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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监通知书是先寄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吗

时间:2017-05-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此联看守所留存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二:释放证明书 此联附卷 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三: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办法》20131220 公安部发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20日20:44 中国新闻网 我有话说中新网12月20日电 公安部网站今日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

办法》。《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

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

墙内。

第四条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

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

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

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 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押

第九条 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

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

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条 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

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

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

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 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羁押服刑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和管理材

料存入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

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三条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

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四条 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

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 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

控告、检举。

第十六条 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

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

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转送。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

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第十七条 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

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第十八条 罪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

面意见。第十九条 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

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

向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书面意见的人员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第二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

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

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

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

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第

二十一条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

确定。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四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情

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

情鉴定、妊娠检查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

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

机关审批。

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

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对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收到批准、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

发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

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

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

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交罪犯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

收监执行。

看守所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应当是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

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

第三十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

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三十二条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

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

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

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

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连同有 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

察院。

第三十五条 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五)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

的,应当书面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

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三十七条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

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八条 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

后将罪犯收监。

第三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

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五节 释放

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其在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

教建议等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第四十一条 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

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

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第四十二条 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

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1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篇四:监狱法律文书

第七章监狱法律文书

第一节 监狱法律文书概述

一、概念

监狱法律文书是,是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

法》的规定为处理有关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法律事务而依法制作的各种专用文书的总称。

概念的含义:

1.制作主体是监狱

●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是(

a.劳教所 b.劳改所c.司法局 d.监狱

2.监狱文书的内容涉及监狱在执行刑罚和改造犯罪过程中所产生和需要处理的各种法律

事务。

3.制作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规定。刑法、刑诉、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及行政法规。

4.基本属性为专用法律文书。

二、监狱文书的沿革

1982年6月当时主管监狱的公安部制定《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32种文书格式。

2002年7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颁布了《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规定了共48种文书。

三、分类

(一)根据内容分为:

1.监狱执行刑罚事务文书。收监文书、暂予执行文书、建议减刑、假释文书等。

2.狱政管理文书。对罪犯的奖惩文书、评审鉴定表、对罪犯关押禁闭、使用戒具审批表、

抓捕脱逃罪犯文书。

3.监狱侦查文书。狱内立案文书、笔录、结(原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资源网:入监通知书是先寄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吗)案文书等。 (二)根据受文对象及处理方

式可分为:

监狱法律文书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l)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l分);

(2)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时使用的文书(2分) (3)通知有关人员的

文书(1分);

(4)其他文书(l分)。

1.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使用的表格式文件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 ,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等等。 例题:⑴.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是( ) b a.监狱起诉意见书 b.保外就医审批表c.提请减刑意见书 d.释放证明书 ⑵.记载出监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监狱对其表现作出结论的法律文书是( ) b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出监鉴定表 c.罪犯奖惩审批表 d.罪犯入监登记表 ⑶.记载新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是( )b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入监登记表 c.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 d.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监狱在收押新入监罪犯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是( )a a.罪犯入监登记表b.犯人入监登记表 c.犯罪嫌疑人入监登

记表d.被告人入监登记表 ⑷.监狱在年终对罪犯进行评审、鉴定时填写的表格式文书是()a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奖励审批表 c.年终评审登记表 d.罪犯奖惩审批表 ⑷罪犯服刑期间,符合法定条件保外就医的,需要填写() a.罪犯监外执行审批表 b.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

批表

c.罪犯奖励审批表d.罪犯评审鉴定表

2.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的书写式文书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查意见书,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等等。 例

题:⑴.监狱机关制作的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的尾部,应当写明( ) ca.“此致”“×××公安机关” b.“此致”“×××人民检察院” c.“此致”“×××人民法院” d.“此致”“×××监狱管理局” ●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的事实依据部分,包括事实结论和( )b a.减刑理由 b.具体事实 c.法律依据 d.减刑请求 ⑵.监狱起诉意见书是对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包括重大的漏判罪行)提出起诉意见的法律

文书,送达的司法机关是( )a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⑷.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文书是【】ca.起诉书 b.公诉意见书 c.监狱起诉意见书d.抗诉书 ⑶监狱制作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主送机关是( )d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机关 d.人民法院 ●针对监狱送达的提请假释建议书,有权对罪犯做出假释审核裁定的机关是( ) a.公

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 ●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事实结论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

社会;二是罪犯() c

篇二:《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流程

关于如何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说明的通知

根据公安部门的最新要求,学生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流程:

(一)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人员:

1.本人申请书;

2.需要公证的,由公证部门出具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

3.由学院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1)一式两份,由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

4. 本人居民身份证;

5.先到保卫处调研科审核存档后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不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人员:

1.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2.本人申请书;

3.需要公证的,由公证部门出具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

4.由学院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1)一式两份,由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

5. 本人居民身份证;

6.先到保卫处调研科审核存档后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补充说明:

1.办理时间与地点:

瑞金路派出所办理时间:每周三的工作时间。地点:白下区瑞金北村50栋,电话:84604801。

调研科审核时间:明故宫校区的学生为每周二下午(14:00-17:00)、将军路校区的学生为每周三的上午(8:00-12:00)。地点:明故宫校区综合楼02-13,电话:84892467,对需要批量审核的须提前预约。

2.外籍留学生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在具备上述材料后,由申请人本人到入境时办理临时居住登记的派出所办理。

3.不符合上述第一条办理条件的人员,必须按附件2(公安部门指定格式)出具证明。

附件1

无犯罪证明

XXX, X(性别)于XXXX年——XXXX年就读于我校XX 学院XX 专业,身份证号:XXXXXXXX,学号:XXXXXXXX。在校期间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现参加邪教组织活动。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名:

20 年月 日

附件2

单位要求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材料 派出所:

XXX拟从事 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第条 款 项的规定,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特申请公安机关予以证明。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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