,TANG Qing2
  (1.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2.Public Security Sub-Bureau of Youjiang,Baise 533000,China)
  Abstract:As a newly emerged incentive form in practice,“Bid to Investigation”has provoked extensive controversies and queries in the academic circles.This paper analyses the mode of the operation of“Bid to Investigation”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mprehensive motivational theory,approving its effects to renovate the motivation in the police incentive,and puts forward some proposals on the application of“Bid to Investigation”,so as to help it play a better role in the motivation.
  Key words:bid to investigation;motivation;deficiency;renovate;regulation
  
  一、“招标破案”与激励理论概述
  (一)“招标破案”概述
  1.“招标破案”概念。“招标破案”是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为促进各种要案、积案的侦破工作及抓捕犯罪嫌疑人而施行的一种工作激励机制,它是指公安机关对于长期未侦破的要案、积案及犯罪嫌疑人身份明确但尚未归案的案件,通过向全国公安机关及民警公开招标的方式,将案件的侦破工作和抓捕工作具体落实到中标单位及个人,对于中标且成功侦破案件或抓捕到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招标时所承诺的奖励,是警察激励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创新。
  2.“招标破案”运作模式①。“招标破案”的基本运作模式一般为公安机关对于本单位久侦未破的命案、积案及犯罪嫌疑人身份明确但尚未归案的通过公安系统内部网络,向全国公安系统发布案件侦办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一般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中标后的权利与义务和破案奖励四方面内容,向全国公安机关及民警公开招标。全国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公安民警均可成为投标人。投标人中标后,与招标公安机关签订破案责任书,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中标人可以向招标公安机关查阅案件相关资料,根据案件侦查需要,招标公安机关配合查证线索。对于成功侦破案件或抓捕到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招标公告中所承诺的奖励,一般包括物质奖励、职务晋升和立功嘉奖等奖励;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招标任务,则缴纳的保证金被扣,且办案经费超过规定的部分由中标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
  3.“招标破案”在我国侦查实践中的应用。2001年10月,广西柳州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调动刑侦力量投入到大案、要案的侦破工作中,规定市局级以上尚未侦破并具备一定破案条件的督办案件,可实行招投标方式破案,该局从事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专业队伍或个人,都可自由组合参加竞标。2002年3月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公安分局向本机关系统内发出“命案招标”一号标书,之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也推出“命案招标制”,当地一起历时3个多月未破的杀人命案,实行“命案招标”后,仅仅20天案件即被侦破。2004年河南省焦作市公安系统对2000年以来的命案在公安刑侦系统进行了招标破案,一桩历时4年未破获的命案在10天内就成功告破。2011年3月苏州市公安局的招标破案举措,则首次将招标范围扩大至全国公安系统,面向全国公安系统发出了20起命案招标公告,中标的苏州市沧浪区警方历时近10天,成功抓获潜逃了7年的犯罪嫌疑人姜如军,破获了首起积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1]
  (二)激励理论概述
  1.激励理论概念。激励属于管理学中组织行为中的概念,指的是激发人的行为的心理过程,即采用各种有效的方法去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个人的动机和力量,使个人努力完成组织的任务,实现组织目标。[2]组织行为学中有一个公式:绩效=f(能力•激励),即工作的绩效是能力和激励水平两个变量乘积的结果。在能力一定的情形下,激励水平越高,则工作绩效越高。
  2.相关理论介绍。当前激励理论主要有内容型激励理论、过程型激励理论和行为改造型激励理论三种分类。内容型激励理论代表主要有需要层次理论、双因素理论、ERG理论和成就需要理论。过程型激励理论主要有期望理论、综合型激励理论和公平理论。行为改造激励理论是指用“强化”方式改造行为,主要有正强化、负强化、自然消退和惩罚四种方式,以达到改造行为的目的。笔者认为,相较于其他激励理论,综合型激励理论能够最大程度的对整个过程中影响激励的因素作出动态的考察分析,有利于对当前警察激励机制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因而在此着重介绍综合型激励理论的内容。
  综合激励理论是在发展和修正期望理论的过程中形成的,它不仅包括了期望理论所强调工作绩效的工具性和手段性,而且强调工作的内激与内酬。它的理论要点可以用一个公式概括:
  工作激励水平=任务内在激励+任务完成激励+任务结果激励
  用数学公式表达:M=Vit+Eia(Via+∑EejVej)= Vit+EiaVia+ Eia∑EejVej[3]
  其中M代表激励水平(Motivation),E为完成工作的期望值、期望概率与可能性(Expectancy),V代表工作价值、效价与重要性(Value),I表示内在的(Internal),E表示外在的(External),T表示工作任务(Task),A表示完成(Acomplishment),J表示外在奖励的项目,项目数量从1到n。
  Vit表示任务本身所提供的内在激励的效价,它不受期望值及任务完成与否的影响,是独立变量,是任务的内在激励;Eia表示行为人主观上对能否完成任务的期望值;Via表示完成任务的效价,它是指完成任务本身有一定的内在价值,Eia与Via的成绩构成任务完成激励;∑EejVej中的Eej表示行为人主观上对任务完成后获得某项外在报酬可能性的估计,即能否获得某种外在激励的期望值,Vej表示该项外在报酬的效价,Eia与∑EejVej的乘积表示获得一系列外酬的可能性和重要性(效价),是任务结果激励。即激励包括任务内在激励、任务完成激励和任务结果激励三部分内容。
   二、从综合激励理论谈“招标破案”对激励机制的修正作用
  (一)从综合激励理论看当前警察激励机制的不足
  根据综合激励理论,当前我国警察激励机制存在只注重任务结果激励,对任务完成激励和内在激励重视不足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忽视任务内在激励。当前公安机关忽视任务内在激励主要受责任分散与责任不明两方面影响,同时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侦查工作的支持不足,影响到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在侦查过程中一般多采取工作小组的形式,上级领导只是明确小组的侦查工作责任和目标,对具体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责任划分不明,使得群体责任分散与个体责任不明。这种工作任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受当前侦查力量薄弱和群体中侦查人员个体素质的影响,但由于责任分散与责任不明,使得作为主体的侦查人员对完成侦查目标的心理渴求性降低,侦查人员个体对自身行为与任务价值之间认识的关联度下降,个体对工作效价V的感知降低,Vit的值小于责任明确时个人与组织工作价值关联度较高状态下的内在激励。
  2.任务完成激励不足。当前警察激励机制对于任务完成的激励不足表现在个体对完成任务的期望值与重要性认识较低,即E值与V值较低:
  (1)E值较低。实践中某些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工作的支持程度不够,侦查资源投入不足,同时受个别侦查人员职业素质影响,导致与案件相关的侦查信息收集不完善,常常使得下一步的侦查工作陷入困境,加大了破案的难度,使得负责具体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对于完成任务的期望值下降。
  (2)V值较低。首先,对侦查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强调不足,将重要案件侦查的任务与常规工作内容混为一谈,没有突出工作重点,使得侦查人员对侦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其次,对任务完成的评价反馈不足,使得任务完成的价值不能及时呈现在侦查人员的面前。
   3.任务结果激励不合理。当前公安机关对于警察多采用物质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为辅的激励方法,而这种激励方法也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E值较低,即对完成任务后获得某种外在激励的期望值较低。侦查人员在接受侦查任务时对于完成任务后能否获得某种奖励并不明确,因为现实中很少有公安机关在布置工作任务初期即明确完成任务后侦查人员能够获得的奖励,也就是说侦查人员对于完成工作目标后能否获得某种奖励的期望处在不确定状态,期望值即E值较低。
  (2)外在奖励的J过于单一,数目较少且无针对性。对于完成侦查任务的人员,公安机关通常采用物质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为辅的激励方法,这种激励方法虽然使侦查人员获得某些奖励,但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奖励缺乏针对性,没有针对侦查人员个体设计不同的奖励内容与形式,同时物质奖励较少,精神奖励流于形式,奖励没有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奖励中的“平均主义”容易在侦查人员之间产生不公平的心理,“多劳”与“少劳”甚至“不劳”所受到的奖励相差无几,个人收益与投入不成正比,产生不公心理,这种心理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化解,会在后续的工作中影响到侦查人员个体的积极性与侦查组织整体的战斗力。受E值与j值较低的影响, Eia∑EejVej的值也降低,任务结果的激励力较低。
  (二)“招标破案”对激励机制不足的修正作用
  “招标破案”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警察激励体制进行积极探索与创新的一种形式,它的积极修正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明确任务责任,侦查人员对所承担侦查任务价值的认识,增强任务内在激励。通过“招标破案”,明确中标人的责任与义务,降低侦查人员责任分散与责任不明造成的负面效应,提高侦查人员对完成侦查目标的心理渴求性,侦查人员个体与组织工作价值关联度处于较高的状态,个体对自身行为与任务价值之间认识的关联度上升,即工作效价V上升,从而提高侦查的任务内在激励。通过“招标破案”这一形式,能够充分显示侦查人员的个人才能,为有能力的侦查人员提供破案立功的机会。正如中标的人员所说的那样:从中标案件来说,本身就是对个人能力的肯定和认可。《河南焦作公安系统“命案侦破招标”引争议》一文中在采访中提到,“命案侦破招标”最吸引侦查员的是成就感。虽然这种说法的主观性较强,但却从侧面反映出侦查人员对于通过侦办重要案件获得认同感的渴求度较高,这也正契合了招标破案的目的。参见:https://www.省略/chinese/2004/Apr/549765.htm.而这种肯定与认可无疑会增强侦查人员对中标案件任务的内在激励。
  2.凸显任务完成的重要性,并为案件侦查提供支持并及时进行反馈,提高任务完成激励。“招标破案”的案件一般为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未侦破案件,其侦破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通过“招标破案”这一形式可以得到明显的彰显。同时,“招标破案”的公告明确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招标公安机关对中标的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要提供必要的支持,根据案件侦查需要,侦查人员可以向招标公安机关查阅案件相关资料,招标公安机关配合查证线索。这样便使得中标侦查人员对任务完成的重要性和期望值较之前大大提高,即E值与V值提高,从而提高任务完成激励EiaVia。
  3.明确任务完成的结果奖励,通过多种奖励方式调动侦查人员积极性。“招标破案”的案件一般在公告中即明确案件侦破后中标侦查人员可以获得的奖励,一般包括物质奖励、职务晋升和立功嘉奖等奖励,这样就提高了侦查人员对于完成工作目标后获得某种奖励的期望值,E值提高。且对于中标侦查人员来讲,招标公告所规定的奖励的针对性强,中标侦查人员可自行组成小组进行侦查工作,奖励分配多由其自主决定,多劳多得,能够充分调动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J的数目较多且具有针对性。此外,招标公告一般也明确了如果侦查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招标任务,则其缴纳的保证金被扣,办案经费超过规定的部分由中标单位及个人自身承担。通过这种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的方法,Eia∑EejVej的值提高,提升任务的结果激励。
  三、对“招标破案”进行规制,完善其激励作用
  “招标破案”作为一种新型的激励形式,虽然有利于调动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但这种形式的出现引起了学界与社会上的质疑与激烈讨论,对于“招标破案”的质疑主要表现在公权力是否可市场化运行这一点上。对此,笔者认为,“招标破案”案件的侦查权仍然控制在侦查机关手中,它是警察激励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创新。同时,为充分发挥“招标破案”激励作用,避免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必须明确其适用条件,对其案件范围与侦查时限等内容作出规定。
  (一)明确“招标破案”的适用案件范围
  “招标破案”的案件范围应当限定为具备一定的侦查条件,但长期未侦破的要案、积案以及犯罪嫌疑人身份明确但尚未归案的案件。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对于不具备侦查条件的案件进行“招标破案”,造成侦查活动的无效益浪费;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将一般性的案件纳入“招标破案”的案件范围,使得本来通过常规侦查便可破案的案件也通过“招标破案”这种成本较常规侦查形式高很多的形式开展侦查,避免侦查成本的浪费。
  (二)建立保证金制度
  在案件招标时即建立保证金制度,具体内容为:侦查人员中标后,与招标公安机关签订破案责任书,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果侦查人员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侦破案件,则保险金退还给中标侦查人员;但如果侦查人员不能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则其缴纳的保证金被扣,且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办案经费超过规定的部分由中标单位及个人自身承担。通过保证金制度的建立,明确其不利后果,采用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进行激励。
  (三)招标对象选择
  1.“招标破案”的招标对象只能是享有法定侦查权的各级侦查机关与侦查人员。这是因为侦查权是一种国家司法权,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调查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都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并牵涉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所以侦查权不可泛化、委托或转让[4],以免造成侦查权的滥用和国家公权力的丧失。
  2.“招标破案”的招标对象原则上不再考虑原来负责案件侦查的人员。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原因:第一,招标的案件多是积案、要案,原来负责案件侦查的人员没有完成侦查任务的原因大多是受自身专业素质不高以及客观条件限制,基于转换侦查思维的考虑,不应再由原侦查人员负责;第二,不由原侦查人员负责招标案件,可以避免一般性案件的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消极应对,故意将案件拖成积案、要案,然后等待招标,自己投标破案,造成不该有的消极影响。
  (四)建立案件评价反馈制度
  对于招标的案件,应当建立相应的评价反馈制度。对于最终实现侦查目标的案件,评价反馈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侦查信息的收集情况、侦查的突破口选择情况、侦查活动所利用的资源情况等相关内容,并将其与之前的侦查活动进行对比分析,考察之前侦查失败的原因及教训,以期在未来的侦查活动中修正不利因素,积极抓住有利战机,开展侦查工作。同时,对招标后仍未实现侦查目标的案件,也要及时进行评价反馈,分析未能侦破案件的原因、是否具备破案条件等内容,以便后期转换侦查思维,顺利开展侦查活动。
  
  参考文献:
  [1]苏州警方向全国“招标破案”七年陈案10天告破[EB/OL].(2011-04-23)[2011-08-29].https://news.省略/local/2011-04/23/c_121338490.htm.
  [2]余凯成.组织行为学[M].3版.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84.
  [3]孙彤.组织行为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333-334.
  [4]任惠华.侦查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6-128.
  (责任编辑:王小丽)
  
  收稿日期:2011-09-17
  作者简介:李兆成(1987-),男,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基本理论。
  ①该运作模式主要是在新闻对河南焦作警方“招标破案”的报道基础上,总结归纳出的“招标破案”的一般运作模式,新闻来源参见:https://news.省略/2004w03/12499/2004w03_1079926457479.html.

标签:破案 招标 激励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