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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需要子还吗?,等_父债需要子还吗

时间:2019-02-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父债需要子还吗?    问:2010年我借给朋友李先生6万元做生意,期限半年。由于李先生经营不当,严重亏损,经我多次催要,至今也一直未还我的钱。2011年5月,李先生因病去世,遗留下来的房产等物价值仅4万余元。我找到李先生的儿子追要其父的欠款,他儿子称可将其父的遗产全部抵偿给我,但剩余的2万元他无力再偿还。我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请问,李先生的儿子是否还有义务偿还他父亲欠我的2万多元借款?
   律师答复:从法律的角度看,父债不一定子还。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收和债务,缴纳税收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由此,子女是否需要替父母还债,关键是要看子女是否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凡继承了遗产的,应当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替父母还债;如父母所欠债务超过了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子女可以不予偿还,但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干预;第三,子女放弃继承父母遗产,可以不负责偿还其父母的债务。
   李先生的儿子虽然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但已将全部遗产用于偿还其父欠你的债务,而你却要求李民偿还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借款,是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的。
  
   债务纠纷官司应提供哪些证据?
   问: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常常会遇到债务纠纷,有时免不了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请问债务纠分官司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律师答复:债务案件包括因买卖关系纠纷、借贷纠纷、合伙纠纷以及其他债务案件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务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有:①书面证据应提供合同、借据、公证书、购物发票等;②证人证言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开庭时证人应出庭作证,其效力应由法院认定;③有无专门机关的技术鉴定结论。
  
   借条、欠条,哪个“效力”大?
   问:别人借我的钱,是写借条还是欠条好?哪个法律“效力”大一些?
   律师答复:实践中,人们(包括司法工作者)对借条、欠条的某些方面理解上常常有困惑。先来简单的谈谈它们之间的关系:借条、欠条,两者都是某种手续、凭证,都是证据,这点自然是相同之处,只不过一个是证明借款关系,另一个是证明欠款关系。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讲,两者是共通的。欠条是大概念,借条是小概念。也就是说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了。
   所谓借条、欠条“效力”大小的问题,其实就是指借条、欠条的证据效力,即借条、欠条对某种债权债务事实的证明效力大小的问题。
   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而产生。正因为欠条成因的多样性、不特定性和复杂性,才易于引起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辩驳而使得当事人双方纠缠不清,才使得欠条看起来不能够产生“一锤定音”的效果,因而其“效力”不是那么的“大”。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要向法官陈述欠条基于形成的事实,以说明欠条的来由并博得法官的采信。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主张有异议(包括否认、抗辩等),特别是作出直接或间接否认的意思表示时,这时光凭欠条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证明的结果。原告为了确保胜诉,往往还会进一步举证(如提供买卖业务关系的送货单、发票等)以说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经过(或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存在。这时,原告在诉讼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
   而借条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并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通过借条本身往往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具体法律关系和事实,原告一般无需再过多解释具体的法律关系,只需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行,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从而方便法官确认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践中有人认为借条的效力要大于欠条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这个原因。
  
   打工者受了工伤,介绍人要负责吗?
   问:我介绍了一个亲戚到我工作的工厂打工,可是他才工作两个多星期,没签任何合同和办理工作证,就在工作中受伤了。工厂派人将他送到医院后,只支付了最初的治疗费用,之后就不管不顾了。现在厂里不承认他是员工,要求他自行承担受伤的责任。而他的家人也将责任推给我,让我去向厂里要求工伤待遇。请问,像他这种情况究竟是否属于工伤?如果厂里不承认他是员工,该怎么办?我需要负什么责任?
   律师答复:根据你的陈述,你亲戚和用人单位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工受到伤害,应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享受工伤待遇。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如用人单位不认可是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提供相应劳动关系的证据 (如工作服、证人、单位派人就医证明等),以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你只是介绍人,不承担责任,应由工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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