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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减税 [结构性减税拉开帷幕]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在刚刚结束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中,温家宝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今年将实施结构性减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认真落实和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目前的经济形势和国家财力,已具有实施结构性减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2011年我国税收收入近9万亿元,在税收连年大幅度增长的基础上,同比增长仍然达到22.6%;国家财政收入超过10万亿元,增幅达24.8%,这两项数字的增速均远远高于GDP同期增速。从经济增长能力和现有及未来一段时期的建设规模看,我国完全有必要且有实力对部分行业和领域实施减税政策,具备了对部分税种及其征收方式做出调整的经济基础。
  税收是政府筹集收入、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手段,影响着企业和个人的投资与消费、收入与财富分配以及生产和交易行为。对于今年的结构性减税,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包括进一步落实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实施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大力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对730多种进口商品实施比较低的暂定税率,进一步落实减免蔬菜等一部分农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增值税,进一步清理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这一系列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如果执行到位,应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的负担,促进消费,同时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结构性减税工作正在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都将是今后的改革热点。虽然企业税负较以往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整体水平仍然较高,据《中国企业家》杂志的最新调查显示,高达63%的被调查企业认为自身的税负较重,九成被调查企业认为结构性减税不到位。多数企业与居民尤其是小微企业反映并未切实感受到企业税负的减轻,甚至还有所加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相同商品国内价格与国外价格倒挂的现象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在于国内消费流通领域各种税费的重复征收,其中营业税正是地方首要税收来源。
  与当前经济调控及进一步推进经济转型的客观需要相比较,结构性减税仍需加大力度、扩大范围,从进一步推进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人民生活富裕的客观需要出发,切实降低中低收入者和小微企业的税负水平,真正做到让利于企、让利于民,让企业和个人得到减税的实惠和效果。
  目前我国70%左右的税收来源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间接税,而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等直接税比重明显偏低。间接税的特点是在消费品中含税,间接税过重则成为大众的负担,易引发公众税收痛苦程度,以及再分配机制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负面效应。
  未来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将围绕增值税扩围改革、对中小微企业减税和减少间接税三块内容进行,同时辅以个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试点。在目前中小企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应放宽对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限制,降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而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应是结构性减税的大方向,体现税收对二次分配公平性的杠杆作用,发挥好税收在收入分配改革中的作用。
  此次结构性减税进程中,生产型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鉴证类服务业将是受益最大的群体。其中,涉及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仓储的物流业若运输和仓储分开,分属不同法人,不同环节均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可以减少重复征税,让企业放下包袱,从“大而全”、“小而全”经营模式,向专业化细分升级提高;鉴证类服务业提供的年终审计,若无专业发票抵扣,税负费用较高,实行增值税后,这一行业税负负担大为减轻。
  此外,若相关部门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办法未跟进,企业就会碰到好政策“看得见、够不着”的状况。因此,我们在实施结构性减税的同时,配套细则也很重要,从而切实增加企业经济活力,提升国民消费能力和生活水平,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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