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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伞公司真的存在吗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形成原因及方式

时间:2019-01-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剪除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必须明晰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形成原因及方式。人性恶、理性经济人行为、社会结构性紧张与需求层次是深层次原因,而公务人员的自律能力不高、道德可责性下降、行为风险小、公司作为官黑勾结的便利平台、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是直接原因;收买式、渗透式、胁迫式是其形成方式。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形成;原因;方式
  中图分类号:D66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1-0009-07
  
  Study on the Causes and Patterns of Mafia-style Criminal Gang?s Protecting-umbrella
  XU Xin-gui1,GAO Chang-si2
  (1.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College,Chongqing 400041,China;
  2.The People?s Court of Rongchang,Chongqing 402460,China )
  Abstract:To fight against mafia-style criminal gang and cut off its Protecting-umbrella,we must know reasons for the fomatiion and pattern of the Protecting-umbrella.Evil by human nature,homo economicus behavior,social structural tension and need-hierarchy are the underlying causes,the lack of civil servants? self-discipline,decreasing moral responsibility,low behavioral risk,company as a platform for collabor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mafia-style criminal gang,and imperfect power supervision mechanism are the direct causes.It is formed by bribery,penetration and threats,
  Key words:mafia-style criminal gang; Protecting-umbrella;formation;causes;pattern
  
  一、引言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保护伞”是一种利益同盟关系。一方面,“保护伞”养大了黑社会。没有“保护伞”的庇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必然不能长久,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为了保存其组织大肆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寻找后台和“保护伞”。一些黑社会势力之所以能在某一地方“做大做强”,猖獗十多年乃至数十年,就是因为有“保护伞”,致使一些案件久立不侦、久侦不破,或者以罚代刑,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黑社会养肥了“保护伞”。对于“保护伞”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利用价值。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可以从黑社会性质组织那里获取物质利益,而且可以利用黑恶势力打击政治异己、迫害举报人,以满足其政治上的需要。正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保护伞”的这种利益勾连关系,才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保护伞”屡见不鲜。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形成的深层次原因
  (一)人性本恶与理性经济人
  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性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人都有逐利性。“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1]西方经济学界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与性恶论是相契合的。理性经济人是经济学理论的逻辑前提,所有经济学的问题是建立在理性人的思考模式之上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最早见于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国富论》。亚当•斯密认为人的行为动机根源于经济诱因,人都要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在面临两种以上选择时,总会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一种。当然,理性经济人理论不仅仅适应于经济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说,利益是人类行为的指针,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因此,理论性经济人理论也适用于人类的其他活动。
  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形成的内在规律与“性恶论”、“理性经济人” 理论密切相关。任何人都是不完善的,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自私自利和滥用权力的天然倾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真如天使一样完美无缺,就不需要法律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内在偏好,决定了他将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同样扮演着“理性经济人”的角色,其忠于职守或违法乱纪的选择皆是建立在其对行为成本和收益的衡量基础之上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S•贝克尔认为,“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由此,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2]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也必然会根据个人收益和个人支出的比较分析来确定自己的最终行为。如果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增加的是社会收益,而这种社会收益最终给自己带来的价值总量(包括物质与精神层面)超过个人收益,国家工作人员就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可能性。反之,如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给自己带来的收益超过个人付出,即使会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工作人员亦可能倾向于“为虎作伥”。换言之,利益是连接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保护伞”之间的桥梁。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内在原因是由于有利可图,为了追逐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会被动地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勾连,而且可能主动寻找权力交易对象。这一类国家工作人员将权力商品化,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去换取其所需要的金钱和美色,以满足自己的欲望。当然,并非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勾结都是为了物质利益,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则是出于政治利益(政治上的需要),他们为了保住头上的“乌纱帽”,或者获取更高的官位,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勾结,利用黑社会的力量清除政治异己或“眼中钉”,而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必然会对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政治庇护。
  (二)中国社会的“结构性紧张”与需求层次
  中国社会的“结构性紧张”与需求层次是黑社会性质“保护伞”形成的外在环境。早在2005年,学者李强曾对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我国的总体社会结构既不呈“橄榄型”,也不呈“金字塔型”,而是一个倒过来的“丁字型”。“丁字型”结构造成了持续的“社会结构紧张”,它是引发社会问题的根源,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从“丁字型”结构和结构紧张上得到解释。[3]虽然我国经济在过去十多年里仍然持续高速增长,但我国的“结构性紧张”状态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在社会学中,最早提出‘结构紧张’概念的是美国社会学家默顿。默顿试图用这个概念解释社会结构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引发或造成社会问题。他认为,所谓‘结构紧张’(structural strain )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即社会文化所塑造的人们渴望成功的期望值,与社会结构所能提供的获得成功的手段之间产生了一种严重失衡的状态。比如,某一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过于强调金钱、致富的重要性,而与此同时社会所能够提供给人们的挣钱手段又不多,这时候,社会就处于一种‘结构紧张’的状态,默顿认为,这时社会矛盾、犯罪、冲突就会激增。”[3]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社会的“结构性紧张”引发的内在矛盾与冲突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保护伞”形成埋下了“观念”的种子。人的观念是在社会中形塑的,人们对价值的认知要受到社会大众的影响。1943年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H•Maslow)提出了需求层次理论,该理论有两个基本假设:一是人是受满足某种需求欲望所驱使的需求动物,人类的需要是无限的,当个人满足一种需求后就会产生另外的需求;二是人类所追求的需要具有层次之分,马斯洛从低到高将需求依次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由于当前我国社会底层人口数量仍然十分庞大,人们脱贫致富途径有限,人们的需求主要集中在生理需要层次上,而摆脱生理需求限制的群体在追求更深层次需求时却无法摆脱对金钱的依赖。在这样的客观现实环境中,整个社会陷入了过分强调金钱、致富的观念场域,社会各阶层人群为了增加财富可能会不择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保护伞”频频出现。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形成的直接原因
  (一)国家工作人员防腐拒变能力下降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内因是决定事物发展趋势的内在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黑社会性质组织最重要的生存手段就是向腐败官员提供利益以换取其庇护。如果官员不能洁身自好、坚持原则,最终将被黑社会性质组织“糖衣炮弹”击中,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之所以形成,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国家工作人员防腐拒变能力下降。当前世界已进入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在融入国际社会,引进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机器设备和管理经验的同时,西方一些腐朽的价值观、文化道德和生活方式也传入我国。再加上社会转型过程中文化冲突导致文化体系和社会道德价值发生扭曲,使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形成有了精神夹缝,西方的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金钱至上、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等腐朽观念“趁虚而入”。早在1949年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前要打败仗。”[4]在市场经济时代,人们的自我意识开始觉醒,长期压抑的物质欲望如同“洪水猛兽”般释放出来,对于金钱的渴求程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社会的评价体系也随之发生了扭曲,财富占有量几乎将要成为评价一个人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这个分配制度中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是封建社会的“官老爷”,而是劳动人民中的一员,他们收入单一,金额不高。国家工作人员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企业经营者收入水平存在巨大落差,这种分配现状引发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理失衡。特别是一些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过较大贡献的国家工作人员自恃有功,觉得受到了不公平待遇,于是不甘“贫困”,将权力作为自己牟取私利、“创造”财富的工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
  (二)充当“保护伞”的道德可责性下降
  道德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以善恶为评价形式,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用以调节人际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它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基本规范体系。道德规范的内容是一种自发性的认知意识,其内容存在于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之中,并通过人的行为和言论表现出来。[5]虽然,道德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的行为时时刻刻都要受到道德的约束和规范。与法律规范相比,道德规范更具生命力,它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的大众认可的规范,主要依靠人们内在的力量来保证其得到每个个体的遵守。然而,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社会背景下,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受到了国内外不良思想的冲击,人们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开始出现了扭曲现象。人们对金钱的追求远甚过去,“金钱至上”、“金钱万能论”甚嚣尘上。这些新出现的错误价值观,使得整个社会逐渐陷入道德失范的境地。“社会原有的道德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和道德规范体系被普遍质疑、否定乃至被严重破坏,逐渐丧失对社会成员的影响力与约束力,从而在现实中形成道德规范的事实‘真空’,呈现出某种明显的道德混乱”[6],对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的行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而社会大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 “保护伞”处于见怪不怪的“麻木”阶段,例如,人们口中常说的“警匪一家”就是对上述现象的一种无奈言说。原有的社会道德准则和价值体系无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涉黑行为发挥正常的调节和引导作用,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道德可责性下降,道德可责性的下降使得国家工作人员正向的心理自觉渐渐消失,而反向的心理自觉逐渐产生。国家工作人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逐渐成为官场的“潜规则”以及整个社会的“潜规则”。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道德体系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错误的社会价值观的出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提供了道德上的“正当性”,助长了官员涉黑行为。
  (三)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风险小
  某一犯罪活动的风险或成本越低,那么该类犯罪就会越猖獗。贝克尔认为:“违法同定罪可能性、同判定有罪后的惩罚、同从事合法与其他非法活动可得到的收入、逃避逮捕的机会、违法意愿等其他变量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2]64当前,我国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查处上存在许多困难,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隐藏得很深,至今逍遥法外。低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生成。
  1.法律惩处力度不够
  孟德斯鸠曾指出:“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惩罚轻重。”[7]贝卡利亚也认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8]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刑法规制主要是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司法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活动,又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现实危害甚至不亚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身,然而我国刑法对该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显然不够。我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形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最多为三年有期徒刑,即使出现“多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用职权设置障碍,致使查处黑社会性质组织工作无法进行的;因行为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逃脱处罚的,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导致一方社会治安混乱的”[9]等严重情节,行为人所要承受的刑事责任上限也仅为十年有期徒刑。显然,刑法所规定的惩处力度与其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是不相对称的。当然,这与立法时的客观现实与社会认知存在一定的关系。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当时我国社会中黑社会性组织犯罪仍处于萌芽时期,人们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社会危害性的认知也不是十分充分或者没有预见性认识。诚然,就当时而言,我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已能达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刑法规制目的,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法律规定与现存的问题产生了“阶段性的脱节”,造成了我国刑罚与犯罪的失衡。基于立法偏差而产生的罪、责、刑失衡给某些人“机会”,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敢于冒险一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从中牟取私人利益。这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滋生、发展和“遍地开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规制不够,打击力度不够。当前,我国理论与实务界亦认识到这一问题,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纪要》还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等8个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保护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体指导。[10]
  2.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案件侦查难度大
  首先,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线索困难。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无法直接打击,因为他们是隐藏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的犯罪力量,所以只有在查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之后才能揪出其背后的“保护伞”。权力的庇护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被公安机关打击、查处之后,往往还希望“东山再起”,因此就决定了他们不会轻易供出其背后的“保护伞”。其次,案件涉及政府官员、黑社会性质组织,公安、检察机关办案时干扰多、阻力大。“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依法查办后,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的个别领导出于个人私心或怕政绩受影响,想方设法为一些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开脱罪行。有些地方的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发案单位不配合、不协助,甚至对侦查工作设置障碍,阻挠检察机关侦查案件。有的办案人员在思想上有畏难情绪,顾虑重重,怕被报复或碍于情面不忍下手,极个别干警甚至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办案机密,造成犯罪嫌疑人潜逃、毁灭证据或串供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依法办案。”[11]再次,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残余力量为了保护其背后的“保护伞”不被查处,往往会通过暴力干扰和阻碍司法机关办案。最后,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中通常会有公安人员,这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勾结而尚未被发现的公安人员常常会给黑社会性质组织及“保护伞”通风报信,使案件的侦查工作难以开展。
  (四)公司化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形成提供了平台
  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有形态高低之分,当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通过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活动。公司化经营已是全世界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新趋势。一些低级别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政府的打击下基本上消失了,而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组织公司,为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掩护。这些留存下来的公司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手段不断渗透到生产、经营、流通、服务等经济领域,有的甚至垄断了某些地区的特定行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为“官黑勾结”提供了物质条件,而公司化经营则给“官黑勾结”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因为,只有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后,黑社会性质组织才能有足够的资金收买政府官员,建立起政治保护网,而公司化经营模式则有助于政府官员光明正大地介入其中,为其提供保护。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黑恶势力、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有经济上的联系,在他们所在的公司有股份。[12]特别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实现GDP增长,对一些纳税大户的公司化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不予以打击,反而还将其当作“财神爷”供着。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甚至利用公司这一平台直接打入公权力部门内部。他们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名头,辅以“糖衣炮弹”,摇身一变成为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跻身国家工作人员之列。例如,2001年湖北荆州警方在侦破几起致人死亡和伤残的枪杀案时,挖出一起涉黑大案,当地的一家私人企业,即“道仁”集团公司,竟是一个家族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老大”――“道仁”集团董事长胡世洪,竟是原荆州市政协委员。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是当地的一大祸害。[13]而被网民称为“史上最牛黑社会”的冀东涉枪涉黑案则是建国以来最大的涉枪犯罪案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拥有各种枪支和包括装甲车在内的重武器装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则是原唐山市政协委员、华云集团董事长杨树宽。[14]由上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公司化经营使得“官黑合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些公司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借助公司的幌子在党政机关、政法系统以及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了强有力的靠山;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甚至跻身于政治领域,成为公务系统的一员,为其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直接庇护。
  (五)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
  英国的思想家阿克顿曾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拥有权力的人至少部分地怀有为他们自身利益而滥用权力的动机。这也就是说,政府官员会有不为人民利益服务的自然动机。”[15]当前我国的权力主要集中在少数领导手里,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往往很难找到切入点,很多违法犯罪行为都打着“党的领导”的名义实施。邓小平同志曾严肃的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应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结果是“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16]当前,我国各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形成的重要原因就是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机制不完善。权力过于集中一人或少数人手里,会使国家工作人员围绕着权力中心“抱成团”,形成小团体。在这种情形下,黑社会性质组织很容易实现与权力集团勾结。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与掌握权力的人建立“良好关系”,就可以让权力为其所用。如果此时有良好的外部监督机制,尚可保证这种罪恶勾结不至于太长久,然而问题在于我国当前的社会监督力量十分有限。虽然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然而,不掌握权力的公民在其监督对象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因举报官员违法行为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情比比皆是,“有的监督机构对举报人保护不力,有的甚至直接把举报信返给被举报单位,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有的因为监督而被定莫须有的罪名,甚至受到生命威胁。这些现象说明社会力量在对权力部门进行监督时权益甚至生命得不到有力保障,出于此原因,导致部分社会力量不敢对权力进行监督。”[17]对一般行政机关的监督尚且如此,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社会监督力量更是不愿、不敢介入,只能在忍气吞声中任其为所欲为。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形成方式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找“保护伞”的手段,有学者归纳为金钱贿赂、感情联络、跑官要官、美色引诱、威逼就范5种[18],这一说法具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这些方式还有进一步提炼的空间,故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形成方式总结为以下几种。
  (一)收买式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会想方设法拉拢国家工作人员或吸引其入伙,以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政治靠山。黑社会性质组织收买官员的基本策略是投其所好。远华走私集团的赖昌星曾说:“不怕官员有原则,就怕他们没有爱好”。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贪图钱财,黑社会性质组织就会通过各种渠道向其进行金钱贿赂。他们或以包送金钱、银行卡等方式直接行贿,或以借赌博送钱、为其家属提供潜在的经济利益间接行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贪图美色,黑社会性质组织就会为其物色美女,安排嫖娼,以博取其欢心。例如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喜欢金钱、美色,赖昌星就对其有求必应。赖昌星曾将一辆价值63万元的凌志轿车送给杨前线,还通过各种途径找来各色女人,供其玩弄,其中一位还是香港的三流影星。在赖昌星的收买下,杨前线对远华集团的走私行为大开方便之门。[19]由于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一些党员干部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贪图享受,以致腐败现象屡见不鲜,这就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发展、吸收权力部门官员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可乘之机,总有一些手握国家权力的人,为满足个人私欲,置国家法律、人民利益于不顾,自甘堕落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或其成员。[20]
  (二)渗透式
  渗透式可以分为由黑到官的渗透式和由官到黑的渗透式。前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有一定经济基础之后,就会千方百计地向公权力部门渗透,以维持或寻求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例如厦门走私集团的主谋赖昌星曾是福建省和全国政协委员,而长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梁旭东竟凭借自己的关系进入公安系统,成为一名刑警。[12]又如浙江温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张畏曾以办企业投资和资助等为幌子,先后取得湖北省宜都市政协副主席、浙江省台州市青年联合会委员等头衔,混入公权力部门内部,[23]后者是政府官员自组黑社会。不少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部门的任职者发现“以官护黑、以黑养官”这种方式最容易发财致富,于是利用自己在“白道”的身份作为保护和凝聚力,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独霸一方的垄断势力,黑白通吃。[22]最为典型的案例是广东四会市的民警龙杰锋。1997年龙杰锋进入广东警校学习,1999年毕业后进入公安系统工作,在警察身份的掩护之下,龙杰锋迅速组织起以他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龙兴社”。该组织经常在四会市大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收取保护费、开设赌场、强占收取河沙开发权、称霸鱼市、妨害执法部门执行公务。[23]
  (三)胁迫式
  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不都是心甘情愿,其中的一部分人是因为受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胁迫。黑社会性质组织胁迫手段因人而异,多种多样。对于那些自身有违法犯罪或其他不光彩隐私的官员,黑恶势力会采取盯梢办法,掌握其违法犯罪事实或一些不光彩的隐私,然后再以此控制、要挟他们。例如,浙江瑞安黑社会分子陈仕松可以影响瑞安市委的人事安排,被当地人称作“地下组织部长”。 陈仕松为何有如此能耐?这主要是因为他通过跟踪干部,掌握了一些干部的贪赃枉法、行贿受贿、嫖娼宿妓等违法犯罪事实或一些不光彩的隐私。这些干部有把柄在陈仕松手中,为了保住官位,对陈仕松是言听计从。[24]而对于那些正直的国家工作人员,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会扬言将迫害其家人,迫使国家工作人员服从他们的安排。实践中,办理涉黑案件警察经常会收到“你少管我们的事,否则当心你的孩子”、“放我们一马,对你有好处,否则,小心你全家没命”等类似的“警告”,一些警察虽然自己不怕死,但面对亡命之徒对家人的威胁会产生恐惧心理,丧失打黑除恶的勇气,渐渐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间接“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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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小丽)
  
  收稿日期:2012-02-10
  基金项目:重庆大学“打黑除恶”专项课题 ――“黑社会‘保护伞’的制度成因及其防范机制研究”(0023001304985),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司法与民主关系研究”(2010106)。
  作者简介:徐信贵(1982-),男,法学博士,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讲师,重庆大学宪政研究中心研究员。

标签:保护伞 原因 组织 黑社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