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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内单位接收函

时间:2017-03-2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在京单位接收函

"txt">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我单位同意接收从 (国家)留学回国人员姓

名:,身份证号码: ,性别:;婚姻状况:;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到我单位就职,并已/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请协助办理有关就业报到证/落户北京的手续。

该留学回国人员现国内户口登记地址

为: ,所管辖公安派出所为:。(出国时已注销

国内户籍的,须在地址栏注明何年何月在何管辖地公安派出所注销)。

拟落户北京户籍地址为:

拟落户北京户籍登记机关为:派出所

(注:请填写单位集体户口、个人房产、直系亲属房产户籍地址或用人单位指定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地址,如不能提供上述落户地址,则不能申请在京就业落户手续) 兹保证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因提供不真实的、虚假的、伪造的信息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带来的损失由本人和本单位承担。

留学回国人员签字:

单位名称: 经办人:

(盖人事章) 联系电话:

无人事章可盖单位公章

(此函有效期60天) 年 月 日

篇二:随调人员在京单位同意接收函

ss="txt">一、基本原则:

1.对因工作需要京外调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对各单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实

施绿色通道选调;其他急需业务骨干的选调,在我院下达京外调干指标计划内进行。因工作

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工作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京内难以调剂的原则。各单位因业务发展所产生的人才需求,应首先在北京地区

考虑,确属北京地区难以调剂的,再从北京以外地区选调。所选调人员应为本单位主业发展

急需的核心岗位人才、高层次技术与管理骨干人才。

(二)工作急需的原则。从京外调配人员工作应紧紧围绕部门重点工作、企业主业发展

的人才急需,保证好核心岗位和关键岗位的人才配置需要。

(三)编制员额管理的原则。行政机关从京外选调人员应严格控制在编制员额和规定职

数内,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内,企业单位应在年度

职工控制数额内进行。

二、政策条件

(一)京外选调人员条件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的人员,应具备与拟聘(任)用职(岗)位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业务能力,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体按以下标准条件掌握:

1、绿色通道选调人员

2、计划内选调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京内紧缺

专业人才或核心业务岗位所需人才,可适当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相关领域省部级

科技奖项和国家技术专利人员,可放宽到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

京内单位接收函

术职务。 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一般应选调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人员,企业单位一般应选调担

任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下设机构的正副职或二级企业的中层职务人员。此类人员一般应具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技能人才。应为京内紧缺的专业人才并到基层一线从事相关技术操作工作,需具有中等

专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和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获得中华技能大赛奖项人员、五一劳动奖

章获得者可放宽到高级工技术等级。因公作需要从京外调入上述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处级)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5岁,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岁。特殊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

得超过50岁。

(二)随调随迁人员条件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而选调到京工作的人员,其配偶可以随调(迁),属于社会在职人员的,

按随调办理,属于城镇无业人员或退休人员的,按随迁办理。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子女可以随

同进京,随迁子女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为亲生子女,独生子女年龄按25岁以内掌握,

其中已参加工作的可随同调京。非独生子女(系在校生或待业)年龄按20岁以内掌握。按照

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能办理收养子女及在国外生育子女(独生

子女除外)的随迁。需待其父母到京工作和落户之后,按照社会投靠方式向当地户政管理部

门申办进京。

三、工作程序

(一)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的审批工作。审

批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复核—人事部门分管领导签批”的程序进行。拟调人

选须报经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同志同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分院行文申报人员进京材料。

(三)北京分院经审核报送有关领导批准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

司,依照政策规定予以审批。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报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

场司统一出具人员进京调函,一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两份发往报文单位(分别用于调动人

个人档案和单位文书档案存档,去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迁户手续持复印件即可)。调函自签发之

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

(四)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收到进京调函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办理跨地区调

动手续,积极配合做好调动人员工作关系的调转、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事宜;同

时,应与选调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正式确立聘用(劳动)关系。

(五)人员调动完成后,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归档

材料包括:人员进京审批材料、进京调函、从京外调入人员关系调转手续(包括行政关系转

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主调人员聘用(劳动)合同书。

四、审批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

(一)所需审核材料

1、主调人。考核材料、学历学位证书、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文件)、职务任命

文件、京外 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绿色通道人员还须审核其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

材料。

2、随调人员。须审核其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

3、随迁人员。主调人员配偶系城镇无业人员或退休人员的,按随迁办理。须审核无业证

明(须由其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等出具)或

有关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符合随迁政策的子女可一同办理迁京,须查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独生子女证(二胎须附准生证)及在校证明或无业证明。

4、主调方的爱人是现役军人、单位中层以上负责人等,由于工作需要不能随调到京的,

须出具单位开出的证明。

5、其他材料。调(迁)入人员常住户口卡、身份证,调动人结婚证等。

(二)审核要点

1、审核调入人员是否属于选调范围。

2、对照有关人员人事档案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注意核清核实人员情况,确保材料真

实有效。

3、查验主调人、随调随迁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各类材料之间逻辑关系是否

清晰。主要证明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彼此之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由

相关机关进行更正或开具证明说明。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要提前到户籍所在

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

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基础上,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承办人填写《因工作需要

从京外调配人员办文备案表》(附表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2),汇总形成报批材

料报领导审批。

五、申报材料

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完成审批后,向北京分院行文报送人员进京材料。

(一)上报材料

1、绿色通道选调人员

(1)《因工作需要调x x x同志到京工作备案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同志同意选调相关人员到京工作的内部签批件复印件(一份);

(5)主调人符合绿色通道选调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6)主调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7)调动人员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8)调(迁)入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或登记表复印件(二份);

(9)主调人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原件(一份);

(10)随调人员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和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或

随迁人员的无业证明原件、退休证复印件(二份);

(11)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独生子女证(二胎须附准生证)复印件,如涉及再婚

情况,应附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归属权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或判决书等复印件(二份);

(12)随迁子女在校证明原件(一份);

(13)其他特殊说明的材料。

2、计划内选调人员

(1)《因工作需要调x x x同志到京工作备案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同志同意选调相关人员到京工作的内部签批件复印件(一份);

(5)主调人学历证书(初始学历和最高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文件)、职务任

命文件复印件(二份);

(6)调动人员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7)调(迁)入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或登记表复印件(二份);

(8)主调人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原件(一份);

(9)随调人员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和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原件或随迁人员的无业证明原

件、退休证复印件(二份);

(10)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独生子女证(二胎须附准生证)复印件,如涉及再婚

情况,应附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归属权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或判决书等复印件(二份);

(11)随迁子女在校证明原件(一份);

(12)其他特殊说明的材料。

(二)材料要求

1、上报函件:应内容完整,表达清晰。其中应重点表达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调调人

到京后拟安排部门、岗位和拟任职务;二是简要介绍拟调人的基本情况,以往主要工作成绩

及特长,选调到京理由;三是说明随调、随迁人员的基本情况。

2、上报表格:应由各单位从事人事调配工作的同志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

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要求内容完整。

3、附件材料:应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复印,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在此基础上

开列材料清单,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承办人及处室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

按上报材料清单顺序摆放。 文件下载: ·

附表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doc篇二:《单位接收函》(需在京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在京单位接收函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我单位同意接收从 (国家)留学回国人员姓 名:,身份证号码: ,性别:;婚

姻状况:;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到我单位就职,并已/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请协助办理有关就业报到证/落户北京的手续。该留学回国人员 现国内户口登记地址

为: ,所管辖公安派出所

为:。(出国时已注销 国内户籍的,须在地址栏注明何年何月在何管辖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拟落户北京户籍地址为:拟落户北京户籍登记机关为:派出所 (注:请填写单位集体户口、个人房产、直系亲属房产户籍地址或用人单位指定人才 服务中心集体户口地址,如不能提供上述落户地址,则不能申请在京就业落户手续) 兹保证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因提供不真实的、虚假的、伪造的信息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和带来的损失由本人和本单位承担。留学回国人员签字:

单位名称: 经办人:(盖人事章) 联系电话: 无人事章可盖单位公章

(此函有效期60天) 年 月 日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在京单位接收函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我单位同意接收从 (国家)留学回国人员姓 名:,身份证号码: ,性别:;婚

姻状况:;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到我单位就职,并已/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请协助办理有关就业报到证/落户北京的手续。该留学回国人员现国内户口登记地址 为: ,所管辖公安派出所

为:。(出国时已注销 国内户籍的,须在地址栏注明何年何月在何管辖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拟落户北京户籍地址为:

拟落户北京户籍登记机关为:派出所 (注:请填写单位集体户口、个人房产、直系亲属房产户籍地址或用人单位指定人才服

务中心集体户口地址,如不能提供上述落户地址,则不能申请在京就业落户手续) 兹保

证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因提供不真实的、虚假的、伪造的信息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带来的

损失由本人和本单位承担。留学回国人员签字:

单位名称: 经办人:(盖人事章) 联系电话: 无人事章可盖单位公章

(此函有效期60天) 年 月 日篇四:北京市引进人才政策引进人才 2007-9-24源自:fesco人事档案中心作者: 阅读:11231次 字体:【大中

小】

导读:

正文:

一、办理范围

凡在fesco存档的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驻京跨国公司地区总

部、驻京研发机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

二、办理条件

年龄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须经国家教委认证)。 同时:申请人必须在所在用人单位有两年以上连续工作经验;专业必须符合《2006年人

才目录》(见文件下载)

三、 申报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

1、所在用人单位出具关于办理×××调京的申请原件(内容: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人基

本情况、入单位时间、工作岗位、详细工作业绩、引进人才理由),申请单位盖章,一式一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驻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

构、环保企业、软件企业的批准证书(由北京市经贸委、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科委或北京

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最新年检章);

4、申请人及随调人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及随调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级职称需提供高职任职通知);

6、申请人及随调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随调人员在京单位同意接收函(需在京单位及其上级单位(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

原件一份,接收函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9、已婚者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子女随迁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属于收养子女的,提交收养证书及女方未曾生育的

证明;

11、申请人及随调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原件各一份(可随档案转)。

12、申请人及随调人员《诚信证明》各一份(请见文件下载或向业务部领取)

13、申请人及随调人员《政审表》各一份(请见文件下载或向业务部领取)

14、申请人的完税证明(由地税出具,要求从申请人进入申请单位起开具,完税证明上

要显示出申请单位的名称)

15、房产证或租赁房屋证明

16、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17、配偶为工人或无业的,需由户口所在劳动部门开具工人或无业证明,并提供结婚证

和独子证

18、申请人及随调人员近期体检表

19、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属业务部领取《人才引进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引进人

才申请表》以及《诚信证明》、《政审表》。填写《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随调人员也填

写《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表内申请单位意见一栏加盖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的公章,

相关负责人签字);申请人及随调人员各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表内承办单

篇三:京外调配人员条件和程序

ss="txt">一、基本原则:

1.对因工作需要京外调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对各单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实施绿色通道选调;其他急需业务骨干的选调,在我院下达京外调干指标计划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工作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京内难以调剂的原则。各单位因业务发展所产生的人才需求,应首先在北京地区考虑,确属北京地区难以调剂的,再从北京以外地区选调。所选调人员应为本单位主业发展急需的核心岗位人才、高层次技术与管理骨干人才。

(二)工作急需的原则。从京外调配人员工作应紧紧围绕部门重点工作、企业主业发展的人才急需,保证好核心岗位和关键岗位的人才配置需要。

(三)编制员额管理的原则。行政机关从京外选调人员应严格控制在编制员额和规定职数内,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内,企业单位应在年度职工控制数额内进行。

二、政策条件

(一)京外选调人员条件

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的人员,应具备与拟聘(任)用职(岗)位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业务能力,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体按以下标准条件掌握:

1、绿色通道选调人员

对于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院士、拟调任国家重点科研院(所)担任院(所)级领导人员、调任国家重点院校的院(系)主任、博士生导师、高新工程学科带头人、中科院“百人计划”(含“国外杰出人才”)人员、中科院创新岗位首席研究员、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九五以来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人员、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以上领导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国家重电工程项目负责人、正驾驶技术岗位飞行人员,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岗位人才配置需要及时选调,不占用年度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计划。

2、计划内选调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京内紧缺专业人才或核心业务岗位所需人才,可适当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相关领域省部级科技奖项和国家技术专利人员,可放宽到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一般应选调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人员,企业单位一般应选调担任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下设机构的正副职或二级企业的中层职务人员。此类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技能人才。应为京内紧缺的专业人才并到基层一线从事相关技术操作工作,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和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获得中华技能大赛奖项人员、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放宽到高级工技术等级。

因公作需要从京外调入上述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处级)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5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岁。特殊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0岁。

(二)随调随迁人员条件

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而选调到京工作的人员,其配偶可以随调(迁),属于社会在职人员的,按随调办理,属于城镇无业人员或退休人员的,按随迁办理。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子女可以随同进京,随迁子女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为亲生子女,独生子女年龄按25岁以内掌握,其中已参加工作的可随同调京。非独生子女(系在校生或待业)年龄按20岁以内掌握。按照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能办理收养子女及在国外生育子女(独生子女除外)的随迁。需待其父母到京工作和落户之后,按照社会投靠方式向当地户政管理部门申办进京。

三、工作程序

(一)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的审批工作。审批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复核—人事部门分管领导签批”的程序进行。拟调人选须报经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同志同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分院行文申报人员进京材料。

(三)北京分院经审核报送有关领导批准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依照政策规定予以审批。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报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统一出具人员进京调函,一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两份发往报文单位(分别用于调动人个人档案和单位文书档案存档,去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迁户手续持复印件即可)。调函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

(四)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收到进京调函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办理跨地区调动手续,积极配合做好调动人员工作关系的调转、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事宜;同时,应与选调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正式确立聘用(劳动)关系。

(五)人员调动完成后,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人员进京审批材料、进京调函、从京外调入人员关系调转手续(包括行政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主调人员聘用(劳动)合同书。

四、审批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

(一)所需审核材料

1、主调人。考核材料、学历学位证书、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文件)、职务任命文件、京外

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绿色通道人员还须审核其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2、随调人员。须审核其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

3、随迁人员。主调人员配偶系城镇无业人员或退休人员的,按随迁办理。须审核无业证明(须由其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等出具)或有关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符合随迁政策的子女可一同办理迁京,须查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二胎须附准生证)及在校证明或无业证明。

4、主调方的爱人是现役军人、单位中层以上负责人等,由于工作需要不能随调到京的,须出具单位开出的证明。

5、其他材料。调(迁)入人员常住户口卡、身份证,调动人结婚证等。

(二)审核要点

1、审核调入人员是否属于选调范围。

2、对照有关人员人事档案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注意核清核实人员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3、查验主调人、随调随迁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各类材料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晰。主要证明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彼此之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更正或开具证明说明。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要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

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基础上,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承办人填写《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办文备案表》(附表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2),汇总形成报批材料报领导审批。

五、申报材料

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完成审批后,向北京分院行文报送人员进京材料。

(一)上报材料

1、绿色通道选调人员

(1)《因工作需要调X X X同志到京工作备案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同志同意选调相关人员到京工作的内部签批件复印件(一份);

(5)主调人符合绿色通道选调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6)主调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7)调动人员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8)调(迁)入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或登记表复印件(二份);

(9)主调人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原件(一份);

(10)随调人员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和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或随迁人员的无业证明原件、退休证复印件(二份);

(11)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独生子女证(二胎须附准生证)复印件,如涉及再婚情况,应附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归属权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复印件(二份);

(12)随迁子女在校证明原件(一份);

(13)其他特殊说明的材料。

2、计划内选调人员

(1)《因工作需要调X X X同志到京工作备案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同志同意选调相关人员到京工作的内部签批件复印件(一份);

(5)主调人学历证书(初始学历和最高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文件)、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二份);

(6)调动人员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7)调(迁)入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或登记表复印件(二份);

(8)主调人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原件(一份);

(9)随调人员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和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原件或随迁人员的无业证明原件、退休证复印件(二份);

(10)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独生子女证(二胎须附准生证)复印件,如涉及再婚情况,应附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归属权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复印件(二份);

(11)随迁子女在校证明原件(一份);

(12)其他特殊说明的材料。

(二)材料要求

1、上报函件:应内容完整,表达清晰。其中应重点表达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调调人到京后拟安排部门、岗位和拟任职务;二是简要介绍拟调人的基本情况,以往主要工作成绩及特长,选调到京理由;三是说明随调、随迁人员的基本情况。

2、上报表格:应由各单位从事人事调配工作的同志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要求内容完整。

3、附件材料:应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复印,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在此基础上开列材料清单,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承办人及处室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按上报材料清单顺序摆放。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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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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