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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道德底线与法律底线]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几次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关乎人们的生命与健康,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与立法方面虽有改观,但食品安全事故仍频发,这主要是由于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无视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造成的。分析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突破道德底线与法律底线的原因,确保他们不逾越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是党和政府必须直视和解决的紧要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道德底线;法律底线;食品生产经营者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2-0190-03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我国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我国在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及立法方面已经作了很大的努力(比如2009年2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同年6月1日实施),但至今,食品安全事故仍旧频发,这反映出了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的无视。因此,如何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守住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
  一、食品安全对生产经营者道德底线与法律底线的要求
  (一)道德底线
  人们常说企业是以追逐利润为主要目的的,其存在的最大原动力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我们不能以道德的最高标准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但是,国家和社会为他们设置了道德底线,他们应该守住道德底线。那么,这个道德底线是什么呢?就是:第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也就是说,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时候得考虑是否符合“道”。“道”要求不以牺牲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来获得财富,不投机取巧、奸诈使坏、不负责任、轻视健康、漠视生命,不走歪门邪道。第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说,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做到自己不敢吃的食品不要生产经营。总之,自利但不损人以及诚实守信、敬业奉献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道德底线。
  (二)法律底线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知法守法。守法是一个社会的底线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底线就是不逾越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设置的最低保障线――不故意侵犯他人的生命与健康权。主要包括:第一,遵守原则性安全条款。如《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它们的底线就是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要故意侵犯消费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第二,遵守具体的安全条款。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应符合的要求,以及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底线是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最低标准,不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食品安全事故制造者对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的漠视及其原因
  (一)食品安全事故制造者对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的漠视
  温家宝总理曾痛心疾首地指出:近年来相继发生了“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可见,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变得相当严重。对于问题的根源,有些学者认为:近年来的问题食品频出,祸根在于个别企业家没有公众意识与社会责任观念,利欲熏心、道德沦丧使然。
  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现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有20部,行政法规40部,部门规章150部,初步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基本法律框架。”特别是在2009年6月实施《食品安全法》后,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从整体上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虽然有相对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有强大的监管部门及庞大的监管队伍,但是种种突破道德与法律底线的行为仍不时在我们身边发生。这表明,部分食品安全事故制造者对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的漠视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二)原因分析
  1.价值观导向的偏离。改革开放前,我们的价值导向偏向于“重精神轻物质”。而改革开放后,有的人过于重视物质上的东西,致使为追求金钱而不顾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
  2.现行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存在缺陷。第一,现行法律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不够,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太低。第二,法的执行力度不够,责任追究不到位,且执法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第三,现有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比较容易受地方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且多部门分管,责任边界不清。第四,产权保护失灵容易造成食品劣胜优汰。第五,食品安全标准不健全、模糊、无变化,而且内外有别。
  3.消费者和社会力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制约乏力。首先,表现在消费者力量的薄弱。消费者是食品安全事故中最直接的受害者,但是,在我国,消费者的力量往往是最小的。其次,传统媒体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会出现“选择性失声”,特别是当本地企业出现问题时,传统媒体往往失去应有的制约力量。最后,社会团体参与力量的弱小,如“上海除了个别食品行业协会外,目前尚不存在任何为维护食品安全而设立的民间组织”。另外,规范的行业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机制的缺失也使得食品安全事故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4.少数监管者滥用权力和腐败,丧失权力责任心。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时有发生。加之,一些企业认为,如果成为官商利益体,即使生产了违反道德和法律的产品,也能得到保护,能避免受到足够的惩罚。不讨好消费者,讨好权力就行。如此,基本的道德准则也就丧失了。
  5.一些国民的公德意识低。少数国民对公德的淡漠是历史长期造成的,可以说是我们国民性格中丑陋的一面。早在100多年前,梁启超便抨击中国人只有私德而不讲公德,他提出“新民”也主要是革新国民的道德,培育公德意识。然而直至今天,这种状况仍没有多大的改变。大多数人仍只讲小圈子的道德――遵守家庭的、朋友的、单位的、熟人的道德规范,而一旦脱离开这个血缘的或类血缘的环境,到了陌生的公共环境中,就往往对那些应该共同遵守的东西视若无睹,甚至故意破坏那些明文规定且张榜公布的文明公约或文明守则。这种现象在公共场所里已经司空见惯,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于陌生的消费者也就没有什么道德可言了。
  6.法治彰显力度不够。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中就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然而时至今日,法治彰显力度仍不够。斯宾诺莎曾说过:“如果某一国家比别的国家邪风更猖獗,犯罪更普遍,那一定是由于这个国家谋求和睦不足,法制不够昌明。”法治健全必然促成社会风气的好转与民众道德水平的提高,否则,“法治不彰,仅谈道德,则道德必然衰败。”
  三、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守住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的对策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专业高效并独立于地方之外直属中央领 导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第二,建立食品安全和监管的信息公开制度及全面有效的食品安全举报和受理制度。第三,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从农田到餐桌的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第四,统一制定和提高食品安全标准,使之变动及时、常态化,并加强国际合作。第五,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诚信体系。第六,加大对突破底线的生产经营者的惩戒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另外,针对地方保护等因素对食品安全监管带来的问题,可以学习借鉴美日等国食品监管的“连坐制”,即如果一家企业出问题,一个地区就应受牵连,这样,就能使那些无良生产经营者不敢轻举突破底线。
  (二)对大众普及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
  首先,应当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方面的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民众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自我保护能力。其次,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普及,以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使其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拓宽社会团体及消费者参与食品生产销售监督的途径
  食品安全不是政府和生产经营者的独角戏,在这之外,还应当充分利用消费者的力量,毕竟消费者是食品的直接使用者,其最关切食品安全与否。动员消费者的力量当然要靠司法的配合,如增加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扩大诉讼范围、调整举证责任。另外,“政府要加快放松对社会组织的管制,更多地给予培育和扶持,积极发挥它们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注重培育食品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各类卫生健康组织、食品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新闻媒介组织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团体,重视其作用与影响,建立和拓宽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途径。这些组织不仅能够承担信息传播、食品安全教育的职能,更重要的是,一旦政府机构监管不力,作为社会性的重要制衡力量,他们将对不法的生产经营者以及少数地方“助纣为虐”的监管部门施加压力,监管“监管者”。
  (四)规范权力的行使,重塑政府公信力
  第一,作为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政府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二,加大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监管失职、渎职的成本。采取如失职、渎职即人罪等手段。第三,改变运动式、突击式的督查方式,使执法规范化、持续化。第四,形成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发挥人大在执法检查上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制约作用。第五,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及参与监督权。这将有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与腐败,且能更好地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第六,尊重和保护食品领域产权,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这不仅使得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加注重食品的质量与信誉,而且可以使生产经营者增加内外制约力量,致使其不会轻易突破底线。
  (五)彰显法治,重建道德、责任与信仰
  法治意味着法律要得到普遍的遵守,这就要求法律要有至上的地位和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治的彰显就是对法律无条件的遵守,对权力谨慎的行使,对权利充分的保障。传统中国是一个讲究道德的社会,而今人们不断在讨论的却是“道德滑坡”、“信仰缺失”。要重建道德、责任与信仰,首先要改革政治体制,形成新的政治伦理,培育权力责任心,使权力行使者不为利益、欲望所俘获而滥权腐败,使得官员能更好地体会到“权为民所赋”的理念;其次,要加快公民社会的培育,培养人们的社会公德意识;再次,要落实宪法与法律保障的各项权利,特别是言论自由,对社会风气与官员道德的败坏公开批评与讨论,树立社会正义与良知。最后,要重视政治权力责任心的培养,提高政治的品性。要认识到权力的存在是为了充分实现权利的,是手段而非目的。另外,对于宗教,我们要给予更多的包容、理解与自由,让内在信仰督促潜在的事故制造者们守住道德与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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