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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告御状”与官民攻防|管状腺瘤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一直以来,“进京告御状”都是传统中国小民们沉冤得雪的最后指盼。实际上,统治者也确实开启了一条可以“直达青天之上”的梯道给百姓。早在《周礼》里就有“肺石听辞”、“路鼓之制”,这是百姓向皇帝、中央机关上控的最早记载。
  关于清代“上京告状”的故事,读者最熟悉的莫过于四大奇案之一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了口1873年,浙江余杭举人杨乃武被诬与毕秀姑――因生得白皙秀丽,平时又爱穿白色上衣绿色裤子,人称“小白菜”――通奸杀夫,在刑囚后认罪,身陷死牢。杨乃武不甘俯首就戮,在囚牢里书写亲笔辩状,请其胞姐杨氏代为京控。此案屡审屡覆,历时三载有余,轰动朝野。最后在慈禧太后的插手下,经开棺验尸,澄清了案情,得以翻案。为此,自督抚以下数十名官员受到查办。
  “京控”这个古代法律术语,大多数人都不太熟悉。《清史稿?刑法志》对京控定义如下: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诉者笞。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日京控。就是上京城告状。
  “传统中国的统治者要向臣民显现‘青天’形象,让人相信问题出在地方官员身上,皇帝还是英明的,所以要给臣民一个来京告状的合法渠道。”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李典蓉博士指出,尽管上京告状古已有之,发展成为一个较成熟的制度则是清朝。事实上,这也是李博士写就《清朝京控制度研究》的原因之一。
  “上京告状”,本就有着德政的寓意,是一种底层百姓的政治寄托。的确,对小民来说,“京控”给了他们一条直达天听的蹊径。然而经过对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档案的一番研究,李典蓉发现:不少地方官员一开始就认定京控原告“有罪”,甚至为了“息讼”,而不惜“截访”――截拿,结果“这些进京上控伸冤的原告往往处于最不利的地位。”有时清朝皇帝也未必全然相信并同情京控呈控者。
  “告御状”具备了合法性
  中国古人受到他人误解或陷害,经常是使用“冤枉”一词。一旦有人遭了“冤”,其首先想到的是有“青天老爷”出现。而如果认为在地方官署那里面临不合理的对待,在“德政之下”,小民觉得还有与“天”沟通的最后机会,那便是比“青天老爷”更崇高、权威的角色――皇帝。
  正因如此,―直以来,“进京告御状”就成了传统中国小民们沉冤得雪的最后指盼。实际上,统治者也确实开启了一条可以“直达青天之上”的梯道给百姓。
  早在《周礼》里就有“肺石听辞”、“路鼓之制”,这是百姓向皇帝、中央机关上控的最早记载。
  秦汉之后的各个朝代,由“肺石听辞”、“路鼓之制”变化而来的“挝登闻鼓”、“鸣冤鼓”、“邀车驾”(俗称拦驾告状)等“告御状”形式―直存在。这些形式习惯上被统称为“叩阍”。统治者之所以允许叩阍制度的存在,在李典蓉看来,“一方面是法古人德政,另一方面是预防官吏为非,借百姓申诉以达到监察官员的作用。”
  然而,在明末清初,“京控”这样的名词仍未广泛出现,通常以“叩阍”或“赴京呈控”的方式来称述。那么,京控究竟如何取代叩阍,并逐渐“常规化”,正式成为一条小民直达天听的渠道的呢?
  李典蓉总结,到了清朝后,“京控”与“叩阍”之间已经有差别,前者是对后者的承继与创建。“京控承继的是两千年王朝的直诉制度,创建指的是清代将京控制度的呈告、受理、奏交、咨交、发审的整体流程完备。在明代叩阍并非诉讼常态,清代已经是一个常态,甚至可以说是呈控者启动案件重审的主要方法之_。”
  换言之,从清代传统的司法审判实践看,京控相较于叩阍制度有很多的优势。首先,京控是在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通政司等处投递呈词,叩阍则是直接跪拜宫门或是叩谒皇帝车驾。这就决定了面向帝舆的叩阍发生地点不限于京城,可在皇帝秋猎的路途之上,亦可在皇帝南巡途间;而由相关的受理衙门申诉并呈送的京控,其地点一定在京师。比较干叩阍的不可预测,而京控受理地点更为明确。
  其次,康熙皇帝对叩阍尚属宽容。可乾隆中期后,叩阍获罪的几率大而处罚又重,得实也可能获罪。相反,京控得实者可以得到“免议”的结果,即使诬告,有时候获罪也不重。这也间接促使百姓京控而不是叩阍。
  朝廷与社会共同造就京控
  毫无疑问,州县是清代各级司法审判的第一道门。
  清人方大?曾言:“兴除利弊,不特藩臬道府能所不能行,即督抚亦仅托空言,惟州县则实见诸行事,故造福莫如州县。”易言之,州县官是治事之官,而其他的府道、藩司、臬司和巡抚、总督等皆为治官之官。正是如此,州县之官在地方官系列中虽然品秩较低,但在地方行政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若百姓可以通过正常的管道跟地方政府交流,绝不会千里迢迢地离家京控。然而,从李典蓉收集的乾隆朝到宣统朝400多个京控原告呈控的对象与内容看,“负责审理地方司法事务的州县官吏在运作上出了问题,他们显然也受到社会各阶层群体的质疑”。
  就在这些案例中,涉及命盗的京控案件比重较大,平均为58%,而从呈控对象身份而论,涉及地方官府的差役、书吏、门丁等,平均约占27%,官员约占19%,富户地霸则占6%。
  难匿,曾有官员感叹州县行政效率的低下“州县审判不公,纵匪不办,故小民不得不上控。”清代州县本身存在的一些结构性问题,对形成京控制度的影响甚巨。―定意义上,正是州县官的这些问题逼迫百姓不得不走在京控之路。
  首先,明清两代之专制为中国历朝之最,地方官员薪俸亦为历史最低,据统计,清朝一品官员一年的俸银为180两,知县为正七品,一年45两。可据雍正年间名督鄂尔泰自己估算,他一年的生活开支就需要6000两左右。知县的排场开支虽然不如总督,但为官同样要讲究排场、资助亲戚、上下应酬,很显然45两根本不敷日常所需。还有就是,地方存留经费过低,将无法支付大举修整城池建设、应付大量非编制人员(包括胥吏、差役、幕友等)的需求,无形之中开启了州县官吏挪用公款、贪污舞弊的门径。
  其次,清朝规定州县官必须亲自处理征税与司法案件,不许佐贰官擅自受理地方词讼。如此一来,要想减少州县官的负荷,势必要增添属员。衙门必有六房书吏,刑名和钱谷分掌刑名与户书,此外还有出巡的皂隶、马快,捉盗的捕役等,他们都没有正规的收入,主要收入依靠陋规,向控案的百姓索取。
  再次,清代培训官员的专业方向与司法完全是两条道路。文科取士,承明制用八股文,取四书五经命题,因此州县之官在获得甲科功名之前,无法受到司法审判的实质训练。而法律之学与甲科之学不同,乃是另一门专门学问,更多地是要依靠实践取得经验。
  除此之外,在清代州县司法审判程序里,录取的口供亦是导致讼案难以伸直的原因。“重视口供,本是重视证据,然弊病亦多。无供即无招,官司便无法定谳,审理者便可以借此拖延审案,也可以据此合理地对两造使用刑讯,以求案件能够尽速进行,以免逾限。”
  “清朝的官僚整体素质每况愈下,京控愈来愈频繁,担任审问的州县官员素质却愈来愈低,除了使单个案件的 翻控或呈告次数增加之外,也使得州县的审判制度里‘伸冤’的实效越来越微,形式主义取代了实质主义。”李典蓉指出,正是朝廷与社会共同造就了作为天下之政的州县困境,逼迫小民们走上京控之路。
  有趣的是,州县之官多数却对京控的发生有另一番见解。他们认为是地方的刁民激起了京控上升或者是讼师在小民之问播弄。如贵州安顺府在道光末年在给清镇县知县的回信中就提到:“控案之积弊,旱知并不在官,实系差与刁民各居其半。”
  诬赖原告为疯人
  因为觉得自身遭受了地方司法机关的不公审判,清代百姓借传统“德政”,不断向统治者申诉着他们遭受的“冤抑”、“不直”,冀望得见“青天”。为了说动都察院等衙门受理,控告之人也会想一些“捷径”。
  李典蓉就发现,案例中“有的牵控州县官吏,也有为了博取同情,使尽各种内外手段让官员意存矜伶,甚至添叙某些情节,加强自己身为被害人的形象”。
  在都察院与步军统领衙门等受理京控案件之后,有三种处置方式:专折奏闻、咨回各省督抚或将军审办和径行驳斥。一旦受理,部院衙门会根据案情的重要性分为奏交案件或咨交案件。前者必须上奏皇帝后再发交督抚衙门审办,督抚审理后必须将审理结果书写成奏折上奏。咨交则不用上奏,直接发回原省交督抚办理,督抚只需要按期将咨交案件审理结果汇奏呈览即可
  对中央朝廷来说,将案件发交地方督抚审理是最为便利的方式。但在乾隆朝之前,对于民人的控告,皇帝亦多有视案情与涉案人员严重程度,直接派委侍郎、尚书等钦差审案的情况。此类情形在道光朝之后虽渐少见,不过当京控案件关系到边疆民族或牵涉到地方重大弊案时,朝廷仍会派遣钦差前往。
  审理下放到督抚后,皇帝一直建议各直属督抚审理案件应尽量亲提人证卷宗至省,发交藩臬,亲率秉公审办。如道光皇帝曾这样要求各省督抚将军都统,“遇有京控事件,务须亲为听断。冤抑者立予伸理,刁诬者从严惩治。其有任意延宕不结者,即将提解逾限之员、先行参办”。
  但面对每月皆如雪片纷飞的京控奏咨案件,督抚无力顾及,唯有在同省的官员里寻找能够协助审理的固定班底。久而久之,督抚身边就形成了一个专门负责审理省内案件的班子,就是发审局(又称谳局)。
  可无论如何审理,在清中期后,只有一部分原告在他们或其家属付出了代价后获得了平反外(如文章开头提到的杨乃武案即屡审屡覆、历时三载有余),而多数的原告还因为京控而遭受轻重不等的惩处。
  “官方对原告的态度,是一种压抑的方式。这种压抑可以体现在屡次修订的条例上。”李典蓉特别提到《大清律例?刑律?越诉》,清朝官方对于越诉者普遍来说并不友善,对“教唆词讼”者更是严厉打击。由于传统刑律禁抑越诉,越诉者笞五十,官员们在此历史前提下,经常以“原告有过”的前提去审案。一部分档案里,京控原告在未判之前即被称作“该犯”。在清中期之后的京控具体审理过程中,原告们更是发现青天难见。
  “州县非法监禁原告的情形非常普遍,目的就是要阻止原告的上控。”李典蓉指出。实际操作京控审判的官员,为了避免影响官场利益,对众多上控者作出种种压制,甚至可能将某些干涉地方弊案的案件原告视作精神失常者。“诬赖原告为疯人,就可以使那些看似关系官员过失的案件急转直下,随即成为一件不值得受理的案件。”
  如乾隆三十四年(1769),湖南武冈州民人邓宽容京控,兄长邓宽宥因该州修城有蠹书舞弊、派累乡民之事具控督抚,督抚又批回原州审理。岂料该州竞将伊兄邓宽宥以疯病为由监禁。又如,道光十五年(1835),四川三台县民妇陈杨氏京控射洪县役朱明儿等诬赖其子陈玉先行窃、将伊子殴死掷弃尸身―案中,陈杨氏即被当地县府诬告疯病。
  一些情况下,地方官员甚至为了“息讼”,不惜“截访”――截拿。
  有的截拿,是被控告的地方豪绅在路上抢走京控者的盘缠,阻止其京控。有的则是地方官员派差人截拿“上控者”。如清末的东南漕运系统中,某些地方官员就养着打手“专殴控漕之人”,使得东南办漕之民,控告无门,又进一步激起民变。最奇怪的是“截访”甚至有时是全国一盘棋,譬如1836年四川陈某打算京控,到达北京附近的涿州时,因为东西被窃向地方官报案,当地官员查验现场时搜到京控状纸一张。州官便通知直隶总督琦善,并将陈某解回四川原籍,不令京控。
  另外,整个清朝无论是原审的州县,审转的道府、汇报的督抚,皆生息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督抚身边形成的专门负责审理省内案件的谳局局员亦然,承审案情若与官有利害关系,就不得不设法周旋,互相包庇了。
  “谳局的官员之出身与在任地方官员并无过多差异,政风倾颓,岂能寄‘拨云见雾’之重任于发审委员?何况谳局局员的奖惩标准在‘量化’与‘效率’的情况下,经常使用刑罚逼供,以求案件速结,不重视审理的‘质量’。”李典蓉如此总结。种种原因下,京控制度纠正错案的效率越来越低。到光绪年间出现诸如“近年各省京控,从未见一案平反”,而“州县承审京控上控各案,往往逾期不结”的记载,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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