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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政府采购服务的意见】 政府采购流程

时间:2019-02-1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 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 优化政府采购服务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 全面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政府采购难题,优化政府采购服务,提升政府采购形象,推动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型监管体系构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政府采购管理 (一)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取消按代理机构划分目录方式,将两类代理机构采购目录统一;
大幅压减采购品目,大力精简集中采购目录,进一步扩大分散采购范围;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清理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范畴,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保预算编制更加全面完整;
探索实施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相结合模式,综合考虑市场因素、政策因素,为预算编制、项目评审提供参考依据,确保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
减少预算调整随意性,增强预算执行时效性,严格预算管理问责制,确保预算执行更加规范高效。

二、发挥预算单位主体作用 (三)建立预算单位负责制。预算单位是采购行为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责。单位法人代表作为行使采购人权利、履行采购人义务、承担采购人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负全部责任。除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等由相关部门主导推动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财务(资金)、采购(招标)、资产、审计以及项目主要使用部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代理机构委托、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合同签订、信息公开、政策落实、询问和质疑答复、履约验收报告审定等 重点工作,建立完整议事决策“链条”,形成书面决策纪要和情况报告。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一旦发生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除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还将追究领导小组的管理责任。

(四)强化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需求论证和制定须由预算单位负责,即使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也不能因委托而免除预算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严格按要求制定采购需求,重在满足基本功能和必要功能,确保采购需求合规、完整、明确;
对部门通用类产品和服务,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优势,分门别类制定共性的性能指标、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安全标准等,对于专用或需求不明确的产品和服务,预算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及具体用途,提出明确而详尽的采购需求及目标方案。拓宽采购需求论证和公开渠道,广泛邀请供应商、专家和社会公众等参与论证,提高需求论证的充分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增强履约验收责任。预算单位要建立完善履约验收管理制度,并实行履约验收责任制和采购质量追溯制;
履约验收一般由预算单位负责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技术复杂或公共服务项目,可邀请专家、社会公众、权威机构等参与验收;
完善验收工作机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实质性验收,并形成验收工作报告;
除涉密项目外,项目验收书一律对外公开,无项目验收书的,预算单位不得支付项目采购资金。

三、探索采购模式创新 (六)灵活选用采购方式。预算单位可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等,选择更加适宜的采购方式,采取更加有效的竞争办法,确定更加合理的评审方法;
允许更多货物类项目应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发挥竞争性磋商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非招标采购方式参与供应商的选择,可通过发布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七)丰富采购组织形式。对部门(系统)内具有行业性、通用性、常用性的采购项目,体现主管(上级)部门集中管理职能,汇集采购需求,推行部门(系统)内统一集中采购,发挥以量降价提效的规模优势;
鼓励各市、各部门积极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采购,提高整体采购效益;
继续扩大服务类项目合同续签适用范围,尽量减少采购需求具有相对稳定性、延续性且付费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的重复采购。上述组织形式的最终采购结果均应当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

(八)推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按照服务优化、成本降低、信息透明、数据共享的原则,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鼓励电商和其他市场主体积极参与;
将预算金额小、通用性强、标准化程度高的货物和服务纳入电商平台,实现日常办公用品、小型电子产品、办公家具 、法律服务、小型印刷等项目网上比价、线上交易、公务卡支付且全程透明的网络化采购。

四、强化当事人权责问效 (九)完善评审专家用管机制。完善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合理控制评审专家评审频次,解决频繁参加项目评审问题,保障评审公正性;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项目或按正常随机抽取程序未能抽足所需专家的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建立评审打分预警机制,对打分偏离较大、客观分不一致、主观分异常等情况,由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自动提示修订或强制作出评审说明,督导评审专家谨慎评审。

(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完善对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不良信用信息的记录、管理和运用;
及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积极参与跨领域的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信用管理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充分共享信用信息资源,预算单位或代理机构主动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
发挥政府采购信息化的技术保障,及时对采购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归纳、公示、评价和存档等,实现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做到信用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十一)严格各方责任追究。明确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 管理、采购需求管理、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分责、明责、追责的管理机制,严格追究违法违规或失信单位的管理责任;
根据投诉、举报等处理情况,依法处理处罚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尚不构成处理处罚的,通过约谈、整改、通报、调减预算、列入不良信用名单等方式,予以追责问责。

(十二)加强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处理结果运用。建立处理结果反馈单位法人制度,明确单位整改落实责任,定期跟踪整改情况,及时公开整改结果,不定期抽查项目执行,确保整改意见落到实处;
建立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处理结果后续应用机制,全面分析相关案例的问题原因和管理漏洞,以点带面,改进管理,完善措施,形成有效预防和控制体系。

五、加大配套改革支撑 (十三)夯实信息化技术支撑。选择部分社会代理机构开展电子评标试点,制定标准化电子投标文件,模块化专家评审打分,智能化偏离预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干预和地域限制,并逐步实现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政策落实等功能内嵌;
完善交易流程信息化,实现项目论证、专家抽取、电子评标、信息公开的无缝式衔接和全网运行,确保整个采购活动有记录、有痕迹、可跟踪、可追溯;
优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信息统计平台,打造全主体的网络式运作、查询和检索。

(十四)推动大数据分析应用。以建设财政大数据服务平台为契机,加快政府采购相关数据的采集、应用和共享。对外加快供应商库和商品库构建,以采购结果为 基础信息,开展定量定性分析、第三方价格比对等工作,形成对采购情况的动态监控和信息共享;
对内提升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标准化和准确性,以数据为支撑,摸清政府采购项目变化规律,研判全省采购发展趋势,实现大数据全面增值。

(十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信息准确、内容规范、渠道统一、告知广泛、利于查询、合法有效的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公开机制,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及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公众代表参与重大、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全程监督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管理和工作水平质量。

(十六)拓宽政策成效宣传。各级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移动终端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积极展示改革成果、正面回应社会关切,以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增进理解、减少误解,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社会媒体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加大政府采购领域不良信用的公开和曝光,约束政府采购当事人规范执行,努力为政府采购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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