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胡锦涛的宗教思想研究】 2018思想政治表现自述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十一五”时期,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就新形势下中国的宗教管理问题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论断,进一步丰富与发展了中国社会主义宗教观,指导了新时期中国的宗教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以人为本;宗教和谐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7-0214-02
  
   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十一五”时期,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就宗教事务管理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概括、新论断,宗教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性,着力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一、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保持宗教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是胡锦涛宗教管理思想的立足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一个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宗教将长期存在。中国共产党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消亡观,对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长期性作出了清醒的认识,认为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宗教也有存在的可能。不仅如此,目前中国正处在深化变革时期,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格局复杂多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日趋多元化,宗教在部分群众生活中的影响更是有所增强。
   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确立了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全面认识宗教将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多重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因素在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特殊地位,努力探索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用与时俱进的观点来妥善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水平。
   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关键是要贯彻落实好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坚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中国宗教界人士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二、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信教群众工作,加强宗教干部队伍建设,是胡锦涛关于新时期宗教管理的核心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公布,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超过1亿,并且信教人数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 0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可以说,现阶段宗教在中国社会存在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意义重大。就此,胡锦涛同志提出,要加强信教群众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目标上来。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中之重就是要“以人为本”深入宗教,在分析宗教问题时做到眼中有“人”――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在开展宗教工作时心中有“人”――把做好信教群众工作作为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务。
   做好信教群众工作,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努力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增进共识。生活上,要真心实意关心信教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支持他们积极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勤劳致富,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思想上,一方面要开展法制教育,增强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信教群众明白宗教活动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坚决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信教群众塑造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同时,要引导信教群众明辨是非,不被敌对势力所利用,广泛开展独立自主自办的教育原则,揭露境外敌对势力以维护“宗教自由”为名实现其政治图谋的险恶用心,帮助信教群众认清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分裂祖国、危害人民利益的本质,提高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中国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另一方面要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积极推动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和指导他们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反映信教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宗教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促进宗教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宗教管理工作的新目标
   宗教本身具有特殊的复杂性,与社会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涉及阶级关系、群众关系、民族关系、国际关系等。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除了土生土长的道教,还有从国外传入的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在某种程度上,这使中国宗教问题的复杂性更加突出。如果对宗教问题处理不当,不仅会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破坏信教群众与党和政府的关系,同时也可能会引发矛盾或被国外政治势力所利用,会直接影响国家的安定,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我们要正确处理好不同宗教之间的关系。对于目前中国多种宗教并存的现状,中国宪法法律明确否定确立国教或政教不分,而且要求国家平等对待不同的宗教和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平等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求国家对待各种宗教不能厚此薄彼。如果确立国教或政教不分,国家势必对不同宗教讲亲疏;如果对不同宗教讲亲疏,势必造成事实上确立国教的倾向或政教不分的状况。这两种情况都使国家违背了宪法要求其平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义务。如果国家片面支持一种宗教,必然对信仰其他宗教的公民构成歧视,构成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侵害。 因此,在处理宗教与宗教之间的关系时,国家应该不支持、不施惠于任何特定宗教。这是当代世俗化的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对任何宗教活动都不参与、不支持,并竭力在各种宗教之间保持中立和等距离。”
   以法律规范宗教活动,巩固改革成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各宗教进行了制度改革,天主教、基督教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革掉了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中国各宗教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要引导宗教界在这个基础上,巩固改革成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其基本要求就是要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规范的范围。这既关系到宗教能否与社会和睦相处,也关系到宗教能否如他们自己所希望的那样“有益社会,奉献人群”。要积极发扬中国宗教界的爱国传统,鼓励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运用自己的影响,引导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引导信教群众爱国守法,抑恶扬善,服务社会,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要悉心体察宗教与民族问题的区别与联系,坚决反对宗教极端势力,高度警惕并坚决反对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从事分裂祖国的活动。引导、推动广大信教群众为实现各民族人民共同富裕、共同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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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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