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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闪光灯 闪光灯下的司法和舞台上的民众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在资讯发达的网络时代,民众有了参与社会治理的新途径,在网络中积极发出自己的声音,以期通过舆论压力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和进步。中国的司法领域也被裹挟其中,民众的舆论和司法的理性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通过观察现阶段民众参与司法的表现,解析了中国民众对司法的复杂情绪,并对公众参与的典型个案结果进行总结,对中国司法现状进行了基本的梳理。
  【关键词】正义 司法 民意
  
  无论是什么时候处于何种社会状态,各式争端纠纷都是难免的,人们永远需要一个裁判者的角色,在以前他会是族长、村长、治安官……到了现代,“定纷止争”是司法制度最为重要的功能,法官握着法槌,审慎地裁判。“在文明的演进过程中,公正和正义是人类对法律应有伦理品质的最重要的界定,也是人类对法律应有功能的最基本的预期”。[1]遗憾的是,在中国这片特色土壤上,司法却未能发挥“一锤定音”的作用,反而自身也深陷纠纷争议之中。每天各类信息在网上爆炸传播,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高涨,这也包括对法院案件裁判的舆论干预和影响。特别是近两年,从“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北海律师团、贵州律师直播法庭冲突,“吴英”案的社会呼吁,这些典型事件都显示着中国的法治进程除了政治权力的影响、法律界逐渐形成的共识,民众也开始在其中积极地发出自己的声音。大众在公共事务中的舆论监督是公民意识开始觉醒的社会进步,但不同的是,司法是需要中立、理性、谨慎克制的专业领域,民众对司法的积极参与到底是福是祸,众说纷纭。笔者无法乐观地预见其积极作用,司法既不能畏惧权力,也不可讨好民众,谄媚的司法如何能有权威?
  一、冲突:民众的正义,不仅是司法正义
  纵观近年来的热点事件,一般都是如下的发展过程:网上爆料+网民关注+传统媒体跟进+全国哗然+领导关注。现今的中国社会,各种社会矛盾积蓄激化,网络在这一时期就承载了大众或情绪宣泄或权利诉请的表达平台。大众对司法个案的关注与其他社会事件并没有明显不同,其参与方式和目的都是高度一致的,他们追求的是最朴素的正义。那些个案大多事实清楚,在正常司法处理中本是很普通的案件,却在各种渲染下各方神情紧张情绪激动。最典型的“药家鑫”案,除了其作案残忍,触动民众的是网传其“军二代”的身份,当判决发布时,民众们欢呼正义的实现,庆祝他们的胜利。从案件曝光以来就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媒体报道和各式传言伴随着一二审的整个司法程序,更有对判决结果的网上投票。在舆论漩涡下的个案,民众关注的不是法律事实、法律程序甚至不是法律,虽然对什么是正义既无定义也无共识,却都齐声高喊“正义!正义”,让理性闻风丧胆。
  民众关注个案结果的绝对正义,而司法不能脱离法律的理性,本就无法涵盖正义的全部要求。司法追求法律之内的正义,这就会与大众追求的正义产生不可避免的矛盾,这种压力又成了中国法官不能承受之重。有人把民众的“民间正义”特点表述为“在民间社会中长期型塑而成,并经过不断的实践转变成内心的积淀,建构为群体上的心理皈依和一致的信念,从而形成对事件判定的心理认知”。[2]民间正义的内容大体有情、理、仁义、报应、气①,可见司法正义远不能涵盖民间正义的全部内容。中国社会显现出身份标签化的特征,既得利益者、中产人士、中下层民众等早已在大众交谈间频频出现,标签下是不同的利益诉求主体。在当下,主体间掌握的资源和权力差距过甚,民众对既得利益者的对立情绪普遍,只要有关“官二代”、“富二代”就会引发格外的关注。在这一时期,中国的民众最大的诉求是公平,这种反特权的心理属于民众朴素的正义观。但很多时候,民众要求甚至不是公平,因为公平是排除一切身份地位标志的平等对待,而在各种事件中民众表现出的是强烈地报复心理。在涉及特权阶层的司法个案中,经常出现要求从重、加重、重判等呼声,若一方是弱势群体则又会有“法不外乎人情”的舆论支持,这种要求早已不在司法正义的范围,甚至本身就是非正义的要求,如果法院选择无底线迎合,无异于放弃了自己的权柄。那些典型个案原本只是司法系统每天处理的成千上万案件之一,民众的关注使其突然成了轰动全国的大案,简单粗暴式的正义诉求与审慎、理性的司法程序格格不入。这是合理监督法院促其进步,还是在使重压下的法院越发偏离轨道?法官只是手持天枰的裁判官,法律之外的正义情绪再高涨,也必须克制地去实现司法正义。
  二、矛盾:民众对司法的心理
  公众们在热点个案中的表现是幅众生百态图,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有趣的是中国的民众对于司法系统的态度非常矛盾,他们一边因为各种司法腐败等不信任法院,一边又不自觉对法院抱着高期待。一旦法院的裁判不符合他们的预期,不信任感就加强,但下次事件时仍会期许法院能处理所有问题,不信任和高期待在不停循环,这种矛盾的心理或许可以解释民众们对司法个案的态度及表现。
  (一)权力崇拜:无限司法的误解
  中国古代的皇权或许随着辛亥革命而终结,但权力的专制却不会轻易结束。到了今天,中国仍是个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权力有着对资源的绝对控制,因而绝对权力统治下的人们臣服于权力、崇拜权力。当民众遇有不平,他会向全能的权力寻求“主持公道”,古代最典型的“清官崇拜”,民众一旦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就盼望有朝一日能有一位体恤民情和为民做主的清官出现,以便获得“拯救”。 随着司法体制的建立,中国法官的角色伴随着不断调整,法官从“马锡五”式的田间调解,到身兼案件事实调查者和裁判者,再到近年来刻意将法官修正到中立裁判者。当司法工作者开始认识到自己的角色定位,民众们却并没有接受这种变化。比如,举证期限的制度规定已实施了一段时间,但如果法官对一方当事人提出他的证据因为超过期限而失效,这对完全没有司法程序概念的民众来说是绝不接受的“不公正”和“非正义”。最高院后来又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了“新证据”以缓解法院的压力,司法实践中对此规定的扩大适用或是直接模糊处理可以一窥司法制度和民众之间的紧张关系。
  中国采用的是“职权式”司法模式,法官对司法程序处于主动的控制地位,但法官仍只能是中立的裁判官,不可能代替当事人去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从而得判断。可惜的是,中国的民众并不是要寻求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而是希望法官有能全知全能、明察秋毫的超凡能力,来为他们伸张正义、平反冤狱。民众对法官抱有无限幻想和期待,在司法程序中依赖法官的作为,这就可以理解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的当事人对司法的愤愤不平了。法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他们的司法活动,把希望寄托于并不存在的所谓全知全能的法官,“通过只具有有限理性的人来完成必须具有无限理性的神灵方能成就其事的‘公正’司法,实际上也就回到了‘人治’轨道。”[3]司法程序是一套规则,在规则之下需要程序中各方完成规定的要求,以为击一下鼓权利就会自动获得救济,那是对司法最大的误解。在大多数民众看来,法院只是政府的一部分,行政权力是无所不能的“为人民服务”,所以法官只以裁判者出现时,民众对这种角色难以认同。民众对司法全能的过高期待和司法的有限能力,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现今民众和法院之间的紧张关系。
  (二)权力怀疑:对司法的极度不信任
  民众们期待掌握着庞大资源的权力能够迅速解决他们的诉求,又痛恨着权力者们的“不听民情”、权力滥用,这就是中国的社会现实。司法行政化是中国法院难以摆脱的桎梏,司法跟行政设置相吻合,法院的人员、财政与地方相挂钩,法官们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放弃中立裁判者的情况时而有之。司法的运行现状使得我国民众将司法与其他权力机构、法官与其他公职人员相混同,此时,司法权被认为只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而已,既然权力为恶不能被信任,法院当然不能免除嫌疑。而频频爆出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丑闻,恰好在不断“证实”民众们的所想正确。当前,法院没有独立的司法权而只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且远不是位于行政权力的最上位那部分,民众们基于对现实的这种观测,让他们对能以舆论影响司法裁判热情高涨。起诉的同时进行上访或者诉诸媒体舆论,这种救济方式也说明了民众认为司法不是纠纷解决的最终端,司法丧失终局性就等于丧失了权威。
  民众习惯将司法权等同于行政权力,怀疑公权力(甚至开始有敌对的恶意)当然也不信任法院,司法的腐败更严重地伤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法院的裁判不再获得天然的认同,人人都可质疑法官所作的裁判是否公正。当被曝光的个案涉及到特定的主题元素②[4]时,个案就会瞬间成为关注的社会热点事件,法院在聚光灯下接受着民众们的仔细检验。因为不信任法院是否能公正裁判,对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案件,民众们如果一开始只是要监督法院的司法行为,因为民众情绪更易受外界因素影响,所以其行为会开始偏离预期的轨道。希望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符合他们预期的“公正”,于是对个案直接提出裁判要求,民众这种干预司法的冲动早已在那些个案中不断体现。这种“干预”有的获得了不错的结果,这曾经一度让民众们信心满满,但司法公正真的能通过“干预”获得吗?只是民意的“干预”吗?
  三、危险的结果:冲撞的民意,被摆布的司法
  网络使这片土地上的人们前所未有地联系在了一起,公民意识的觉醒使人们开始关切自身生活之外的世界。阳光照进的地方就少些黑暗,民众希望通过自己的关注能够获得更公正的个案裁决,就像在其他公共事件中舆论所起到的作用那样。但鲜少有民众会考虑案件在法律框架内应该获得怎样的裁判,大多数民众会由于传播中的信息因素而产生一致的情绪,这种先判的情绪就成了后来舆论呼吁的全部内容。民众的舆论监督与干预是否真的在促进中国司法的清明呢?
  在刘涌案、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中展现的公众判意让笔者印象深刻,最终的结果是民众欢呼“正义”再次降临人间。人们惊讶于药家鑫的残忍,更在沸沸扬扬的“富二代”、“军二代”各种黑幕中群起激愤,于是自首“不”“可以”从轻了。而当药家鑫的父亲开始维护自己的权利,更多的真相开始还原,一部分民众因惭愧而哑然,更多的民众表达着热情支持,尽管在药案时也是他们在咬牙切齿……而刘涌案和李昌奎案更是因为强大的民意,以再审的方式判以死刑。再审程序本是为了纠正错案冤案,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真正的无罪判有罪的冤案因为各种阻挠无法启动再审,却又不适当扩张适用再审的理据,频频启动的再审让司法的终局性权威渐渐被削弱。公众了得到的他们期望中“更加公正”的个案结果,但事实上,无论是多么轰动的案件,民众们对面的敌人只是一个被告,这个人曾经是他们中的一员,而不管他以前多强大,早已是绝对弱势的个体。司法若在此时让步,是无比可悲的怯懦。
  民意真的有如此的力量去改变司法的决定吗?司法领域外的公共事件,有的即使获得了更高的关注,却也得不到更好的结果,难道是因为法院比政府更倾听民意?那么,为什么对小贩夏俊峰“正当防卫”的舆论支持却没能抵过死刑判决?为什么在舆论一片反对声中浙高院对吴英仍是一纸死刑判决?民意似乎只是有时有效,其实,归根到底真正起作用的是权力。每个案件变成一个公共事件的整个过程,民众、媒体、法院三方是位于彼此的视野之下的,但幕后真正在控制的是权力,权力对司法的干预从未停止,因为权力司法正义被迫让步。权力渗透在中国社会的每个角落,权力的作为都基于政治考量,法律若非工具就被排除在外。在案件获得广泛的关注时,当政者基于自己的政治利益(甚至基于私利)会轻易牺牲司法公正,只为了获得良好的社会反响。在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下,民意究竟有多大的能量呢?民众若真把个案裁判的变化当作是民意的胜利,那是误解。权力干预司法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大阻碍,个案中的舆论压力反而在加强这种干预,司法若受摆布就无法理性捍卫权利,个体在这样的社会实则缺乏真正的安全。
  四、结语
  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积压的各种矛盾不断显现出来,司法被视为作正义的守护者势必会承载人们更多的期待。法院一时不习惯成为焦点,所以其应对处理多有仓皇不妥之处,但没有公众关注、封闭办案的时期已一去不复返了。司法系统在经过这一段适应期以后,应该寻求一种更适当的态度面对公众,利用焦点的个案努力和民众沟通。司法权力本应接受监督,与其抗拒来自民众的压力,不如借此动力提升法院自身的专业素质以满足新时期民众的需要。公众关注案件的“正义”诉求不同于司法正义,有些是合理地公正期待,有些则明显带有非理性的暴戾情绪。司法在个案中必须理性地思考、克制地裁判,因为司法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制度伦理本身会禁止我们毫无顾忌地去追求正义,有时,它会命令我们在追求正义最大化的途中停下脚步”。[5]中国的民众实际上大多数并不知道司法制度的设计目的和运行,理想主义的民众无法忍受制度的代价,所以追求绝对的个案“正义”,司法有时就不得不承受这些压力。真正直接干预司法的是权力,这才是司法公正最大的阻碍,舆论要求个案正义实则是要求权力干预司法,权力似乎有了“正当理由”加深对司法的控制,这只能是法治的倒退。虽然民众对司法有误解但更有期待,法官、律师和法学学者如果能形成一个法学的价值共同体,利用媒体和民众进行良性互动,是完全有可能将民众争取为支持司法的力量的。
  
  注释
  ①陈柏峰先生的表述:“气”是人们在村庄生活中,未能达到期待的常识性正义衡平感觉时,针对相关人和事所生发的一种激烈情感。
  ②孙笑侠先生于《公案及其背景――透视转型期司法的民意》提出:最容易引起民众关注的案件,大致可分为官民冲突案件、权贵身份案件、社会民生案件、道德底线案件、公德困境案件、迷离疑难案件。……这六类案件中都潜藏着“主题”,它们基本上属于当下的社会热点问题 ,它是引发社会公众关注个案的核心因素,即“公案主题元素”。
  
  参考文献
  [1][5]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92.
  [2]易军.论民间正义观[J].社会科学评论,2010年合辑:68-74.
  [3]徐忠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清官司法[J].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3):108-116.
  [4]孙笑侠.公案及其背景――透视转型期司法的民意[J].浙江社会科学,2010(3):21-28.
  
  作者简介:王瑜(1989-),女,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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