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论文写作 > 论文范文 > 正文

企业法课程论文范文

时间:2017-05-2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会计毕业论文范文

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在会计领域迈出了改革的步伐。会计改革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范畴,它包括会计制度的改革、会计手段的改革、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会计教育的改革以及会计观念的变革等,其中会计制度改革是会计改革的实质和核心,它不仅是会计改革成败的决定性因素,而且反映着会计改革成效的优劣。

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

(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业所执行的具体会计规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行业会计制度,这套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1)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帐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3)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这正如我国的涉外企业需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与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两套口径不同的会计报表,并分别由不同国别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充分表明,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

(四)现行会计规范的协调性差

在我国,自《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分行业、分所有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对相关事项的核算与报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作了一系列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面看,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诸多不协调的方面,以报表种类的设置为例,工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编制的财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和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而《公司法》规定企业除编制几个基本财务报表外,还应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则没有明确要求。新近出台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则规定企业须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等。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就可能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比如一个从事产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是无从明确的,结果可能导致同一类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五)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损害

会计制度作为指导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也即各企业会计人员均应自觉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置会计制度规定不顾,完全按厂长、经理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核算不实、数据不真,或设置“两套帐”以应付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审查,更为甚者,一些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为了不得罪客户,不顾执业规范而按客户意图进行审计,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比如一些企业虽然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了不少问题,但在处理上大多是“限期纠正”、“下不为例”,对负责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这就

纵容了会计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二、深化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思路

会计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健全的、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根据这一目标,我们提出以下改革思路:

(一)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

改革会计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动态过程,因此,从理论上说,会计制度应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不同阶段企业经营的特点。但事实上,会计制度变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而会计制度变革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行为,缺乏内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会计制度变革则是依据一定时期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稳定特征,对原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其变化具有间歇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上两个方面表明,会计制度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而且要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及其规范化的要求(即具有前瞻性),以便能指导和规范不断出现的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处理。

1 建立能适应各个行业的统一的会计规范体系。适应这一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改革以行业会计制度规范企业会计处理的状况,尽快制定和颁布能适用于各行各业的《具体会计准则》,以使企业能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按统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简化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综合程度和可比性。

2 制定和完善各项资本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战略的逐步实施,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各种形式的资本经营事项,这就要求有关部门改革过去那种针对企业常规经营业务制定会计制度的状况,为各种形式下的资本经营事项制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规范,并纳入统一的准则体系。

(二)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完善会计制度

现代会计在构成上具有横向多元、纵向多层的特点。横向多元即如前所述,现代会计除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外,还包括人力资源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租赁会计、通货膨胀会计、破产清算会计等若干分支;纵向多层则指现代会计是由宏观会计、社会责任会计、企业(单位)会计、内部责任会计等若干层次构成。以上各个分支、各个层次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现代会计内容体系。与这一体系相适应,现代会计制度应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予以构建和设置,这里的“横向到边”就是会计制度的构成在广度上应具有全面性,既要包括对传统财务会计事项的规范,又要针对各现代会计分支,制定出相应的准则和制度,如通货膨胀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人力资源会计准则等。

篇二:2017经济法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范例

2017经济法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范例 选题须知:

1、以下选题仅供参考。有些选题过大,同学们写作时应将其细化。

2、不得跨专业选题,如会计专业不得选金融、工商管理专业的选题;

3.考生可自拟论文题目,但所拟题目必须与自己所学专业一致。

(一)工业产权法

1 .论基因时代的专利权

2 .论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

3 .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4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5 .知识产权的垄断与反垄断研究

6 .加入WYO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7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8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9 .论专利权的无效制度

10 .论商标权的无效制度

11 .论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

12 .论专利权的保护

13 .论商标权的保护

14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5 .论商号权法律保护

16 .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探讨

17 .论原产地标志保护问题

(二) 劳动法

1 .我国劳动法应对入世挑战的思考

2 .论劳动法与人权保障

3 .论劳动权

4 .论女职工权益保护研究

5 .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6 .论集体合同的立法及其完善

7 .论内部劳动规则的效力

8 .集体雷锋商业制度研究

9 .就业保障机制研究

10 .对《工会法》2003年修改的评述

11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缺陷和完善

12 .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13 .论劳动诉讼特别法德现状及完善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论文发表服务,学生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老师,靠谱老师电话:13767450073 14 .现阶段城镇医疗保险体制改革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15 .论劳动力市场管理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16 .论劳动执法的现实保障及其对策

17 .论劳动关系

18 .论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19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与用人单位利益保护的关系

20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21 .用人团体构建机制研究

22 .论我国劳动体制改革

23 .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24 .论劳动法的基本精神

25 .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机制研究

(三) 环境资源法

1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

2 .市场经济下环境资源立法的若干问题

3 .WTO与我国的保护立法

4 .绿色贸易堡垒对策研究

5 .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研究

6 .利用流转制度研究

7 .西部大开发与保护措施研究

8 .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研究

9 .风险预防原则研究

10 .论污染者负担责任

11 .论环境民主原则

1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若干问题分析13 .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14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

15 .论排污许可证制度

16 .排污收费制度研究

17 .水权制度研究

18 .环境合同制度研究

19 .环境人格权研究

20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研究

21 .生态税收法律制度研究

22 .环境法律责任缺席研究(民事 .行政23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24 .论国际合作法律原则

25 .环境保护产业化法律问题研究

26 .环境诉讼法律制度研究

证券法

1 .论证券承销制度的意义 .刑事任选其一) (四)

2 .论证券服务制度的意义

3 .论“三公”精神

4 .论证券欺诈的防治

5 .对“一股独大”问题的证券法解决途径 6 .对“关联交易”的证券法界定

7 .论A .B股交易市场合并的基础

8 .论证券评级制度

9 .证券市场的功能应如何激发和引导

10 .论证券评级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意义 11 .“债转股”的法律思考

12 .析证券法与公司法之关系

13 .论证券期贷交易制度,期权交易制度的意义 14 .做空机制的建立与证券二级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15 .论我国证券民事救济制度之缺陷

16 .准入门槛的提高与证券市场安全

17 .论证券也自律监管

18 .证券市场形态分析

19 .场外交易所的功能及作用

20 .证券交易所得功能及作用

21 .分业经营原则对证券业的影响之法律思考 22 .论中小投资者之保护

(五) 公司法

1 .论公司汗人治理结构

2 .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3 .论股权

4 .关于完善我国公司监管机制的法律思考 5 .亏损国有企业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几个问题 6 .国有独资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7 .一人公司的有关法律问题探讨

8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研究

9 .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10 .论监事的义务与责任

11 .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思考 12 .论公司章程的性质

13 .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14 .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15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

16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 17 .论我国公司法如何提高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18 .公司转投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9 .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 .论我国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 21 .论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

22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研究

23 .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法律完善 24 .国有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25 .论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整

(六) 物权法

1 .论占有

2 .论善意取得

3 .论用益物权的体系

4 .论质权

5 .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6 .论所有权及其制度意义

7 .论共同共有

8 .论相邻关系

篇三:民法专题3000字小论文范文

浅议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

姓 名:学 号:

[内容摘要]社会的发展进步,夫妻财产形式亦出现多元复杂化,现行法律已确定,股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离异对该共同财产股权进行分割,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本文阐述共同财产中股权的定性,并一一分析了共同财产股权分割及所遵循的原则和相应分割方法,最后提出了分割应注意的问题和立法有关的建议,以维护夫妻双方及公司等其他股东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离婚;夫妻股权;共同财产;股权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发展,夫妻财产关系的客体、内容、范围己发生变化,夫妻财产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例如出现了股权、票据、保险利益、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形式。这些财产在夫妻离异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常常引起很大的纷争。尤其是夫妻公司中的股权分割,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法律交叉,更是纷繁复杂。如何正确处理类似财产纠纷成为实践中必须面对的新课题。若处理不当或久拖不决,不仅损害婚姻双方的身份和财产利益,也会影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顺利、、健康地发展。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就财产关系如果达成协议的,按照

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我国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认了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导,以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而夫妻法定财产又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并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间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以列举式和概括式具体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二、夫妻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性

夫妻股权或夫妻共同(共有)股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股权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于公司而获得的股权,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03年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因此作为独立财产权的股权,法律已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夫妻股权除具有一般股权的共性以外,还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

1、主体具有身份性,作为夫妻股权的主体如果不具有夫妻身份,则不属于夫妻股权的范畴。

2、夫妻股权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夫妻股权是在婚姻期间夫妻用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或者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赠、债转股、配股、行使股票期权等方式形成的股权,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夫妻股权的权利行使主体具有唯一性。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持股的夫妻共同股权,还是一方显名的夫妻共同股权,其具体股权的行使都只能由持股方或显名方单独进行。

三、离婚时夫妻股权共同财产分割的疑难性

公司股权转让由《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调整,因此在离婚时,夫妻股权的分割比其他一般财产的分割相对复杂。首先股权分割过程中不能突破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的程序,尊从公(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 资 源 网:企业法课程论文范文)司章程股东协议的规定,同时还要顾及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从股权性质来看,股权可以分割。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能。股权价值的动态性、股权中部分权能的被限制使用、向外部非股东转让的程序和实体障碍导致了夫妻中非股

东一方加入公司成为股东身份程序复杂。同时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外与第三人发生经济活动,对内的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力最终由股东(大)会行使,而股东(大)会由各个持股股东组成,因此各股东的个人意志、能力会对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夫妻股权往往由具有较好管理经验和经营能力的夫或妻一方实际行使,其他股东基于对该股权行使人也会存在信赖。当股权因离婚而转让给非经营方时,其他股东基于对其能力的怀疑往往不予配合或低价转让股权,最终导致公司经营业绩的下滑,避免夫妻股权的分割而至公司利益受损。

四、夫妻股权分割原则

正是基于夫妻股权的复杂性,同时目前相关法律并不完善,为妥善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避免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受损,初步提出分割适用的一般原则:

1.尊重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人合性,也具有资合性的特点。公司中人合的特点应当服从和让位于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自治条款。《公司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也说明,新《公司法》已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回归到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原则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了对公司股权分割的原则,夫妻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应当坚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的分割原则。

2.维持公司股本确定、资本不变的原则

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不仅要坚持有利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利益层面上财产分配的公平性,还要兼顾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在两者中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应当高于夫妻的财产利益。因此,在分割财产上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尽量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破坏公司股本的稳定性。

3.坚持以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为依据,确定股权分割的价值原则

股权价值的体现应当根据公司净资产的数额来确定。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净资产应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因此,该股权价值的数额往往不同于公司成立时

的注册资本额。所以在确定股权价值的时候,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为依据,体现为经过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确定股权价值的基础,而不能以该公司注册资本额为股权分割的依据。

4.协商处理的原则

离婚案件调解贯穿于始终,因此在离婚分割股权财产时也应以协商作为处理的原则。

五、夫妻股权的分割方法

依夫妻与其他股东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具体处理:

1、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部分家庭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股权的分割。此类公司中,往往不仅夫妻股权比例而且家庭成员间的股权比例的设置也不严密。对这类夫妻股权的分割,首先应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与公司其他家庭成员股东的股权分割开来。对该部分夫妻股权的分割,不仅应考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的适用,而且因家族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所具有的成员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和人身信赖感的存在,原则上应判归与公司其他股东感情和身份联系更紧密的夫妻一方所有或由其掌握大部分股权以满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经营秩序的稳定,避免因夫妻财产纠纷而引起家族企业经营管理的混乱。

2、除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但有限公司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少于二人时,受公司法的特别限制,公司的形式要由有限责任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在夫妻离婚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应将股份分割后的股份构成记载到股东名册上。

六、在离婚案件处理股权分割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股权分割的举证责任中应扩大法官调查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章第15、1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由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在离婚案件中,非公司股东一方,对于公司的股本结构、股本价值、所有者权益的数额,是无法完成的举证责任。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对一方当事人的调查申请给予支持,或要求另一方提交审计报告、公司财务状况的年度报告,以查清共同股权的价值。

2.冻结公司的股权,防止一方隐匿和转移股权

在此类离婚诉讼中,股东一方当事人为了不给其他股东增加麻烦、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因委托持股等原因,在起诉前已经将股份的全部或大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或者退出股东会。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既要查清故意隐匿和转移财产的情况,又要分清代为持股的情况,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一概肯定。应分清原因,对于隐

标签:企业法 课程 论文范文 企业法期末论文 关于企业法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