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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书安全

时间:2017-05-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简论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公证问题

简论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公证问题

论文摘要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否引入公证制度曾引起了激烈的探讨,但最终《物权法》出台之后未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但经过多年的实践看,物权法未引入公证制度是个缺憾。目前我国物权登记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依靠本身的制度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若引入公证制度将有益于促进很多物权登记制度缺陷问题的化解。参考国外立法例看,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引入公证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文关键词 登记对抗主义 争论 可行性与必要性

孟子曰:无恒产者无恒心。这句话现代法律学者大多将其与财产私有联系在一起,认为只有法律将人们所拥有的财产权利进行确认并予以保护,“使得物有其主,并有排除他人对自己财产的侵犯或者夺取,财产所有者才会有信心和动力投入财产创造财富” 。此处的财产体现物权法上,主要是指不动产。不动产对个人而言属于安身立命之本,对社会而言属于社会财富的基础和积淀,对个人及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交易均以物权登记作为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进行了分离,即“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但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登记部门,但法律上并未将不动产公证制度引入物权登记制度中。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

物权登记分为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两种审查方式。实质性审查相较于形式审查的差别在于,是否对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其可以有效的证明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是否一致,提高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稳定社会秩序和保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了房产及土地物权登记部门及相关问题,初步建立起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两部法律均未将公证制度引入登记制度。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缺陷

1.不动产物权登记形式审查模式的弊端

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属于形式还是实质性审查,学界及实务界的看法均莫衷一是。主要原因是《物权法》第12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采取窗口审查即根据当事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只有在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但在实践中看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为形式审查,因为不动产登记机关若对每一个物权变动都进行实地查看,保证登记簿与实际权利一致,显然不可能。也无疑增加了时间和成本,影响登记的效率,进而影响商品交易的迅捷和流转。因此,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是形式性审查方式,但这样的做法容易产生登记错误,进而降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影响交易安全。

2.登记错误责任认定及救济机制不完善

《物权法》第21条规定了因登记机构登记错误导致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条规定太笼统,“对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性质、原则、责任范围等均未作明确规定,而且缺乏统一的司法救济制度” 。当事人因善良信赖登记机构公示的错误信息,造成财产损失不可避免,如何救济?现有的救济方式为外乎两种:第一国家赔偿。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但因法律依据、法律程序以及证据运用等缺失,当事人若想胜诉困难极大。第二民事赔偿。因为登记机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不属于民事主体,因此于法无据。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救济机制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饱受部分学者及实务者非议,并呼吁引入公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3.物权变动的真空地带

物权变动登记的原则在大陆法系主要有:一是登记对抗主义,二是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是指物权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登记仅是为了对抗第三人。“登记要件主义是指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我国《物权法》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分离,不动产交易合同自债权合同成立时成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成立并生效,只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那么债权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之前存在真空地带。大多持引入公证制度的学者认为,此阶段可以引入公证制度,由公证机构对不动产交易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确保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相一致,保证交易安全。

二、国外不动产登记中公证制度的立法例考察

(一)德国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公证的规定

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不动产物权登记采取形式主义的物权立法模式,即物权变

房产公证书安全

动时必须具备有效的债权合同、物权变动合意及登记形式要件。而公证制度贯穿于上述三个阶段,即公证机构发挥着履行实质性审查的关键作用。德国《土地登记条例》规定:“只有通过公开文书或者公开公证文书证明同意登记或者其他用于登记所必须的表示的,才为登记。” 《德国民法典》第3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转让或者受让土地所有权为义务的合同,须经过公证。 公证机构考察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真实有效的物权变动合意,处分人处分的权利与事实是否相符,由公证机构来核实实体法律行为和实体权利的对应性。

(二)法国不动产登记中公证的规定

法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例,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自债权合同成立生效时变动,登记仅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不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果。登记机构无权对当事人之间申请登记的行为效力进行审查,只有例外情形时,才可依据相关法律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效力。如果物权的变动仅依靠债权行为就可以实现,那么如何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实际上公证机构早已介入,即《法国民法典》第1582条规定买卖得以公证文书为之,或者以私署文书为之;各地区不动产的买卖、分割、转让、抵押、拍卖等行为必须公证。只有经过公证登记机关才给予公示,公证机构的作用显而易见 ,其构筑了一道防火墙,过滤了不动产交易的风险,保证了登记权利与事实权利一致,确保了交易安全。

德法两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引入公证的主要原因是,公证机构作为非国家行政

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国家证明权,以其行使公权力调整私权行为并对私权产生准司法效果的特性,契合了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的内在需要。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引入公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引入公证制度的必要性

1.预防和减少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及不动产交易安全

公证机构行使的证明权属于国家公权力范畴,其以拥有的证明、监督、预防等价值功能调控不动产交易行为,考察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物权变动原因。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引入公证,将会有效防止申请人提供虚假权属证明等虚假材料,欺诈登记机构骗取登记的行为发生,降低错误登记的几率。从而提高登记信息的可靠性,增强公示信息的公信力,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

2.合理分配并强化各方责任,化解登记机关的风险

物权具有绝对排他性的效力,因此物权信息必须以一种可以被外界了解其现状及变动状态的方式,解决信息不对称,使第三人产生物权交易的信赖。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这种公示方法使得第三人可以通过外部了解不动产物权的现状,保护善意信赖公示信息而为不动产物权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公证制度介入的价值在于,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交易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公示的权利与事实权利一致。同时,还对当人进行不动产交易起到警示作用,使其对交易行为采取审慎的态度。对登记机构而言,降低了风险,转移了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负担。同时还可以弥补物权变动规则的不足,填补空白。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引入公证制度的可行性

1.德法两国立法例的理论启示

德法两国不动产登记引入公证的立法例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特别是德国的立法模式。德国将不动产交易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法律赋予公证机构审查债权行为,登记机构审查物权行为。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公证书,否则不予办理。物权行为理论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引入公证程序,并将公证设置为前置程序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2.我国公证制度本身优势契合了不动产登记的内在需求

(1)公证机构依法相对独立,机构设置比较合理。作为公权力社会化的一种表现,公证机构行使的证明权属于国家证明权,属于社会公权力的范畴。但公证机构属于非国家机关,因此,公证机关与行政脱钩,在体制上保证了公证机关免受非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干预,依法独立行使国家证明权。同时,公证体制本身的发展思路将是公证的社会化,使得公证机构更具鲜明的社会服务性质。

(2)监督机制较为完善,赔偿责任确定。相较于登记体制,我国《公证法》规定的比较完善,在公证的性质、公证业务的管辖、公证范围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的较为完善。既确保了公证行为顺利进行,又使公证得到全方位的监控。有权利必有救济,公证制度相较登记制度在赔偿制度上设置的比较完善。首先,公证法明确规定了公证行为本身具有有责性,即建立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因公证错误造成的当事人的损失,由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担任赔偿责任。其次,按照公证法第15条的规定,公证行为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将执业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最后,公证赔偿后备金等公证补偿制度的设立,为公证执业行为的赔偿

责任再加一道防线。上述公证赔偿责任制度将为公证执业责任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使其可以完全承担执业行为的社会法律责任。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尚未设立比较完善的赔偿制度等,若因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很难得到赔偿。

(3)公证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公证人员素质整体较高。公证事业近几年发展迅猛,公证业务除传统业务范围,在知识产权等新兴领域应用也非常广泛。公证业务量每年都在1000万件以上,大大促进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法、规范、有序进行。公证对实质性审查的公证事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外,“我国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还要经过国家任命取得执业资格,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成员,具有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而登记机构的人员显然是无法达到这种法律素养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存在很多缺陷,依靠其自身制度难以解决问题,特别是在赔偿责任上更是难以解决。国外不动产登记制度引入公证制度已经日趋成熟,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引入公证具有很好启示和借鉴价值。不动产登记引入公证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希望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未来的立法或者修法过程中,考虑引入公证制度。

篇二:房产抵押公证

房产抵押公证申请材料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当事人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办理公证)。

(三)当事人为境外法人:

1、当事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2、当事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房地产权证书。

(五)房产信息单(现可在公证机构现场申请查询)。

(六)抵押合同(如有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提交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备案)

(七)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房产抵押公证不等于抵押登记

案情

从事经商的方老板半年前设立了一家贷款公司,开办了房产抵押贷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等经营项目。今年6月1日,年轻女子朱某与男友火急火燎地来到方老板的公司,将一本房产证和一本土地证递到方老板手中说:"现在我做生意手头紧张,我用这处房产作抵押,向你贷一笔款。"方老板见证件上门牌号码、面积大小写得清清楚楚,便爽快答应放贷15万元,约定第二天办理公证和抵押手续。

6月2日上午9时许,朱某和男友与方老板一起到公证处,对房产抵押合同进行了公证。中午11时30分,公证手续全部办妥,此时已临近下班时间,去当地房产局办理抵押手续已经来不及了。朱某便对方老板说:"我急等着钱用,你就先付一部分抵押款给我,反正我们都公证过了!"方老板想了想,办了公证,抵押的房产还怕飞了不成!于是方老板同意了朱某的要求,将8万元人民币交给了她。朱某写了张借条,与房产证、土地证一并塞到方老板手中,并承诺第二天去房产局办理抵押手续。

6月3日上午,方老板在房产局刚刚掏出两本证件,工作人员便告诉他这证件是假的,并当场予以没收。方老板顿时傻了眼,一把抓住欲转身开溜的朱某,要求她归还8万元,得到的回答却是:"钱已经被我男友花了!"方老板又急又气,随即向警方报了案。

原来,因男友欠了不少外债,朱某便想帮其还债。今年5月的一天,她看到路边办证小广告,顿时心生一计。她拨通广告上的电话,两小时后,用400元换取了一套假房产证和土地证,上演了一出并不高明的骗局。日前,朱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说法

当前,随着民间融资需求量的迅猛增长,私营贷款公司不断出现。其实,上述案例混淆了公证和抵押登记两种行为的效力。城市房产抵押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

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即登记是房产抵押权成立的必备条件。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的作用只是证明合同已经成立,即双方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但房产抵押权并不会因办了公证而成立。

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公证登记

今年,伴随着《公证法》于三月一日正式施行,我处同仁积极行动,拓展了一项新的公证事务: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公证登记。对这项新业务,本人有一些思考与认识,在此与大家交流和沟通。

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公证登记是抵押物公证登记的种类之一。

抵押物公证登记是为了保证法定抵押物之外依法可以用其他财产设定的抵押物的安全和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抵押物公证登记法律制度。依据《公证法》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办理的登记事务。目前,规定公证机构办理登记事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担保法》。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其他财产"的抵押登记。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办证规则是2002年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范围包括:(1)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2)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3)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4)其他除《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5)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财产抵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的。公证抵押登记具有以下效力:(1)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办理的财产抵押,抵押合同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生效。(3)公证抵押登记随着抵押合同的终止、解除、抵押物的灭失或抵押权的实现而失效。

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是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范围中明确涉及不动产的。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是指房屋所有权属个人所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地产。其法律特征是:(1)私有房屋坐落在农村且依法存在;(2)房产所有权依法取得。即村民在批准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产或者是通过继承或转让等方式取得;(3)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依法享有使用权,并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公证机构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财产进行登记的活动。笔者认为公证机构在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农村个人私有房产可以抵押,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在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公证登记时应操作严谨。

农村私有住房是我国公民(主要是农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公民对其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宪法》等相关法律保障公民对其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允许其合法进行买卖、转让和继承等。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目前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所有权私有,只能表现为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形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又称"房基地权")是指农村居民(农业户口)依法对批划给自己的土地上享有的建造房子、宅院等建筑物并对该地域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002年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的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范围,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是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之一;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目前我国法律允许的不动产抵押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允许乡

(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地上厂房建筑物一并抵押,不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属于私人所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建筑其上的私人住房一并抵押。所以,公证机构在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时,对抵押权人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约定在《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上而不予指导修改或在公证询问笔录中不予说明,同时,公证机构在《抵押登记证书》及公证询问笔录中均有对农村个人私有房产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同时予以抵押登记,特别是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也加盖"公证抵押登记"之印鉴。笔者对上述做法,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超越了法律规定之先;当然,如果《物权法》能实施,其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对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到那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按照一般土地和房屋不可分的房地产理论,公证机构在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的抵押登记时,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房产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第二,公证机构在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时,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并将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告知义务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法定义务,不告知就违反了公证法定程序。公证员履行告知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另一种是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当事人申办某项公证事项时,应该清楚地知道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及时提示当事人知晓上述内容,以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公证机构在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时,除了告知抵押人抵押登记的法律意义以及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抵押将产生的法律后果,还要特别告知两点: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第二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时应告知抵押权人,其在实现抵押权时,农村个人私有房产的受让人只能是具有审批宅基地条件的有农村户口的村民。二是,根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告知抵押人,在其变更抵押合同时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变更抵押登记;当事人变更抵押合同未办理变更抵押公证登记的,自行变更后的抵押不发生《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登记效力。应告知当事人在其履行完毕主债务或提前终止、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三,公证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络,充分发挥抵押物公证登记记录公示的法律属性。公证机构在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时,应密切注意国家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及时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协调。根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应注意三点:一是,应在出具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证书》后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资料可以报一份给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以防止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后,抵押标的被转让,给抵押权人造成麻烦和损失。二是,应运用计算机录入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的信息,并设立书面登录簿,登录本公证机构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的资料,以备后查、以避免重复抵押。三是,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的资料信息上报重庆市公证管理处及公证协会以便予以抵押公示,充分发挥抵押物公证登记的法律属性。

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公证登记对我处而言是一项新业务,随着《公证法》的实施,公证机构在办理这项事务时应慎重对待,确保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相信随着我国法律的完善,这项公证事务也会越来越完善,也会为拓展公证职能、增强社会效益、建设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贡献更多的力量。

篇三:虚假公证书诈骗报案

“中奖、退税、刷卡、补贴”藏骗局 骗招1

——给手机用户发“我是××省公证处的公证员××,恭喜你的手机或电话号码在××

抽奖中了×等奖,奖品是小轿车一部”之类的短信。 支招:如果你的手机收到这类短信,请给自己几秒钟的思考时间,想想自己是否将手机

号码投入摇奖或参与过什么活动,如果没有,删除它,不要回复,更不要相信天上掉下的这

个大奖。

骗招2

——以××银行的名义,提醒您在某地刷卡消费,消费的金额将于近期从您的账户中扣

除。 支招:如果你收到类似的手机短信,再按短信里的电话打去询问,就会一步步栽进不法

之徒设好的圈套里。所以,对这类疑骗信息不要理睬。 骗招3

——打电话自称是干部,帮您办理汽车或房屋退税事宜。 电话诈骗

支招:如果你接到有人的,请不要相信这类谎言。 骗招4

——有人自称是某社保局工作人员,以短信形式告知“你有社保补贴金未领取”,通知群

众领取社保补贴或社保返款项。支招:对于收到的领取社保补贴等短信须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以免上当受骗。社保账

户等相关问题,群众可到当地社保办事窗口咨询,或拨打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电话了解。[1]

骗招5

——有人打电话冒充财政局,声称可以领取“新生儿财政补贴”、“助学困难补贴”或者

“购车补贴”。要求群众提供银行卡汇到其指定账号上。 支招: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段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受害人家庭固定电话,以享受

国家财政补贴政策为由,要求受害人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转帐。因此,在接到类似电话时一定要仔细甄别,如不了解情况,不能轻易到自动取款机上按

照电话提示进行操作。应该求证确切后再联系,以防自己的财产受损。利用你的身边人实施诈骗骗招6

——有人打电话称,你的孩子被绑架,并索要赎金,电话中甚至还出现了孩子的哭闹声

音。 支招:如遇到这种事情,一定要冷静,先问问对方手中是男孩还是女孩,长什么样,穿

什么样的衣服。如果对方所陈述的内容与孩子相符,尽快报警,以便公安机关查出事实真相。

如果您所问的情况对方回答不上来或有误,那一定是有诈。 骗招7

——有人打电话称,您的家人在某地生急病或发生意外,急需用钱,让您把钱打到××

银行账号上。

支招:接到这类电话时,您一定要核实清楚事情的真相,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话,以免

不法之徒利用您对身边人的感情,实施诈骗。 “点歌、充值、退话费”骗你是真 骗招8

——“您好,您的朋友为您点播了一首××歌曲,以此表达他的和祝福,请您拨打××

×收听。”

支招:不要回拨电话。在这种情况下,当你拨打收听时,那您的话费余额一定会直线下

——“我在外地出差,我的手机很快就没有话费了,麻烦你帮我买张充值卡,再用短信

告知卡号与密码。”

支招:接到这样的电话或信息,一定要核对好对方的真实身份,不要为了心急帮朋友,

不小心中了圈套。

申明一点,现在的手机,在全国各地的运营商处都能充值!骗招10

——“您好,这里是中国移动(或联通)客户服务热线,由于我们的工作失误,您的电

话费这几个月共多收了×××元,如确认退费请按??”支招:类似的电话接到后,您只要认真查看一下来电号码,就可识破骗局。 大玩捉迷藏

引你入陷阱

骗招11 电话诈骗

——“低值充值卡出售,本公司与电信制卡部门联合推出移动、联通手机卡充值,100

元面值的38元低价促销,诚招各地代理经销商。”支招:如果你收到这样的信息,请不要被低价与利润所诱惑,因为不法之徒往往会利用

这些诱饵骗你上当,遇事多问为什么,可不可能,最好向移动与联通的客户服务中心落实后,

再加盟也来得及。

骗招12

——如果您接到未知的电话号码,或响过两下就挂断的电话,一定要当心,不要随随便

便回复。

支招:目前,在一部分0941、0951开头的号码中有一类是加值的付费电话,市民在接到

这两个号码开头的电话或陌生来电时,一定要小心核对再行回复。 骗招13

——如果您接到不熟悉的电话,对方自称为您好友,并让您猜其身份,请不要跟他捉迷

藏了,直接问他是谁,如果是您的好友,简单核对一下就清楚了,您的朋友也不会责怪的,

但却防止了上当受骗。

骗招14

——对打着上级领导身边工作人员的旗号、要求您帮忙处理领导个人事务的电话。 支招:对这类电话,请多长一个心眼,不要急于付钱,待核实该人身份之后再帮忙也不

迟。 曝光电话诈骗流程——盯上吉数号码“猜猜我是谁?”骗招15

——直接向你推荐“您不是曾经购过×××,满足了我们×××条件,你可以得到一款

免费的手机,只需附赠×××元等值的充值卡,货到后你将充值卡×××元交上,即可” 支招:对方有可能由木马或者其他原因(比如和快递职员是朋友)已经获取的你的网上

购物的信息,请不要相信,你曾经网购的信息都是保密的。并且他们熟知快递“先付款后验

货”的规则,无法先验货使其得逞。申明一点,这种小面值的诈骗在个案中只能立案为治安案件,鼓励受害者多报案而形成

群体案件,不应该因为利小而使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骗招16

——以短信形式告知你有包裹未取,因为地址不详,无法派送,详情速电某电话1;电

话1自称是某邮局,告诉你你的包裹以装有违禁物品以及一张信用卡为由被某公安局分局某

稽查大队带走,强烈建议你马上打电话给他们口中公安局“某警官”的电话2;电话2中“某

警官”将事态严重化,然后催促你为了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和避免无中生有的法律责任,打

电话3给银联中心让其帮你冻结信用卡并为你本人的银行卡安装报警系统,最终以此为由,敲

诈、恐吓和勒索你的钱财。支招:一般行政机构和公安部门的公共电话,应该可以在118114或网络上搜索到,因此

在快要听信他人造谣,按其提供的电话回拨之前,一定要确认所有电话号码的来源和可信度。

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

骗招17

——有人用语音电话冒充当地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声称有一张法院传票未

领取,要求你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到法院领取传票。逾期不领法院将强制执行,语音播放最

后提示拨打“9”号键转至人工服务,转接后有接线员自称为当地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工作人

员,要求接听群众说出其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存折密码及其他相关信息,并要求群众将钱

汇到所谓的“安全账户”上,以便处理相关立案手续。 支招:法院发传票有非常严谨的法律程序。一般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材料,除

了由当事人当面签收外,一般会由邮政快递部门送达“法院专递”,或者由法警、办案人员等

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即使是电话通知,也会将案件受理情况说

清楚,不会在电话中询问当事人的银行卡、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同时也不会使用电话录

音形式。 法院工作人员还特别提醒,案件诉讼费是由起诉人到法院大厅立案庭先行缴付,或

是要求当事人按法院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向受案法院开户银行账号缴费,法院会出具正规发票,

没有汇款支付规定,更不会通知被告支付。[2]骗招18

——有人打电话冒充公安局,称有一个所谓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协助调查,要求接

听群众说出其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存折密码及其他相关信息,并要求事主将资金转移到指

定“安全账户”内。

支招:这是很常见的诈骗手段之一,如果骗子发现对方有上当的可能,下一步可能会说

对方涉嫌卷入一起重大刑事犯罪,然后模拟电话转接到“公安局刑侦大队”,进一步要求对方

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当对方通过键盘输入银行卡密码时,骗子会

利用一种声音分析软件,通过按键声,窃取到对方的银行卡密码。 如你接到来电显示为“区号+110”的号码,千万别轻信这就真是110打来的电话,这可

是犯罪分子打来的诈骗电话。这是骗子在使用“任意显号功能”,想在对方手机上显示什么号

码就能显示什么号码,并且110是当地公安局的出警电话,不会直接用来办案的。另外,假

如真的需要跨区办案,市民协助调查,并不会由外地警方打电话联系,而应该通过当地公安

局联系市民,协助调查。

如遇到类似情况,别轻易相信对方,要三思而后行,更不要在电话中跟陌生人透露银行

卡账号和密码等重要个人信息,如发现有诈骗嫌疑,应该立即报警。[3] 骗招19

——有人打电话冒充检察院的检察官,谎称因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要求市

民提供有关个人信息,或将银行存款转至检方的“安全账户”。 支招:电话诈骗团伙通常利用改号软件,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打电话或发短信给

市民,以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犯罪等为幌子,骗取群众将存款汇入其银行账户。接到诈骗电话时,检察官提醒群众做到“四不”,即不轻信陌生电话和短信、不拨打来历

不明信息提示的电话、不向陌生人泄露家庭财产信息、不轻信他人电话诱导汇款或转账。如

来电显示为国家机关的电话号码,可直接回拨确认真伪,因改号软件所伪造的号码,一旦回

拨就会无法接通或转接到真正机主,骗局即可戳穿。 警方介绍

电话诈骗

犯罪分子多冒充受害人的亲戚、同学或朋友,通过套话骗取受害者的信任。一般诈骗流

程是:先拨通受害者电话,让受害者“猜猜我是谁”,如受害者说“真的想不起”,犯罪嫌疑

人就会说“你连我都忘了,那就算了”;如受害者“恍然大悟”说“哦你是某某”,嫌疑人就

会顺着说“是呀,你终于想起来了”,然后就说近期要去看望对方,获得好感,次日或稍后两

日编造在去的途中出车祸、遭绑架、嫖妓被抓或包二奶被发现等谎言,向受害人借钱,让受

害者汇钱到指定的帐户。

这种诈骗主要诈骗公司老总、高级官员,或者随机拨打的某号码段电话号码或一些连号

较多、吉数结尾的号码如888、666、168之类的手机持有人。 警方还介绍,电话诈骗的犯罪分子准备充分,精心编制固定操作流程。在实施诈骗活动

前,犯罪分子都会充分收集受害人的资料,还对诈骗过程进行“彩排”。同时,骗子们分工明

确,一般以3-5人为一个小团伙,专人负责打电话,专人负责诈骗帐号管理,专人负责现金

的提取。每次诈骗数额在3000-30000元之间。 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取款,假如诈骗广州市民,一般拨打

电话时都在外地,或者用外地手机在广州拨打。犯罪分子多来自于同一地域,相互间“掩护”

意识强。 编辑本段诈骗类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电信事业发展十分迅速。截至去年11月,移动手机用户已近5

亿,固定电话用户达到3.5亿,中国已成为全球用户最多的通讯大国。但是,在电信产业迅

猛发展的同时,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结算方式的便利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起来。

仅北京市2007年以来就发生了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诈骗的案件2500余起,涉案总价值人民币

4900余万元。篇二:保卫处防范诈骗安全警示 保卫处防范诈骗安全提示去年以来,我校发生数起诈骗案件,骗术多样而且诈骗数额较大,保卫处特别提醒广大

师生员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二、常见的诈骗类型

(一)利用手机短信、电话和网络等通信手段实施的电信诈骗。

1、 冒称国家公职人员诈骗

1、利用手机短信、电话、邮寄传递和网络等通信手段,冒充教育、电信局、税务、金融、

公检法等部门工作人员,虚构提供贫困补贴、提供就业与兼职机会、受骗者卷入重大刑事案

件并收到通缉令等实施诈骗 2、电话欠费诈骗 不法分子在互联网电话上安装任意显号软件,然后群拨电话,显示国家公安、电信机关

的电话号码,冒充电信公司、公安机关等单位工作人员,以受害人电话欠费、被他人盗用身

份涉嫌洗钱犯罪,以没收受害人银行存款进行威胁恫吓,欺骗受害人将自己的银行账户资金

转到“公安机关”指定账户。

3、引诱汇款诈骗

不法分子以群发短信方式,将“请把钱存到××银行,××账号,××先生”等短信内

容大量发出。如果碰巧事主正打算汇款,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可能未经仔细核实,将

钱直接汇到不法分子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还有的事主因拖欠别人钱款,收到此类诈骗信息时,

自认为是催款的,没有落实真实姓名,便把钱汇入该银行账号。

4、刷卡消费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手机短信提醒手机用户,称该用户银行卡刚刚在某地(如××商店)刷卡

消费×××元,如用户有疑问,可致电××××号码咨询,并提供相关的电话号码转接服务。

5、虚假中奖诈骗

方式主要分三种:1.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通过信件邮寄或雇人投递

发送;2.通过手机发送中奖短信;3.通过互联网发送中奖短信。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即以“需先汇个人所得税”、“转账手续费”、“公证费”

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

6、汇钱救急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网聊、电话交友、套近乎等手段掌握受害人的家庭成员信息后,首先通过

反复骚扰或其他手段使受害人手机关机。再利用受害人手机关机这段时间,以医生或警察名

义给受害人家属打电话,谎称受害人生病或遭遇车祸住院正在抢救,甚至谎称遭到绑架,要

求汇钱到指定账户救急以实施诈骗。

7、atm机告示诈骗

犯罪分子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在atm机上粘贴虚假服务告示,诱使银行卡用户在

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用户离开后到atm机取出银行卡,盗取用户卡内现金。

8、低息贷款诈骗

“我公司在本市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3%,无需担保,请致电××经理”,此类

诈骗短信,是骗子利用一些企业和个人急需周转资金的心理,以低息贷款诱人上钩,然后以

预付利息名义骗钱。

9、骗取话费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拨打“一声响”电话,诱使您回电,“赚”取高额话费。或以短信形式发送

“您的朋友13×××××××××为您点播了一首××歌曲,以此表达他的思念和祝福,请

你拨打9×××收听。”一旦回电话听歌,就可能会造成高额话费或定制某项短信服务,造成

手机用户的财产损失。

(二)校园接触性诈骗

1、冒称是香港等名牌大学的学生来校找人、考察、考研等,遇到困难需要帮助进行诈骗。

2、冒称是残疾人,持假证件、假证明进行募捐等,利用同学们的同情心进行诈骗。

3、冒称优惠办理手机sim卡、充值卡等进行诈骗。

三、防范诈骗安全提示

1、防骗基本原则: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

2、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

3、注意保护个人信息资料,不可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私

人信息。

4、请不要完全相信来电显示。诈骗分子使用的任意显号软件,可以冒充和任意显示任何

单位的任何号码。犯罪分子还经常会让受骗者拨打114核实电话号码真伪。

5、没有任何单位建立所谓的“安全账户”。发现可疑信息或接到可疑电话时,及时向保

卫处和公安部门求证。发现上当受骗,应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保存涉案证据,

及时报案。

6、公、检、法机关和金融等部门的电话是不同的电话平台,不能相互直接转接。公检法

机关不会采用电话取证的方式,开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7、尽量去大型的、有信用制度和安全保障的购物网站购买物品,这些网站大多采用安全

性较高的支付工具作为“第三方交易中介”,或是实行货到付款等保护消费者的购物方式。

8、在校内遇到自称是香港等发达地区的人或残疾人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等,要谨慎不轻信,

可拨打保卫处电话核实情况,东校区:82668110; 西校区:82655110。

9、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积极向周围的亲人、朋友做好宣传,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

骗。 保 卫 处

2015年4月22日篇三: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公证处因与张国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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