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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化金融改革的突破口在民间信贷]如何深化金融改革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中国要在各个领域深化改革,具体到金融改革方面,应当怎样进行?为此,《金融博览》记者专访了邹东涛教授,请他谈谈对中国下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的看法。   《金融博览》:邹教授,您好!首先想请您谈一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改革的总体情况如何?您如何看待在此之前的金融改革?
  邹东涛:应该说,金融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首先应该充分肯定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就。在改革前,中国的金融机构都是国家的“大一统”机构,是行政化的,没完全起到市场经济要素应有的作用。改革开放后,金融改革的一个重大成就,首先是人民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脱钩。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行使发行和管理货币的职能,而发行和管理货币是任何国家调控和稳定经济特别是宏观经济的重要政府职能。其他银行,包括国家独资商业银行、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银行体系。同时,股票、证券、期货市场等,也都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这丰富了大金融的应有内涵,也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进步。
  《金融博览》:在您看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过去的成绩值得肯定。但任何事物发展显然没有完美主义路线。在全球视野下,您如何看待中国金融体制从前和今后发展的战略和方向。
  邹东涛:你说的对。自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以来,对改革的一些内容无论国外还是国内都存在一些争议。但是事实胜于雄辩,在强大的经济现实面前,确定今后金融改革的方向很必要,并且也能够做到。
  长期以来,国际上就有许多学者认为,中国的金融改革比较滞后。这是因为中国坚持不容许境外和国际游资在中国境内自由流通,这既为国外许多金融机构和学者所谴责,也为国内学者所诟病。但中国一直坚持不为所动。这个“不动”后来也给中国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好处。上个世纪90年代末,亚洲爆发金融危机,亚洲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都深陷之中,而中国岿然不动,成为亚洲经济的中流砥柱。原因就得益于中国资本账户没有对外放开,不容许和国际自由对接而免遭危机波及。这让包括世界首席金融大鳄乔治?索罗斯在内的金融大炒家面对中国的“铜墙铁壁”,统统感到“撼山易,憾中国难”。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中国金融业不断发展和推进。在这期间,一是一直坚持不允许资本市场与境外及国外的热钱自由对接;二是坚持以实体经济为主。在前几年由美国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给中国的外向型企业带来极大困难,也使中国的巨额外汇严重缩水,但中国的金融体系本身没有陷入危机。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国不仅独善自身,而且兼济天下,成为世界上治理危机、共渡难关的重要力量。经过这两次大的危机,中国国际地位提高了,经济实力逐步强盛了,国际竞争战略也更加成熟。
  《金融博览》:按照这个逻辑,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过程需要慎之又慎,避免因过度开放造成不良结果。那么,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如果不是向外挖掘空间,还有其他出路吗?
  邹东涛:“慎之又慎”可能不够准确,应该是确保国家经济和政治安全前提下,不断地抓住国内的和国际的发展机遇。
  开放一直是中国的主旋律。改革开放的30多年,开放有时比改革更重要,当改革胶着推不动时,开放往往对深化改革起着倒逼作用。我们过去多年坚持不容许境外和国际游资、热钱在中国境内自由流通,坚持不允许资本市场与境外及国外自由对接,这不是不开放,而是首先保护中国资本市场的安全,在这个前提下有监控和监管地逐步松动。至于中国的金融体制,应当而且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就我个人来看,中国现在和今后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的亮点是在基层,在民间信贷。
  我看过中国经济史文献资料,中国的民间信贷自古就有,最早可追溯到周朝。进一步说,中国历代王朝也都支持民间金融,古代的民间金融比当时世界上任何地方都发达。而且,中国的货币在世界上发展也是最早的,货币理论也较早形成,马克思在他的《资本论》里就写到了中国的有关货币政策。
  但是,我国的金融体系现在却比较落后,主要问题在于民间金融很不发达,民间借贷很不正规,大一统的国有银行体系,与蓬勃发展的微观经济很不对称。改革开放以来的重大成就是微观搞活和大量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为了支持这一发展,前些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两部“非公经济36条”,力度够大了,但非公经济的发展首先需要金融的支持,而我国目前恰恰是在这个方面的支持力度远远不足。
  《金融博览》:您认为当前制约中国民间信贷发展的困难有哪些?
  邹东涛:制约中国民间信贷发展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律问题。《宪法》、《物权法》确认了市场主体具有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借贷获益的权利,《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明确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汽车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企业均可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但都没有实施细则。
  有些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了规范、引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看来是限制了高利贷行为,但实际上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刑法》对于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非法集资行为设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公司法》则限制公司向其高管人员借款;《外汇管理条例》严禁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进入民间借贷领域。这些法律法规,让民间借贷行为者、司法和有关管理机构都无所适从。
  残缺的法律法规必然使民间借贷残缺。一方面,残缺的民间借贷非常分散、隐蔽和不规范,往往容易陷入借新还旧、越滚越大的恶性循环。一旦资金链断裂,在缺少正规而严格的担保和抵押条件下,债权人就会面临资金无法收回的局面,甚至可能血本无归。一旦出了大问题曝光,就很难收拾,酿成社会不稳定事件。
  无论从哪个方面分析,我们都应当、而且必须给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与其继续让它们以“地下”的形式自发存在,并以潜规则的方式运行,不断地在“地下”发挥作用、累积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还不如干脆对它们放开实行“两化”:“阳光化”与“合法化”。
  对民间借贷的“阳光化”与“合法化”,首要任务是加快对民间借贷的完整立法,使民间借贷主体获得其应有的法律地位,让其理直气壮地成为我国多元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合理引导民间借贷资本流向。当前民间借贷资本数量不断增多的条件下,应当积极引导其投向信用好的企业和融资人,从而实现保值增值;第三,加大对于民间借贷的宣传力度,提高各主体对民间借贷资金的风险防范意识。最后,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通过提供完善的信用信息,来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保证民间借贷的健康规范发展。
  《金融博览》:民间信贷现在确实遭遇了很多法律问题,但民间信贷屡禁不止,您怎么看?
  邹东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以来,民间借贷一直或明或暗地涌动着,有极强的生命力,既对国家正式金融机构起着重要补充作用,又滋生着一些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过去多年,国家实际上一直对民间借贷持打击和取缔政策,但一直“百足之虫,死而不僵”,我看这是因为经济持续高增长后,民间积累的闲置资金越来越多,而民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断发展、对资金需求不断增长的结果。(邹东涛,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央人才工作局专家,中央财大中国发展和改革研究院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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