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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导则_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9-02-1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 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解决,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集体担当”原则,针对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因征拆难、时间跨度长、政策规定变化等原因造成的手续办理难、验收难、办证难、入住难等历史遗留问题,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实施流程再造,突破瓶颈制约,客观公正,因地制宜,一项一策,分类施治,妥善解决群众诉求,消除信访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二、任务目标 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为主,通过努力,使已入住、未登记办证的项目实现登记办证;
对手续不完备或因其他原因停滞的项目,完善相关手续,启动盘活。确保今年12月10日前全部解决完毕。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管机制,杜绝发生新的问题。

三、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7年6月20日前)。各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摸排2014年12月31日前的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项目,分门别类,建立台账。

(二)制定政策阶段(2017年6月8日-2017年6月30日)。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政策措施、时间节点、工作标准。

(三)集中攻坚阶段(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10日)。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遗留问题项目集中分析,集中研究,逐一制定措施,逐一解决,逐一销号。

??? 四、政策措施 (一)已入住未办证的项目。任务目标是登记办证。

??? 1、已验收未办证项目 ??? 责任部门:国土局、属地政府 完成时限:对已验收的项目,2017年8月底前完成登记。对未验收项目,待验收备案后,30日内完成登记办证。

2、手续齐全未验收项目 ??? 责任部门:规建、消防 ???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验收。其余未验收项目,待手续齐全后30日内完成验收或认定意见。

??? 政策措施:
(1)具备验收条件能依法按程序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选择联合验收、单独验收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对不具备验收条件无法按正常程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区分不同专业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规划核实:因未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等原因,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对符合控规要求或通过采取完善控规等措施符合要求的,出具规划认可意见。对占压城市:“五线”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或涉及军事保护等问题的,出具规划认定说明,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质量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状况进行主体结构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凭检测鉴定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消防验收:依法应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如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消防安全问题的,由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对主体灭失、建设手续或相关资料难以弥补、无法按正常程序组织验收的,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实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消防部门不再出具确认意见。

(3)属地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办理验收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主体灭失的,由属地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代为申请验收和后续工作。

(4)各专业验收应遵循“老项目老规范”的原则,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3、手续不齐全的项目 (1)未取得土地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国土局 完成时限:
? ? (2)已取得土地手续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项目 ??? 责任部门:规建局 ??? 完成时限:2017年7月底前完成。

??? 政策措施:此类项目已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规建局分类出具规划意见。

——对建设情况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出具规划认可意见。

——对建设情况不符合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规划条件约定但符合控规要求的,规建局按实际容积率函告建设单位及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补交土地价款后,出具规划认可意见。

——对建设情况不符合控规要求的,按现状完善控规后,规建局按实际容积率函告建设单位及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补交土地价款后,出具规划认可意见。

——对占压城市“五线”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或涉及军事保护等问题的,出具规划认定说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3)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取得施工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在取得土地、规划手续后30日内完成。

政策措施:
——施工许可。此类项目不再补办施工许可及前置的合同备案、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清欠等手续。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状况进行主体结构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凭检测鉴定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配套费。对此次列入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项目,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标准执行。有政府确定的城市配套费执收部门出具缴费证明,凭缴费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对此次列入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结算进行收缴,凭缴费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清欠手续。对存在拖欠的项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再做为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二)在建手续不全项目。任务目标是完善建设手续。

??? 1、未取得土地手续的项目 ??? 责任部门:国土局 ??? 完成时限:
? ? ??? 2、已取得土地手续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项目 ? ?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其余未取得规划手续的项目,待取得土地手续后30日内完成。

政策措施:规建局按照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办理规划手续。

3、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取得施工手续的项目 责任部门:规建局 完成时限:2017年7月底前完成。其余未取得施工手续的项目,待取得规划手续后15日内完成。

政策措施:规建局按照房地产专项整治政策办理施工手续。城市配套费和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按照前款已入住项目的缴费规定执行。涉及人防、园林、环保、消防、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审批事项,执行项目开工建设时的政策与技术规范。

(三)停滞项目。解决此类问题的任务目标是启动盘活,使项目顺利实施。

??? 1、手续齐全的停滞项目 ??? 责任部门:属地政府 ????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盘活50%,剩余项目2017年底前全部启动盘活。

???? 政策措施:对责任主体缺失、资金链断裂、涉法涉诉 开发企业破产、资质注销无实力、历史原因等情况导致项目停滞或烂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盘活项目,或根据实际做出处理。

2、因征地拆迁无法启动实施的项目 责任部门:属地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9月底前启动盘活50%,2017年底前启动盘活100%。

政策措施:因零散未拆迁的房屋而影响项目整体推进的,属地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及时审查、执行,属地政府应组织公安、执法、规建等部门密切配合。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 任组长,??? 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遗留问题摸底排查,核实具体情况,找准问题症结,分类归册建档,并及时督导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对疑难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分包”责任制,尽快彻底解决,不让问题项目继续遗留。

(二)创新担当。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时间跨度长,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遗留问题政策属于“窗口期”政策,针对性强,时效性更强。各有关部门和属地区要抓住机遇,牢固树立用于担当、主动作为的精神,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解放思想、化解矛盾”原则,充分利用上级政策,以问题为导向,再造流程,简化手续,实事求是,特事特办,确保问题妥善解决。

(三)凝聚合力。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属地区必须统一认识,协调联动,凝聚合力,强力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规建局、国土局、城管执法局、市政服务中心及属地政府分别抽调1名责任心强、专业素质强的人员集中办公,人防办、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手续办到哪个部门,由哪个部门负责牵头办理,及时会商;
问题卡在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负责接访,要做好业主工作,消除信访隐患。对因办理各项手续引发的信访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严格程序。各部门和属地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一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对遗留问题项目进行全面梳理,逐个研究,逐个处理,要专门建档,专人管理。二是对复杂问题要集体研究,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三是区别问题性质和复杂程度,及时将处理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四大班子联席会等不同层面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确保程序规范。

(五)坚守红线。工程质量安全、廉政建设是两条红线,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一是严把工程质量关,对“豆腐渣”工程、消防隐患等,要严格把关,不能借机蒙混过关。二是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把好事办好。

(六)督导问责。领导小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一月一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半月一盘点、一销号,确保对每个项目动态监控、把握进度。对进度缓慢、群众意见大和未按时完成的,政府将约谈主管单位主要领导,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

(七)加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引导,严防将历史问题及矛盾人为扩大化,严防恶意炒作。属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好政策解答和思想疏导,及时化解群众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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