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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公证书

时间:2017-05-2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婚姻关系公证书签证

亲属关系公证书

公证书的编号(以事实情况而定) 申请人:小孩子的名字(****),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关系人:父亲名字,性别(男),出生年月日,现住址。母亲名字,性别(女),

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兹证明申请人(小孩子的名字)是关系人(父亲、母亲的名字)的儿

子/女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具体哪个市哪个区的公证处) 公证员名字

具体日期

(公证处盖章) 以下是公证书的英文样版:translation

notarial certificate of kinship(no.) applicant: (child’s name), sex(male/female), date of birth. now residing

address:

related party: (father’s name), male, date of birth. now residing address: (mother’s name),female, date of birth. now residing address:this is to certify that applicant (child’s name) is the (father’s name &

mother’s name) son / daughter.notary public:

(sealed)

notary public office of ******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ealed)

date:篇二:领事认证,公证和签证联系与区别领事认证,公证和签证联系与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领事认证,公证和签证这些概念,那到底它们各自什么意思,

有什么区别呢?

领事认证亦称外交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证明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或认证机

关(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的活动。按国际惯例,在域外使用的公证文书,一般都须办理领事认证。领事认证一般只是认证

签名或印章属实,而不涉及文书的内容。经过认证的文书,如内容不符合使用国的规定,有

关部门有权拒绝受理,并不受认证的影响。公证与认证二者的关系是,认证是对公证而言,一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要在他国

使用时,须办理认证,反之,在他国作成的公证文书要到本国来使用,也须办理认证,不办

理认证的公证文书在域外是不予以承认的。依照国际惯例,国家之间可以相互免除认证、单

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在这种 情况下,公证文书可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驻国外的有关主管机关,在本国或外国人所持证件上检验签注、

盖印,表示准许其出入本国境或过境的手续。签证的证件,主要是出入国境或过境护照。 签证与公证没有什么关系,公民出国需要办理护照签证和出国使用的有关的公证文书,

分别由不同机关,按不同程序办理。l旅游签证续签时外国结婚证公证认证办理问题

国外人持l签证在国内,签证到期前可以办理延期,办理时需提供相关关系证明,如国

外结婚证,出生证等,并且要办理好中国驻外领馆认证手续。以下是出入境管理部门关于l

签证申请及延期的要求。以下标黑部分均显示,必须办理好公证认证手续,否则将延误办理

时间。 外国人申请l签证

(一)探望在京直系亲属申请l签证 探望在京的中国公民和在京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外籍父母

以及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申请时须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供如下相关证明 :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准确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贴一张白色或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

免冠照片;

4、外籍配偶,提供婚姻证明;

5、外籍父母,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6、外籍子女,提供出生证明或者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7、探望在京中国居民的,提供被探望者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常驻户籍证明或在京居住6

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8、探望在京常驻的华侨,提供华侨的中国护照、国外定居证明及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

居住证明;

9、探望在京常住的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在京居住

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10、探望在京常住的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

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11、探望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提供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在京

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

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

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签证。可以申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l签证。 如因“探亲”关系丧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再以原事由申请签证延期的,将

不予受理。

上述人员自愿申请办理居留许可的,按照“外国人居留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投靠在京亲属申请签证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及其外籍配偶,申请时须回

答有关问题并提供如下相关证明 :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准确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贴一张白色或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

免冠照片;

4、投靠中国内地公民的,提供被投靠人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在京居住

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5、投靠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须提供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在

京居住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6、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7、经公证的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8、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

9、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10、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 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

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

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签证。可以申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l签证。如因“投靠”关系

丧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再以原事由申请签证延期的,将不予受理。 上述人员自愿申请办理居留许可的,按照“外国人居留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京购房人员申请签证年满60周岁在京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时

须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供如下相关证明 :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准确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贴一张白色或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

免冠照片;

4、经公证的申请人经济来源证明或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

5、注明申请人产权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明;

6、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

7、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

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

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签证。可以申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l签证。如因“置房”或“置

房者家属”关系丧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再以原事由申请签证延期的,将不予受

理。 上述人员自愿申请办理居留许可的,按照“外国人居留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外籍子女在京寄养申请签证 外籍华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京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时须回答有关

问题并提供如下相关证明 :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准确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贴一张白色或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

免冠照片;

4、外籍子女的出生证明;

5、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或中国籍父母的中国护照及在境外定居证明;

6、经公证的外籍子女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人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

内容);

7、国内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常驻户籍证明或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居住

证明;

8、经公证的儿童寄养保证书(受托书)。 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

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

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签证。可以申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l签证,申请次数不限。如

因“寄养”关系丧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再以原事由申请签证延期的,将不予受

理。 上述人员自愿申请办理居留许可的,按照“外国人居留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赡养人员申请签证来中国照顾年满60周岁、在国内无子女的中国籍父母,且已年满18周岁的外籍华人,

申请时须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供如下相关证明 :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准确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贴一张白色或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

免冠照片;

4、被赡养人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常驻户籍证明或在北京居住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5、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被赡养人国内无子女证明;

6、经公证的申请人的经济来源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

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

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签证。可以申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零次、一次、二次或多次l签证。如因“赡养”关系丧

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再以原事由申请签证延期的,将不予受理。上述人员自愿申请办理居留许可的,按照“外国人居留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外国留学生亲属申请l签证 外国留学生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未满18周岁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或境外监护人。

申请时须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供如下相关证明 :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准确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加盖在京就读院校的公章,贴一张白色

或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

4、留学生的护照和居留许可以及留学生在京就读院校公函;

5、父母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

7、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8、监护人须提供经公证的留学生父母的委托书。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

证并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

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签证。可以申请有效期6个月或者1年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入境有效l签证,申请次

数不限,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留学生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

(七)探望在京亲属申请l签证探望在京亲属的境外人员,申请时须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供如下相关证明 :

1、有效护照和签证;

2、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准确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贴一张白色或浅蓝色背景近期2寸正面

免冠照片;

4、探望中国内地居民的,交验被探望人的居民身份证、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在京暂住证;

5、探望华侨的,须提供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国外定居证明、以及在京6个月以上的常

住证明;

6、探望港澳居民的,须提供被探望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

乡证》、以及在京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

7、探望台湾居民的,须提供被探望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行证》、以及在京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

8、探望常住外国人的,交验被探望人的居留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签证、

居留许可申请表》需加盖常住外国人在京受聘任职单位的公章,外国人在京受聘任职单位出

具公函;

9、申请人与被探望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注:以上证明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的中文翻译件; 中国户口未注销或还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应先办理注销户口或退籍手

续后,凭相关证明申请签证。

可以申请有效期6个月以内零次或者一次入境有效l签证,最多申请两次。

(八) 旅游者申请l签证

来华在京旅游的外国人。申请时须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供如下相关证明 :

1、有效护照和签证;篇四:亲属关系公证网上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不同于一般朋友关系。

凡是法律上承认的亲属,彼此间就产生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亲属关系公证是指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的活动

(不包括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出入境签证,我国公民到国

外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申请劳工伤亡赔偿、领取抚恤金等事项。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亲属关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公证的主要内容是,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

是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姻亲关系,只要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亲属范围,均可给予公证

证明,如当事人要求办理表兄弟姐妹公证,只要能查证属实,就可以办理公证。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如不

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

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亲属关系证明信。由户籍地派出所、档案存放单位出具,以证明申请人与亲属之间的

关系。亲属关系范围仅限于证明直系血亲和旁系三代以内血亲。旁系血亲须在证明信中说明

其亲属关系的渊源。例如表兄弟需说明是其母兄弟或姐妹的子女还是其父姐妹的子女。如果

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两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代替证明信:①

如果您以前办理过出生公证或亲属关系公证,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或亲属关系公证书;②

《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如果《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内容缺项、涂

改、填写字迹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不能作为唯一证据使用,还需提供

其他证明材料)。如您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作为证明材料还需提供父母结

婚证。

5、上述证明材料中均不能体现亲属公民身份号码时,还需提交亲属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

篇二:婚姻关系公证书

篇一:婚姻状况公证书

?

婚姻状况公证书

1.格式一 结婚公证书

( )××字第×

×号

根据××省××市

(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婚证书,兹证明×××

(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

点)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

名)

×年×月×日

格式二 未婚公证书

( )××字第×

×号

兹证明×××(男

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

名)

×年×月×日

格式三 离婚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

×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

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

名)

×年×月×日

格式四 夫妻关系公证书

(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

×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

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

名)

×年×月×日

2.说明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

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婚姻

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当

注意的问题有:

(1)办理涉外婚

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

时提供下列文件:①本人的身份证件;②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一方死亡证书;③其他

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

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

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如果用于涉

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

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篇二:夫妻关系公证书

夫妻

关系公证书

( ) 字第 号

根据……(调查材

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_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与_______(女,______

年___月___日出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

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

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日

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篇三:夫妻关系公证书

夫妻

关系公证书

( )××字第×

×号

根据×××(调查

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

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

名)

×年×月×日

篇四:婚姻状况公证书

婚姻

状况公证书

1.格式一 结婚公

证书

( )××字第×

×号

根据××省××市

(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婚证书,兹证明×××

(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

点)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

名)

×年×月×日

格式二 未婚公证书

( )××字第×

×号

兹证明×××(男

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

名)

×年×月×日

格式三 离婚公证书

( )××字第×

×号

兹证明×××(男,

×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

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

名)

×年×月×日

格式四 夫妻关系公证书

( )××字第××号

根据×××(调查

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

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

名)

×年×月×日

2.说明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

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婚姻

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当

注意的问题有:

(1)办理涉外婚

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

时提供下列文件:①本人的身份证件;②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一方死亡证书;③其他

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

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

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如果用于涉

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

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篇五:婚姻状况公证书

婚姻

状况公证书

一、

格式一 结婚公证

(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婚证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格式二 未婚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格式三 离婚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中华人民共

婚姻关系公证书

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格式四 夫妻关系公证书

(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篇三:婚姻关系公证书上海

婚姻状况公证书

1.格式一 结婚公证书( )××字第××号根据××省××市(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

婚证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

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格式二 未婚公证书

( )××字第××号兹证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

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格式三 离婚公证书

( )××字第××号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

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

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格式四 夫妻关系公证书 ( )××字第××号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

×(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

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

证明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

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办理婚姻状况公证

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

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①本人的身份证件;②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

一方死亡证书;③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

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

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篇二:婚姻状况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

一、

格式一 结婚公证书

( )××字第××号根据××省××市(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

婚证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

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年×月×日

格式二 未婚公证书

( )××字第××号兹证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

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年×月×日

格式三 离婚公证书

( )××字第××号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

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

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年×月×日

格式四 夫妻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

×(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

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年×月×日

二、说明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

证明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

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办理婚姻状况公证

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

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①本人的身份证件;②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

一方死亡证书;③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

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

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篇三:关于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995年9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

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

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国公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

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单位的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必

需的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限制。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员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局或者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专职的婚姻登记管理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 婚姻登记管理员应当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民政局发给婚姻登记

管理员证书。

未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不得承办婚姻登记。

第九条 (工作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三)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或者证明;

(四)不得承办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婚姻登记;

(五)持证上岗。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十条 (结婚登记的申请)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双方必须同时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

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由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

明;

已回境内定居的原因私出境人员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条前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

外,还应当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者驻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或者提交由申请人作出的并经公证的其在境外期间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时,除了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

关的离婚证明(离婚证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着已发生法律效

力的离婚判决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的结婚登记申请)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

应当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 超期服役战士在本市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无部队出具的证明的,可提供本市区、县

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第十三条 (因私出境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系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本市一方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均

系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一方原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

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因私出境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由申请人作出的并在港、

澳地区公证的其在港、澳期间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因私出境人员出境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必须提供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居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其在出境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由申请人作出的经本市公证机关公证的

其在出境前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第十四条 (因公出境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系因公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本市一方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均

系因公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一方原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

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因公出境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我驻外使(领)馆或者驻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因公出境人员出境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必须提供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居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境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 (劳教、缓刑、假释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 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准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定缓刑、

假释的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前款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证件和证明。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程序)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结婚条

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当事人系离婚的,应当在其离婚证书上注明再次

结婚的登记日期和现配偶的姓名,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 结婚证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签名领取,不得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他人代领。取

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七条 (审查发证的特定程序)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结婚登记所需证明时,婚姻登

记管理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第十八条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

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双方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第十九条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

暂缓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复婚登记)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可以不进行婚

前健康检查,但复婚一方当事人要求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除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

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发给结婚证,并注销双方的离婚证件。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离婚登记的申请)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登记离婚的,双方必须同时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

理机关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 (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合法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夫妻关系公证书,下同);篇四:

婚姻状况公证书

? 婚姻状况公证书 1.格式一 结婚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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