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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_当前经济背景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9-02-0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失业保险制度可以调节劳动力供需、实现收入再分配、缓解社会经济动荡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本文将着眼点放在失业保险制度如何发挥促进就业的功能上,分析了当前经济条件下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发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失业保险 对策 建议
  
  就业是民生之本,积极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预防和减少失业,应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目标和方向。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历程,并且逐步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近年来在促进就业方面做出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的失业问题,并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这种形势下,加强对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深入研究,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相关概述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概念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非自愿原因暂时失去工作机会且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促进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况的劳动者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并通过失业培训达到就业安置。
  (二)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促进就业功能
  1、保障基本生活功能
  向失业者发放失业救济金,保障其再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者的再生产。
  2、促进就业的功能
  促进就业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又一个重要功能,其体现在失业保险机构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重视、对就业信息的及时有效沟通、加大再就业培训支出的比重、建立就业导向的机制来促进失业者再就业。
  3、优化劳动力配置功能
  一方面失业者在寻找新工作时可获得经济保障,使失业者有时间寻找到与自己兴趣和能力相符合的工作,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由于失业保险的存在,单位减轻了向外排斥冗员的社会压力,有利于单位合理制定用人策略。
  4、稳定功能
  稳定功能一是体现为社会稳定功能,二是体现为经济稳定功能。失业保险为失业者提供生活保障,不会使其无法生存挺而走险或心理上严重失衡而危害社会,维持社会的稳定;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及发放具有抑制经济循环的作用,减轻了经济波动的程度。
  5、调节功能
  失业保险可以通过向失业者提供物质资助来调节社会上的贫富差距,通过劳动力更合理的配置、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来调节经济的运行。
  二、当前经济背景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立法层次低
  国际上很多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的失业保险立法层次都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立法,如日本的《雇佣保险法》和德国的《就业促进法》等。但是在我国,无论是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还有国务院于 1993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还是国务院于1999年初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都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并非国家最高形式的立法层次,所以,以上这些规定和条例仅仅是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基本规范,不是失业保险的基本法。缺乏最高形式的立法,肯定会影响到它的法律效力,导致对违法行为追究不力,使得强制性保险制度成为实际上的自愿保险,这对于失业保险的有效实施极为不利。因为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失业保险制度对就业的积极促进作用自然不能论及。
  (二)失业保险基金给付方式不当
  1、给付项目过窄
  给付项目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所能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种类。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从建立以来就明确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的两项功能,但对促进就业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只有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两项补贴,促进就业的资金支出非常有限。
  2、给付标准偏低
  给付标准是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数量限额,尤其是指失业保险金数额占原工资的比例即工资替代率。失业保险的缴费额是按照工资标准来计算的,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劳动者按个人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缴纳,而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却完全不考虑缴费的多少,这不符合公平原则,影响到职工的缴费积极性。
  3、给付期限过长
  给付期限是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间。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统一的给付期限,又分为无限期与有限期,另一种是有差别的给付期限。一般是根据参保人员参保时间的长短决定的。通常参保期与给付期呈正比。相比较而言,无限期给付显然最不利于失业人员就业;统一的给付期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却未能体现效率原则。
  (三)培训和就业指导能力弱
  我国的失业保障的培训和就业指导能力弱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我国的失业人员中大部分是文化教育水平程度不高的人群,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低,一旦失业时间长,再就业困难,这使他们对自己丧失信心,产生自卑感,影响重新就业的努力。第二,主要是我国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就业和生活状况了解的不充分,所以无法有针对性的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去向指导、就业优惠和其他就业服务,也不能加快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当前经济背景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促进就业功能对策
  (一)提高立法层次
  要对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力度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加大惩处力度,防止法律成为“观赏法”。另一方面,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在我国的法律中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讲,如果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促进就业经费就不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这使得这项费用的支出也得不到法律的允许和保障。尽管《就业促进法》的出台极大的推动了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但是在培训、就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旧很不完善,尽早出台就业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将会极大的带动促进就业的发展。以促进就业相关法律为核心,和失业救济相衔接,变消极的失业保障立法为积极的促进就业立法,为解决我国的失业问题提供有效法律支持和保障。
  (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方式
  1、增加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
  按照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建议在修改《失业保险条例》时全面补充促进就业相关条款。如:设立工资性补贴。对于参保缴费达到一定时间的企业,当其生产经营不景气时,用运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不裁员的,建议给予一定期限(最长 6 个月)的工资补贴。发放培训补贴。对中小企业设立稳定就业补助。最后鼓励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如果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以让其一次性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使其有更多资金投入创业。
  2、待遇享受要与主观就业愿望相挂钩
  要以积极求职作为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促使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尽快实现再就业。失业保险待遇的获得不再被视为无条件的权利,而要被看作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申请待遇的失业人员必须积极寻找工作。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消除失业人员对失业救济过度依赖的措施,促使失业人员不断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对其尽快实现再就业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3、修改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计算办法
  主要是修改目前在一个地区内实行统一标准的规定。建议实行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其待遇标准,同时对最高和最低标准进行适当限制的办法。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给付项目以及给付标准应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
  (三)积极的做好就业保障举措
  改变消极的失业救助为积极的创造就业机会,不仅使劳动力市场更加活跃,而且能减少大量的失业人数。要完善积极的就业保障功能,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抑制解雇。通过增加雇主缴纳失业保险金和稳定就业形势来限制裁员。第二,调整失业保险金中的用于职业培训的比例。通过对失业人员进行有效的职业培训,可以增加在社会中的竞争力。第三,调整失业保险给付期的待遇。这种做法是鼓励失业者更快就业,根据失业期限的长短来确定给付额。第四,发挥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通过职业介绍机构这种渠道,为失业者提供及时的就业信息,促进再就业。最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要以现有的社团组织和有关的事业单位为基础,通过政府政策的支持及其提供适当的经济援助,扶持、培训非营利的公益性职业介绍及职业培训机构,并随之成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主要力量。
  四、结语
  总之,保民生、保稳定是当前经济环境下最为核心的体系,只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功能,才能积极主动的治理失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和稳定就业,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会遇到诸多问题,但是只要完善立法、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待遇水平、加大支出,大力完善促进就业的功能,相信可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就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张梦欣,王志明等著.《当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2]吕学静.预防失业 稳定就业―我国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措施与成效[J].中国就业,2010, (1).
  [3]孙思忠.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师,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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