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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用惩戒_浅谈对学生惩戒的使用

时间:2019-01-1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全国连续发生的多起“弑师案”引出了一个重要话题,用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王定华的话说,就是“教师的安全和学生的安全同样重要,都是重于泰山。”在师生关系还并不十分和谐的现实校园环境中,如何既维护好师道尊严又保障学生的权益,成了教育界人士关注的热点。引人关注的是,王定华副司长在讲话中首次提出了一个教育新理念:“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我认为这正是我们需要的政策导向。
  一、 惩戒、体罚、变相体罚的区别
  教师的职责是育人,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底线,育人就要管学生,怎样管,特别是对“有问题”的学生怎样管,有时就需要惩戒。但实施惩戒过程中往往容易犯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错误,这就需要我们弄清惩戒、体罚、变相体罚的区别。
  什么是惩戒?《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说:惩戒就是“通过处罚来警戒”。广义的惩戒可能包括了体罚,但惩戒绝不等同于体罚。教育学作如下解释:惩戒是指施罚让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戒方式。
  什么是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
  什么是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合理的惩戒和体罚的区别到底在哪?惩戒充满爱心,体罚则损害了受罚者的身心健康;惩戒是教育、是管理、是关爱,体罚是解气、是发泄。
  二、 惩戒的必要性
  惩戒在教育过程中有用吗?回答是肯定的。
  据有关媒体对惩戒教育“理解程度”的一项调查显示,91%的教师、83%的孩子、65%的家长都认为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由此可见,多数人对于惩戒教育的意义是持肯定态度的。淮安徐向洋教育训练工作室行走学校,云南行走军事化训练营,他们的一些做法都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惩戒是教育,没有今天的惩戒, 可能会有明天的法律制裁!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明确了一个观点:教师对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如果由此而全面放弃惩戒教育,一味地用“爱”去感化学生,在道德上崇高,在理论上可行,在实践中难用。对于那些从不认真做作业的孩子,对那些上课就睡觉的孩子,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学生,对那些与以欺侮他人为乐的少年,对那些已经足以祸害一个班级的学生……我们能不管不问吗?难道都要等他们自己明白了道理,自己通过实践去吸取教训吗?老师、班主任应该用爱心去惩戒他们,这是我们的职责。如果怕犯体罚学生错误不管不问那是严重失职。
  教育并不是万能的,教育过程中学生会犯错误是正常的,但关键是如何看待和处理错误。学生犯了错误,体罚学生绝对是不允许的,但对学生进行正当的惩戒是必须的,应当让犯错误的学生认识到,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是要付出代价的,特别是对那些比较顽皮的学生,单靠口头说服是很难见效的,通过惩戒,让学生认识到犯错误是有风险的,可以让他更好地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萧伯纳曾经说过:“一个人感到自己可耻的地方越多,受尊敬的程度就越高。”如果学生对学校、教师没有敬畏之心,那这种教育可以说是失败的教育。如果一个学生在学校违反纪律却不会受到惩戒,长此以往,当他走上社会后能老老实实地遵守法律吗?
  合理的惩戒使他们明白,他们得为他们的过失和错误付出代价。而且还要让他们明白,要想获得尊重,就需要付出、需要努力。如果我们让孩子错误地以为他们可以为所欲为而不必担心受到惩罚,我们是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一切道德的、制度的、纪律的东西都无需介意,那将是我们教育的失败。
  三、 惩戒的合理性
  那么,怎样的惩戒才是合理正当的呢? 教育部没有规定,哪个学校也不敢在内部制度上明示“惩戒”, 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法律。但如此并非我们教育工作者无可适从。教育者的责任心鞭策我们进行研究、探讨,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恰如其分的惩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充满爱心是前提。
  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从人的本身来说,只有能以人的方式去爱的人,才成为真正的人。”爱心是冬日的阳光,夏日的树荫,久旱的甘霖。广大教育工作者,时时刻刻“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用真情感染学生,用爱心去浇灌花朵。著名文学家胡适少年是由于没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妈妈给她罚站一个晚上的惩戒,尽管很严厉,小小的胡适却从妈妈的目光中,品尝到了浓浓的爱意。海伦凯勒在学英语单词“water”的时候,由于几百次的练习都不成功,于是她撒泼、怄气、摔打东西,甚至于对老师的批评置之不理。女老师沙莉文没有恼怒,把她领到水池边罚洗衣服,让她感受水的清凉。顿时,小海伦破涕为笑,扑在老师的怀里。当学生的行为违规时,惩戒的同时,让学生感受到教师的爱心,他们就会乐于接受,并且心情愉悦。
  2.不伤害学生为原则
  惩戒手段仅是教育教学中的一个辅助手段,只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伤害了学生的身体和心理的健康,轻则让学生感到反感,造成抵触情绪; 重则将会影响学生的终身发展和前途,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教育心理学表明,青少年时期,学生的心理极其脆弱,可塑性很强,特别是当今时代,好多农村中学留守儿童占学生人数的60%,由于缺少父爱、母爱,使他们养成了自私、封闭、好斗、虚荣、孤僻、怯懦的性格。如果惩戒偏激,动辄拳脚伺候、讥讽辛辣、嘲笑尖刻,结果会适得其反,使自己的一片好心付诸流水,这种事例屡见报端,举不胜举。对于未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求他在规定时间必须补做作业。要求在课堂上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站听1分钟。 给上课就睡觉的孩子轻轻的打一下警示要听课学习。我认为这都是正当的惩戒。这样做既不伤害学生,又使学生乐于接受。
  3.不违法是尺度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不听老师苦口婆心的劝告、随意地逃学旷课、叼着烟在老师眼皮底下晃悠、打架斗殴的学生,我认为给这样的学生适当惩戒未尝不可。
  但是,惩戒如果没有科学有效的制度对之加以规范,很容易导致惩戒权的滥用,不仅会侵害学生的权益,而且容易引发校园纠纷。教师应该实施有效的教育,要以“护花者”来对待学生,不要以什么“不打不成材”的观念来惩戒学生。惩戒要站在学生立场上,出于善良,并且恰如其分,把握好尺度。教师更要心平气和,不可把学生当作发泄私愤的对象。“恨铁不成钢”,“恨”字当头自然极易偏激,极易演变为恶意的惩罚,后果是可怕的。惩戒类似于佛教中禅宗的“棒喝”,类似于中医的“猛药”,想让这些孩子悬崖勒马,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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