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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及破解思路]农民合作社贷款政策

时间:2019-02-0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本文通过对吉林省90个农民合作社实地调研,发现农民合作社存在组织规模偏小、社长综合素质偏低、资金匮乏等制约因素。揭示了农民合作社普遍存在内涵式发展欠缺、难以持续性发展、发展历程具有阶段性、政绩色彩重等特点。进一步提出防止数量盲目扩张、延伸产业链等破解思路。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特点;制约因素;破解思路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2.0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01-0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迅速发展。2010年底,注册登记农民合作社数量达到37.91万家,比2009年增长13.26万家,较“十一五”初期翻了一番多。农民合作社在促进农村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农民合作社在我国发展不成熟,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制约性的因素,不能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作用。吉林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也呈迅猛之势,截至2011年6月末,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4738户,比同期增长了65.2%,发展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本文通过对吉林省扶余县、松原市宁江区、蛟河市、桦甸市、磐石市、梨树县、双辽市等七个县级市的9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发现吉林省相当一部分农民合作社存在组织规模偏小、社长综合素质偏弱、资金匮乏、缺乏政府有效支持、社员主动性、农业生产特性差等问题,使得合作社出现内涵式发展欠缺、发展历程具有阶段性、政绩色彩重、难以持续性发展等特点,严重阻碍了农民合作社的持续发展。
  一、吉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农民合作社组织规模偏小
  农民合作社组织规模偏小主要表现在参社户数和注册资金两方面。依据对吉林省90个农民合作社的调查结果显示:平均参社户数约为55户,其中:参社户数20户以下的达到34个,所占比例为37.8%;100户以上仅占18个,所占比例为20%;最少的只有6户,属于有血缘关系的邻里;最多的为448户,范围扩散到镇范围内。由于每户农户的耕地规模有限,在粮食、蔬菜、农机等方面,很难形成规模效应,难以提供初加工生产所用的原料,难以向产业链的下游延伸。90家合作社的平均注册资金约为26.5万,注册资金在5万以下的为36个,比例达到40%;50万以上的为18个,比例为20%;注册资金最少的为1万元,最多的为150万。通过调查了解到,合作社虽然注册,但是由于资金规模小,很难继续有效的开展相关生产服务,使得合作社停滞不前。
  (二)社长综合素质偏低
  社长经营能力偏弱,主要表现在对农民合作社缺乏认知、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偏低、筹集资金能力弱、经营能力较差等方面。
   1、有一部分社长不了解合作社的基本原则,甚至合作社章程也是复制其他合作社的,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和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目的建立合作社,根本不致力于合作社的发展,使得合作社有名无实。
   2、从年龄上分析,社长的平均年龄为46岁,其中30岁以下的仅有3名,比例仅为3.33%;40岁以上的为69名,比例为76.7%,其中:50岁以上的为42名,比例为46.7%。年龄相对偏大,缺乏求变创新的观念,使得他们更看重政府的援助。
   3、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小学及以下的为6名,比例为6.67%;初中和高中的为60名,比例占到66.67%;高中以上的为24名,比例仅为26.66%。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制约了他们接受新的知识、技术的能力,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4、筹集资金能力弱。原因在于一些农民合作社的资金仅为发起人自己出资,社员仅仅是简单加入,不出资,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
   5、经营能力差表现在个别合作社仅仅是数量规模上的加大,在质的提升上并不明显,经营效益没有提高,农户加不加入对其生产、经营没有影响,使得合作社的凝聚力、向心力较差。
  (三)农民合作社资金匮乏
  资金匮乏主要表现在资金筹集渠道单一和资金筹集困难两个方面。从资金渠道来看,没有贷款的合作社,即仅通过社长和发起人筹集的为31个,比例达到34.4%;通过信用社和银行贷款的分别为30个和9个,比例分别为33.3%和10.0%;部分合作社在信用社、商业银行贷款没有优惠政策,只有通过人际关系或者其他方式获得贷款,这必然增加了农民合作社的贷款成本,给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
  (四)缺乏政府有效支持
  表现在相关服务缺失和权力寻租两方面。当前农民合作社注册登记限制门槛非常低,最低的1万就可以成立合作社,但合作社成立以后,政府对合作社缺乏经营指导,相关的资金、技术、人才支持不到位,使得合作社无序发展,经营举步维艰。另外,权力寻租现象严重。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农民合作社中的权力寻租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村干部及镇里相关负责人直接组建合作社,人为分配政府提供的资源,套取国家的优惠政策,以合作社为载体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彰显政绩;第二种是村干部联合村里能人共同组建合作社,村干部不直接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仅是凭借合作社获取一定的利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五)社员主动性差
  社员主动性差的原因主要是小农意识、对合作社缺乏了解、缺乏制约、实惠不明显等。首先,由于吉林省人均耕地多,农户对土地有强烈的依赖感,特别是近年来农产品价格大幅上升,农民的收入大增;同时吉林省气候冬季时间长,使得人们安于现状,进取、合作的动机不强烈。其次,农民对合作社比较了解的仅仅占11.1%,甚至有一部分将现在合作社和以前的合作社及供销社混为一谈。有的认为合作社就是简单的集合;有的认为合作社就是一种形式。对合作社缺乏了解甚至误解,直接影响了农民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再次,调查发现,有三成左右的农民加入合作社没有以资金或实物形式入股,仅仅是报名加入,并且有自由退出的权利,合作社对其缺乏约束,使得社员的进出成本几乎为零,社员对合作社也没有归属感,所以不关心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最后,社员获得的实惠不明显。据调查,在没有剔除价格波动影响的前提下,参加合作社社员收入增加的占63.97%,基本没变和减少的分别占33.82%和3.33%;加入合作社后时间精力投入增加、基本没变和减少的比例分别为8.09%、52.21%、39.71%;资金投入增加、基本不变和减少的比例分别为12.50%、53.68%、33.82%;从三组数据可以看出,参加合作社给农户带来了一定的利益,但是并不明显,与农户的期望存在差距,造成社员满意度不高。
  二、现阶段吉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特点
  (一)内涵式发展欠缺
  在农民合作社规模迅速增加的同时,一些皮包合作社也大量出现。合作社的皮包化主要表现在规模、运营以及效果3个方面。从规模看,注册资金少,一般是个人或发起人共同出资,取得营业执照,然后就束之高阁;参与社员少,参与社员主要包括有血缘关系的直、旁系亲属或者邻里,对外部社员有一定的抵触;组织形同虚设,一部分合作社只有社长一职或者社长一人身兼数职,合作社章程条例模板化,没有起到相应的规范、指导作用。从运营看,服务内容单一,很难涉及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运营不规范,没有突破家庭式经营模式,没有相应的收支报表等;决策不民主,决策主要是社长或者发起人作出,忽略农户的参与权、表达权与知情权;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缺少交流,社员对合作社的运行、发展不了解,合作社发展缺少社员基础。从效果看,合作社质量发展停滞不前,没有利益分配或者返利,没有体现出合作社的优越性,社员对合作社的满意程度较低。
  (二)发展缺少持续性
  笔者调研发现很多农民合作社也经历过兴盛的时候,农户情绪积极高涨,规模迅速扩大,但持续时间不长。以扶余县肖家乡立新村养牛合作社为例,在赵社长带领下,2009年,农户养牛规模户80户,建设标准化圈舍65座,存栏2500头,人均年收入仅黄牛一项新增长了200多元,但现在全村养牛户仅剩一家,合作社也已经不复存在。通过调查发现发展缺乏持续性的合作社有两个明显特点即以村委组建和养殖合作社为主,一方面由于村委组建的社长一般不是合作社发展的直接受益者,缺少持续性的工作积极性,出现亏损一般也只有主要发起人承担,导致合作社发起人备受打击;另一方面,近几年养殖业受市场的冲击比较大,而农民合作社并没有很好的规避风险,减少社员的损失,严重打击了社员的积极性,纷纷退出养殖业。
  (三)发展历程具有阶段性
  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农民合作社运行的阶段性,一年之中只有在农忙时发挥作用,其余时间处于“休眠”状态;合作社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技术支持等,涉及加工领域仅有12家,比例为13.33%,由于生产时间具有集中性特点,销售的交易频次比较低,技术支持的次数也有限,这些特点都导致合作社的阶段性。
  (四)政绩色彩重
  通过相关报道不难看出,报道一般侧重的是合作社的数量而不是质量,形成通过合作社的有无判断农村产业化程度高低和村基层组织干部的作为与不作为的错误观念。同时,注册合作社门槛低,建立合作社也成为基层领导干部彰显政绩的一条捷径。为了使合作社的影响扩大,一些基层领导对于规模较大的合作社给予一定的扶持倾斜,并且上报时加入一定的水分;对于中小规模的不管不问,任其自生自灭。合作社掺入过多的政绩色彩,扭曲了合作社的办社目的,影响了合作社的正常发展。
  三、破解吉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瓶颈的思路
  (一)依照规律办事,防止数量盲目扩张
  合作社的发展有其自身的条件和前提,不能人为超越。当农户摆脱了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对于某项产品的生产经营达到了一定的规模,拥有较大交易的专用性资产,并且从生产投资中所获得的经营收入在农户的全部经营收入中占据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时,农户才会有较强烈地联合起来的意愿。只有农户有了这种需求,并且加以引导和支持,合作社的成立才顺理成章。
  (二)提高建社门槛,加强监管
  对于合作社的成立要加强审核,要有一定的资金、相应的办公载体,详细完备的规划方案,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群众基础。深入当地调查考核,对于达到要求的予以承认,达不到要求的继续关注,努力做到成立一家,发展一家。合作社成立后也要加强监管,防止以合作社谋私利,以及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发生。
  (三)扩大规模,延伸产业链,增加合作内容的持续性
  合作社要善于吸收新社员,打破村、镇的限制,扩大规模,向产业链下游延伸。开展初加工生产,原料采购不应仅局限在合作社社员范围内,可以吸收其他农户供应,同时提高产品的质量,逐步向品牌化方向发展。
  (四)培养农户合作意识,提高参与积极性
  定期对农户进行合作社知识、种养殖技术以及现代经营能力的培训,逐步打破农户的小农意识;加强对典型合作社的宣传,发挥村内能人和有威望人的带头作用;在农户受到实惠的前提下,提高社员入社门槛。
  (五)政策整合,发挥联动效应
  合作社的发展是一个系统项目,涉及土地、人力、资金等众多生产要素,包含生产、加工、销售的众多环节。为了使合作社健康发展,必须将“土地流转”、“人才培养与引进”、“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建设”、“农超对接”、“农民转移”等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发挥联动效应。
  
  
  参考文献:
  [1] 孙迪亮.关于农民合作社的认识误区矫正[J].经济问题探索,2008 ,(05).
  [2] 苑鹏.试论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及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条件[J].农村经营管理,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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