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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店征税的思考]怎么开网店详细步骤教程

时间:2019-02-0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中国网络销售持续高速发展使得一些网店规模越来越大,网店征税的问题也提上日程。网络交易能在短短几年内蓬勃发展,客观上主要得益于“不交税、无门店租金、低人员成本”形成的低成本、低价格运营方式,这在网络交易之初有其必要性,而且与之不相称的征税技术和较高的征税成本也使税务机关对此难以采取有效行动。但基于税法的公平性、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对消费者进行有效保护要求,对网店征税势在必行,提高征税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循序渐进地推进网店公平征税是推进网店征税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网店征税;税收公平;税收效率??
  一、引言?
   2010年7月1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国内网店开始步入“实名制”时代。各界普遍猜测,这将是对网店征税的“前奏”,一时之间议论纷纷。?
   2011年6月,武汉市国税局开出“全国首张个人网店税单”,税额高达430.79万元。其中包括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等。而这张税单的“主人”是一家名为“我的百分之一”的淘宝女装网店。同时,武汉其他4家皇冠级网店,也受到税务部门约谈,要求他们补缴税款。?
   此次武汉市国税局的做法引发了社会的讨论,其中焦点之一就是征税标准问题,既是否应按照网店的皇冠等级来确定征税范围,是否皇冠级别的要交税,而普通网店就可“逃过一劫”呢?可是,皇冠级别只能代表网店的商品成交数量,而并不能直接说明营业额及利润的多少。对网点征税是必然趋势,可是怎样征税才能做到税法的公平原则,在国家、商家以及消费者利益中寻求到一个平衡点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我们应当思考的一个问题。?
  二、网店征税之争?
   淘宝网店分三种:一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二是已经注册公司的个人网店,三是实体店的网上商铺。后两者与线下的实体公司别无二致,均应依法纳税。本文讨论的网店类型为第一种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也就是电子商务中经常说到的C2C模式。对于网站是否要征税,争议不断,总的来讲,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都认可网店,差别在于一部人认为现在就应开征,另一部分目前征税时机尚不成熟,需创造开征的机会,以保证税法实施的公平与效率。?
  (一)网店应当征税的原因?
   1、网店征税的空白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的流失?
   有数据显示,目前在我国, 有1/ 4 的网民使用互联网购物。与实体店铺相比,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几乎成为一种潜规则。浏览我国各大主要拍卖网站发现, 网店交易包括申请账户、进货、拍照、上传商品信息、收款、发货等一系列内容,单单缺少交付税款程序。上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久前公布了一项网络购物调查结果,调查人员从7 家知名度较高的网站,包括卓越、淘宝、易趣、拍拍等网站购买了58 种玩具。其中,能够开具发票的仅有21 种,只占总数的三成左右;除了不规范的无章收据、手写收据、发货单外,还有13 种玩具没有提供任何票据。几乎90%以上的卖家都没有考虑过工商登记和交税的事情,甚至有些卖家明说就是贪图网上开店方便、费用低等优势才到网上经营的。由于网上开店不必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也更没有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因此,网上开店成为一些人逃避工商注册和纳税的路径。?
   对网店征税是市场交易的必然要求,按照市场规律,有交易就必须纳税,而按照我国税法,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任何交易都应该依法缴税。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2010年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5131亿元,较2009年翻了近一倍,约占全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其中近4000亿元发生在淘宝。截至2010年底,仅武汉市个人网店就达3万余家,年销售额约80亿元,其中皇冠以上级别近400家。随着我国网络购物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如果仍不对网店强制收税,会造成巨大的税收流失。?
   2、网店征税的空白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更让人担忧的是“网店”将对“实体店”造成严重冲击,导致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往往先到“实体店”物色好商品,记下其型号、尺寸等,然后再通过“网店”购买,使“实体店”客源大幅流失。从2007年到2010年,中国民营书店已经锐减了一万余家之多,而书店的倒闭是全球性的,许多需要买书的顾客选择到实体店看看然后拍照去网上购买,因为网上书店的价格更加便宜,尤其是盗版的书籍。网络书店的无序价格竞争对实体书店的冲击十分大,同时也助长了盗版业的气焰,这就是网店不征税导致实体店遭受巨大冲击的实例。?
   3、网店征税的空白使得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网络交易能在短短几年内蓬勃发展,主要得益于“不交税、无门店租金、低人员成本”形成的低成本、低价格运营方式。也正是价格的低洼效应,使得网店备受消费者青睐。此外,由于缺乏税收在网络交易活动中起到的市场准入调节、优胜劣汰、整合资源等作用,导致网络市场准入门槛低,“网店”商品鱼龙混杂,“山寨版”产品层出不穷,消费者难辨真伪。据有关数据显示,在每年的“3?15”维权投诉中,有关电子商务的投诉已经占了很大比例,像2010 年一季度受理的134413 件消费者投诉中,涉及网络投诉的便占65%。“‘山寨’产品还大大损害了自主创新精神,有损于该产品所在行业的整体形象,也给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对网店可暂不征税的原因?
   1、在网上交易发展初期,鼓励网上交易的发展,推动经济发展和就业?
   个人网店作为全民创业的一个渠道,在网店发展初期,政府还是应该给予更多的扶持,例如税收返还等。事实上,国家和各级政府已经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被列入“十二五”规划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金华市政府也有对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业企业的扶持政策。而对网店创业就业,杭州市也专门制定了相关政策,为其提供资金补助、房租补助、社会保险等扶持政策。在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民建中央在提案《民建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创业政策体系的提案》中曾呼吁,在网络创业方面,政府政策的扶持力度应当加强。?
   从国际惯例来看,早在1997 年7 月1 日,美国时任总统克林顿就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互联网应宣告为免税区,凡经由网络的商品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在网上达成的有形商品的交易应按常规办理,不应另行课税。这份纲要对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根据日本的《特商取引法》,网络经营需要缴税。但日本的法律规定,若是以自己家为经营单位,那么家庭大部分开支可以计入经营成本,抵扣应税额。一般,如果年经营收入不足100万日元,是不足以应付家庭日常开支的,因此不用缴税。据统计,日本年收益超过100万日元的网店大多自觉报税。?
   2、征管面临较大技术难度,征管成本高,效率低?
   传统税收采取的是居民所在地管辖权,即以企业注册所在地或者营业地和个人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作为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在C2C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均以网络虚拟身份作为交易主体,通常使用的是动态IP注册和网络支付的方式,因而在认定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时存在一定的冲突。在电子商务税收时,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准确的交易信息、资金流动、物流的准确动向,为税务机关的管辖权认定造成困难,交易过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建立税务联系的开始。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一样,都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重要义务,现行的税务登记基础是工商登记, 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 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 从而加大了纳税义务人的确认难度。?
   账簿凭证发票的无纸化,使得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企业账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的依据的,C2C模式电子商务采用的是网络直接交易的方式,交易信息查询、洽谈、支付都在网上操作完成,并且网络贸易中账簿、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有着随时被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的可能性,配送则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整个交易过程交易双方并未形成任何纸质书面凭证。这将使税收征管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发票管理也是广义上的税务管理的组成本部分,与账簿、凭证管理密切相关,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加强发票管理对于控制税源,防止和杜绝逃脱税收,保障税款征收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发票是记载相关主体经济往来的商事凭证,它能够证明相关主体之间的款项收付和资金流向,因而它不仅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征税机关进行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但正如前文所提,网络购物中会开据发票的商家为极少数,那么对于那些不开据发票的商家要对其进行征税便存在许多障碍。?
   网络贸易的发展, 影响了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电子货币是网络贸易的基础, 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 电子货币以信用卡、电子支票和数字化货币等形式出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 将来的电子货币很可能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 由此可见, 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 再加上网上交易时进行的产销直接交易, 更容易导致商业中介作用的削弱和取消, 而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的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 相对之下, 网络经济中的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 势必对税务部门构成一个很大的挑战。?
   3、标准不明确,不合税收法定原则,易导致征管纠纷?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律主义等,它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这一原则是现代民主与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中的集中体现。而在此次武汉对网店征税的实例中,武汉税务局是按照网店的等级进行所得税与流转税的征收,但是诚如许多网店商家所说,网店的等级只能说明成交量的大小,并不能代表盈利的多少,这种征税方式必然破坏税法的税收法定原则和公平征税原则,即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可是由于网店交易自由且隐秘,基本不开发票等缺点导致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网店真正的盈利状况,无法明确规定一个征税标准,继而难以确定合适的起征点以达到公平征税的目标。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标准必须明确而清晰,否则将导致征管纠纷,而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普遍课征和平等课征,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促进经济与社会的稳定。?
  三、推进网店征税进程的建议?
  (一)加强征收技术?
   之所以至今尚未对网店进行大规模的征税,主要原因便是在征收技术方面仍然有许多的漏洞存在,这些漏洞一日不解决,网店征税的行动便始终不能顺利展开。?
   1.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 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继而是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
  在纳税地点这个问题上,传统交易以领土原则为本,网络贸易的无形化和虚拟化使得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的划分已失去意义,税法可以规定网络交易者原先在哪个税务机关登记,仍向该税务部门纳税,而不考虑交易者的网站或者是服务器设在哪里,这样既方便纳税人纳税,也便于税务部门对本辖区的企业进行税务管理。?
   2.在发票方面我们可以效仿增值税发票,为网络贸易设置专用发票。效仿增值税发票的专用性,增值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网络贸易设置专用发票也主要以交易额为计税的依据,我国可以考虑开设网络贸易专用发票,以适应网络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当网络交易达成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相关的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结算,同时通过网络,税务机关也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这样既保全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网络贸易税收的完整性。网络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整个网店征税制度能否正常有效的运作,要有相关的制度去规范网络专用发票的使用、盗用、代开、虚开等问题。?
  (二)加大宣传力度?
   许多网店店主依然没有意识到依法纳税是他们的义务,很多网店的顾客也担心一旦开始对网点征税,会导致网上商品价格像实体店靠拢,从而无法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对于这种情况,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力求让人们意识到网店纳税是应该的,而且网店纳税不但不会影响到网店的运营,反而会使得整个市场的竞争更加有序、稳定,从而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为此,我们可以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人们意识到纳税的重要性和必须性。纳税的方式则可以采取网店店主主动申报为主,税务机关稽查为辅。?
   税务机关可以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应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进行用户登录访问该主页,输入有关申报数据,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验证,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同时将数据信息传递给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同时加强与银行等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流,获取真实可靠的征管信息,开展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互联网取得企业网络贸易的各种信息,并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控,开展税务稽查,防止企业逃税行为的发生。由于网络贸易具有国内外灵活移动的特点,税务部门还应同国外同行密切合作,及时收集企业在国外的信息情报,取得及时可靠的纳税信息资料,防止税款的流失。?
  (三)推进过程应循序渐进?
   此次武汉对网店征税的行为虽然为我国网店征税拉开了帷幕,可是武汉征税的手段却极为不科学,从而引发了社会上极大的争议。网店征税是必然的趋势,但正如前文所提到的,要对网店征税还有许多需要加强的方面,急功近利只会导致事态恶化,引起人们情绪的反弹。?
  尤其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网店征税政策出台前,地方税务部门操之过急,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个人创业。从另一方面来说,网络交易没有固定的交易地点,倘若不同省份或城市之间执行不同的税率,或者有的征税而有的不征税,就会导致网店的迁移。就像此次武汉征税事件,已经导致大量网店商家考虑撤出武汉,迁移往别的城市,这对武汉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对网络交易征税在操作上要有全国一致性的法规,推进的步调也需要全国一致,从宏观上协调好各个步骤,力求科学的引导网店征税的进程。?
  四、结论?
   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是满足公共欲望、提供公共物品的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在公共物品领域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对社会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进而可以成为宏观调控和保障经济与社会稳定的政策工具。税收在各国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并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资金来源,所以各国政府对税收都十分的重视,网店作为近几年的新兴行业,已产生了让人无法忽视的巨额利润,对于网店的征税问题必须提上日程,2007 年3 月6 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指出,交易双方都应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北京市也通过了类似法规“要求网从业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纳税义务,随之而来的纳税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电子商务成熟发达的国家都对网络交易征税,只是在具体的标准和依据上有所不同。其中美国对虚拟商品之外的一般商品都按照实体经营标准纳税, 英国则对所有在线销售的商品要缴纳增值税。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 目前的形势下需要对网络交易的征税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 且对各行业要进行分类并区别对待。政府也应当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扶持力度, 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或补贴; 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当进一步明确对于网络经营者征税管辖问题,是否考虑设立专门的税务局专门管辖此类税收等。这些都是进一步推行中需要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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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哲生:“适时向“网店”开征税赋”,载《议政风云》2011年第4期。?
  [2]何立衡:“关于我国对个人网店征税的看法”,载《金融天地》2011年第6期。?
  [3]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45页。 ?
  [4]吴承晖:“论网店实名制与完善税收征管”,载《现代商贸工业》2010 年第16 期。?
  [5]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1页。?
  [6]王章渊:“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设”,载《现代商贸工业》200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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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财经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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