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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会公证书

时间:2017-05-2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在台湾办理委托的程序

台湾人不能来大陆聘请律师,需要在台湾填写好委托书,委托大陆的律师。法院要审查委托书的真实性,需要先到设于法院内部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台湾法院将公证书要交海基会认证,人民法院凭海基会的认证,即认可委托书的真实性。具体程序如下:

A、向台湾户籍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的地方法院公证处办理公证(台湾的公证机关分为两种,一种设立在法院内部,一种为民间公证人,不同于大陆的公证机关),并表明需在大陆那一地区使用。

B、法院公证处将在七日内进行公证并制作副本两份。

C、公证处将公证书副本函寄台湾海基会。海基会经过认证后转寄申请人所指定的在大陆使用该公证文书的地区的省级公证员协会。

D、申请人持公证书正本至该省级公证员协会,经公证员协会审核公证书正、副本一致后,在公证书正本上盖章确认。至此,该委托律师的公证书即可在大陆使用了。

篇二:台湾人与大陆人结婚登记流程完整篇

台湾人与大陆人结婚登记流程完整篇(2014-06-05 21:32:32)转载▼标签:转载

原文地址:台湾人与大陆人结婚登记流程完整篇作者:Karen

晚上闲来无事,整理了一下房间,翻到一个很厚的文件夹,发现里面全部是我跟老公办理结婚登记的相关资料。当时,整个结婚办理过程都是我和老公处理,没有请代理公司,当然也是花费了一些时间和精力,但是没有想象中麻烦,也学习到很多,遇到一些事情,今天我把整个相关流程写下来,希望能帮助到类似我们这样的群体。

先大概说下台湾配偶开始办理《单身证明》材料到大陆配偶能到台湾,大概要花2-3个月。

其他小细节:大陆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多准备几份,照片(2寸白底),再刻章名字一枚,给台湾配偶带着,以便在台湾那边办理需要的材料使用;

步骤简要说明,一、二、三……就是步骤(办完一个接着下一个,上一步没有处理完,不能办下一步),其中第一、四、五是台湾配偶需要在台湾办理的,第二、三是双方一起在国内办理,第六是大陆配偶国内办理部分,第八、九是双方一起在台湾办理

一、台湾配偶去中国(大陆)登记结婚前应先办理以下文件:

1、单身证明公证书(台湾法院开出)

2、与结婚对象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公证书(台湾法院开出)

注意事项:

1、办理以上文件需要提供文件资料:

台湾配偶与父母之户籍藤本(之后很多地方用到,可以多申请了几分,3个月有效)

身份证正本

印章

中国(大陆)结婚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台湾配偶若曾离婚,应先向户政事务所申领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判决确定证明书;若是丧偶,则申领除户藤本;

2、公证人会主动将公证书副本寄交海基会,由海基会寄到宣誓人指定之中国(大陆)省、市、自治区司法局的公证员协会,以便于核对公证书的真伪。因此,台湾宣誓人到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前,可先向结婚之中国(大陆)省、

市、自治区司法局的公证员协会查询是否已经收到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通常约1个月);

3、依中国(大陆)大部分地区规定,公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些地方可能只有3个月)。

二、赴中国(大陆)结婚登记双方需要提供证件和资料

首先,涉外婚姻登记都是在大陆配偶户籍地的省会城市(XXX省民政厅),在要去大陆配偶户籍地省会城市登记之前,最好先致电大陆配偶省会司法局确认台湾配偶的单身证明是否已经到达(办理到到达需要20-25天左右),如果已经到了,先去司法局核对资料,然后才能办理婚姻登记;如果没到,无法进行登记。(相应司法局地址电话,可以先问婚姻登记处,一般都有)。

注:广东省是大陆配偶户口地上级市登记。

双方登记所需材料:

1、台湾配偶:

《台胞证》

《台湾身份证》

单身证明公证书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公证书(在同一张纸)

2、中国(大陆)配偶:

《居民户口本》

《身份证》

双方合影2寸照片3张(红底,一般照相馆都知道结婚证需要的规格)

注意事项:

1、民政局一般要求先核对公证书才进行登记结婚。所以,要到大陆配偶省会司法局先核对资料并盖章,再返回民政局登记。

2、在中国(大陆)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或其指定机关登记结婚。(可先查询并致电咨询地址,我当时户口在湖北,就是去湖北省民政厅(武汉)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总花费415元人民币)

3、依据中国(大陆)地区《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有个别地方登记处会乱跟新人要东西或者金钱什么的,注意不要受骗,因为处理登记事宜是他们的职责范围之内的事

情。

三、结婚证书公证

在中国(大陆)办理的结婚证书需要公证,之后用来申请中国(大陆)配偶来台湾结婚登记,所以这个动作很重要,不能漏掉。

注意事项:

中国(大陆)公证书副本经公证处统一转交给海基会,(办理到到达需要一个月左右)正本需要自己保留,并回到台湾之后要拿去与海基会核对,拿取副本,在台湾登记结婚时需要用。

个人经验:

公证费用每个地方都不同,当时我在湖北*信公证处公证,公证费总共465.00元(人民币),由于我工作在广东,不方便等公证书出来(公证周期大约1周)所以只能请公证员将公证书快递到我的工作单位,一名张姓公证人员,居然要收我100元(人民币)快递费,我问她:一般国内快递到顶就20元(人民币),为什么比寄去台湾海基会的费用60元(人民币)还高,她回到:这是我们的规定。当时很无奈,也不想出什么意外,还是老实掏钱了,当然也没有给我收据或者发票之类的,姿态很高,像我们这种结婚公证的人不少,他们的口袋很大哦~

四、到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

这一步是台湾配偶去海基会办理,或者家人可以代劳

在台湾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之前,可以先打电话询问公证书是否已到,然后带上正本去验证、付钱。

五、申请大陆配偶来台团聚--《入台许可证》(移民署办理)

这一步是台湾配偶去移民署办理,或者家人可以代劳

需要材料

1、中国(大陆)地区人民出入台湾申请书

2、中国(大陆)配偶照片2寸1张(最近2年内,脱帽、白色背景彩色照片)

3、中国(大陆)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经海基会验证后的结婚公证书

5、台湾配偶6个月内之户籍藤本

6、保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寄印章

7、台湾地区人民申请中国(大陆)配偶来台团聚资料表

8、证照费新台币400元

9、挂号回邮信封(应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

注意事项:

1、在台湾配偶须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

2、保证人顺位以在台湾配偶优先

3、(家访)移民署受理团聚申请案后,大约1个月时间,并对申请人之台湾家庭身心、经济等状况,作为审核申请案之依据。审核通过之后即核发在台湾停留1个月的出入境许可正本。

个人经验:

这一步是听我老公说面谈状况很好,1周就给我核发了《入台许可证》,一张淡绿色的纸张。

六、办理去台湾证件(中国大陆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1、收到《入台许可证》,一张淡绿色的纸张之后,就要去大陆配偶户籍地公安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粉紫色本本,

2、需要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书2本、入台许可证(淡绿色纸张),填写表格、交钱等~

3、其他可以同时办理的公证资料

(1) 无犯罪记录公证书(在台湾申请依亲居留用),这个必须办理,先去户籍地派出所开证明,免费的,然后去司法局公证,从公证那天起3个月有效,过期得重新办理,所以拿到入台证后办理比较合适;

(2) 与父母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申请父母来台湾探亲,如果有需要就办理),需要带户口本原件去司法局公证;另外,父母年龄超过60岁,可以由1名子女陪同;

(3) 出生证明公证书(在台湾以后申请台湾身份证,永久有效,如有需要就办理,不想领取台湾身份证可以不办理),80年以后出生的出生的妇幼保健院开证明,80年以前的需要在村委会开证明,最后去司法局公证;

备注:

1、入台证有效期6个月,在这6个月内办理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粉紫色本本,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上的出境日期为准,就是说在出境日期前到台湾即可(通常超过入台证的有效日期);

2、很多人问回来时间有没规定,台湾是没有规定回来大陆的时间;《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5年,在失效日期前回来大陆再换1个本子就可以,不然过了有效期,中国海关不让进大陆。

3、如果已经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还是要去公安局换签注。

4、后续在台湾办理好依亲居住,如果中间回来大陆,还是要在公安局换3年多签的签注,因为入台证是一次性的,在办完依亲后收回,只要带身份证、蓝色的《中华民出入许可证国》(依亲证)。

七、中国(大陆)配偶去台湾团聚

中国(大陆)配偶入境,并至移民署设于机场、港口服务站接受面谈并提供证件:

1、《台湾地区出入境许可证》(那张淡绿色纸张)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粉紫色本本)

注意事项:

1、中国(大陆)配偶入境接受面谈,在台配偶应同时到场配合接受面谈

2、通过免谈,移民署将出入境许可证停留期限改为6个月,并加盖通过免谈印章

3、中国(大陆)配偶初次入境时,应备有回程机、船票

4、中国(大陆)配偶在台团聚期间怀孕7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2个月内,依亲居留、长期居留者,可以申请父母亲来台探亲

个人经验:

我当时在高雄机场面试的,很顺利,没有像之前有人说有些刁钻问题,通过之后当场就加签到6个月停留期。(之前是入台许可停留有效期是1个月,改为6个月的意思是,你在6个月内要进行登记;如果没有登记也可多次进出台湾。如果登记结婚后,办理了依亲居住=《中华民国出入许可证》,这个绿色纸单收回,不受6个月的限制,《中华民国出入许可证》会换成1年-3年多次有效)。

八、在台湾结婚登记(户政所办理)

1、经海基会验证之结婚公证书

篇三:境外形成的证据公证认证该怎么办

境外形成的证据公证认证该怎么办

随着中国和境外经贸文化交流的增多,涉外诉讼也随之增加,在国内法院诉讼时,都会要求提供境外形成的证据公证认证,这个境外证据公证认证该怎么办? 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的证明手续分为两种,即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和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所谓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指的就是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特殊证明活动。境外形成的证据首先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其次,还必须履行认证手续。这里的认证,指的是外交认证。外交认证有时亦称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证明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的活动。其目的是使在一国境内已经公证证明(或有关组织的证明文书)的文书能被另一国境内的有关当局予以承认,不致因后者怀疑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其效力。公证文书一经他国外交认证,就在他国具有法律效力,即文书的域外的法律效力。根据

司法解释,境外形成的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是指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例如,有些国家之间缔结了相互免除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以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无需履行认证手续。

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如何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主要由司法部以通知的形式予以规定,这些规定相对比较零散,变化也比较频繁。对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的公证证明问题,主要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进行办理。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的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截止到2003年12月17

日,委托公证人共有276名),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目前这一制度仍在实行,并且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也明确规定要实行委托公证人制度,标志着此项制度已经成为内地与香港共同认可的司法互助制度。

早在199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其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

海基会公证书

;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对于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由于司法部没有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只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对于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首先应当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来源于https://www.51rz.org/html/cjwt/2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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