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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下实际供货商的风险分析]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以可转让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下的第二受益人是实际供货商,在国际贸易中以这两种支付方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尽相同的。本文就这两种支付方式下实际供货商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以帮助供货商合理选择支付方式,减少和规避风险,以便贸易顺利达成。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 供货商 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大量的中间商或代理商,这些中间商或代理商手中并没有货物,而是利用其市场信息、地理位置和客户关系等方面的优势与进口商打交道。一旦订立合同,则立即向实际供货商购买,由供货商负责装船出运,中间商对两边的成交条件大体相似,只是赚取中间差额。这种间接贸易方式是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贸易方式,实际供货商要进行生产备货,是真正的收款人。但这两种信用证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供货商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只有认识清楚这两者的风险的区别,实际供货商才能合理利用,将风险控制到最小化,以便顺利收汇。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即装运货物(交货)、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信用证。信用证一经转让,信用证上的原受益人便是第一受益人,受转让者即是第二受益人(受让人)。
  对背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自己为申请人,以该证作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以开证行身份开立的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图
  ①进口商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②开证行开出可转让信用证
  ③通知行向第一受益人通知信用证
  ④第一受益人向指定的转让行( 可能就是通知行) 申请转让信用证
  ⑤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或通过第二受益人所在地银行通知该可转让信用证
  ⑥第二受益人发货并备齐单据后直接或通过本地银行向转让银行交单议付?
  ⑦转让行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第一受益人换发票和汇票后转让行向其支付发票或汇票差额
  ⑧转让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
  ⑨开证行审单偿付
  ⑩开证行通知进口商赎单,进口商付款赎单后提货
  一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存在两个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只有一次交单付款,一般而言开证行对第一受益人仍需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对于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商)而言,则要承担以下3个方面的风险。
  
  一、交单风险
  (1)从上面的业务流程图就可以看出,在可转让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和业务环节较多,而且比一般信用证的操作复杂。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业务环节的失误都有可能给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带来风险。各方当事人需要都熟悉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才能保证顺利安全交单。
  (2)第二受益人交单时间仓促。第一受益人(中间商)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价格差额。第二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按新证条款开出汇票制作单据,连同新证一起交指定银行收取货款。指定银行(转让行)收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及单据后即通知第一受益人替换单据,之后转让行对第一受益人替换的单据和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审核后一并将其交给开证行索汇。基于此,第一受益人为保证自己有足够的时间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延误交单,往往把第二受益人的交单时间、有效期规定的很短。因此第二受益人交单时间比较仓促。另外,如果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也不能及时修改重新交单。
  (3)根据UCP600第38条i款规定,在可转让信用证下,若第一受益人未及时换单或改单,转让行可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开证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义务而应当对第二受益人承担义务。此项规定意旨在保护善意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但这仍不能避免第二受益人的交单风险。第一受益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避免第二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的直接联系,往往会将原信用证中发票中的卖方、汇票上的收款人以及装运单据上的发货人规定为第一受益人。转让行为规避单证不符遭开证行拒付的风险,在开证行审单无误付款给转让行之后转让行才会向第二受益人付款。而第二受益人提交给转让行的单据是按照转让后的信用证缮制的,单据中发票中的卖方、汇票上的收款人以及装运单据上的发货人均为第二受益人,这与原证的规定显然是不符的,结果势必遭原开证行拒付。
  
  二、收款风险
  (1)权利受限。尽管第二受益人是受益人,但其作为受益人向银行主张的权利受让于第一受益人。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权利,如第一受益人使用UCP600第38条i款规定的权利,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便受到各种限制。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授权,对于第二受益人来说,就没有对其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中介银行。所以,在可转让信用证实际运作中,第二受益人的收款权利并没有得到信用证的充分保障。
  (2)转让行规避风险。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行是经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的转让的。但是中介银行要成为转让行必须符合以三个下条件:①是开证行授权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之一②基于开证行单方面的授权③同意第一受益人的请求而办理转让。由此可见转让行往往是议付行。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通常没有直接来往,对第二受益人的资信也不甚了解,在对其办理了议付之后要承担开证行拒付的风险和第二受益人伪造单据的风险。因此转让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通常在所转让的信用证中加列条款把开证行的付款作为转让行向二受益人付款的前提条件?这样无疑是把第二受益人由信用证方式收取货款变成了类似D/P。开证行是否付款,何时付款第二受益人并不知晓。这完全是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第二受益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转让行的资信。
  (3)第一受益人换单的风险。转让行收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即通知第一受益人替换单据,然而对于替换单据的通知转让行只有通知一次的义务。在发出通知后若第一受益人迟迟没有回复,转让行可将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但是第二受益人是把已转让信用证作为制单依据,而开证行是根据原来开立的信用证来审单。因此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极有可能与原证规定不一致而遭拒付。另外,如果第一受益人换单替换的单据缮制有误而遭开证行拒付,则第二受益人的收款是没有任何保证的。
  (4)面临欺诈。一是中间商(第一受益人)的欺诈。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中间商不占用资金,不许生产备货,只是通过联系买卖双方,替换单据而赚取利润完成交易。在替换单据的过程中中间商往往会掌握货运单据,从而拥有物权。如果中间商与资信不佳的转让行联合起来欺诈第二受益人,则后者将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另外中间商也可能与开证申请人串通起来联合欺诈第二受益人。如第一受益人故意不正确换单或者延误交单,而导致开证行拒付。中间商与开证申请人便以此为由拒付,或者威胁第二受益人把货物进行降价处理,以牟取暴利。二是开证申请人的欺诈。可转让信用证涉及的流程复杂和业务环节很多,各方当事人稍有不慎就无出现错误。如果开证申请人意图诈骗,第二受益人不了解其资信,很难加以防范。开证申请人即最终的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往往不是与他签订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提供的,而是由实际供货商(第二受益人)提供的,货物质量不一定能完全保证。开证申请人出于欺诈目的或是为控制货物而加列的软条款在业务复杂的可转让信用证中往往比较容易奏效,第二受益人的利益没有可靠的保证。
  
  三、融资风险
  转让行为保护己方利益,往往在可转让信用证中加列在收妥开证行的款项后才向第二受益人付款的条款,以此避免占用资金和规避风险。因此出口地银行或转让行都不愿意向第二受益人提供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等资金融通服务。在UCP500下,我国的一些银行甚至明文规定,原则上不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进行资金融通。可以推测,UCP600下,第二受益人从出口地银行或转让行获得资金融通仍将十分不便。
  二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图
  ①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
  ②进口方银行开证( 原证)
  ③第一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原证受益人
  ④原证受益人( 中间商) 以原证为担保, 向第二开证行申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
  ⑤原证通知行( 第二开证行) 开立对背证
  ⑥第二通知行向对背证受益人做对背证通知
  ⑦对背证受益人( 实际供货商) 发货并向对背证议付行交单议付
  ⑧对背证议付行寄单索汇
  ⑨对背证开证行审单偿付
  ⑩对背证开证行通知中间商单到,中间商换单据议付,对背证开证行支付汇票差额
  第二开证行向原开证行寄单索汇
  原开证行审单偿付
  原开证行通知进口商赎单,进口商付款赎单后提货
  对背信用证项下,原始证与对背信用证是两个完整的,独立的信用证,连同两个完全独立的开证行付款承诺,两证的开证行分别对两个受益人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以银行信用为保证的付款承诺,只要第二受益人能履行合同,按时提交单证相符的单据,对背证的开证行一般都保证付款,大大降低收汇风险。但这并不代表没有风险,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商)会面临以下3个方面的风险:
  (一)国际市场风险
  第二受益人面临的国际市场风险主要是市场国的政治风险。市场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变化会导致交易方不能按合同履约和安全收汇的风险,例如市场国的政治或经济动荡、外汇管制等。现今发生的有:日本大地震、核泄漏造成很多工厂停产,食品因含有放射性物质而被进口国禁止进口,加上经济复苏等问题给日本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损失;利比亚的内战及国际势力的干预等紧张的政治局势是利比亚的石油出口锐减。
  (二)开证行的风险
  开证行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开证行资信不佳。开证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支付能力是受益人能否顺利结汇的关键问题之一。各个国家的银行业发展水平不一,其银行的资信也是参差不齐。对于一些资信欠佳的银行或外汇短缺的国家开出来的信用证,受益人一旦接受可能面临难以结汇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开证行破产倒闭的风险。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往往是私人银行,缺乏国家政府强有力的后台支持,开证行如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如著名的英国历史最久、名声显赫的商业银行集团巴林银行破产,第二受益人将难以结汇。
  (三)来自中间商的风险
  一是欺诈风险。一些不良中间商与资信差的开证行或船公司恶意串通,通过伪造信用证、假单据等方式骗取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商)的货物,以牟取暴利。有些情况下,对背信用证原证的受益人负责装船交货,签发的提单是以第一受益人为发货人的,这样第二受益人在没有交单议付的情况下就已经把货物的所有权拱手让给了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能否收汇完全取决于第一受益人的商业信用,承担钱货两空的巨大风险。二是软条款风险。在原证下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与背对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是一样的。第一受益人同样会面临国际市场风险、开证行的风险及开证申请人的风险(相当于背对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中间商的风险)。此外,开立背对信用证的开证行除收取开证费用以外,通常还要求中间商提供质押或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第一受益人为规避自己的风险就把风险转嫁到第二受益人身上,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途径就是利用软条款。中间商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及开证申请人等方面的原因可能造成损失时,利用软条款拒付,乘机胁迫第二受益人或延迟支付等。
  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实际供货商也同样会面临上述风险。因为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实际供货商的利益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间商,中间商得到货款之后才会把扣除差额后的余款给实际供货商。如果中间商遇到上述风险不能收汇,则最终的风险和损失会由实际供货商来承担,因为中间商没有占用过多资金也无需生产备货,他的损失仅是没有赚到价格差额。
  综上所述,可见实际供货商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面临的风险基本上涵盖了其在对背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对于实际供货商而言,选择对背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较为安全,在间接贸易中应争取让中间商开立背信用证,以最小化自己的收汇风险。更为有效的减少风险的办法应该是依靠自身开拓国际市场,努力争取更为有利的交易地位和支付方式。
  注释:?,?业务中一般是待开证行付款后, 转让行才对第二受益人付款
  
  参考文献:
  [1]张东祥.《国际结算》 [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2]王广艳.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比较及使用选择[J].金卡工程,2010 NO.11
  [3]曾炜.UCP600框架下信用证业务风险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11期
  [4]张占山. UCP600框架下信用证各方风险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09年第1期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标签:信用证 供货商 风险 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