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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定案规则_间接证据案件的定案规则探析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间接证据不能像直接证据那样一步到位地证明案件事实,而是需要通过推理来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因此,间接证据案件更加考验法官的分析和推理能力。两高三部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3条确定了间接证据案件的证明标准,其中也涉及到定案规则层面的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探讨的所谓定案规则,并非是指证据的证明力规则,而是引导法官正确开展证据分析和推理进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论规则。此类规则当然也对侦查和起诉阶段的证据收集和审判准备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一、单项证据的审查判断及证据分析规则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在诉讼证明领域,为了确保案件事实(论证结论)的真实性,首先需要确保证据(论证前提)的真实性,这是逻辑推理的基本要求。《规定》第33条第1项要求,“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就是为了确保单项证据具备真实性。当然该项规定还强调单项证据具有关联性,即能够作为据以定案的根据。
   在刑事诉讼证明领域,为了确保单项证据具备证据资格,需要确保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于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属于程序性审查,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均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证据关联性和真实性问题的审查属于实质性审查,这也是本文所关注的重点。同时,单项间接证据只有做出推论,才能发挥其证明价值。对于间接证据的证据分析,既要注重证据的表层含义,更要尽量挖掘证据的深层价值。
   (一)证据关联性的审查
   为了确定特定的物证等间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主要应当考察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该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第二,该证据使案件事实更有可能或更不可能。[1]简言之,物证(等间接证据)及其推论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严格的、无可置疑的关联。
   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据价值的分析密切相关。尤其是对于物证等间接证据,只有通过此类证据的推论,才能判断其是否与最终的待证事实是否相关。同时,间接证据的证明通常需要涉及连续性的推论,即由多项间接证据通过前后相继的证明来最终证明某项主张。因此,有关物证等间接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还需要结合相关的证据进行。
   (二)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之所以强调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主要是为了避免伪造证据(主要指物证)以及有意或者无意地对证据做出错误的分析或者解释结论(主要指鉴定结论)。对于前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证明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案件存在关联,侦查人员可能伪造有罪证据。据美国学者的统计,在毒品案件中,检察官拒绝提起公诉的90%以上的重罪案件都涉及到警方错误扣押的证据。[2]对于后一种情形,鉴定人员可能为了迎合控方需求而故意地伪造鉴定结论或者隐藏无罪的科学证据,此外,鉴定人员还可能因为遭到污染的检材、无意的实验室错误、巧合或者误将存在问题的鉴定技术视为有效的鉴定技术而得出错误的鉴定结论。[3]
   为了避免伪造的物证以假乱真以及物证的鉴定结论出现错误,需要将物证和鉴定结论本身视为待证的证据材料,进而得到相关证据的确证。例如,在杀人案件中,从被告人身上发现的带血尖刀作为物证,就属于典型的间接证据,从中可以做出重要的推论,不过,发现该间接证据的事实必须得到某人(实践中通常是发现并提取该证据的现场勘查人员)的证实。
   (三)证据价值的分析
   证据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外在形态,更在于其内在蕴含的信息。对于指纹、血迹等能够进行同一认定的痕迹物证,只要具备条件,就应当进行同一鉴定。如果仅仅收集此类证据,但却没有进行同一鉴定,上述证据就无法发挥预期的证明价值,或者仅能发挥部分证明价值,进而可能导致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需要通过推理得出的推论体现出来。间接证据的推理必须符合逻辑规则和经验,进而确保推理结论具有可靠性和准确性。《规定》第33条第5项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使用诉讼证据进行推理的过程必须立足于公认的推理原则。在事实认定领域,论证的形式通常是演绎推理。演绎推理需要涉及作为推理前提的一般法则,威格摩就此指出,“如果特定的证据推论立足于可以得到科学确证的一般法则,那么为了确保证据推论的可靠性,针对推理前提和推理过程开展批判分析就具有重要的作用。”[4]例如,对于以下主张,“鉴定人员通过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DNA分析确定了该血迹与某人的关联,进而证明该人是犯罪嫌疑人。”这个主张可能显得过于宽泛,事实裁判者需要立足于一个更加准确的主张,“一名适格的鉴定人员按照规范的程序对在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DNA分析确定了该血迹与某人的关联,进而证明该人是犯罪嫌疑人。”
   二、单组证据的整序规则
   犯罪事实包含一系列关联的行为和事件,这些行为和事件都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基于论证的方便,如果将整个犯罪事实视为一个整体,就可以将各个行为和事件称为原子事实。因此,证据整序就是围绕着作为犯罪事实组成部分的原子事实来进行的,由此整序之后的证据就可以被称为单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类证据,其中间接证据主要涉及物证、书证、鉴定结论以及并未直接证实犯罪行为的言辞证据和视听资料。对于犯罪事实中的同一个原子事实,通常可能存在多项间接证据予以证实。对于此类间接证据及推论,有必要通过比对分析确定各个证据及推论的可靠性和证明价值,进而整合各项证据及推论所包含的信息,形成证明特定原子事实的单组证据,从而最大限度地获取有关该原子事实的全面信息。
   《规定》第33条第2项要求,“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就物证(等间接证据)尤其是物证(等间接证据)的推论而言,证据以及证据的推论之间必须能够相互协调,和谐共处,并且能够彼此之间相互支持。退一步讲,证据以及证据的推论之间不能存在实质性的矛盾。
   例如,在一个室内杀人案件现场,现场地面上及一名女性被害人的身上存在多处血迹,警方在现场发现了一把刀刃上带有血迹的木把单刃刀、一只带有血迹的白色线手套。这些物证都是该案中关键性的证据。通过DNA鉴定,最终确定现场单刃刀表面的血迹、被害人身上以及现场地面上的多处血迹均为被害人所留,白色线手套上的血迹为被告人某甲所留,而现场地面上的一处血迹还包含被告人DNA与被害人DNA的混合分型。尸检结论证实,被害人系被单刃锐器刺中胸部而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活体照片证实,被告人某甲的右手存在一处损伤,系锐器伤。
   就被告人杀害被害人这一关键性的原子事实而言,存在血迹、带有血迹的单刃刀和带有血迹的白色线手套等物证,经鉴定后,确定现场血迹包含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血迹,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曾流血;单刃刀上面的血迹为被害人所留,结合被害人被单刃锐器刺死的尸检结论,能够证实该单刃刀即为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工具;线手套上面的血迹为被告人所留,结合被告人右手存在损伤的情况,可以证实被告人在犯罪当时受伤流血,该情况与现场地面上存在被告人血迹的情况相印证。通过对上述证据及推论进行整序分析,可以证实,被告人佩戴线手套持单刃刀刺杀被害人,同时误伤自己的手部。
   通过单组证据的分析,能够整合有关原子事实的各项证据及推论,最大限度地发挥证据及推论的证明价值,及时发现证据及推论之间的矛盾并作出合理的解释。与此同时,这种围绕原子事实的证据整序工作,也有助于明确证据分析的基本思路,从而系统地构筑诉讼证明体系。
   三、证据体系的构建规则
   《规定》第33条第2项要求,“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在针对原子事实的单组证据展开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获得了整个犯罪事实所包含的各项原子事实的各组证据,接下来的任务就是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
   就证据体系的完整性而言,既要确保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都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又要确保相关的量刑事实亦有证据予以证实。除了证据体系的完整性之外,还需要确保证据体系具有系统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为了确定原子事实的先后顺序,进而形成系统的证据体系,可以参考比威尔和加德纳提出的事件分析方法。具体言之,使用事件分析方法开展犯罪现场重建的基本步骤包括:全面收集证据;确定特定的原子事实(及时间片段);确定原子事实之间的相互关联;确定相关原子事实的时序,确定整个事件的流程;确定所有可能的时序,通过审查所有的证据来消除证据之间内在的矛盾;基于原子事实之间的时序,最终确定所有事件的次序;确定整个事体的流程图,并且证实上述时序的正确性。[5]
   当面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时,事实裁判者可以基于犯罪要素对整个犯罪事实进行全面分析,尽可能将犯罪事实分解为更多的原子事实,这就为原子事实的排序工作提供了基础,并且有助于理清原子事实的发生顺序。在利用基本的犯罪要素理念形成大概的时间链条之后,接下来就需要整合从证据和证据推论中获得的信息,并且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机的组织,进而确定原子事实的时间链条,最终围绕各项原子事实形成系统的证据体系。不难发现,整个事件分析的基础仍然是证据,正是各项证据提供了有关原子事实的时间和时序方面的信息,进而确定原子事实的具体时间,并且确定不同原子事实的先后顺序。
   四、论证结论的证伪规则
   在间接证据案件中,基于间接证据进行推理可能产生多种逻辑谬误,既包括虚假肯定的错误,也包括虚假否定的错误。就具体的结果而言,虚假肯定的错误将会导致错误的定罪裁决,虚假否定的错误将会导致错误的无罪裁决。为了避免错误的论证结论,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既要关注正向论证,又要进行必要的证伪分析,因为证伪分析能够有效地识别出推理存在的谬误。正是有鉴于此,波普尔才将“猜想与反驳”这种批判的方法视为检验真理的方法,并试图“通过消除谬误来测定真理”。[6]由于间接证据案件的证明过程是由推理达致证明,因此在推理的每个步骤都应当进行证伪分析。证伪分析对于避免虚假肯定的错误和虚假否定的错误而言同样重要。
   虚假肯定的原因主要是遗漏其他可能性,或者忽视意外因素。在诉讼证明领域,为了基于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除了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之外,还必须完全否定被告人无辜的可能性,并且无法对被告人有罪之外的所有其他合理假说做出解释。虚假否定的原因主要是未能合理地认识“合理怀疑”。如果对“合理怀疑”的理解存在偏差,将幻想的或者虚无缥缈的可能性视为合理怀疑,就可能导致虚假否定的错误。
   为了避免证据推理过程存在虚假肯定或者虚假否定的谬误,进而避免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存在偏差甚至错误,《规定》第33条第4项要求,“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从证伪的角度看,间接证据案件能够通过反复论证来证实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具有真实性,而直接证据案件却无法予以证伪,这也反映出间接证据案件在论证结论(即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方面具有更可靠的保障。
   基于对诉讼论证过程及结论的证伪分析,如果对于间接证据的真实性、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证据体系的完整性等问题存在任何合理的怀疑,就应当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毕竟“错误地裁定无罪比错误地裁定有罪更为安全。”[7]
  
  
  注释:
   [1][美]罗纳德?艾伦等著:《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152页。
   [2][美]布莱恩?福斯特:《司法错误论:性质、来源与救济》,刘静坤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页。
   [3][美]布莱恩?福斯特:《司法错误论:性质、来源与救济》,刘静坤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Terence Anderson et al., Analysis of Evidence,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91, 45.
   [5]Tom Bevel and Ross Gardner,Bloodstain Pattern Analysis:With an Introduction to 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Third Edition,CRC Press,2008.
   [6][英]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
   [7]WILLIAM WILLS, AN ESSAY ON THE PRINCIPLES OF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171 (1853). 转引自Kevin Jon Heller, The Cognitive Psychology of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Michigan Law Review, Vol. 10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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