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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春秋决狱”与法律儒家化] 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最早的表现

时间:2019-01-2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大约经历了从两汉到魏晋南北朝再到隋唐,基本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而汉代的"春秋决狱"无疑是汉代司法儒家化过程中作用最大的,因此,"春秋决狱"也成为整个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对汉代的"春秋决狱"产生的背景,内容,以及对法律儒家化影响进行了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 春秋决狱 法律儒家化 原心定罪 亲亲得相守匿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过程,是以汉律的儒家化作为开端,而汉律儒家化的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又称为"经义决狱"、"引经决狱"、"春秋决狱",是由西汉儒生董仲舒提出的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是指在审理案子的时候,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引用儒家经义中的思想作为判案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实际上,汉代的官员在断案中不仅引用《春秋》,还可以引用《诗》、《书》、《礼》、《易》、中的思想,这主要是以孔子的微言大义作为判案依据。
   一、"春秋决狱"的背景
   西汉初年,经过秦二世的暴政和战争的破坏,国家贫困,民不聊生,百姓流离失所,班固在《汉书》中说"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汉初统治者以道家的黄老学说为指导思想,在政治上主张清静无为、顺应自然、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在法律方面,反对严刑峻法,汉初统治者多次颁布法律减轻刑罚,《汉书?刑法志》中说"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狱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的生活也的确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盛世"文景之治"。经过"文景之治"等几十年的发展,各诸侯王国的实力也随着汉兴而增强,构成了对中央集权的威胁,无为而治的思想已难以适应这种新形势,于是,董仲舒的新儒学应运而生,成为了汉武帝时期的正统思想。
   董仲舒的新儒学与传统的儒学有很大的不同,它实际上是将法学、道学和阴阳学融入到儒学中而产生的新的思想。董仲舒的新儒学以"天人感应"为核心,认为天是宇宙中最高的主宰,自然界的变化和规律、国家的治国之道以及个人的道德、情感、行为等都要与天意相符,整个宇宙是一个大一统的秩序体。主张君主要奉天命而行事,同时将儒家法家强调的君权进一步深化,形成了以天子为主宰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秩序模式。这就符合了汉武帝加强中央权力和君权的意图。后经过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儒家思想成为了汉代的正统思想,这也为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展开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在其后的两千多年中,儒学作为中国古代的指导思想经久不衰,并在后世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二、"春秋决狱"的原因
   (一)、经学在儒生中的至高地位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使儒学成为汉代的正统思想,儒生的数量也得到了极大地增加,儒生中参与到官僚队伍中的人数也日益增多,经学作为儒生的教科书得到了极大的崇拜和推广,司马迁在他的《史记?太史公自序》说:“夫《春秋》,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存亡国,继绝世,补敝起废,王道之大者也……《春秋》以道义,拨乱世,反之正,莫近于《春秋》。……故有国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前有谗而弗见,后有贼而不知,为人臣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守往事而不知其宜,遭变事而不知其权。为人君父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必蒙首恶之名。
   (二)、法律的局限性
  汉承秦制,汉初《九章律》的制定秦律为蓝本,因此,汉朝的法律和司法活动所体现的是仍法家的思想,这与汉武帝时期儒家的指导思想极为的不符。但法律作为一种国家机器要求其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不可朝令夕改,因此,统治者需要找一种方法,既不能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又要体现出儒家的指导思想地位。于是,“春秋决狱”成为了最好的选择,用经义来作为断案的依据,及弥补了法律的缺陷,有遵循了儒家思想的指导,有效地解决了法律制度与指导思想之间的矛盾。
   (三)、制裁封建特权阶级的要求
   汉代从来就是一个特权阶级严重的朝代,汉初就已经出现了外戚实力强大的局面,汉武帝更是在这方面感触深刻,直到窦太后去世,汉武帝才得以真正掌权。而且,诸侯割据势力的扩大更是汉武帝的心头大患,但汉朝法律规定了官僚阶级享有许多特权,这使特权阶级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于是,汉武帝需要一种依据,能够在法律之上来制裁那些拥有特权的官员,“春秋决狱”正顺应了这一要求。从史书的记载来看,汉代的“春秋决狱”,除了少数有关伦理的疑案外,大部分面对的都是有关官贵的案件。
   三、“春秋决狱”的原则
   (一)、原心定罪
   “春秋决狱”是以原心定罪为核心的,所谓原心定罪是指在审判中重点考察犯罪者的动机是否合乎儒家道德,如不合乎,必须严惩;如合乎,虽犯法亦可从轻论处。对于首犯,应该从重处罚,而对于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的人,应当从轻处罚。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是故逢丑父当?,而辕涛涂不宜执,鲁季子追庆父,而吴季子释阖庐,此四者罪同异论,其本殊也。”
   (二)、亲亲得相守匿
   “亲亲得相守匿”也是“春秋决狱”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起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汉宣帝地节四年也曾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而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样,卑幼不得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这体现了儒家父为子纲的家庭伦理观。
   四、“春秋决狱”对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春秋决狱”的产生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对法律的儒家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结束了长期以来的以法家指导思想为主的局面,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吸收其它各家学说,开始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引礼入律、礼法结合开辟了道路,并对此后几千年的中华法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汉代以《春秋》的经义作为断案的依据来看,司法活动中无不体现儒家“礼”的思想。汉朝之后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进一步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仪原则、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精神,继承发展了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传统,产生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确立了“重罪十条”的罪名,规定了“八议”、存留养亲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进一步加深。到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正式完成,唐律的典型代表《唐律疏议》将律文和法律解释有机结合于一体,全面而且完美地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和儒家思想达到了水乳交融的程度,形成了唐律“一准乎礼”的特征,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
  参考文献
  [1]杨健康 黄震《“春秋决狱”及其现实价值》(船山学刊)2004.03
  [2]崔灿《论汉代的“春秋决狱”》(法制与社会)2009.08
  [3]卢琼《轮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的历史逻辑》(长春大学学报)2009.11
  作者:宋婷,女,198608,山东聊城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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