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 文章要旨 1.诫勉的适用条件是党员干部存在轻微违纪问题,而不再是存在苗头性问题。
2.诫勉不仅适用于全体党员,而且还适用于非党员干部。
3.诫勉可以分为两类: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诫勉谈话,和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诫勉处理。
4.对轻微违纪的行为,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有权诫勉;对失职失责的党员领导干部,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有权采取诫勉方式进行问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 诫勉谈话是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开展党内监督和党内问责的一种具体措施,属于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方式之一。工作中,需要从适用条件、性质和适用对象、种类和实施主体等方面准确把握。
1 件 准确把握诫勉谈话适用条件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 年)(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 年)(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
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在适用诫勉谈话时,应当注意:《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诫勉谈话适用条件是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适用条件是党员干部存在轻微违纪问题,这里的轻微违纪问题,在证据要求上相对于“苗头性问题”较高,即有证据证明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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