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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死亡

时间:2017-05-2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谈谈对大学生救人却导致自身死亡问题的看法

对大学生救人却导致自身死亡问题的看法

近年来大学生救人牺牲的新闻屡见报端,2009年长江大学的3位大学生溺亡事件还在被当做经典案例来反复歌颂,其思想道德水平之高让我们动容。在媒体大肆宣扬的同时,有一个问题也浮现于世人眼中大学生救人牺牲值不值得?当社会大势宣扬其道德高尚,值得世人学习,我却抱有相反的观点,其一大学生的培养价值远高于其所救助的老农或是小孩子,国家培养的9年义务教育高中3年,甚至以后的12年义务教育,倘若你若读到硕士博士都是国家在贴钱,实验室一台高规格的实验机器不谈本身价值几何,光每年运行维护的成本就令人咋舌,在这种条件下,拿一个大学生光明的前景去换一个行将就木的老人,亦或是一个少不经事孩子的命。甚至还可能换不到。我认为不值得。不谈国家的投资回报,我们来继续谈下去,其二,就是各人的心态,被救上来的孩子他的一生都会添上一个素不相识人的生命以及另一个家庭的沉苦并且这个人还因为救他丧失了自己的性命,这份重担谁受得了?午夜梦回时想起救人父母哭哑的嗓子,那救人者冰冷的躯体,还有社会上各种不一样的眼光,他是否经受得起那刺骨的痛苦,这样的孩子多半内心会发生扭曲。这个对这个孩子会不会又是一种不负责任。接着第三点,你将如何处理你的社会关系?有人说过一个人真正从社会上消失不是死亡而是所有人都忘了他,所以我死亡后的我还会随着我父母,我亲人,我朋友一块活着。活在他们痛苦的记忆里,面长达几十年不能自拔,我没有那么伟大,伟大到拿我所有的社会关系去换一个陌生人不可知的生命,说句难听的他对我来说说破天也只是一个陌生人。他死了,我也只是稍稍的难过一下,我受不了我爷爷奶奶哭得直不起身子,他们可能会因为我的离世,而寿命骤减,我一点都舍不得我的亲人白发送黑发人,再者,说句实话我舍不得这世界的明媚阳光,这世界的纷纷扰扰。我还有好多书没有看过,好多的地方没有去过,好多的人都没有相处过,如果你问我如果我的父母,孩子摔倒了,溺水了。你需不需要别人去救?我的回答是肯定的,任何人都不希望亲人因为一些意外死去。如果你问我你希望别人就救你的亲人却不希望你救别人。我只想说,人类就是自私的,我不否认,但是你的条件的确立就有问题,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论述的无知之幕便是保持正义的前提,你若先确定了你被救的身份那么你口中的正义将没有任何意义。任何人的活着都不仅仅是为了自己,如果你说你朋友这样牺牲了你会为他感到骄傲,我只能说你这种人根本不配有朋友,你是个心里残缺的人

!你觉得你的朋友死了,没了,甚至可能像天津塘沽口的救援人员一样连灰都没有,你觉得你看着你的朋友成国家见义勇为证书里面一张冰冷的照片。你怎么不去啊!不要当圣母,你这样讲只不过是你没有在这个位置上。

我只想说我不知道当我看见别人有难时,我第一反应会不会救,可理智告诉我,我不会救,我宁愿被良心折磨一辈子,我也不想我的亲人痛苦一生

篇二:大学生意外死亡与学校责任

在校大学生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发布日期:2011-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2月20日,被告朱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赣南某县灌溪圩镇前往灌溪镇古坪村,行至灌溪镇坎下村路段,在与康某所驾未悬挂车牌二轮摩托车会车时,二车发生碰撞,造成康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赣南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康某、朱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康某2009年9月进入江西某高校就读,但未将户口迁入该校,仍为农村户口。被告朱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分歧】

康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其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康某虽为在校大学生,但其户口未迁入学校,仍为农村户口,其死亡赔偿金不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康某系在校大学生,不论其户口是否从原居住地迁出,其身份已实质上发生转变,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赔。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法律设立死亡赔偿金城乡标准的初衷是为了合理填补被害人损失。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消极损失而获得的赔偿,也就是说它是一种财产性质的赔偿,其主要目的是弥补财产损失。法律之所以设立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而对两者的赔偿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随着大批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常年在城镇工作学习生活,其收入、消费水平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其户籍登记仍为农村居民,但是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这类公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如何赔偿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曾经的以户籍为依据“一刀切”,遭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质疑,认为这是同命不同价,违背了社会公平,人为地制造不平等。本案中,康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尽管其农村户口未迁出,但她已经稳定的在城市学习生活,她的主要生活、消费均已发生在城市。因此,她的消费水平是等同于城市居民的,按照填补损害的立法初衷,对康某的死亡赔偿金,理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

二、“同命不同价”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已遭到极大挑战。众所周知,一项良好的法律制度必须反应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由死亡赔偿金城乡区别从而造成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显然是有悖于这一理念的,已经遭到了民众的广泛质疑。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从实际情况出发,逐渐突破城乡区别从而寻找个案平衡,这无疑也使“同命不同价”现象受到极大挑战。面对越来越多的个案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作了答复即《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1民他字第25号),该复函明确: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

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此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相继作出指导意见,认为对该类人员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数额。这个司法解释虽然主要是针对进城务工人员遭遇交通事故伤亡赔偿的,但无疑对在城镇具有稳定住所和消费行为的在校大学生遭遇类似案件具有参照意义。因此,从最高院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出发,康某的死亡赔偿金也应当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三、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已经为同命同价赔偿原则打破了坚冰。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这是自2008年《物权法》实施以来民事法律领域的又一重大事件。其中《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条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和生命的尊严,被认为是针对以往城乡二元对立、农民死亡与城里人赔偿悬殊的重要修正。应该说,《侵权责任法》此规定在解决个体因收入、户籍、身份等差异,而带来的截然不同的待遇问题上,有着突破性进步。它只考量损害的同一性因素和人数因素,其他的不予考虑,这可以说是充分地考虑了生命权利平等,体现着对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但有些遗憾的是,该规定只是针对“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下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只是死亡赔偿的一种特殊规则,并非整个死亡赔偿领域均适用。同时,该规定所指的“多人死亡”情形,范围有限,主要指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造成“群死”的情形。此外,该规定的情形亦非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如使用“可以”等选择性用词,这可能使得本该相同的数额死亡赔偿金因人为因素而有所区别。基于此,如何认定死亡赔偿标准,还需要在实践中积累,我们期待《侵权责任法》能够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明晰开来,促使其越来越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但具体到本案,从《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来看,无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民事立法中,打破城乡二元化,实现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已是民事赔偿领域的一大趋势,从这一角度出发,康某的死亡赔偿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也是适当的。

综上,康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其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应当适用城镇居民标准的。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周兰彬

农村大学生车祸死亡 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

发布时间:2011-08-10 09: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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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好武)刚入学半年,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农村大学生康华寒假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因此起诉被告朱诺要求赔偿。8月9日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令被告朱诺应赔偿原告康松、肖喜因交通事故致康华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3209.80元。

2010年2月20日8时20分许,被告朱诺驾驶赣DIH299号二轮摩托车,由泰和县灌溪圩镇前往灌溪镇古坪村,行至灌溪镇坎下村路段,在与康华所驾未悬挂车牌二轮摩托车会车时,二车发生碰撞,造成康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泰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康华、朱诺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康利华2009年9月入大学就读,但未将户口迁入该校,仍为农村户口。被告朱诺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康华死亡所造成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发生事故的两辆摩托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超过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康华系在校大学生,不论其户口是否从原居住地迁出,其身份已实质上发生转变,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赔。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各地学生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叹!同命不同价来源:都市圈圈网综合发布时间:2010-12-9 10:40:9点击数:摘要:昨日上午,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了“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

酒后驾车致5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进展,每位死者将得到23万元的赔偿,这次赔偿让小编不得不联想到这些年学生车祸案,小编发现发达地区的学生车祸赔偿会高,而稍微落后地区的学生车祸赔偿偏低,小编不禁感叹学生车祸死亡赔偿,同命不同价! 昨日上午,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了“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酒后驾车致5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进展,谷青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记者昨晚从死者家属处获悉,每位死者将得到23万元的赔偿,目前5名死者的家属都已在赔偿协议上签字。这次赔偿让小编不得不联想到这些年学生车祸案,小编发现发达地区的学生车祸赔偿会高,而稍微落后地区的学生车祸赔偿偏低,小编不禁感叹学生车祸死亡赔偿,真是同命不同价!

河南洛宁官员酒驾撞死5少年 遇难者各获赔23万

肇事者: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

受害者:3名初中生 2名青少年

赔偿:每位死者23万

事件回顾:12月5日23时30分许,现年40岁的谷青阳(男,洛阳市洛宁县邮政局局长)饮酒后驾驶豫CML798号轿车,沿S319省道(安虎线)由东向西行至洛宁县涧口乡东村路段,逆向行驶与道路南侧多名行人相撞,造成洛宁县涧口乡3名初中在校学生当场死亡,2名青少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两女大学生河北大学校园内被车撞飞1人死亡

肇事者:河北传媒学生李启铭

受害者:河北大学2位女生

赔偿:被害人家属三十万,伤者五万

事件回顾:10月16晚9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区易百超市门口,一辆黑色轿车将两名女生撞出几米远。事后司机继续开车到宿舍楼接女友,回来时被保安和众多学生堵在了校门口。

19时20分,记者接到被撞女生同学的电话,被告知其中一被撞女孩儿因伤势过重,已经救治无效死亡。

据悉:该男子为河北传媒的学生,叫李启铭,十月十六晚九点四十,河大新区易百超市门口,黑色轿车冀Fwe420,撞到两名轮滑女生后企图逃逸,后被截获,车速很快,大约80--100,司机疑为酒后驾车,下车后,没有丝毫的歉意,竟说“看把我车刮的!你知道我爸是谁嘛?

我爸是李刚!”后经人肉,李刚系保定市北市区公共安全专家局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

广东大学生驾车撞死打工妹 赔受害父母47万

肇事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大三学生任伟炜

受害者:打工妹李彩虹

赔偿:赔偿47万

事件回顾:去年12月26日,李彩虹在下班途中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大三学生任伟炜驾驶的宝马车撞死,肇事者至今仍逍遥法外。花都区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打工妹李彩虹的父母获赔47万元。

杭州飙车案双方家属签订113万赔偿协议

肇事者:杭州师范学院体育系大二学生胡斌

受害者:浙大毕业生谭卓

赔偿:113万元

事件回顾:2009年5月7日晚,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在走过斑马线时,被快速行驶的跑车撞死。红色三菱跑车中的驾驶员胡斌,19岁,杭州师范学院体育系大二学生。“富家子”撞死“平凡上进青年”、警方最初关于车速“70码”的错误认定、“交通肇事”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的争议,都激发了人们的关注。

遇难者谭卓的父亲透露,本案双方当事人家属已经签订了总额高达113万元的赔偿协议。谭父说,儿子都没了,钱的问题,他不感兴趣。

南京致5死4伤醉驾肇事案司机一审被判无期

肇事者:张明宝

受害者人数:5死4伤

赔偿:300万元

事件回顾:2009年6月30日,张明宝制造了震惊全国的醉酒驾车撞人惨案,共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6辆机动车受损。10月1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此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篇三:大学生溺水死亡案例

大学生溺水死亡案

[案例描述] 2011年6月15日傍晚,我校外国语学院某专业学生徐某在银滩度假区外东侧非游泳区游泳时溺水身亡。 当天下午课后,徐某与同班黄某、钟某两位同学到银滩东侧“非游泳区”海边游泳。由于当时风大浪急,三人被海浪卷拖往深海。随后黄某自救,飞跑向银滩游泳区的救生塔求助;救生队赶赴现场,将钟某安全营救上岸。徐某在溺水失踪后10多分钟,在大浪中被找到,经救护队和博铧医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于晚上7:40分左右身亡。

事发前,

大学生死亡

学校向全校学生发布了关于不得私自到海边游泳的通知。事发前一天,徐某等人的辅导员在大班会上进一步强调了私自到海边游泳的危险性,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制度,不要到海边游泳。

事发后,学院领导召开了学校应急小组紧急会议,安排人员对有关学生和辅导员进行心理干预;并已通知学生家长速来北海处理善后。学校再次通知全校学生:禁止学生私自到海边游泳。 6月19日上午,经我校与学生家长沟通商议,就徐某溺水身亡事件处理意见达成一致。出于人道主义和对家长的同情,我校一次性给予徐某家人20000元的抚慰金;我校负责徐超家人6月16日至6月19日期间的往返路费、食宿费用,共计36000元。

[案例分析](1)学生徐某、黄某、钟某违反了学校的规定,不顾学校的三令五申,私自前往银滩非游泳区游泳,酿成悲剧。

(2)根据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

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学校在本案中并无过失,学校针对游泳的危险性进行了强调,并明令禁止学生私自到海边游泳。徐某等人在学校的三令五申下依然到海边游泳,属于学生自行外出,学校行为并无不当。

(3)根据1992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责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责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其家属,学校对事故的处理是积极的。基于人道主义给予徐某家长20000元抚慰金,并承担其家属的往返路费、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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