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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西部生态补偿机制】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我国西部的生态建设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生态补偿不仅是对西部的补偿,也是对全国资源环境的整体补偿。然而,西部现有的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着补偿立法不健全,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主体和方式单一化等缺陷。本文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西部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西部;生态补偿机制;对策
  
  1.建立西部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西部地区是全国的“百水之源”,风沙源头,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同时西部地区也是贫困人口最多的欠发达地区。西部地区主要依靠当地的资源优势来发展经济,但“限制与禁止开发”使得“靠山吃山”的西部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西部一方面要保护环境,另一方面要解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问题,西部陷入“要温饱还是要环保”的两难抉择。西部地区在环境保护和资源输出方面为东部做了很多贡献,由于没有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东部发达地区无偿享受了环境保护的好处,使得西部许多地区陷入“贫困―人口增长―环境退化―更加贫困"的恶性循环中。因此,需要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寻求东部经济资本和西部生态资本的平衡,实现东西部人民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的平衡,保护西部地区丰富的、多样性的生态资源,发展西部地区经济。
  2.西部生态补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西部生态补偿的现状
  目前西部地区在建的国家重点生态治理工程已达7项,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三北”(东北、西北、华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环京津地区防沙治沙工程、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工程、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等。仅2000―2005年,中央政府累计对西部地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和京津风沙源治理五大生态建设工程投资总额高达1220多亿元。[1]对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三峡库区、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塔里木河综合治理、中心城市污染治理等工程投资450多亿元。这些措施对于保护植被、减少水土流失和改善整个西部的自然生态都具有重要意义,对加快西部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措施实施几年后,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由于禁止砍伐天然林、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自然保护区等,使得森工企业纷纷转产或破产,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农民收入下降、农户生产生活困难,保护区内与保护区外的关系紧张、矛盾尖锐、摩擦冲突频繁,而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资源滥采滥伐明显增加。
  2.2 西部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2.2.1 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首先,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方面的立法远远落后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实践,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生态补偿的法律。关于生态补偿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有关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例如,《防沙治沙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矿产资源发》、《土地管理法》、《退耕还林条例》、《水利产业政策》、《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等。[2]一些新的生态问题和生态保护的方法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其次,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刚性比较强,导致其适应比较差,尤其是关于西部生态保护建设与生态补偿缺乏专门或针对性的规划与立法。最后,部分地方生态补偿方面的规定相对模糊,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例如,很多条例仅仅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应当给予补偿,却没有说明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法。
  2.2.2 补偿标准“一刀切”,补偿不足与过度补偿并存
  “一刀切”的补偿政策,导致政策实施脱离实际。受土地条件和经营管理方式等的影响,在同一个生态类型区内,农户间收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例如,我国的退耕还林(草)项目,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补助,但是仅仅将补偿标准区分为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两个标准。实际上在每一个大的区域内耕地质量有很大的差异,有的地方的耕地产量还没有政府的退耕还林补贴高,那么他们就想尽办法把这些耕地列入退耕还林范围内,有的耕地产量要高于政府对退耕还林的补贴,那么这些耕地就很难实现退耕,这都不利于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根据一项陕西、甘肃和四川的农户调查数据显示,部分农户获得的补偿低于退耕前的收益,净损失最高达3033元/hm2;而部分补偿却高于农户的收益,最高水平为1619元/hm2。[3]这种不考虑区域差异笼统确定补偿标准的方式不符合我国补偿区类型多样性的实际情况,难以反映农户的真实损失,容易导致“过度补偿”、“低补偿”和“踩空”现象,从而难以有限资金的充分利用。
  2.2.3 补偿方式单一化,导致生态保护缺乏可持续性
  生态补偿的方式有多种,有现金补偿、实物补偿、技术和智力补偿、政策补偿等。目前西部生态补偿主要采取的是现金补偿和实物补偿的方式。例如,退耕还林的补偿就是采用现金补偿和实物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西部生态建设取得良好效果一方面有赖于精心组织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项目,另一方面需要改变当地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包括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的再生能源、提供非农就业机会等。如果不致力通过补偿调整西部地区经济产业结构、改善人民生产和生活方式,以减轻生态环境压力,所有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都难以真正奏效。[4]
  3.完善西部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
  3.1 建立健全西部生态补偿的立法体系
  西部生态补偿的立法体系应以西部生态环境现状为前提,以《宪法》中关于资源环境的规定为基础,以系统性、完整性、协调性为原则。首先,制定环境资源综合调整法,从整体上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综合管理、保护,强调环境生态功能的保护、恢复和整治。其次,制定西部区域生态环境法,从西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的要求出发,由滋补地区立法机关协作制定,针对带有区域性、联合性和共同性的生态问题进行管理。例如,可以制定《区域开发环境保护法》、《流域管理法》、《自然保护区法》等。最后,制定《西部生态补偿条例》。该条例的制定可以借鉴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工作的经验和西部地区的实践情况,在条例中可以对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目的、原则、具体制度、标准、程序、途径等以及补偿的主体、对象、范围、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3.2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确定生态补偿的标准
  当前西部生态补偿的标准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退耕者直接的经济损失,另一部分是生态建设所投入的成本。但是目前生态建设投入成本的补偿是由自上而下的方式确定的,没有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因此需要与自下而上的方式结合来确定。具体来讲就是政府从宏观上划定生态建设区域范围,然后根据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来确定一个大体的补偿标准范围,然后由地方政府或生态建设者自己提出生态建设申请,在这个申请中至少应该包括补偿标准、补偿年限、补偿方式、生态建设的规划等内容,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如何符合国家生态建设的宏观政策就与其签订合同,进行生态建设;否则拒绝与其签订合同。[5]
  3.3 采用多样化的补偿方式
  从长远来看,可以采用多种补偿方式,除现金和实物补偿外还可以采用技术补偿、智力补偿、政策补偿等,采取最适合当地实际需求的补偿方式,在促进生态建设的同时提高被补偿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将“输血式”补偿变为“造血式”补偿。在技术补偿方面,可以介绍一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来提高西部地区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在智力补偿方面,主要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其他方式提高他们的生产能力,特别是提高他们采用新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的能力,以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作物产量。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对一些年轻劳动力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在城市的就业能力。在政策补偿方面,国家可以实施更加有利于西部地区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国家可以建立绿色税收制度,通过对开发者征收生态补偿税,讲企业的外部不经济行为内在化;国家也可以从国民经济中按照现行生态环境损失提取一定的补偿金作为生态补偿专项基金。西部煤、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和坑口电厂、水电站的建设,给东部及其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效益,但是西部的生态环境缺遭到了相应的破坏。西部所付出的生态代价都应该从其所提供的资源、能源、环境的价格中体现出来。据专家测算,如果在西部输出的每立方米天然气中增加3%的生态补偿费,每度电增加0.5分生态补偿费,则每年可为西部地区筹措约13.5亿生态补偿资金。[6]
  3.4 建立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从国外对生态服务功能购买的实践看,政府为主导和市场为主导的方式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两者相互配合,共同推动补偿机制的运行。政府主导的补偿模式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来解决市场上难以解决的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市场运作的补偿模式是指对产权关系比较明确的生态补偿类型进行补偿,是在没有任何管理动机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从目前我国西部生态补偿的现状和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在生态补偿过程中仍然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付费;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我们也应该积极探索利用市场交易方式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服务提供者和生态服务购买者之间建立长效机制。[7]因此,在西部生态补偿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政府和市场互补的原则,在完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环境税收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例如,通过着重培育资源市场,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使资源和环境资本化,具体来讲,通过资源环境的价格来真实的反映他们的稀缺程度;通过积极探索资源使用权、排污权交易、生态环境产权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环境补偿,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生态利益共享及相关责任分担机制。
  
  参考文献
  [1]王越.西部大开发呼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EB/OL].重庆市农业局公众信息网站,2007-03-15.
  [2]吕志祥,刘嘉尧.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缺失及重构[J].商业研究,2009(11).
  [3]赵翠薇,王世杰.生态补偿效益、标准――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地理研究,2010(04).
  [4]刘燕,李育江等.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资金补偿方式[J].西北农林学院学报,2008,23(3).
  [5]牛述芳,李长亮.浅析西部生态补偿的问题及对策[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6]李宁,丁四保.我国建立和完善区际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建设初探[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01).
  [7]杜继丰,刘小玲.对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思考[J].生态经济(学术版),2010(01).
  
  基金项目:西安翻译学院(11B23)“我国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作者简介:
  李杰(1985―),女,陕西西安人,硕士,西安翻译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助教。
  刘露(1981―),女,湖南长沙人,硕士,西安翻译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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