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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制改革及纳税管理的几点思考】税制改革纳税服务征管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煤炭企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义煤集团石壕煤矿在税制改革增值税转型中,总结出实际体现的实质性问题以及对策建议。   关键词:税制改革 煤炭行业 纳税管理 建议对策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含义
  增值税转型是增值税改革中的一部分,它是解决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而产生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在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合理断裂的现象,更主要出现在营业税征税领域里。完善增值税抵扣制度,不仅要依靠增值税转型改革,也离不开征收范围的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生产型增值税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二、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2、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3、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4、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5、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石壕煤矿实际情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实力显著增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 增值税转型了,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了,增值税转型对我们煤炭企业的有着深远的影响。下面根据我从事税务会计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以石壕煤矿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点对税制改革和纳税管理进行思考和分析:
  1、增值税税率从13%上调到17%增值税税负增加4个百点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 表面来看其税率提高可以通过流转而转移到下游企业。税率从13%上调到17%,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净增加4个百分点,怎么办,真能转嫁吗?只存在理论的可能。由于税率提高增加的税金部分都需要煤炭行业自己进行内部消化,造成我们企业负担的税金明显增多。下表是石壕煤矿2008年―2010年统计出的数据,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出,这对于企业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税率的提高让石壕煤矿这两年多负担的增值税税金就增加了1007.11万元。伴随增值税的还有附加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由此可见增值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收入来源,其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性。
  对策及建议:
  近年来税务机关加大了对增值税税收稽查的力度。这就要求我们要严格遵守增值税的各项规章制度,对2008年以前销售的煤炭要及时的予以开票,以防造成2009年税收额外多缴。另外也要做到实事求是不要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免引起税收纳税风险。同时政府也应根据煤炭企业实际情况,在政策执行中区别对待。
  2、煤炭企业的矿井和巷道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煤炭企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不能把煤炭业视作一般的制造业,煤炭采掘过程就是以矿井和巷道为载体,进行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排水、支护和维修的过程。煤矿的巷道是一种为采煤服务且不断更新的构筑物(也就是非永久性的,只要煤采完了,巷道自然坍塌报废),是煤炭企业生产的必要投入。像(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煤炭企业的矿井和巷道为构筑物,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以矿井和巷道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也不能抵扣,包括通风管道,抽风设备、排水系统、井下的通讯系统等,同时为修理这些设备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显然不合理。
  对策及建议:
  该文规定不能抵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的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主要是针对一般房屋、建筑物如高层楼宇,厂房等,对于煤炭企业不具有针对性。而固定资产目录中涉及的矿井及巷道,也仅仅只是指煤炭企业主井、副井及井下大巷等会计上构成固定资产的永久性构筑物,不应涵盖煤炭生产企业的所有井巷。虽然说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了,但是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很多需要抵扣的抵扣不成。现在的煤炭企业税负相对很高。国家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国家也应从政策上适当扶持煤炭企业,或为煤炭行业增加补充规定,以减少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
  3、巷道发生的材料作为进项税转出比例有待调整
  煤炭生产为地下作业,生产环节多,工作地点不断移动,劳动强度大,劳动组织复杂,是多工种、多工序的连续性的综合性作业。具有突然性,不稳定性。像企业的采购部门,也会根据突发情况去就近的商店采购一些急用的小批量的材料,以供井下作业正常运行。这些材料大多数都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根据井巷工程材料不能抵扣规定,企业就要把这部分用于井巷的材料费进行转出。例如:2010年我们石壕煤矿用于井巷工程的材料有953万元,其中取得普通发票30万元材料用于非生产,这些都是要转出的,但是取得普通发票的材料是含税金额入账,转出时却是按17%转出的,如果30万元材料取得是增值税专票,那么我们矿就可以抵扣进项税4.36万元,这就相当于我矿多交税款0.74万元。
  (1)30*0.17-(30-30/1.17)
  (2)[17%+(1-1/1.17)]/2=15.75%
  =5.1-4.36
  =0.74(万元)
  对策及建议:
  通过上面的例子,不难看出矿上多转出0.74万元的税金,其实当我们能够分清企业购进开具普通发票的材料时,就可以按当时入井巷工程材料的进项税转出,当材料比较多,工作量大不容易分清时,我们可以按综合税率15.75%对井巷材料费全部转出。
  
   四、纳税管理对策及建议
  2008年我们石壕煤矿向国税局预交1230万元的税款,2009年预交税款770万元。本来矿上就承受着每年两三千万左右税款,再加上预交的税款,导致我们矿上的资金周转困难,财务费用加大。也是就是我们矿在资金上往往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同时给也给矿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对策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因此,在企业没有收入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预交增值税,属于“提前征收”,我们可以拒绝不交。在企业没有收入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即:“零”申报 。在这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或进行约谈,纳税评估,甚至税务检查,如果企业的确属于没有应税销售额的话,即使税务约谈,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也不可能查出收入来,也不需要预交税款的。
  综上所述,由于增值税税率提高带来的税金支出, 增值税税收政策调整,但总体来说对煤炭行业都是弊大于利的。这就要求企业管理者特别是我们财务人员要牢牢把握政策的实质,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将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为企业的更好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标签:税制 纳税 几点思考 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