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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河作品有哪些【“二月河”遭抢注的法律拷问】

时间:2019-02-1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原名凌解放的二月河是我国著名的历史小说作家。2009年11月,河南省平顶山两名市民将“二月河及ERYUEHE”和“二月河开凌解放”申请注册商标,二月河委托有关单位提出异议。2012年2月底,国家商标局作出了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二月河”遭抢注
  2009年11月底的一天,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通过商标监控发现,平顶山两名市民分别注册了“二月河及ERYUEHE”“二月河开凌解放”两个商标,服务内容为:饭店、快餐店、咖啡馆、酒吧、茶馆、旅馆等。
  二月河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认为这是恶意注册,是不道德的。如果商标注册成功,饭店经营中一旦出现质量等问题,会给他本人的名誉带来巨大损失。他在声明中说:“作为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我本人对社会上有些人反复拿我的笔名‘二月河’,在啤酒、饭店等类别上抢注商标,感到非常反感、气愤和无奈。假如这些商标注册得到授权,消费者可能会产生误解,这对我本人的名誉权、文学创作、艺术声誉是一种严重伤害。”声明中说,这种恶意抢注损害了河南文化形象并侵害了长江文艺出版社的权益。
  二月河原名凌解放,是蜚声海内外的历史小说作家,其代表作是被改编为电视连续剧的清代“帝王系列”历史小说。二月河的主要著作、众所周知的“落霞三部曲”的版权,被其授予湖北长汀文艺出版社。
  二月河在委托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撰写的商标异议书中认为:任何人都享有自己的姓名权,包括本名和笔名。二月河名字的由来是:他在1985年撰写《康熙大帝》这部小说,描写的是300年以前的历史故事,南于本名叫凌解放,太现代化了,和小说的内容不能很好地协调,所以起了“二月河”这个笔名,意为二月的黄河冰凌解冻,向下游奔流。
  2009年12月9日,二月河委托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及湖北长江文艺出版社处理遭抢注商标事宜。此案成为该协会成立以来的维权第一案。
  代理律师秦三宽认为,二月河是笔名,凌解放是本名,这两者构成了姓名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其中就包括有姓名权,申请商标注册时,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就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被抢注的商标已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授权公告期分别是2009年11月6日和2010年1月20日。
  按照《商标法》规定,申请后,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商标一旦被授权,商标注册人可以自己使用或者转让给他人。
  已有抢注先例
  “二月河”被抢注商标,已经不是第一次。
  2007年12月6日。“二月河”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公布在国家商标局的网站上。申请人为河南省新乡市一位姓孙的个体经营者,他申请将“二月河”注册为啤酒、饮料、矿泉水、豆奶、乳酸饮料等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商标。
  后来,二月河委托出版他作品最多的长江文艺出版社全权处理此事,力阻对方抢注成功。
  对于此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姜庶伟在2007年12月20日撰文指出,“二月河”商标注册四轮战才能见分晓。
  二月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后,商标局会听取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在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异议成立,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反之,予以核准注册。这是第一轮较量。
  商标局的裁定作出后,并不马上生效,被驳的一方如果不服该裁定,可以自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对上述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复审裁定。这是第二轮的较量。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作出后,也不马上生效,第二轮的败方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认为复审裁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就会判决维持;否则法院将判决撤销,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这是第三轮的较量。
  北京市第一中院的判决也不是终审判决,不服的一方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启动司法终审程序,终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可能维持原判、可能改判、可能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是第四轮的较量。
  这一事件发生后,引起各方重视,在新乡市政府的出面调解下,申请人最后撤回了商标申请。
  裁定不予核准
  这次,面对二月河的高调维权,商标申请人认为自己先注册没有违法。
  谈起申请注册的初衷时,平顶山市民逵先生说,他喜欢黄河,“二月河,顾名思义是二月的黄河,黄河很有名气,是河南的代表,我平常写一些东西也用黄河的笔名,像在网上发帖子,写博客等等。我去外地和人谈生意很多时候也自称‘黄河’。我开了个饭店,就决定申请这个注册商标。”
  2006年12月,逵先生到国家商标局申请第43类注册5807007号“二月河及ERYUEHE”商标,服务内容为饭店、快餐馆、咖啡馆、酒吧、茶馆等。为此,他和另一位申请人往返北京好几趟。让他始料不及的是,申请了3年还没有成功。
  逵先生承认,在申请商标前没有同二月河沟通过。在他看来,二月河是大作家,自己是一个普通市民,想见到他很不容易。他说,他不愿和二月河打官司,也希望二月河不要对他的商标提出异议。
  逵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如果商标申请成功,自己不会转卖这个商标,他准备开个茶馆。“开茶馆是个很优雅的事情,饭店、茶馆这个行业靠的是质量和服务,名字只是一个符号。商标注册这个名字也不是马上就能赚钱,主要是考虑更长远、稳定的发展。”
  逵先生通过咨询律师得知,公民注册商标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国家法律规定一个人有姓名权,但没有姓名专用权。“二月河”是一个笔名,并非真实姓名,法律上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条文对此进行规范。他认为自己没有侵害凌解放的权益,更没违反国家法律。
  今年2月底,国家商标局最终作出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裁定书中说:异议人是我国当代知名作家,以“二月河”为笔名创作了《康熙大帝》《雍正皇帝》《乾隆皇帝》等著名历史小说,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二月河及ERYUEHE”“二月河开凌解放”作为商标注册,侵犯了异议人的姓名权。
  名人姓名蕴含商机
  近年来,名人姓名被抢注商标现象频频发生。
  2004年,豫剧《朝阳沟》中两位主角拴保、银环,被一河北人注册为蛋、蜜饯等食品类商标。此外,牛得草、常香玉、释小龙等名人的姓名,也被注册。
  2005年随着“超女”周笔畅的成名,“周笔畅”这三个字已被全国6个人注册为商标。浙江李某将“周笔畅”申请为眼镜架、眼镜盒等眼镜类产品商标,其余人 士均将“周笔畅”这三个字作为钢笔、圆珠笔、毛笔、笔记本等文具商标。还有诸多如借助名人效应打“擦边球”的泻停封(药品商标)、流得滑(香肠)、王小鸭等等。
  2011年,西单女孩任月丽以草根身份登上春晚舞台一炮而红,成名之后困扰随之而来。“西单女孩”四个字被任月丽此前签约的公司鸟人艺术抢注成商标,这就意味着,一旦注册成功,任月丽就不能再使用这个称谓。
  抢注名人姓名为商标,是因为“名人商标”里蕴含着商机。以名人名字为商标往往能让产品销售获得更大的收益,实在不行还可以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让名人不得不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
  2009年12月9日,二月河委托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对“二月河”进行长期商标监控和预警。二月河表示,无论“二月河”这个名字潜在商业价值有多大,他都珍惜自己的艺术创作生命,不会开发,也不会授权他人开发自己的品牌价值。
  对此,甘肃弘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永军撰文指出,二月河维权的做法无可厚非,也值得提倡。但他同时认为,名人的姓名(包括笔名)蕴含一定的商业价值,它本质上也是一种文化,充分挖掘、利用和彰显这种价值,名人及其姓名的存在将会更有意义,如李宁牌运动服将名人姓名与特殊商品结合的成功实践,不但对名人的声誉和形象无任何贬损,反而还为经济与文化发展寻求了更加广阔的可能。
  法律空白
  这次商标注册纠纷,虽然以二月河完胜告终,但是其折射的法律问题值得深思。
  2001年年底,新修改的《商标法》开始实施,国家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限制放宽了,个人也能注册商标,且持有人可将自己的商标进行转让和变更,“职业商标注册”应运而生。
  为了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2007年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抬高了自然人申请商标的门槛。要求必须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才可申请注册商标。但此项新规,并没有阻住商标抢注入的步伐。自己办个营业执照或者挂靠在这些经营者的门下,即可解决。
  抢注商标后,持有人还要面临一道法律门槛。因为《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的商标已连续3年停止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注明:这里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即使有人申请撤销已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也面临一个时间和成本问题。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即使撤销成功,也得假以时日。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认为,相当一部分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后,并未从事实际的经营活动,造成大量注册商标闲置不用。这样不仅背离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对有限的商标资源的巨大浪费。相关法律的欠缺,导致了时下商标抢注风的此起彼伏。
  他说,根据《商标法》,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姓名权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任何人均可将姓名进行商标注册,所以只要符合《商标法》,就能通过初审。若在3个月初审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则顺利注册。
  那么是否可用法律手段夺回以上被抢注商标呢?王世宇说,《商标法》仅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注册商标,法律首先保护的是“在先申请人”。什么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并无具体量化标准,认定较难。
  王世宇认为,名人商标维权存在着法律空白,只有修改《商标法》,对名人维权作出特别保护,才能彻底消除抢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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