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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总结|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好吗

时间:2019-02-1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一、基本情况 1、2017年1-9月份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共接到和受理农民工和劳动者投诉案件共87件。其中,经协调处理案件数为62件,立案数28件,结案数25件,涉案人数412人,涉案金额414.925万元。

2、我大队向东汇蓝海湾、东方花梨湾、万驰边贸城等工程项目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承建方按我大队要求的主要措施和做法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制度。

? 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专项检查行动领导小组 7月6日,我局召开了专项行动的工作会议,成立了由***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大队长为副组长的专项检查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度《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制定专项行动的具体负责人,检查工作分两个工作小组,分别由副队长吴清文和监察员陆文为小组长,按行业、单位分布以及用人单位性质划分片区,确保各项任务的全面开展和有序进行。

(一)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重点为全市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加工制造、餐饮服务、金融(银行、证券)、电力、通讯(有线、无线通讯)等行业企业及其他企业。

?(二)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一是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
二是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三是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四是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
五是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
六是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二、主要做法 ?? (一)明确职责,加强配合。为了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组织领导,成立了由成立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重点检查对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
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有关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
市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市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资工作。

?? (二)深入宣传,引导农民工文明追讨、合法维权。为使农民工真正懂法、用法,通过合法途径追讨工资,检查小组深入各用人单位积极宣传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各建筑工地发放农民工劳动保障维权宣传册子共16000本,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法制意识;
粘贴《农民工维权告示》,要求用人单位或实际承包人应当切实履行向劳动者按月发放工资的义务,工程款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起诉到人民法院,不得利用或者煽动农民工通过上访的形式实现自己讨要工程款的目的;
要求劳动者讨要工资等维权行为必须合理合法,不得采取聚众堵路、攀爬高楼塔吊、悬挂横幅、游行示威、围堵党政机关、拦截车辆等极端和非法手段;
通过宣传和教育,进一步规范了农民工讨薪行为,有效遏制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农民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自觉认真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自身原因引起经济纠纷。

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服务。

??? (三)推行建筑领域劳务人员实名制用工管理制度。建筑领域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利于企业对工程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确保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同时为日后解决工程合同争议产生的问题提供有效凭证,如农民工误工费认定等,但由于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分包,发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对劳动用工行为不直接管理,误认为用工行为是承包方的事,也就不愿配合对承包单位或个人的用工行为进行备案监督管理,并且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作整体流动性大,造成实名制管理制度难以持续推行。为做好这项工作,给建筑企业以下几点建议:一是要按照“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用工企业直接负责”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二是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各个班组要收集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制定农民工施工人员花名册(包括联系方式、包工头或所在班组长名字等信息),将做好的花名册层层上报至总承包企业并提交一份到开发商备案存底;
三是在企业内部设立劳务管理部门,在项目上配备专职劳资管理员,督导各分包单位加强劳务人员管理,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的考勤工作,作好记录,人员变更要及时汇总汇报到有关管理人员。四是在工资发放上,审核劳务分包企业编制的经农民工签字及承包个人(如包工头、班组长等)确认的工资表,上报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拨付工程款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数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优先将确认工资数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
五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为违法转包和分包的惩戒力度;
六是增配劳动行政部门管理人员,落实每一个建筑工地承包单位用工行为备案制度,加大对农民工实名制的日常监管,责任到人,确保每一个工程都能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 (四)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为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中国建设银行**分行《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琼人劳〔2004〕354号文)精神,去年以来,我局对全市建筑领域开发商和承包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机制和完善工资保障金制度,为劳动者工资支付提供了有力保障。

?? (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承包企业进入场地开工之前,必须在辖区建设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银行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之间的合同约定,定期将应付人工费单独拨付到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比例依照合同承包情况分两种情况进行:一是承包合同是清包工的,每月底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核算本月完成工程量金额或者按合同约定完成时间节点工程量金额,并及时将双方确认金额拨付到专用账户;
二是承包合同是包工包料的,每月底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核算本月工程款总金额或者按合同约定完成时间节点工程款总金额,并及时将双方确认的工程款总金额的30%(不低于人工费)拨付到专用账户。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和有关承包人(如包工头、班组长等)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专用账户在人社局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并予以行政处罚。各有关企业或承包个人按有关要求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各项日常管理工作,未按要求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六)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于罚款;
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 在依法处理的同时, 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近3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3起以上、或拖欠数额50万元以上、或拖欠人数达20人以上的施工单位及劳务公司,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2起以上的建设单位,要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一次约谈。被曝光公布或约谈的用人单位出现新拖欠的,要按照国务院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处罚力度,落实“黑名单”制度,并录入银行征信系统。对悪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落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对策建议 (一)加大源头治理力度,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在施工许可证、招投标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仍未能提供结清证明材料的项目,或没有拖欠记录,但资本金不足,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施工许可等手续,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 (二)以基础性工作和专项性检查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开展工作,通过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举报和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案件,对恶意欠薪的企业及个人,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有关意见,积极开展各种拖欠工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防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四)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宣传,深入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领域工地发放、粘贴宣传册子,提高广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五)继续严厉打击各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利用农民工追讨工程款的行为,完善人社、公安、住建等各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对发现各种违法追讨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求人社、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早介入调查;
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地,要求住建部门采取强有力措施,对施工许可等方面严格监管,严格把关,施加压力,督促建筑工程有关单位落实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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