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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目击者启事

时间:2017-05-1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诉权之流浪汉

湖北无名流浪汉交通事故身亡 救助站获赔6万

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近日以调解方式,圆满审结了湖北省首例无名流浪汉交通事故赔偿案。

被告人卢某、彭某向原告宜昌市救助管理站支付了62000元赔偿款。

今年6月6日晚,宜昌市伍家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无名流浪汉当场身亡。后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为由,将肇事司机向伍家岗区法院提起公诉,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卢某和车主彭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伍家岗区法院在受理该案时认为,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社会救助的组织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了一定的食物、住宿及医疗救治,保障了流浪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在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无法查明、也无法找到其亲属的情况下,救助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其提起诉讼,进一步维护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肇事司机卢某和车主彭某同意赔偿62000元,其中2000元系为流浪汉支付的丧葬费用。

目前,彭某和卢某已将赔偿款支付给救助站。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法院要求救助站将这6万元赔偿款专账专户保存一定年限后方可使用,而且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如果今后找到死者的亲属,而他们对上述协商结果不满意,仍可重新提起诉讼。

二、

2006年6月16日,湘北小城临湘突然冒出一条爆炸性新闻:该市救助站代一名因车祸殒命的流浪汉打官司,向肇事司机所属单位和保险公司索赔25万元。临湘市人民法院已于16日,开庭审理。

半年前,一名流浪汉在107国道1419KM界碑羊楼司附近遇车祸身亡,当地交警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公布消息寻找死者家属,至今无人上门认领。

由于身份无法确认,无人替其维权。在当地交警部门和检察院的支持下,救助站以职能部门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向肇事司机和其保险公司索赔25万。 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死亡流浪汉的合法权益该由谁来维护?救助站有无资格提起诉讼?赔偿标准怎么确定?发生在临湘的这起普通车祸,引发了法律专家和社会的关注和思考。这是继江苏高淳首例民政局为遇难流浪汉索赔后,迄今为止全国首例救助站为无名死亡流浪汉维权的案件。

由于救助站(为民政局下属单位)代遇难流浪汉打官司在全国尚属首例,故这一系列疑问在法律上也未有定论,此举是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一次勇敢尝试,还是救助站越权追索?孰是孰非,一时难辩。

庭审双方各执一辞

6月16日,临湘法院第二审判庭内座无虚席,国内首例救助站为遇难流浪汉索赔案在此处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救助站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开展了激烈辩论。“民政局救助站不是死者近亲属,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起诉。”庭审一开始,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就对民政局救助站的身份提出了质疑。被告认为,自然人遭受侵害后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的原告救助站与本案受害人不存在近亲属关系,因此,原告没有资格提起诉讼。

原告代理人汤律师则指出,2003年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为原告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原告现在并无直接证明其与死者有关系,但可以证明民政局对于该死者死后有安葬、保存骨灰等义务。

此外,被告还以超出诉讼时效、原告无证据证明死者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等理由与原告民政局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被告认为,罗胜凯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无名氏死亡,至于无名氏的死亡是否系罗胜凯的原因而直接导致,暂且不提,但虽然本案的原告当是无名氏的父母、子女、亲属等,而临湘市救助站作为政府设立的专门救助机构,其职责是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所以所谓的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实施基本的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有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以上情形的,不属于救助的对象。

被告认为,救助站首先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实行救助,包括食品、住所、医治。被告方认为,受害人在临湘救助站所管辖的羊楼司流浪乞讨数日,但救助站并未实施救助,致使深夜发生交通事故。并且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救助站有代为行使维权的职责。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驳回救助站的诉讼请求。其次,被告还认为流浪汉不知其出生年月,家庭性质、户口性质,仅以推定来确定受害标准,显然与法不符。

庭审进行了近4个小时,临湘法院民一庭的审判长表示,因此案案情重大,他们将在近期宣判。“这个案子确实很敏感,但是既然受理了,就要判出个结果,预计此案比江苏高淳的类

似案件要判得早!”。

无名男子命殒车轮

2005年11月12日晚,在湘鄂交界小镇羊楼司,一声急促的刹车声划破了夜空的宁静。一辆牌号为鄂A81927的中型厢式货车,从武汉出发沿107国道驶入湖南境内。凌晨0时54分,驾驶员罗胜凯在1419KM路段发现前方300米处有一男子立于道路中央,便立即减速,准备从其右侧超越。不料此人突然迎面向货车方向疾走,罗胜凯驾车避让不及,货车保险杠右侧撞上该男子,致其受伤倒地。

“当时那男子浑身是血,还有微薄呼吸,后来交警和120急救车将他送到医院抢救去了!”羊楼司镇供销社副主任沈刘炎是这起交通事故的目击者,他的家就在事发现场对面。他说:“那天凌晨1时多,我出门上厕所,正好目睹了那场惨祸。”

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3中队警官张万清向记者证实了以上说法。据他回忆,事发时他正在值班,司机是跑到他值班室报警的。

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后,一致认为,虽然路面有雾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但是司机罗凯胜当时的驾车速度确实很快,在遭遇此突发情况时,判断失误、应急措施不当,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当日,罗凯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11月25日,罗胜凯被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4月底,临湘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罗有期徒刑18个月,并已提起民事诉讼。

死者系流浪者身份不明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经多方核查,仍无法确认死者身份。为扩大查找范围,交警通过当地电台发布认尸启事,但在规定期限内却无人认领。

此次事故的目击者、羊楼司镇供销社副主任沈刘炎认为:那名死者可能是精神病患者。据他介绍,死者生前几天曾在107国道附近活动,“他(死者)好几天都在垃圾堆里寻找食物,衣衫不整、头发散乱。不说话,也从不向路人讨要,精神显得有点不正常。”

因为找不到死者家属,警方只得将无名流浪汉埋葬,以便今后家属辨认和鉴定。由于流浪汉身份特殊,肇事方拒绝对死者赔偿。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交警苏纯纲、谢先说,“车子一旦放了,资金没到位,我们找谁去?不排除死者的家属日后会找上门,流浪汉也是人,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苏纯纲当交警快20年了,但是面对这种情况还是头一遭。他对记者说,交警部门每年都会碰到一两起流浪汉被车轧死的事故,但一般肇事司机都逃逸了,索赔更无从谈起。

苏纯刚说:“法律规定交警扣车时间有期限,期限到了,交警将无条件放车。如果肇事方未主动去医院支付伤者医疗费,交警有义务告知伤者到人民法院对肇事车辆做诉前财产保全(即请求法院扣押车辆以保证治疗费用)。”

救助站代打官司索赔

事情最终还是有了转机:2006年3月下旬,谢先无意中在网络上浏览到一条社会新闻,广东省曾出台一条处置流浪汉无名尸的办法,江苏高淳也出现过一起类似事件。经过商议,谢、苏两人将他们希望为这名无名流浪汉索赔的想法,上报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很快,他们得到了上级的口头回复:已将此事反映到临湘市检察院。

最终,临湘交警部门和检察机关经过深思熟虑认为,从人性化角度而言,尽管受害者系流浪汉,但其生命健康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盲目处置。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也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因此,交警和检察机关督促临湘救助站替这名流浪汉维权。4月12日,临湘市救助站正式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为这名遇难的无名流浪汉维权,并提出了25万元的索赔金。

4月12日,临湘市检察院向该市民政局和救助站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提起对无名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根据有关规定,民政局和救助站是其法定管理工作机构,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无名流浪汉的赔偿费可由民政部门保存,所得赔偿款项专户专账提存,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接到《建议书》的当天下午,临湘市民政局和其下属单位——救助站立即召开会议,并请来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汤德良商议。随后救助站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肇事车辆所属的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和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起诉状称,根据《办法》规定,原告临湘市救助站系法定的管理机构,应充分保障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人员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受害人无名流浪汉死亡补偿费17.3万元,赔偿因丧葬、救治及推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7.5万元。请求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对第一被告赔偿金额限额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主体资格引争议

谁为无名遇难流浪汉维权?临湘市政法界人士和原告律师汤德良均表示,目前法律上没有具体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上也没有具体做法可循,这也是该案最大的意义所在。

首先,救助站成为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是争论的第一焦点。对此,临湘市民政局显得异常敏感和低调。他们认为,作为社会流浪人员的救助机构,为死亡流浪汉维权合理、合法。肇事

车主一方则认为,流浪汉的家属没出现,现在缺乏赔偿对象,而民政局救助站并非流浪汉的近亲属,替死亡流浪汉索赔于法无据。

救助站委托的代理律师汤德良说:“救助站相当于流浪汉的娘家,娘家人当原告来主张权益我认为比较合适。”

而另外一种观点则恰恰相反:他们认为,在流浪乞讨人员人身权利遭受侵害时,民政部门可帮其主张权利,但当流浪汉实施侵权行为时,谁又能为他们承担责任?这同样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据了解,临湘市交警部门曾专门就此问题请示了岳阳市交警支队,裁定尚不明确。肇事司机的代理律师据此认为,流浪汉作为乞讨人员,其衣食来源都没有着落,最多只能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和相关的丧葬费用。

对于这个问题,记者对四川大学法律专业在读硕士蒋国华进行了采访。他个人认为,由于流浪乞讨人员长期在城市流浪乞讨,从最大限度维护流浪乞讨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来看,可以比照城镇居民上一年的收入标准来确定索赔数额较为合理。

这笔丧葬费和赔偿金如何处置?如果法院判救助站胜诉,25万余元的丧葬费和赔偿金该如何处置?这笔钱该归谁所有?是放在交警部门还是民政部门?

临湘交警部门认为,钱可由他们代为保管,不排除流浪汉的亲属日后会找上门。但临湘市检察院称,官司胜诉后,所得赔偿应专户专账提存,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本报特派记者 陈安庆

专家说法

如果救助站索赔成功,将是对流浪汉和家属的尊重,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如果若干年之内找不到家属,这笔钱还是由民政部门作为救助基金,用于救助其他需要帮助的人群比较合适。“这起案例暴露出社会救助体系的空白,我们应该立法或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尽早填补上这块空白。”方向新说。

——湖南省社科院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方向新教授

要解决诉讼主体问题,只有寄希望于修改法规,或是出台新的法律解释。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

谁的权利和利益被侵犯了,就要由谁来加以追索。现在恰巧是权利人和利益人不存在,谁又有权来维护这些公民的权利?这个问题遭遇现有法律的空白。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应该有更细致的社会功能。流浪汉问题,应该由一个常设法律援救单位来解决,那才是正本清源。 ——著名中国问题学者巩胜利

篇二:2009届备战高考语文资料合集双页

3.语意:

哄 hōng(许多人同时发出声音)哄堂大笑 哄抢 强 qiáng

hǒng(骗)哄骗 qiǎng(勉强)强颜欢笑 强词夺理 h?ng(吵闹)起哄 一哄而散 jiàng 倔强 强嘴 着 zhāo(同“招”)着数 花着 累 l?i 累赘 硕果累累 zháo(感受;受到)着凉 着急 着慌lěi 拖累 累积 牵累 连累 zhu? 着手 着陆 着落着笔lai(疲劳)劳累

称 chēng 差 chā(书)差别 差价 差强人意qiáng chang(同“秤”)尺量称称 chà(口)差劲 差不多chan(适合;相当)称职 称心 称体裁衣 chāi 差遣 差事 差使 信差 cī 参差

臭 xiù(气味)乳臭 铜臭挨 āi 挨近 挨家挨户 挨个 ch?uái(遭受;拖延)挨打 挨时间 禁 jīn(禁受;忍住)弱不禁风 忍俊不禁 结 jiē(长出) 树结果 结实 jìn 禁止 禁令 禁忌 禁闭 ji? 尽 jǐn 尽管 尽快 尽量 横 h?ng

jìn 尽力 尽情 尽心 尽职 hang蛮横 横财 横祸 横暴 供 gōng 场 cháng 场院 一场大战 g?ng(迷信;办案)供认 供奉 供职chǎng

弹 dàn(与军事有关) 丧 sāng(与死了人有关)丧钟 丧乱 tán sàng

角 jiǎo 口角(嘴边) 渐 jiān 渐染 西风东渐 ju? 角斗 角逐 角色 口角(争吵) 角力jiàn

创 chuāng 创伤 重创 创巨痛深 创痍 予 yú(我) 予取予求 chuàng yǔ

纤 xiān(细)纤弱 纤细 纤维 靡 mí(浪费)奢靡 靡费 qiàn(拉船的绳)纤夫 拉纤 mǐ

中 zhōng中看 中听 擂 l?i 擂鼓 zh?ng(正对上;受到)中肯 中意 中伤lai 打擂 擂台

应 yīng(答应;应该)应当 应许 应允 应届 载 zǎi(记载;年)登载 一年半载 yìngzài 载体 载歌载舞 承载 鲜 xiān(新鲜)屡见不鲜 时鲜 xiǎn(少)鲜为人知 寡廉鲜耻

错 别 字

几种方法:

1.注意形近字的区别,把偏旁与字意联系起来记忆。通过换用相异偏旁的字来比较哪个更对。 2.注意同音字的区别,设法换用同音字或近音字来比较。 3.也可以试着自己默写一下。

4.平时默错的,练习中没看出来的错别字和看错的正确字,要特别小心。 6.《优化》上册有整理。 单写:

向往 想望 喝彩 神采 歉收 气概 慷慨 坐落 慌乱兵荒马乱 陈规 墨守成规陨落殒身不恤 赝品 义愤填膺度假渡过难关 提名 金榜题名精心漫不经心 具备 万事俱备自负自负盈亏 正规 步入正轨做客作客他乡 妥协 胁从不问珠联璧合 株连九族 山洪暴发 过度疲劳 过渡时期 终身大事 头昏脑涨 通货膨胀 水涨船高 唯物辩证 辨证施治 梳妆打扮 挟嫌报复 远大抱负 自命不凡 例行公事 厉行节约 欢呼雀跃 按部就班(按照) 安步当车(安闲) 成群结队(队伍) 独出心裁(心里) 真知灼见(明亮) 远见卓识(高明) 行将就木(将) 心心相印(符合) 蜂拥而至(拥挤) 掌声迭起(多次) 察言观色(语言) 和颜悦色(脸色) 一脉相承(继承) 相辅相成(成功) 闻过则喜(听说) 文过饰非(掩饰) 瑕不掩瑜(缺点) 名闻遐迩(远) 沧桑 厮杀 废弛 驰名座谈 嫁接 稼穑 接洽轻慢轻歌曼舞 变换 变幻莫测截流开源节流 旁证 旁征博引渊源源远流长 声张 伸张正义收益受益匪浅 势力 势利小人殉情徇情枉法 提纲 提纲挈领革命爆发 暴发户爆发力 奋斗终生 质地坚韧 坚忍不拔 环境清静 耳根清净 流芳百世 乔装改扮 立案侦查 军事侦察 自鸣得意 传诵事迹 传颂英雄 声名鹊起 协调关系 关系谐调 前倨后恭(恭敬) 鞠躬尽瘁(自身)循序渐进(前进) 不假思索(借助)寥若晨星(早晨) 良辰美景(时辰)以逸待劳(等待) 责无旁贷(推卸)层峦叠嶂(重叠) 名门望族(名望)一如既往(已经) 继往开来(继承)计日程功(工程) 胸无城府(心机)法治社会(治理) 健全法制(制度)目不暇接(空闲) 一筹莫展(方法)

水泄不通宣泄 泄露 一泻千里倾泻

委曲求全曲意逢迎曲突徙薪(使??弯曲)曲高和寡(曲调) 理屈词穷(理亏) 卑躬屈膝首屈一指(弯下) 屈指可数 能屈能伸(屈服)佶屈聱牙 原物璧还金碧辉煌蓬荜生辉壁立千仞

纵容:不加制止 怂恿:鼓动别人做

4.这些反映20世纪二三十年代广州风貌的老照片,是他用了近十年的时间千辛万苦才(收集、搜集√)到的。最近,他决定举办一个小型展览。

搜集:到处寻找(事物)并聚集在一起 (花费一定心血) 收集:使聚集在一起 这一家的小夫妻是喝咖啡的爱好者,平时喜欢收集各种各样的咖啡来品尝。 这种航天器进入太空轨道后,便自动开始工作,可以搜集到来自各个方面的信息。

5.县教委编发的《简报》,已按时(呈报、报送√)县委、县政府以及县里其他局(委)等有关部门。 呈报:报告上级 报送:报告上级,送达(平级)

6.看到经过了(鼎盛、全盛√)时期的古典文学作品已经不再有往日的辉煌,正在一点点地被其他形式的作品侵蚀。 鼎盛:正当兴盛 全盛:极其兴盛 四、范围不同:(搭配习惯)

例:端午节,民间有在身上挂香荷包的习俗,据说,这样可以(驱除、祛除√)疾病。 祛除:除去(疾病、邪魔);驱除:赶走,除掉。选“祛除”

1.国际泳联宣布,将在4月初于莫斯科举行的第六届世界短池游泳锦标赛上(实行、施行√)尿检和血检相结合的药检手段。

施行:按某种方式或办法去做;法令、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执行 实行:用行动实现(纲领、政策、计划) 人大常委会决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确定病情之后,主治医师王教授决定立即给他施行手术。

2.只要是那些彰显正义、美德,代表了先进文明的人,都有(权力、权利√)得到树碑殊荣。 权利:权力和利益权力:对事物指挥、支配的力量

3.长春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实用双向汉语大辞典》词条多达6万余条,(包括√、囊括)了现代汉语绝大多数词汇。

囊括:全部包括与“绝大多数”矛盾

4.领导干部应当深入群众,和群众打成一片,真正(体恤、体察√)民情。 体察:体验、观察 体恤:同情、照顾 可搭配“百姓”

5.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屯聚√、囤聚)大量兵力,伺机大规模侵犯巴勒斯坦控制区。 屯聚:聚集(人马) 囤聚:储存聚集(货物)

6.现代人时常这样欺骗自己:明明是孤独,却要用另一种可怜的方式(掩盖、掩饰√)着,不能坦然面对。

掩饰:设法掩盖(真实的情况) 掩盖:遮盖;隐瞒

7.依我看,你们出版的这本书编辑体例毫无新意,显得十分陈腐。× 陈腐:陈旧腐朽 “体例”只能“陈旧”,不能“腐朽”

8.修复二环路时,选定前门大街为防裂(实验√、试验)区,以为北京市市区道路的维修提供参考数据。

力。

防:防备 抵:抵抗 前面陈述的“爆发”,所以用“防御”更好 3.谁会成为内地版《射雕英雄传》中八支歌曲的演唱者,6月将见(端倪、端详√)。 详:详情 倪:眉目

4.为了侦破“1?26”特大银行抢劫案,我公安人员(查访√、察访)了大量目击者,从中发现了一些破案的线索。查:调查(案情) 察:观察(民情) 5.经由冯雪峰(引见√、引荐),我拜访了大病初愈的鲁迅先生。

见:见面 荐:推荐 此处是“使彼此认识”,用“见面”就可以了 6.该报在征文(启事√、启示)中明确规定,投稿截止日期是6月5日。 事:事情(招领启事、寻人启事)示:给??看,启发

7.做生意必须合法经营,并照章纳税,决不能靠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偷税漏税来(营利√、盈利)。 营:谋求(强调目的) 盈:获得(强调结果) 8.2000年秋季,高中教学将使用重新(审定、审订√)的教材。 审定:审查决定(计划) 审订:审阅修订(书稿)

9.一个人应该从多方面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但首先要做到的是(品行√、品性)端正。 行:行为 性:性格 “行为”跟“端正”搭配

篇三:悬赏 广告

悬赏 广告

论悬赏广告

【内容提要】悬赏广告现象在当代社会出现越来越多。其法律性质如何,到底有无效力,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有争议,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否定悬赏广告有效的学者,往往认为“契约说”不足,而对“单独行为说”又不加以承认。笔者试从“契约说”的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加以探讨,肯定悬赏广告的有效性,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以期司法实践中的一致。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独行为说,意思表示,等价有偿

一、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总第42期)发表了《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该案涉及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悬赏广告现象。悬赏广告自古有之,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其方法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原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资源网:寻找目击者启事)电视传播等;内容广泛,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实践情况如此复杂,法律上又没有规定,而民法上悬赏广告理论有颇多争端,致使实务界处理此类案件甚感棘手。最近,新闻媒体又对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件进行炒作,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引起讨论。借此,应当在理论上对悬赏广告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

二、有关悬赏广告的典型案例

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的案情是,1996年9月21日晚,莱阳市伊达实业公司经理王云辉下班时不慎将自己的皮包遗失在某公司门口,内有手持电话机一部,现金7100元,还有信用卡、单据、身份证和240吨化工原料的原始化验单。为了找回遗失物,王云辉打印了约20份寻物启事,张贴于街头和遗失地点周围的建筑物上,并在广播电台播出,均明确表示:"如有拾到包者,愿酬谢人民币1万元;有提供线索者,愿酬谢人民币3000元。"董仁帅拾得该皮包,称其另有人拾得皮包,自己是提供线索者,要王云辉支付1.3万元。王云辉只同意给1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成。王云辉报警,公安机关传唤董仁帅,并将董拾得的皮包等物扣押,并以敲诈勒索为由对董予以行政处罚。1996年12月19日,董仁帅向莱阳市法院起诉,请求伊达实业公司履行付酬义务。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发出寻物启事,明示了对捡到者的酬金数额,属内容合法的

悬赏广告,应当履行;原告捡到包后又得知寻物启事的内容,即与被告联系并核对实物,是该广告的相对人,有权利享受酬金。双方就酬金数额的争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一审判决原告将拾得物归还被告,被告按约给付原告酬金1万元。王云辉不服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关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的规定,认为遗失物的拾得人负有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法定义务,没有向遗失人请求报酬的权利,故判决: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董仁帅要求王云辉给付1万元酬金的诉讼请求。

近几年来,悬赏广告纠纷案件并非仅此一例,另外相关的案例还有:

其一,原告于1996年3月5日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10万元,各种票据等计款8万余元,发现后,立即在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声称对拾到并归还者给付1.5万元报酬。10天后,被告在回家的路上拾到该提包,当即前往原告指定的地点,要求原告在接受提包的时候,必须兑现给付1.5万元的承诺。原告否认自己的承诺,只同意给付2000元;经有关部门调解,原告只同意提到1万元,故被告以原告不兑现承诺给付1.5万元为由,坚持不返还提包。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原告给付被告1.5万元,被告将拾得的提包返还原告。

其二,1996年1月,安徽汇通商厦与合肥市百货大楼等商家共同发起“坚决不卖假货”的倡议书,公开承诺“商品计量,少一罚十;商品质量,假一罚十;商品价格,暴一罚十”。消费者王志明到该商厦知假买假,在取得了购买的商品确系假货的证据后,向汇通商厦索赔,被拒绝,后向合肥市市中区法院起诉,要求汇通商厦给予货款价格十倍的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汇通商厦知假售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关于商品质量假一罚十的承诺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原告、被告均不服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汇通商厦的销售行为合法,没有以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仅判决汇通商厦返还原告的购物款及利息。

在本文讨论的案例和前一个案例中,毫无疑问,其性质是悬赏广告。但是有关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完全不同的。一种结果是认其为悬赏广告性质;另一种结果却认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拾得物应当交还遗失人,而且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法律没有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因而判决归还原物,不得依此索要酬金。这两种判决结果表明了司法实践对悬赏广告纠纷法律适用认识的分歧。但是在理论上和实务上,作为通说,是承认悬赏广告的性质的。

至于“假一罚十”的承诺案件的性质,有的认为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

9条的范围,理由是,该法条关于增加一倍的赔偿,虽然没有明确讲是最低赔偿线,但按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原意,本条属于授权性规范,应理解为最低不低于一倍的赔偿; 也有的认为“假一罚十”的承诺是一种悬赏广告,它另有希望公众予以监督、予以捉假之意,当消费者购买了假商品,即意味着实现了悬赏广告中所提出的条件,也即对对方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则悬赏者应按“承诺”兑现,这也是笔者的观点。

究竟应当怎样认识和处理悬赏广告纠纷案件,在民商法的理论和实务中,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立法还没有对悬赏广告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前,对悬赏广告作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

三、悬赏广告的概念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①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悬赏广告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广告人。广告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当然,他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广告的方法就多种多样了。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等。发展到今天又有上网发布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一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

3.须完成一定行为。一定行为的完成,是广告人负有债务,行为人行使报酬请求权的条件。换言之,一定行为的完成即为承诺。② 如在遗失物的悬赏广告中,这个“一定行为”即是拾得遗失物。在上述王志明购买假货的案例中,王志明在该商场购买到了假货,即完成的其悬赏广告要求的完成一定行为。

4.须广告人表示要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广告人因广告行为而使自己受债务拘束。当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时,债务发生效力,广告人向行为人给与报酬。至于报酬的种类、数额,是有广告人自己决定的。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利益均可。”③ 因此可以是称号、奖章、匾额等等。

四、 应否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的不同看法:

(一)应否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

对于悬赏广告,主要国家的民商事立法均予承认。在我国,《民法通则》虽对悬赏广告未做出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立法中也没有禁止悬赏广告的规定。在实践中,政府机关也有实施悬赏广告行为的,在打假中,就有“打一奖一”的悬赏广告,应征人打假100万元,就奖励100万元。可见,在我国,悬赏广告确实有它存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悬赏广告的存在价值和具体适用,绝大多数持肯定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刊登了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认为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而某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受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因而判决支持行为人给付悬赏广告约定给付的酬金的请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例选》中,今年来也发表了数起悬赏广告的案例,法院均判决支持行为人的诉讼请求。本文讨论的案例,一审法院的判决所持的理由,与这些判决所持的理由是基本相同的,均认悬赏广告是合同性质,在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和行为人均受悬赏广告的内容约束。这种意见是正确的,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因而是可取的。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否认悬赏广告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诚然,《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有义务将拾得物交还失主,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理论上和实务上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是,失主在遗失财产的时候,做出了给拾得人以报酬的悬赏广告,对于这样的要约,广告人应当受其约束;这种约束,与《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并不矛盾,拾得人有向失主归还遗失物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得到悬赏广告标明的报酬的权利;广告人享有得到遗失物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支付自己所做出承诺的报酬的义务。在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决不能只强调法律的规定而否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这一判决的错误之处就在于,将《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与悬赏广告对立起来,认为行为人索要报酬的行为不仅于法无据,而且直接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90条第2款的观点,是追求不正当利益。这种看法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不可取的。

二是,《民法通则》在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的民事责任中,亦有不尽完善、不尽合理之处。在我国古代立法和国外的民事立法中,对拾得遗失物等财产的责任,多作给予奖赏的规定,即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在将原物归还失主的时候,失主应当给予拾得人以适当的奖金或者报酬;如果无失主认领,则将遗失物一半充公,一半充赏。这样的做法,对拾得人不将拾得物占为己有的行

为是一种鼓励,具有进步的社会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现行规定表面看起来是提倡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实际上的社会效果并不如其所料,倒有引导拾得人占有拾得物的消极意义,那就是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拾得人得不到任何利益,倒不如占为己有。

依上述理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将《民法通则》的规定与悬赏广告对立起来,无论怎样,都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实际情况的。就是"假一罚十"的承诺的案件中,也应当维护商家承诺的严肃性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不得随意否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法院判决轻易否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其消极的社会意义,就在于否定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流转的正常秩序。相反,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对拾金不昧的行为予以积极的鼓励,有利于鼓励公民和法人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遵守诚实守信的民法原则,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因而是有积极的意义的。

(二)如何认识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在法律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怎样确定,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契约,即合同性质。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这种主张是多数学者的意见,在实务上,大多数人采纳这样的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独行为或者叫做单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合同。这种主张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做出有效的承诺。其理由是:第一,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做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约束;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的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同时广告人应受广告的约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撤回。第二,可以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第三,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地判定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问题,可以极大地减轻行为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第四,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的主张,可以避免行为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避免行为人在对方不履行给付报酬的时候,拒绝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的成果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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