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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伪造公证书

时间:2017-05-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浅谈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的认定[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09年1月15日施行。本文紧扣该《批复》的认定,

对构成要件展开分析。先建立其认定的框架,指出其关键点,再就各关键点的疑难情形作出详

尽的分析。 [关键词]出具;公证书;公证员 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认定的分析框架与关键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一个具体罪名,是“九七刑法”规定的罪名(2002年3

月15日“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以前前缀“中介组织人员”字样取

消),被归在类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种罪名“扰乱市场秩序罪”下。刑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

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第

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

织的人员”。先要给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其

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客观方面须有提供严重失实

的公证书的行为,这种失职行为包括不作为。更重要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这是本罪认定的

核心,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其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具备“中介组织的人员”的身份,

由公安机关管辖。非国家公务员——不再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因为玩忽职守罪涉及公职

人员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管辖。而且量刑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较玩忽职守罪更轻。

前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有加重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主观方面须为重大过失。既不是故意,也不是一般过失。前者即公证员

故意提供虚假公证书,应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后者便不够构成犯罪。 2 客观方面中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

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

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形一是在

经济损失上给出了明确的、定量的起点。其认定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这里说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与公证人员出具重大失实的公证书有直接因果关系。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而直接因果关

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没有介入中间环节而直接产生危害结果。在有两个以上原因共同

对结果产生直接作用的情况下,多个直接原因的作用往往也存在较大的差别。这时候就需要分

析各个原因的作用,然后结合主观罪过,决定各个原因应当承担的责任。显然,将间接经济损失

纳入计算口径是不合适的:一方面,这有违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造成罪与非罪的混乱;另

一方面,这不利于我国正处于改革阶段的公证业的发展,造成束缚。 第二,这里说的“直接经济损失”仅指立案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比起以审查起诉作为时

间起算点,更体现刑法精神。也就是说,在立案后审查起诉前,通过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自行弥

补,司法部门挽回,公证机构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不应从经济损失中扣除。

(2)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二是在影响程度上给出了柔性的、定性的起点。我们可以从两

方面来认定,要么是出现出具公证书严重失实行为的次数较多,要么是某次行为对国内或国外

产生了恶劣影响以致发生了某些特定后果。第一,虽然单次损失小于100万元,但达到一定次数。必须注意的是,出现各单次损失小于

100万元,但未达到一定次数,而各次损失加总大于100万元的情况,不能定罪。因为对于过失

犯罪,次数与过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能将过失次数的多少作为定罪甚至量刑的依据。 第二,某次行为“对国内产生恶劣影响”,就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引发某些特定后

果”主要指,造成公司企业停产、停产1年以上,甚至破产,或引起公众的强烈愤慨和新闻媒体

的强烈谴责。而某次行为“对国际产生恶劣影响”,就是公证书严重失实,使得国际上对中国

公证产生质疑,降低中国公证在国际社会中的信誉,也就是损坏了中国的公证公信力。其主要

形式是,出具关于出国人员的财产、人身、学历等公证书时发生重大失实。3 主体中关于“中介组织的人员”的认定

(1)主体已经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按国家工作人员论,也不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

198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明确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与之

匹配的公证员属于国家公务员,而公证书便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然

而,1992年9月10日,司法部在《关于设立省、自治区公证处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规定:“新

成立的省、自治区公证处,应按着改革的精神定为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到了2006

年3月1日《公证法》正式实施,公证机构作为“依法成立设立的证明机构”得到了立法上的

肯定。所以,公证员履行公证事务,在性质上成为了职业化的法律服务,绝不属于“从事公务”

的范围。也就是这种行为不再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主要原因。

(2)由不具有公证员资格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证明活动而造成公证 员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后果的,二者都可成为本罪主体。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

公证机构内部会成立不同的小组,而每个小组中有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也有那些尚未取得

资格的办事人员或见习人员。由于资源有限、业务量大,常由后者办理审查部分内容,再由前

者盖章认定,出具公证书。显然,具有公证员资格的工作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如果符

合刑法定罪标准,就须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公证员资格的工作人员也要按由公证员资格的工

作人员论,主要原因是他们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

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的描述。换言之,其犯罪主体要件的

关键在于实质意义上的职责,而非形式意义上的资质。

(3)公证员出具公证书严重失实不因公证机构盖章成为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

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法律上

不排除公证机构作为单位过失成为该罪的主体。然而,该罪在本质上是渎职,渎职不存在单位

犯罪。但本罪因为主体不属于特定职务人员,也不属于行政人员,故被分在“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罪”下。公证机构具有行业特殊性,虽是法律服务中介组织,因为其出具的公证书

具有很强的证明力,赋予了公证员特殊的、“职权性”的使命。况且,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

四十一条规定,并非每次公证都需要单位决策机构参与,而是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时,

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也就是具有单位意思并非常态,而是例外。这样,仅因公证

员出具的严重失实的公证书上该有公证机构的公章,不能使公证机构成为本罪的主体;而因为

公证机构与公证员串通造成公证书严重失实的,二者都应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篇二:

20090115最高检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

于2009年1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甘检发研〔2008〕17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

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篇三:2013年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及答案[1] 全国2012年7月

1.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是( b )a.绝对不得推翻

c.属于鉴定结论 b.当事人可举出足够可信的证据推翻 d.公证机构必须派员出庭作证

2.居住在a市的甲出差到b市,回来途中经过c市时突遇洪水侵袭,将所携带的单位的

材料丢失。为此,甲欲申请对此事故公证。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是(c)a.a市公证处

b.b市公证处 d.甲的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

3.甲住所地是广州市a区,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浦东区。甲父乙现居南京市b区,乙在南

京市d区有一房屋。如果乙生前想将此房屋过户给甲,受理申请的公证处是(c) a.南京市b区公证处

b.广州市a区公证处 d.上海浦东区公证处

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不可抗力外,从受理到出证的最长期限为( a )c.10个工作日 b.30个工作日 d.6个月

5.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的生效时间是( a ) c.申请人约定的日期 b.申请人申请之日起 d.公证书出证后的第二天

6.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

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 b )a.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部门c.第三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d.抵押权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7.在提存公证时,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处办理提存申请受理与否的法定期限是( a ) b.10日内 b.7日内 d.15日内

8.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受案范围的是( d ) . a.死亡公证

c.婚前财产公证 b.抽奖公证 9.下列事项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必须进行公证

的是(a) c.未婚证明 b.担保贷款合同 d.运输合同

10.中国公证员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a) c.常务理事会 b.全国会员大会理事会 d.司法部

11.根据《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的性质是(d) a.自由职业者

c.公务人员b.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12.律师有权拒绝辩护的情况为(d)

a.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 b.犯罪嫌疑人罪行重大 c.被告人认罪 d.被告人要求收买证人

13.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形有( a )a.故意犯罪受刑罚处罚的 b.未取得学士学位的 c.多次参加司法考试未通过的 d.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

14.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 a ) a.只能委托中国的律师代理诉讼 b.必须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c.必须委托律师代理 d.可以委托外国律师代理

15.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其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是( d ) a.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及相关案件的材料 b.除涉及国家机密之外的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c.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d.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

16.律师的代行上诉权( d )a.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 b.是律师的独立权利 c.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束缚 d.须经当事人同意或特别授权

17.以下证据,属于书证的是(b)a.证明死者身份的尸体纹身 b.证明犯罪时间的手表 c.海关查获的走私电脑 d.书信上的指纹

18.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无需举证的事项有( a ) a.当事人自认的事实 b.诉讼时效 c.对方当事人存在诉讼欺诈的事实 d.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的事项

19.律师在执业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尚不构成犯罪的,

所承担的责任为(

a.停业6个月以下 c.罚款10万元 d.终生不得执业

20.律师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a ) b.10日

c.30日 d.60日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21.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设立公证机构,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cbd) a.有自己的名称 b.有固定的场所 c.有两名以上公证员 d.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e.公证机构必须设在省会城市

22.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范围有( abce) a.合同 b.继承

c.公司章程 d.夫妻忠贞公证e.学位公证

b)

23.担任公证员的条件有( abc)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c.通过国家司法考试e.硕士学位以上

24.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有( abc)a.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c.经过合法公证

e.债务人存在过错

25.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亲自申办理,不能委托

他人代理的公证事项有(abd ) a.遗嘱公证

c.提存公证

e.债权公证

26.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审查的事项有( abcd )a.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 b.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c.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d.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e.申请人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27.下列人员中,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有(abc )a.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c.司法人员退休未满2年的e.国有企业董事长

28.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abde )a.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b.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b.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 d.从事法律研究的教授 b.生存状况公证 d.收养关系公证 b.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愿意

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d.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b.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下 d.在公证机构

实习一年以上

c.法官在离任后两年内从事非诉讼业务的 d.拒绝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e.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29.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会见的被追诉人包括( ace) a.犯罪嫌疑人

c.被告人

e.被上诉人

30.律师对待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正确做法是( cd ) a.重口供、轻其他证据b.完全不信任口供

c.与案件其他证据结合审查b.犯罪嫌疑人的亲属 d.被告人的利害关系人 d.对于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核实 e.告诉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1.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合法性与真实性的

活动。

32.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

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

33.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

人员。

34.律师解答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提出的

涉及法律的问题予以解答和说明,或者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篇二:如何识别真假公证书

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真假?中国驻美使馆认证能 证明吗 最近要买一套二手房,房东在美国,不方便回国办理,委托他国内的亲戚处理,出了一

份美国委托公证书,结果上面错了好几处,没通过,让拿回去重新办理了,想问一下有谱没

谱啊,这种东西还能错,我看上面还有中国驻美领馆的章,郁闷。 要弄清楚以上问题,就要搞清楚领事认证。 是这样,不要被上面中国领事馆的章给蒙蔽了,领事馆盖章只是确认之前州政府或公证

员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并不对内容负责,对内容负责的应该是公证员。 而在美国公证,和中国的公证有很大区别,像这种委托公证,需要当时人自己你好委托

书,只要在公证员面前签个字,而公证员所做的,就是核实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是他本人亲

自签署的而已。因此,有可能公证书内容有误。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书真假怎么鉴别?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外资公司登记设立的规定,需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

认证书,但是其真假怎么鉴别呢?以下是一个案例。 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需要提交公证认证书。就这份材料,如何鉴别真假,除了最后的认证贴纸,还有其他地方吗?因为往往最后一

页的认证与前面的公证是没有内容上的联系的,如果把最后一页拆下来,其他材料作假,我

们怎么能看出来?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是有行后之分的,程序上先公证后认证,且每

道程序是有联系的。如美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为: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出具公司证

明,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再由公证员属地的州务卿官员证明公证员身份,最后中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整套文件是由公证人铆订或火漆封在一起,不易拆开。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

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

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

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

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

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

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

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

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 邮费等有关费用。(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

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香港公证转递书真伪查询哪能查客户提供来一份香港公司给他的授权书,是经过了香港公证律师公证的,但是对于香港

公证书的真伪该怎么查询呢?香港公证书只有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之后

才能有效。

公证书转递制度是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切

公证员伪造公证书

实保证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

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 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需要当地公证 及中国驻外使馆认证?随着涉外民事诉讼的增多,那么怎么辨别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就成为案件的一个

很重要的方面,国内法院在立案受理时一般都会要求提供境外主体资格证明,并经中国驻外

使领馆认证。 我国法律对于涉外主体资格公证认证的规定如下:外国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外国法

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

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作为自

然人的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

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除外。以下是一个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真伪的一个案例。 2010年2月18日,马来西亚某集团公司在某区法院 起诉,其诉状盖红色外文印章,递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与诉状一样盖红色外文印

章,这枚外文印章是签字印章。为证明其外国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还递交了一份

1997年11月5日某集团公司在马来西亚企业登记局的批文,批文为翻译件,也递交了陈某

某的马来西亚身份证和护照。经查,马来西亚某集团在2002年8月8日在益阳投资成立一家独资公司,在工商登记时

存有公司章程,盖有马来西亚外文印章。 被告答辩: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假冒,不具备诉讼资格。

1、原告以马来西亚某集团名义起诉,其诉状盖的马来西亚某集团外文印章为假冒。被告

将诉状印章与某集团在工商存有印章相对照,两枚印章存在明显区别, 2008年8月19日,

被告请律师事务所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枚印章不为同一印章,则诉状印章为假

冒,故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系假冒,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诉状外文印章如果是真实的,也不发生法律主体资格效应。其一,根据马来西亚

公司登记规定,马来西亚公司登记后,公司印章是一套两枚,行政印章是钢印印章,代表公

司,另一枚是签字印章,是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签字之用。签字印章盖后,须法定

代表人签字或者法人代表签字方可产生法律效力。原告诉状既不是钢印印章又不是法定代表

人签字,其诉状不是某集团公司行为,故不具备诉讼资格。其二,诉状盖的红色印章,不符

合东南亚国家企业使用印章习惯,因为东南亚国家企业使用印章都是用蓝色或者绿色表示对

文书和文件的确认,红色印章表示对文书或者文件的否决。现诉状印章为红色,是告诉代理

人否决起诉,而代理人不懂外国企业老板的婉绝。红色印章诉状说明马来西亚某集团公司是

不诉,诉状主体资格不存在。

3、原告递交的资格文书不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其一,某集团公司的企业登记批文,

是翻译件不能直接证明某集团公司存在的合法性。翻译件要作为证明文件须马来西亚文件佐

证,或者马来西亚文经马来西亚国家公证后经我国使领馆认证,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

的翻译件,或者由法院指定的翻译的翻译件才

4、原告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合法,不能证明其诉讼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系中

文打印件,没有外国合法文件佐证,不合法;证明书盖的外文印章与诉状雷同,不具有真实

性;证明书盖的外文签字印章,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不产生法律效力;证明书没有外

国批件佐证,没有外国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是一份无效文书。

5、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假冒,递交的资格文书不合法,原告对被告诉讼不能成立,请求

法院驳回起诉。该案审理未能开庭,法院根据被告答辩,要求原告方提供合法印章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合

法证明,案件延期审理。 参与该案审理,使我深刻认识到,渋外民事案件与国内民事纠纷不同。在渋外纠纷主体

资格的审查中,第一,外国人的签名是至关重要,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外国只认可签名,

印章次之;第二,外国印章使用较少,英美国家基本不使用印章,只认签字,东南亚国家与

日本等国家使用印章,印章的盖法是不使用红色,一律使用蓝色或者绿色,红色表示否决,

蓝色和绿色表示通过。参与涉外纠纷案,必须了解国际公司印章使用方法,否则会闹出笑话。

第三,律师应该熟悉国家涉外民事案件关于外国文件以及证明件使用的规定。我国《民事诉

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对此进行了规定,律师与法官办

理涉外事务,不得不学习,而且应该深入研究,马虎不得。目前,我国涉外交流十分广泛,

涉外纠纷常常发生,律师和法官办理涉外纠纷将是平常办案,并不稀罕。

篇三:怎么样查公证书真伪

香港公证转递书真伪查询哪能查

客户提供来一份香港公司给他的授权书,是经过了香港公证律师公证的,但是对于香港公证书的真伪该怎么查询呢?

香港公证书只有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之后才能有效。

公证书转递制度是防止伪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的公证证明的真实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

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真假?中国驻美使馆认证能

证明吗

最近要买一套二手房,房东在美国,不方便回国办理,委托他国内的亲戚处理,出了一份美国委托公证书,结果上面错了好几处,没通过,让拿回去重新办理了,想问一下有谱没谱啊,这种东西还能错,我看上面还有中国驻美领馆的章,郁闷。

要弄清楚以上问题,就要搞清楚领事认证。

是这样,不要被上面中国领事馆的章给蒙蔽了,领事馆盖章只是确认之前州政府或公证员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并不对内容负责,对内容负责的应该是公证员。

而在美国公证,和中国的公证有很大区别,像这种委托公证,需要当时人自己你好委托书,只要在公证员面前签个字,而公证员所做的,就是核实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是他本人亲自签署的而已。

因此,有可能公证书内容有误。

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书真假怎么鉴别?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外资公司登记设立的规定,需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书,但是其真假怎么鉴别呢?以下是一个案例。

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需要提交公证认证书。就这份材料,如何鉴别真假,除了最后的认证贴纸,还有其他地方吗?因为往往最后一页的认证与前面的公证是没有内容上的联系的,如果把最后一页拆下来,其他材料作假,我们怎么能看出来?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和认证是有行后之分的,程序上先公证后认证,且每道程序是有联系的。如美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为: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出具公司证明,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再由公证员属地的州务卿官员证明公证员身份,最后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整套文件是由公证人铆订或火漆封在一起,不易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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