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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督察_论检察委员会工作、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的关系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仅制定、修改和完善了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还出台了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的规定。经过几年的研究和实践,这两项工作逐步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本文试图通过对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的考察来论述如何加强和理顺两种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以达到发挥整体优势的目的。
  关键词:检委会工作;检务督察;案件管理
  作者简介:熊发明,男,福建将乐人,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2.4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97-02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既是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指导和决策机构,也是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内部监督机构,它是通过民主决策来实现对检察工作的内部制约。由于检察委员会机构和人员都是松散型的,影响和削弱了它的议事、决策和监督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要继续深化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检察委员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以民主、高效、权威为目标,重点改革议决方式、优化决策体系、兑现责任机制。
  一、检察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主要工作
  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与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检察委员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一,它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一个不断创新完善的过程。检察委员会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为检察长民主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保障和检察业务监督、指导。其职能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议事和决策职能
   这是检察委员会体现其作为检察机关最高决策机构的本质特点,也是检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能。集中反映在对那些属重大案件和其他检察工作重大问题审议的重点和焦点内容的把握,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决定。
  (二)监督职能
   检察委员会除了对其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以外,还应当对在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中发现的其他违法办案情况进行监督。虽然,检察机关的内部有相关的制约机制约束,但出了问题就需要督促纠正,总结经验教训,建立纠错机制。所以需要从检察业务角度和加强检察人员管理上,来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三)管理职能
   检察委员会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机构,应充分发挥对检察人员和检察事务的管理能力。选拔、任用检察官是这项能力的集中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第一,选任检察官;第二,考核考评检察官的工作业绩;第三,研究决定检察人员法律职务的晋升;第四,学习和培训。这包括政治、业务理论学习和专门业务、技能培训。
  (四)调查职能
   检察委员会对办案人员执行法律的情况和办案的质量进行调查。如对检察官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检查是否有出现错立案、错捕、错诉等错误执法行为产生等。
  二、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一?案件管理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案件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案件管理是按照高检院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流程管理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的检察机关内部办案质量和效率管理体系。”《意见》指出:案件管理“以案件质量与效率管理为核心”。建立科学统一的执法办案流程管理制度,使案件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全程、适时监督。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其办事机构挂靠在研究室。案件管理工作有利于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提升执法规范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检务督察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福建省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实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条指出:“人民检察院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应当在检察长领导下,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从该条可以看出,检务督察制度是促使检察机关更加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具有发挥内部制衡、个案监督、宏观预警、惩戒启动功能,突出把执法办案的过程纳入检委会及检察长的监督视野,遵循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赋予督察机构“知、审、查、报”四项权能,并从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上与人民监督员制度互为补充、衔接,从而保证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实现。其主要作用是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办案纪律,保证检令畅通。
  三、正确处理检察委员会工作、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的相互关系
  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工作?笔者认为应当把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纳入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中考察论证,优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把案件管理、检务督察和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合署,都作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中应当规定:
  ?一?检务督察及案件管理应有的地位
   要保障检务督察及案件管理依法行使职权,就应当提升他们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虽然,《意见》和《规定》都赋予检务督察及案件管理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都无法改变检务督察及案件管理行使职权的性质,实际上更多是执行首长的行政命令,缺乏法律职责,不具有法律权威。由于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没有依托,不是独立的部门,和检察委员会也没有明确的隶属关系,职级权别都没有定位,其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就难以确立。因此,“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不仅直接关系到检察职权的行使,而且必然影响到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检察权的运行机制,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能力的提升,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功效。”[2]由此,应当解决机构和人员问题:一是将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并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成立独立的检察工作内部监督管理部门。二是选拔、考核政治素质高,精通检察理论和检察业务的专职检委会委员和检委会办事机构人员。
  ?二?统一规范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工作
   《意见》指出:“高检院已经开展的检务督察和我省即将开展的案件管理工作是有区别的。检务督察主要是针对检风检纪的内部监察制度,而案件管理制度则是以案件质量、效率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其已经把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在工作中存在的主次矛盾说得很明了,关键如何把两者有机衔接起来。首先,要修改和完善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规定,使其更符合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其次,要理顺检务督察、案件管理和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之间的制约和管理关系;其三,与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之间建立良好的业务协调关系。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大胆管理,科学管理。
  ?三?工作相互联系,信息共同享用
   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要经常和其他业务部门沟通联系,要力争做到“四个联系”、“四个沟通”:一是发现反映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情况及时联系;对拟撤案、拟不批捕或改变定性、删减事实等“八类重点案件”及时沟通。二是发现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私自接触的及时联系;对违反诉讼程序办案的及时沟通。三是发现办案人员私自占用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车辆、通讯设备等物品的及时联系;对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款物的及时沟通。四是发现办案人员泄露办案机密及其他检察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的及时联系;对超时限办案或办案效率不高的及时沟通。
  ?四?要建立和完善责任机制
   对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工作的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检务督察工作实施意见》和《案件管理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仍有空白和不完善之处,应当在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中加强。
  ?五?要建立和完善纠错机制
   要“对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和重点案件实施督察,对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进行考评分析,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违法办案行为以及追究错案责任,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执法公正。”
  ?六?建立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目前检察委员会也存在着机构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议事范围模糊不明确,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不能及时贯彻执行等突出问题。”为此,检委会对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提交的文件和事项要及时认真研究,提高议事和决策能力。对做出的决议事项要抓紧落实,提高决策成效。
  
  
  参考文献:
  [1] 宋军.中国独特的检察机制――检察委员会[N].检察日报,2008-05-30.
  [2] 张智辉. 应当重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N].检察日报,201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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