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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法“理”和法“力”演化探析]国际经济法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法是“理” 和“力”的有机统一体。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其法“理”和法“力”都经历了一个从单一向多元的过程。在法“理”上,从只是对经济规律的确认,发展到对人类各种价值和美好愿望的确认和保障;在法“力”上,从只是国家强制力,发展到各种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威力量、非政府组织的权威力量甚至各国民众的力量。各国共同治理全球的理念在国际经济法的法“理” 和法“力”中得到了体现。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 法“理”; 法“力”;演化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2-0181-05
   王宇松(1976―),男,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成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和涉外经济法;(安徽合肥 230039)杨晓培(1980―),男,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江西服装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刑法。(江西南昌 330013)
   本文系安徽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研究扶持项目“国际经济法的法‘理’和法‘力’分析框架建构”(项目编号:YFC090085)的阶段性成果。
  
   法的要素有哪些?自从法这种制度诞生以来,就成为人类孜孜“探求的一项”事业。在传统的西方法律发展史中,对“法的要素有哪些”这一问题的回答影响比较大的是奥斯丁,他在著作《法理学范围之确定》中,对法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法律的基本要素应为命令、主权(政治优势者与劣势者的关系)、主权命令而生的责任、对不服从者以刑罚方式出现的法律责任的法律制裁四个方面[1](P143-146)。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发展史中,以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归纳的法的要素作为主流学说,一般认为有国家意志、国家制定、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三个方面[2](P45-46)。我国学者在总结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对法的要素进行了高度的抽象和总结,真正深刻把握和揭示了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即法是法“理”和法“力”的有机统一。法“理”主要包括“事实和规律的内容、愿望和价值(追求)的内容以及经验和智慧的内容”,它是法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要素;法“力”主要是指国家强制力,它是法之所以成为法的必要条件。它们之间是辨证统一,缺一不可的关系[3](P13-18)。但他们的法“理”和法“力”二要素之说有两点不足之处,一是法“理”的“理”和法“力”的“力”还局限于传统的法学理论,如他们认为法“力”的“力”只是国家强制力[3](P16),二是法“理”和法“力”是对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法进行谈论的,对于具有国际性质的法没有讨论。在全球化环境下,国际经济法对各国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对国际经济法的法“理”和法“力”的研究已成为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对国际经济法的法“理”和法“力”的演化进程进行适当梳理非常必要。
   一、国际经济法萌芽时期的法“理”和法“力”
   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开始萌芽。在此期间,1920年国际联盟成立,以及随后众多双边和多边条约的签订,促使一种脱离一国政府管制的贸易秩序逐步形成。1941年,美英制定了以自由贸易为主导原则的《大西洋宪章》,为新的世界经济秩序奠定了基础。
   (一)法“理”内容简单
   在此期间,国际经济法的法“理”内容比较简单,只关注经济问题,基本上就是对当时经济运行规律和经验的确认。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垄断带来的一系列经济问题引起了各国的思考,人们又重新拾起了亚当?斯密的市场分工和自由贸易理论以及大卫?李嘉图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比较优势理论等。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认识到自由贸易能改善各国经济状况,从而倡导建立统一市场,扩大国际间的交往,为此各国之间签订了众多双边和多边条约[4](P44-45),来促进各国间的经济活动。
   (二)法“力”来源单一
   在此期间国际经济法的法“力”是比较单一的,当时人们还很难想象依靠国家之外的力量来推动法律的运行,各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协定等主要靠主权国家来推动,也是靠来自主权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运行,法“力”的组成和形式都比较单一。
   二、国际经济法形成时期的法“理”和法“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后期至战后初期,国际经济法开始形成。随着1945年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以及1946年世界银行的成立 ,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8个最先签署《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的国家中生效,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形成了。
   (一)法“理”内容开始丰富
   对经济运行规律和经验的确认仍然是这一时期国际经济法法“理”的主要内容,但与经济有关的其他因素也开始逐渐成为国际经济法法“理”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内容反映了人类的价值追求和美好愿望。
   1.各国开始有了通过国际经济法来防范全球市场恶性竞争,调控全球经济秩序的初步意识,并将这种意识部分地转化为国际经济法的法“理”内容。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许多国家在国内都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经济运行,但整个全球市场基本上是一种完全的无政府自然状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激烈争夺国际和国内市场,导致了1929年至1933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爆发。各国为了转嫁这种危机,采取了一系列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和抵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措施,造成各国之间以邻为壑、相互倾轧的混乱国际经济秩序,各国的经济都深受其害,严重阻碍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使一些主要经济体开始认识到一个良好有序的全球市场的重要性,并积极准备建立一个统一协调全球经济的法律制度框架。
   2.维护世界和平的内容开始成了国际经济法法“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人民沉浸在战争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悲痛中的同时,开始反思战争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在对历史和现实的分析总结上,人们逐渐认识到战争不仅会摧毁已创造的经济成果,也不利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国内环境,也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维护世界和平开始成了国际经济法法“理”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使国际经济法在法“理”上,除了有经济的内容外,还增加了维护世界和平的内容,这是国际经济法法“理”演化过程中的一次巨大进步。
   3.合作的美德开始成为国际经济法法“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悠远的人类历史中,农业经济是各国的基本经济形式,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生产方式不需要跨地域分工合作。但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世界各国的建立,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越来越重要。 在“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对于维护和平的重要性”[5](P2)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开始认识到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对经济本身发展的重要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开始成为国际经济法法“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际经济法的法“理”演化历程来说,是意义重大而持久的。
   (二)法“力”来源开始多元
   国家的强制力作为法“力”的唯一来源受到了冲击,推动国际经济法运行的法“力”开始了多元化。
   1.主权国家的强制力得到了进一步强化。虽然主权国家的国家强制力仍然是国际经济法法“力”的主要来源,许多国际间达成的条约和协定主要依靠主权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但各国在动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国际经济法运行的主动性上,已较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大为改善,史无前例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灾难强化了各国执行国际经济法的自觉性。
   2.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威力量开始显露。政府间国际组织虽然是由各主权国家组成的,但这一组织成立后,它就获得了自身的独立性。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初期,政府间国际组织得到了较大发展,在国际经济事务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其主导下也制定了很多国际性经济法律规范。随着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全球经济事务的增加,它们的影响力得到了扩大,在国际上确立了自己的权威,并开始利用其影响力和权威所产生的强制力来推动国际经济法的运行,成为了国际经济法法“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国际经济法发展时期的法“理”和法“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后至今,是国际经济法得到快速发展的时期。随着民族国家的纷纷独立和现代科技发展带来的交通和通讯技术的突破性发展,全球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了剧烈变动。国际经济法的生命力得到了更加强劲的增长,在法“理”和法“力”方面取得了飞速发展,确立了当代国际经济法法“理”和法“力”的基本框架。
   (一)法“理”内容更加丰富
   这一时期的法“理”融入了更多的人类价值追求和美好愿望的内容,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受到重视,许多人类的文明成果在这些法“理”中都得到了反映。
   1.通过国际经济法调控全球经济秩序,以防范全球市场无规则性竞争的法“理”内容得到了强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国家纷纷独立,市场全球化不断发展,给各国带来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上的冲击是很大的,全球无政府状态的众多危害进一步显露,经济活动实践也一再证明全球市场需要一个超国家组织来适当干预协调,需要一套超国家法律体系来规范各国政府及其企业的市场行为。加之美国的凯恩斯主义经济思潮和罗斯福新政的许多主张,从国家层面逐步扩散到全球层面,让各国政府和民众更坚定了通过国际经济法来实现对全球经济秩序规范的信念。这一法“理”内容的最直接表现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不断完善,它的条约体系所涉及的领域一直在不断扩张。到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其已从国际货物贸易扩大到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领域,在贸易管理措施方面已具体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政府采购等各个领域。WTO组织的最终成立,让国际经济法律规则获得了更多的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6]。
   2.维护世界和平的法“理”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的灾难是空前的,使各国人民更加渴求和平。就这两次战争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各种形式的利益在幕后推动着人类所有种类的恶行所致[7](P54)。为了实现人类世界的永久和平,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个正当性利益秩序,以防范战争的再次发生成了各国的共识。按照韦伯的理论,一种秩序的正当性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获取确认并得到保障,一种是通过人们的情感、价值理性和宗教等纯粹主观方面的认可,另一种(或者仅仅)是通过人们对利益格局适当性安排的认可[8](P124)。由于各国的文化、价值观、宗教信仰等差异较大,人们很难通过第一种途径建立起全球正当性秩序,而通过国际经济法对全球利益格局进行适当性安排,建立一种正当性利益秩序成为比较可行的选择。国际经济法不仅要有维护世界和平的内容,还要有防范人类之间由于利益之争而再次爆发战争的内容。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主题,而且人们在对经济发展规律的探索中也认识到“在市场交换过程中,致富之路是相互合作而不是互相掠夺的”[9](P69),更加要求国际经济法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防范战争,维护和平。
   3.合作的法“理”内容更加充实。随着各种生产要素的国际化流动越来越频繁,全球分工越来越细化,合作不仅是一种人类美德,它更是一种经济伦理要求,而财富最大化本就是一种注重产出和强调社会合作的伦理[10](P488)。从人类历史发展来看,“在大多数社会里,经济成果来自于生产和交换的合作”[11](P25),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合作已是一种经济结构安排的需要,已成为经济活动的内在构成要素。各国要想发展本国经济,都不得不参与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全球经济要想持续健康发展,也应该把合作作为一项法律义务。这一时期的合作主体、合作内容、合作形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以合作主体为例,不仅参与物质财富创造的企业间要进一步加强合作,而且企业和政府之间、政府和各种国际性组织之间以及各种国际性组织之间也要进一步加强合作,经济全球化已将合作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次,“甚至达到不相互合作便不能有效运作的地步”[12]。可以说,分工日益细化的全球化经济活动也就是一种合作日益密切的经济活动,任何一国及其企业都再也不可能不通过加入全球经济合作来发展经济了。
   4.人权保护开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法“理”之一。随着全球经济和人类文明进程的发展,人类的价值观发生了较大变化,人们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人们开始意识到人应该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国际经济法必须兼容人权价值,必须具有人性化的面孔”[13],经济发展需要重视一些基本人权保护,人权保护的提高也会促进经济的发展。许多与经济发展相关的人权内容被提出,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并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法“理”组成部分,如平等发展权。随着战后民族国家的纷纷独立,经济落后的民族国家需要发展经济,而历史上形成的那种旧的全球经济秩序严重阻碍了新兴民族国家的经济发展。为了发展本国经济,这些国家提出了“发展权”这一人权概念。一些发达国家的学者也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它的合理性,如英国学者米尔恩就认为“国际共同体的利益在于维持不仅使每个成员国得以生存,而且能够使之尽可能繁荣的条件”[14](P164)。
   5.环境正义和代际公平开始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法“理”组成部分。伴随着各国工业化的进程,地球上的资源被过度开发、生态遭到破坏,这既不利于当代人的经济发展,也影响到了人类的未来生存空间。人们开始思考如何协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如何保证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代际公平问题,摸索工业化背景下的经济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理念就是这一思考成果之一。在国际经济法的法“理”演化史中,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它是新时期人类经济文明的标志性事件,让人类从对物质利益狂热追求中回归到理性的轨道中来,“是从更高、更远的视角来解决人与发展的问题,寻求社会经济因素与人类发展的其他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协调”[15] 。
   (二)国际经济法的法“力”更加多元
   国际法治是一种多元分散型法治[16],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的法“力”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种非国家权威的影响力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在推动国际经济法运行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主权国家的强制力相对减弱。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主权国家有些管理权能开始弱化,从由其集中行使,开始逐步让渡给其他政治或非政治组织,如国家管辖权的部分让渡、关税自主权的部分让渡、司法权的部分让渡等。而在众多的国际经济活动中,无论是在国际金融、国际贸易,还是在国际投资中,国际组织都在服务于扩大市场规制和加强其对市场规制的合法性[17](P151)。“社会和经济之上的权威在经历了权威逐渐集中于国家体制的两或三个世纪后正经历着又一个流散时期。”[17](P75)虽然世界政府的成立,大同社会的到来离我们还遥遥无期,但主权国家的自主行动能力无疑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在现实的国际生活中,有时甚至会出现如果一项国际化政策不能在一国得到维持,主权国家就会面临其合法性丧失的风险[18](P115)。与此同时,人们的主权观也在慢慢发生着变化,“以国家利益为主的主权观开始向兼顾国家利益和全球利益的主权观转化,以政治为中心的主权观将向兼顾政治、经济、文化等内容的多元主权观转化,以‘保护’为出发点的主权观将向以‘合作’为出发点的主权观转化”[19] 。这些变化使主权国家的强制力行使受到多方面牵制,它们在推动国际经济法运行方面的能力也相对减弱了。
   2.政府间国际性组织的权威得以强化扩张。随着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全球经济事务的不断增加,其影响力也在不断得到加强,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们的权威也得到各国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进一步认同,成为推动国际经济法运行不可或缺的法“力”来源。“政府间经济组织不但已成为国际经济条约谈判的发起者和组织者,而且还进一步强化了自主制订决议、指南、守则等国际经济软法的职能,其参与全球治理的作用更加扩大。”[20]有些政府间国际组织取得了一种超国家的世界政府权威,在推动国际经济法运行过程中,也开始使用一种近乎世界政府的物质强制力,开始有限度地改变着传统国际经济法缺少可执行力的缺陷, 如WTO 组织对贸易争端的裁决就已经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行为[21]。这种尝试虽然非常有限,但也是令人鼓舞的,它将会对国际经济法的有效运行产生深远的意义。
   3.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力开始显现。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非政府组织获得了巨大发展,这些代表着不同群体利益的各种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压力集团 ”在国际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力[22],也成为推动国际经济法运行的一种影响力。冷战结束后,全球组织化、多元化趋势加强,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解释、执行等方面获得了更广阔的空间,成为国际经济法秩序形成的一支更加有益的推动力量[23],并慢慢形成了影响国际经济法运行的基本方式。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已经成为推动国际经济法运行不可忽视的法“力”来源。
   4.跨国企业开始成为一种重要的力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运行的时空开始发生根本性变化,作为经济活动主体中最活跃的主体――公司,其结构组成也随之进行调整,大量跨国公司不断产生,积累了巨额财富,一些跨国公司的资产富可敌国。人类社会运行的能量表现形式是多样的,而财富就是一种社会能量的表现形式,这些富可敌国的跨国公司依靠其巨额财富,聚集了巨大的社会能量,他们的一言一行既影响小国政府的行为,也影响着大国政府的判断,直至全球经济新秩序的形成和运行,成为影响国际经济法运行的一种新力量。一方面,许多大公司通过其影响力,制定和推行一些行业标准,影响其他交易主体的行为,从而影响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解释;另一方面,当一些国家及其国内企业没有认真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定,损害到这些跨国企业的利益,或和它们倡导的价值理念相违背,它们就会利用其巨大的影响力促使这些国家及其国内企业遵守国际经济法规范。
   5.各国普通民众的推动力开始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力”之一。通信、交通等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拓宽了人类的视野,方便了各国普通民众之间的交流,加强了各国之间的联系。特别是网络技术在全球的普及,使人类真正实现了生活在“地球村”的梦想,也使各国普通民众参与全球治理成为现实。随着需要人类共同应对的全球性问题的增加,以及各国普通民众参与全球公共事务的意识和热情的增长,新时期的地球公民终于迫不及待地参与到全球新秩序的建立之中。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活动的全球化,国际经济法的法“理”和法“力”一直在发生着演化变迁,旧的法“理”和法“力”有的发生衰微,有的得到强化,新的法“理”和法“力”在不断生成、发展。它们修正和重塑着当代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和品格,使国际经济法继续得以成长而更富有生命力。国际经济法的法“理”和法“力”的演化过程是对全球化背景下经济运行规律和人类发展规律的记录和人类智慧的总结,也是对自身发展规律的一种展示。通过对国际经济法的法“理”和法“力”演化过程的研究,探寻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规律,无疑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规则体系制定中的话语权,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最终为人类的制度文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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