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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信贷投放_扩大范围做好服务破解农村信贷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指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与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相关联的所有因素及其他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动态的、均衡的系统。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问题的现状
  经济基础薄弱。资金外溢现象比较严重
  农业的弱质性和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农村金融具有交易成本高、风险大、回报率低的特点。此外,由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及邮政储蓄占有相当份额,前者出于对利润的追求必然将资金从农村通过其上级银行贷放;后者作为政策性银行运营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其在农村吸纳的资金也大部分流出于农村经济循环体系外。资金流动的必然规律作用加上有外流的渠道,导致了我国农村资金外溢现象比较严重,农村金融运行的整体生态环境不容乐观。
  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
  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滞后,社会信用文化缺失农村企业和农户的诚信意识、金融风险意识比较薄弱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远未形成。农村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和征信业发展缓慢,缺乏一个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金融企业难以获取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以便做出准确的信贷决策。农村的逃债躲债和赖债现象还比较严重,但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缺乏对债务人违约的制约。
  金融市场不健全
  与大中城市金融市场相比,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农村金融主体不健全。从1999年开始,农村信用社成了乡村地区惟一支持“三农”发展的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市场供求不平衡。一是总量供求不平衡。全国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中,农业贷款余额和乡镇企业贷款余额的占比呈下降趋势,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二是结构不合理。农村的生产性贷款多,消费性贷款少;短期贷款较多,中长期贷款基本没有。市场不完整、金融品种单一。农村基本上只有货币市场,而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极少。
  金融法律环境不完善
  当前与农村金融有关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尚不尽如人意。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未赋予债权人主动申请将债务人破产清偿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债务人的约束力;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也不甚规范,《个人破产法》缺失,不利于尊重和维护金融债权。有些县乡政府的法制意识不强,存在行政干预法律、以权代法的现象,执法效率低下。农贷企业缺乏金融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影响其守法和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能力。
  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议
  构建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金融机构、司法部门、农村企业和农户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机制,促进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良性互动发展,进而更好地推动新农村建设。
  加强地方政府主导,推动农村金融生态建设
  当地农村金融生态状况如何,关键是地方政府。在农村金融生态建设中,县乡政府应从以下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服务农村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建设农村企业担保制度、农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相关支农金融制度。采取动员会、党纪政纪、法律等形式强化清欠力度,引导和督促欠贷政府部门和人员制订还款计划,及时清偿欠款,维护政府信用。鼓励、扶持和规范与农村金融生态密切相关的一系列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社会信誉,推动农村经济金融的繁荣发展。
  建设征信体系,净化农村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建设,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建立健全数据体系,广泛向金融、税务、公安、房管、土地、车管、保险、商家采集客户信用资料。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畅通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放大担保倍数。
  健全金融法制,营造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良好法律环境
  基础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以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加强农村经济金融建设的立法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从根本上加大法律的威慑力。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地方政府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功能,支持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完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适当扩大其业务范围,使其真正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模式,适度放贷款管理权限,扩大县支行的信贷管理自主权,研究并制定县级及其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办法,加大对农业经济的扶持力度。农村信用社应以改革为契机,完善其结构管理、增强服务功能、创新信贷方式、优化信贷结构、增加服务品种、提高服务水平,同时相应的增加支农贷款的额度,合理确定支农贷款的期限,使之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吻合,以更好地支持农业发展。培育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在严厉打击高利贷和金融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在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激励和促进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有效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
  农村信贷需求的对策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副行长那洪生接收记者采访时,针对农村信贷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满足农村信贷需求的对策建议:
  (一)改进金融机构服务方式
  
  作为黑龙江省农村信贷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目前只有银行服务,而且产品结构和金融工具也有十分之一,主要是传统的存贷款和小额结算服务,且存贷款的创新品种很少,结算服务也难以突破地域的限制,结算渠道十分不畅。这种金融产品供给的短缺,不仅难以满足经济发达和城乡一体化程度高的地区的农民和各类经济组织对金融服务的需要,而且阻碍农村信用社拓展业务和扩大规模。农村信用社需要努力完善信贷、资金、结算及为农民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功能。大力开展中介服务,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另外,农村信用社在存款组织方面缺乏竞争意识和“生存”意识,虽然其具有贴近农民,直接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特点及制度优势,但从当前信用社运行结果看,很多农民并不愿意到信用社储蓄。因此,迫切需要农村信用社改进服务方式和自身经营状况,适应现代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开发多样性信货方式,满足不同类型农户的信贷需求
  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结构具有多层次性。从产业结构看,除了第一产业外,第二、第三产业在各地农村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从地区结构看,我国各地农村的经济发达程度差异较大。具体表现在人均收入水平、产业结构、城乡一体化水平等方面。从农村地区的经济主体结构来看,有独立从事纯粹农业活动的普 通农户,有以雇佣工身份参与经济活动的农户,有从事各种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还有各种类型的工商企业。经济结构的这种多层次性决定了农村地区金融需求的多元性特征。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不同情况,开发多样性信贷方式,满足不同类型农户的信贷需求。普通农户最为基本的金融需求是储蓄存款,多数农户因其生产规模小,一般不会有生产性贷款需求。有些生产规模较大的农户可能存在小额、短期的生产性贷款需求。雇工型农户,没有生产性贷款需求,其需求主要是储蓄存款需求。有些收入较高、金融意识较强的农户还存在一些金融投资需求,如人寿保险、证券投资等。个体经济组织最主要的金融需求是短期生产经营性贷款需求,贷款金额一般不太大。同时,有的跨社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经济组织还存在小额的资金结算需求。此外,各类农户都有潜在的消费贷款需求,用于子女上学、婚嫁、修建住房等。
  (三)扩大农户货款范围
  首先,扩大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范围。目前农户从信用社最易得到的贷款是存单抵押贷款,这种贷款方式限制了农民的贷款需求,因为拥有存单的人对贷款的需求很少,而没有存单的人对贷款的需求更多,所以这部分农户向信用社贷款时往往借别人的存单作抵押。因此,我们建议可以向这部分农户发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次,向农户发放长期的投资贷款。信用社可以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农民发展生产的需要,在优先解决农户种养业资金需要的同时,积极支持农户和个体工商业者从事多种经营。再次,向农民发放消费贷款。信用社应注意进行贷款品种和方式的创新,积极开办农户需要的建房、教育、大额消费品等消费型贷款,以满足农民调剂资金余缺的需求。
  (四)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农户贷款配套政策
  需要尽快建立农户、个体经济以及私营企业的个人信用咨询系统,通过完善个人经济档案和账户管理,加强对农民贷款的跟踪管理,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多方筹集农民贷款担保基金,建立农户贷款担保体系,分散农户贷款风险。积极发挥村级信用代办员调查情况、反馈信息、代办手续的作用,保证对农户的信贷支持。农户贷款具有明显的政策性支农性质,比较其他贷款,成本高、收益低。国内外经验表明,它的利率应略高于市场均衡利率,才能调动贷款发放者的积极性,按照供需原理,市场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利差部分应通过政策补贴的方式来弥补。同时对农信社经营小额农业贷款所获得的利息减免营业税,降低所得税等;努力发展农业保险,对非人为因素而发生的损失给予农户适当补偿,提高农户贷款的安全系数;由地方政府、农村信用社共同出资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基金,以解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补偿问题。
  在中国,要解决好农民问题,首先必须解决农民致富的启动资金问题。向农民发放小额贷款正是交给农民一把致富的金钥匙。它对农村基层党的组织、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是一次非常好的尝试。
  链接――
  农村金融改革历程
  ?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出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拉开新一轮农信社改革序幕。
  ?2005年5月,央行明确4省进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成立7家小额信贷试点公司。
  ?2006年7月,农业银行的基本改革路径确定,主要原则是“整体改制,服务三农,择机上市”等。
  ?2006年12月31日,邮政储蓄银行挂牌,不承担政策性业务,主要定位于服务农村金融。
  ?2006年底,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启动。银监会批准农发行开始农业综合开发业务。
  ?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资金互助组织、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纳入试点范围。
  ?2007年1月,银监会颁布《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1月,银监会颁布《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3月1日,中国第一批四家农村金融机构挂牌成立。
  ?2007年3月9日,中国第一家全部由农民自愿人股组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挂牌营业。
  ?2007年8月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2007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村镇银行等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国31个省(区、市)。
  ?2008年05月08日,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四类农村金融机构相关政策。
  ?2008年05月08日,银监会央行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009年6月银监会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2010年6月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标签:信贷 对策 做好 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