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九江二桥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法,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二桥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九江二桥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九江二桥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 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管理,谁负责;
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公司工程养护部负责统筹九江二桥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作实施与并监督各管养单位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安排专项经费对所辖桥梁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第二章 桥梁运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桥梁设施上,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八条 依附高速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征得公司书面同意后,再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公司协调路政部门一同督促管线产权单位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管线产权单位在公路桥梁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条 在高速公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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