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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数字财产和虚拟财产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在网络游戏中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能否被视为一种财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可能会对传统的财产法理论造成一定的修改或补充,但是将其纳入现有的财产法体系不至于导致整个财产法理论基础的动摇。传统的财产法理论包括功利主义理论、劳动理论和人格理论等可以说明产生于信息时代的网络虚拟财产仍然具有与现实财产同样的财产属性。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财产权;功利主义;劳动理论;人格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4.3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2)01-0050-06
  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中,无论是从农业社会发展到工业社会,还是从工业社会发展到现在的信息社会,虽然财产的形式和种类在不断扩大和丰富,但人类关于财产法的基本理念和概念体系却保持着惊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所有的财产权理论都有这样两个主要功能:一是论证财产权的正当性,二是勾勒出财产权的内容。”在互联网时代,因网络游戏而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已十分普遍,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近年也层出不穷。这就引出一个问题,网络虚拟财产能否被视为一种财产?如果网络虚拟财产能够得到古典财产理论的肯定性论证,就能与已有的财产类型处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中。传统的财产法理论包括功利主义理论、劳动理论和人格理论等,它们至今仍构成了财产和财产法研究的理论基础和研究起点。本文即从这三种理论出发,试论证产生于信息时代的网络虚拟财产仍然具有与现实财产同样的财产属性。
  一、功利主义理论
  功利主义理论可以溯源到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的论著,但其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却是杰罗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年),边沁详尽且系统地完成了功利主义的学说。
  边沁认为,“自然使人降生在一个快乐和痛苦的帝国中。我们的全部观念莫不来源于快乐和痛苦;我们的所有判断,人生的所有决定,莫不与快乐和痛苦有关。(人的)唯一目标就是追求快乐和逃避痛苦……功利原则将一切事物都回溯到这两种动机。”“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些也含义相同);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而功利原理则是指,该原理“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也就是说,边沁主张将功利原理作为衡量一切行为的唯一标尺。功利原理后来被边沁本人由“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所补充或取代。边沁指出,“该原理声明所有利益有关的人的最大幸福,是人类行为的正确适当的目的,而且是唯一正确适当并普遍期望的目的,是所有情况下人类行动、特别是行使政府权力的官员施政执法的唯一正确适当的目的。”由此,边沁建立起“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这一功利主义的算式,然而这一命题是相当模糊的,我们很难进行快乐与痛苦的准确计算,因此,该算式更多的向我们提供了一种伦理上的指引。
  关于财产法的问题,边沁指出,一个国家富裕的唯一办法便是维护财产权利的神圣尊严。社会应当鼓励私人的创造努力和进取心。边沁充分肯定人和占有物之间的依恋之情,“我实际拥有的每件东西,或我应当拥有的每件东西,在我想象中,我认为大概永远属于我……”法律正是要保护这种期望。转引自参考文献因此英美财产法采用功利主义理论来证明私人财产权的正当性,由此提供了相对简单的确定性政策。在这个理念的指引下,如果赋予私人财产利益以正当性可以增进全面的功利,也就是说可以增进社会福利时,我们就应当赋予其正当性。
  边沁认为,“所谓自然财产是不存在的,财产完全是法律的产物。”转引自参考文献因此,必须对某些财产对象有一种稳定的、充分公开的财产权制度,即要通过法律赋予财产权利以正当性,并保护私人的财产利益。边沁指出,“没有形象、图画、可见的特征可以表达构成财产的关系。它是抽象的,而非物质的;它只不过是思想的产物。……财产这个概念存在于一种确定的期望中;存在于根据事物本质可以从所占有的物中取得这样一种好处的信念。这种期望,这种信念,只能是法律的产物。”转引自参考文献因此,在功利主义理论适用于有形财产的同时,也适用于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了解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来考虑一个问题。对于发生在虚拟世界中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用功利主义理论来证明其正当性呢?曾有学者认为,虚拟社会是独立于现实社会之外的,是人们精神世界中构建出的另一个社会形态,所以,对于发生在虚拟社会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与变动,对于外面的现实社会而言,并无明显的影响或者并不具备明显的价值。但是,这种观点如何解释玩家拿现实生活中的真金白银去交换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呢?显然,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虚拟世界中的一切都是与现实世界相联系的,难以计数的玩家,投入了难以计数的时间和精力,去参与网络游戏,在网络中形成了网络虚拟财产。既然难以计数的玩家在虚拟世界中付出了劳动,那么,功利主义就应当对于其产出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正当性予以认可,这种认可形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基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用,它可以愉悦玩家的身心,促进玩家在网络世界的成就感。因此,网络虚拟财产足以成为功利主义的适用对象。功利主义强调,当法律赋予人们某种排他性的财产权利时,才会促进人们进行创造的动力。在当前社会里,人们创造网络虚拟财产的动力,是虚拟世界也即是网络社会得以维系的保证,虚拟世界无论如何也不是法律所要抑制的对象。相反的,法律应该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系,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
  事实上,不仅功利主义理论,甚至一些反功利主义的理论也为证明网络虚拟财产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支持。美国法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作为市场经济自由交易制度的坚定捍卫者,曾认为功利主义存在着若干缺陷,原因在于功利主义的准则项即效用的不恰当性,而应当用广义的财富来作为准则项。财富的最大化可以缓解效用最大化所面临的问题。首先,价值比效用更容易度量;其次,财富最大化对于人们想要什么或者应该要什么(诸如幸福)并无任何立场;再次,诸如自由与自治这些非经济的价值得以保存;最后,功利主义界限的问题得以解决,共同体被定义为那些有钱支持其意愿的人。如果把波斯纳的财富准则来衡量网络虚拟财产的正当性,我们会发现:首先,以价值而非效用进行度量时,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是肯定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火爆现象足以解释这个问题;其次,财富最大化对于人们想要什么并没有立场,因此,只要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双方认为值得就可 以实现财富的最大化;再次,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完全是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双方的自由与自治,非经济的价值肯定体现在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之中;最后,当共同体界定为“有钱支持其意愿的人”即玩家时,在玩家这一群体内实现财富的最大化,为功利主义的运用划定了合理而正确的界限。显然,波斯纳的理论也可以证明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权利存在的正当性。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玩家花费时间和精力,在虚拟世界里所获得的“收入”,其本质上是具有效用的,属于玩家的一种财富。因此,无论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还是波斯纳的反功利主义理论,都可以成为证明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项财产权利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二、财产权劳动理论
  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奠基人是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洛克的财产学说,是其政治学说中最核心的部分,也是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不仅就《圣经》传统而言,而且就哲学传统而言都是革命性的。”洛克的财产学说分为两个部分:在第一部分里,洛克提出财产权是天赋的自然权利,先于“公民社会”(即政治社会)而存在;在第二部分里,洛克认为劳动赋予人们拥有财产的资格,劳动是价值的源泉。
  在第一部分里,洛克提出财产权是天赋的自然权利。“亚当的‘财产权’是来自上帝的直接‘赐予’”,而人类(亚当的继承人)的财产权并非是对亚当的继承权的继承,而是基于上帝在人类身上埋下的“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这种愿望“指示人类通过他的感觉和理性(正如上帝通过扎根在下等动物身上的感觉和本能来达到同一的目的那样)来利用那些可供生存所需的东西,和给予他以‘自我保存’的手段。”因此,“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是基于他所具有的可以利用那些为他生存所必须,或对他的生存有用处之物的权利。……无论哪一个人都根据和亚当一样的权利――即根据一切人都具有的自我照顾和自谋生存的权利――有权支配万物。人类都共同享有这种权利,亚当的儿子们也与他共同享有这种权利。”因此,在洛克眼里,财产权是上帝赐予人类的本能的“自我保护”的权利,财产权是在自然状态时就天赋了的,即便进入了公民社会,这些权利仍保存着。这是与边沁截然不同的观点,由上文可知,边沁的观点是“所谓的自然财产是不存在的,财产完全是法律的产物。”
  财产权劳动理论是洛克财产学说中最经典的部分。在这部分里,洛克认为:上帝将土地和其他一切赐给了人类,让人们用来维持生存和舒适生活,这些都是归人类共有的。但是,“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我要问,这些东西从什么时候开始是属于他的呢?……(答案是)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才开始有财产权;若不是这样,共有的东西就毫无用处了。而取出这一或那一部分,并不取决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因此,“劳动乃是与自然权利相符合的唯一的占有财产的资格。”“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即是说通过“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这一判断的基础在于:“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因此,“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了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可见,洛克认为,我们拥有自己,便拥有自己的劳动,从而拥有自己所创造的一切。这样,财产权的获得就从“天赋”的自然权利发展为劳动理论。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也为证明网络虚拟财产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后,需要由确定的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尤其是人对财产的所有关系。洛克认为,这种关系,是一种对人类“有用处的物”。网络虚拟财产能调节玩家的身心、愉悦玩家的精神,因此,是属于对人类“有用处的物”。洛克在对财产进行分析时,将财产分为了狭义的财产和广义的财产两类。狭义的财产,即个人所拥有的、并能够自由支配的物质财产,一般用“possessions”、“estate”、“fortunes”和“good”等词来表达。而广义的财产,则用“property”来表达,不仅包括了物质财产(一般意义上的财物和地产),而且包括了人的生命和自由,甚至包括了人的劳动和行为规范,它是个人所有的东西的总和,包括身心和物质两个方面的内容,或者说兼容无形和有形两种形态。广义的财产概念,正是洛克在论述中一般使用的概念。虽然洛克在阐述其劳动财产权理论时,完全不可能预见到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但不可否认,网络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拨归入洛克所言的“广义的财产”概念中。“全世界初期都像美洲,而且是像以前的美洲”,浩瀚的、无边无际的虚拟世界,与以前的美洲何其相似!而洛克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基于对广袤无际的美洲的思考。毫不惊讶,我们可以用洛克的理论来适用于这个同样浩瀚的“虚拟新大陆”。
  那网络游戏行为是不是劳动呢?黑格尔认为,“劳动是对于自然的一种否定性态度”。洛克认为,“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因此,“劳动”在洛克的劳动理论中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人类改变自然的行为,而不仅仅限于通常意义上的创造性行为。网络游戏行为从哲学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改变自然的行为,玩家在这个过程中也付出了时间和精力,当然属于劳动理论中的“劳动”,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这个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结果,玩家对其当然享有财产权利。
  事实上,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不仅仅获得了网络虚拟财产,而且,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市场日益火爆,网络虚拟财产逐步与现实社会中的真金白银挂钩。玩家在网络游戏中杀死怪物、打造兵器、赚取金币等行为,实际上都是在创造财富。这种财富,不仅是玩家获得的精神享受,而且,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为自己获取现实意义上的财产。假如一个人在网络游戏里的收入会超过现实世界里工作的收入,他就有动力选择通过打游戏赚取实实在在的钱;如果雇人打网络游戏赚取的利润,超过了支付的工资,他就有动力雇用劳动力在网络游戏里赚取虚拟财产;如果通过打网络游戏赚钱,扣除了交易成本,在美国等国外可以赚到比本国更多的钱,他就有动力选择“在美国”游戏。所有这些都已经从假设变成了现实,根据中国警察的调查,已经有人在中国雇用大量低廉劳动力参加韩国的网络游戏,然后将赚取的虚拟金币等在韩国出售,然后再将 韩币兑换为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转回国内。这项生意的利润相当丰厚。可见,网络游戏产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产值,否则也不会在世界范围内形成“打网络游戏”这种劳动行业。法律对这个经济现象必须加以重视。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可以解释玩家在虚拟社会投入劳动,从而收获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现象。
  三、财产权人格理论
  在阐述这个理论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黑格尔的法哲学观念。“法的基地一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可见,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其哲学实际上也是权利哲学。黑格尔尤其强调人的自由意志,认为人“只有通过对他自己身体和精神的培养,本质上来说,通过他的自我意识了解自己是自由的,他才占有自己,并成为他本身所有以对抗他人。”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也就是权利哲学的理论出发点。
  财产理论则是黑格尔权利哲学中的基础和重点。黑格尔认为,财产与人格有着密切的联系,财产是人格的延伸,“是个人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基础”。在黑格尔看来,财产问题必须从意识形态上首先得到说明,把它与主体的自我意识相联系。人只有通过跟外在的物建立财产权的关系,才能成为真正的自我。而人与外在的物是如何建立财产权关系的呢?黑格尔是这样阐释的:“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力。”“所有的物都可变为人们所有,因为人就是自由意志,作为自由意志,它是自在和自为地存在着,至于与他对立的东西是不具有这种性质的。因此每一个人都有权把他的意志变成物,或者物变成他的意志。换句话说,他有权把物扬弃而改变为自己的东西。……唯有意志是无限的,对其他一切东西都是绝对的,对于其他东西就其本身说只是相对的。”
  用黑格尔的财产权人格理论解释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看出,当财产成为人格的延伸时,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是一样的。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取得对一切物的绝对权利,这意味着物不过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外化,这一理论可以证明人对现实财产的权利正当性,同样可以证明人对虚拟财产的权利正当性。对于虚拟世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化身来说,人格理论或许更为适用,因为在虚拟世界中,这些化身几乎就是其操纵者(游戏者)本体的投射。尤其是在网络游戏中,游戏者经常对游戏中的虚拟化身投入了很多的感情,甚至很多人重视虚拟化身甚于自己。虚拟化身对于游戏者来说,具有强烈的人格性和人格意义,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虚拟化身和游戏者的人格是同体的。因此,虚拟化身以及通过虚拟化身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就成为人的意志在虚拟世界中的定在,就因为人的意志和人格在其中的体现而成为人的当然财产,游戏者也就取得了据其为己有的绝对权利。就此而言,在黑格尔的财产权人格理论语境里,虚拟财产和现实生活里的汽车、手表等财产相比,尽管存在的形式不同,但具有同样的内涵和意义,同样都因为人的意志的体现而成为人的财产。
  黑格尔认为财产是人的意志的体现,因此,财产并不拘泥于有体物。黑格尔认为,“物的占有有时是直接的身体把握,有时是给物以定形,有时是单纯的标志。……从感性方面说,身体把握是最完善的占有方式,因为我是直接体现在占有中,从而我的意志也同样可被认识到。……某物是我的这一规定,由于我给某物以定形,而获得了独立存在的外观,并且不再受到我在这一空间和这一时间的限制,也不受到我的意识和意志的体现的限制了。”因此,在黑格尔的财产观念里,可以为人所占有的物,既包括可以直接的身体把握的“有体物”,也包括可以取得独立存在的外观的无体物,甚至是单纯的标志。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的标志,是以数据编码的形式存在的,而这种数据编码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占有和标识,因此,玩家可以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人格定在。至于黑格尔认为的物可以因被定形而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同样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虚拟世界中,虚拟世界作为一种“电子模拟世界”,不可能超越现实的时间和空间。虚拟世界的载体是数据编码,而数据编码是客观存在的,这就决定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同空间、同时间性。
  通过黑格尔的财产权人格理论,我们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都体现了人格的定在,体现为构成人的人格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以无形财产的形式存在,但这种存在形式并不影响其对于人格的意义。很明显,黑格尔的财产权人格理论也证明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正当性。
  参考文献:
  [1]Margaret Jane Radin,Property and Personhood,34 Stanford LawReview,May 1982.
  [2][美]约翰.E.克里贝特等.财产法:案例与材料(第七版)[M].齐东祥、陈刚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M].李贵方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5][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6][英]边沁.政府片论[M].沈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7][美]克里斯特曼.财产的神化:走向平等主义的所有权理论[M].张绍宗译,张晓明校.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8]Gregory Lastowka,&DanHunter,The Laws of the virtualWorlds,92Cal.LLRev.1 45 (California Law Review January,2004).
  [9]白哲.论虚拟财产在财产法中的地位[D].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2006.
  [10][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波斯纳文丛5)[M].武欣、凌斌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1][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12][英]洛克.政府论(上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4][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M].蒋琳琦译,张军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15]梅雪芹.论约翰?洛克的财产观[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01):100-107.
  [16]环渤海韩币地下钱庄调查:合计涉案金额近40亿[EB/OL].http://finance.
  sina. com. cn/g/20051206/1445216444.shml.
  [1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8][美]P.G.斯蒂尔曼著,黄金荣译.黑格尔在《权利哲学》中对财产权的分析[EB/OL].http://www.省略.cn/showNews.asp?id=7023
  [19]林?.黑格尔的法权哲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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