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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的规章制度试行期最长不超过

时间:2017-04-1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规章制度试行版(2)

岗位职责

为了创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无上准则,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更好地服务于每一位客户,公司制定了以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一、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不得旷工;

二、工作期间保持微笑,不可因私人情绪影响工作;

三、上班第一时间整理着装,必须做到整洁干净;精力充沛

四、上班期间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而影响本公司形象;

五、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级、有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用书写文字报告交于上级部门,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回复!

六、服从分配服从管理、举止文明,不得损毁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机密;

七、认真听取每位客户的建议和投诉、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偷盗公司财物者交于公安部门处理

八、员工服务态度: 热情接待每位客户,做好积极、主动、热诚、微笑的服务。

篇二:浙江省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关于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工商食〔2012〕4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请各地督促食品经营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监管处联系。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根据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1条规定,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 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具体原因是,在符合贮存条件的前提下,这些产品不会变质,可安全使用。)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第六条 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 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三)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四)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五)制订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共同参与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2年5月1日起试行。

篇三:劳动合同制度试行办法-HR猫猫

浙江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制度试行办法

(讨论稿)

为加强公司用工、岗位招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调入人员以及社会招聘的人员等。

2、公司组建时从股东方借用的职工,在电力体制改革完成前,因未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帮暂不适用本办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但适用本办法中有关岗位聘用合同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

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三

份,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执一份。

(四)劳动合同包括以

试行的规章制度试行期最长不超过

下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会保险和福利;

8、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9、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在三年以上,至少一年。

(1) 新参加工作、学历在本科及以下的,首次签订的劳动

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研究生学历的,首次签订的劳

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调入人员首次签订劳动

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2)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包含股东单位工龄)或

连续工龄满15年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特殊聘用人员的劳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劳动合同期满后根

据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期限为一年。

3、一般聘用人员及临时工的劳动关系由劳动代理单位代理。

(六)公司招用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在签订的劳动合同

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七)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

密的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容易引起劳动争议的有关事项。

三、 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

(一)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 同即行终止。

(二) 因生产和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但应在合

同期满三十天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

(四)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职工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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