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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不报检讨书

时间:2017-05-3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2014乱收费自查报告

水稻中学

2014年春季规范教育收费

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自查报告

开封市水稻中学

2014.3.3

水稻中学2014年春季规范教育收费 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自查报告

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推进学校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我校在今年春季开学之后,组织开展了本校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具体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

在九届省纪委第四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坚决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重点纠正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强农惠农资金等涉及民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学校,要把治理乱收费工作检查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工作,认真开展、科学安排,层层落实检查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开展,以有效地治理成果取信于当地群众。

(二)自查内容

我校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2013年以来各学期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同时公示实际收费项目(包括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标准和依据,并公布举报电话;22941909

另外,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自查。主要内容如下:

1、我校属于全日制学校,学生上课时间为五天,不存在补课,不存在补课乱收费情况;

2、针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情况,我校严格按照“一教一

辅”政策,严禁教师向学生摊派资料。对于违反学校政策及上级有关政策乱向学生摊派资料的老师及职工,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3、我校食用水是深水井水,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不存在向学生收水费等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4、针对中央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我校享受了农村薄弱学校改造中教学仪器、体育用品、班班通、图书、仪器柜的配备,享受到了农村学校对于住宿生的两免一补政策,学校积极落实,把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学生身上。

5、我校属于偏远农村学校,生源有限,不存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情况。

6、我校总务处严格学校账目管理,坚持收费票据管理使用和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有制度,有监督。完善学校资金管理。用好国家拨付的每一分钱。

7、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监管学校收费情况,严格按照政策执行。为学校健康有序的发展,领好了路。

以上是我校关于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自查内容。这项工作将作为学校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

开封市水稻中学

2014.3.3

二、检查内容

重点突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中小学补课乱收费情况;

2、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情况;

3、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情况;

4、中央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

5、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情况;

6、幼儿园收费情况;

7、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后办学及收费情况;

8、普通高中“择校生”政策执行情况;

9、高校招生及收费情况;

10、收费票据管理使用和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

11、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学校违规收费情况;

12、其他违反教育收费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三、检查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从2014年2月18日开始,至2014年4月10日结束。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层层自查为主,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重点抽查。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篇二:教务〔2016〕30号关于加强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管理的通知

集美大学教务处文件

教务〔2016〕30号

关于加强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管理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本学期期末复习考试共2周,安排在2016年7月4日—7月13日进行,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在每天上午8:30—10:30、下午2:30—4:30、晚上7:00—9:00等三个时间段。期末考试是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响铃时间要求

二、考试管理 1.各学院要长期不懈地抓好考试管理工作。组织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集美大学课程考核与考试违纪认定管理办法》(集大教﹝2014﹞35号)、《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集大学﹝2014﹞104号)和《集美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集大教﹝2011﹞54号)文件。严密组织、加强管理、防止和制止各种形式的违规、作弊现象,继续扭转考风,真正树立优良的学风和校风,顺利完成本学期的期末考试。

2.各学院要详细检查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考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要严格管理,监考人员、巡视人员要按规定配齐。对于考试时间比较集中、试卷量大的公共基础课,请相关教学单位组织任课教师协助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

考前务必要召开监考人员动员会,特别要加强对新教师进行监考培训,提高监考人员对监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监考人员职责,增强监考人员的责任心。监考老师务必按学院要求的时间准时取卷及到达考场,配戴监考牌,严格按《操作规程》(见附件1)监考,考试结束后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考生违纪作弊材料送交学生所属学院办公室。

3. 监考老师应严格执行监考制度,考前宣传及检查到位,监- 2 -

考过程要注意力集中,不给学生作弊可乘之机。对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行为,要根据学校规定及时严肃查处。考生违纪材料,包括考场情况登记表、作弊材料、考生检讨书、考生试卷等于考试后2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处理。对于监考人员纵容他人作弊或发现作弊隐瞒不报的,将按《集美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学校已经在教室安装了视频监控并全天候录像,考试期间教务处将加强网上巡查,并进行录像回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的规定,通过视频监控和录像回放发现的作弊行为,学校将按照《集美大学课程考核与考试违纪认定管理办法》和《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4.阅卷要做到“客观公正,给分有据,扣分合理,宽严适度”。阅卷过程务必认真、细致,反复核对确保无误。得分记在得分栏,扣分在卷内右边。阅卷后确实有误判须改动的,应由评阅教师在错误处划一横,并另写正确的批阅和说明原因,同时在更正处签字。

5.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40%。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要在教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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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登记表中记录并体现在成绩单上。平时成绩应当能正确反映学生对某门课程平时的学习情况,而不应当成为调节总成绩的工具。坚决杜绝人情分, 无根据打分,无差异打分和随意打分。

三、巡视安排

学院应按学校规定配备院级巡视员进行考场巡视,学校抽调部分机关干部对考场进行巡视(具体安排见附件2),校领导视情况自行安排时间巡考。巡视人员巡视考场时必须佩带巡视标志,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考试结束后,填写《集美大学考场巡视记录单》(附件3)并于考试当天下午5:30前送交教务处。

学校将安排教学督导组对全校考场进行抽查。督导组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考试结束后,填写《集美大学期末考试考场抽查记录表》(附件4)并于考试当天下午5:30前交送教务处。

附件:

1. 集美大学考试操作规程

2. 校部机关巡考安排表

3. 集美大学考试巡视记录单

4. 集美大学期末考试考场抽查记录表(供督导组用)

集美大学教务处

2016年6月24日

教务处 2016年6月24日印发 - 4 -

篇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处罚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12/31)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星 资源网:隐瞒不报检讨书),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04/27)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06/29)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12/31)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

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04/27)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12/31)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06/01)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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