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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刑事错案的侦查原因【刑事错案预防与侦查能力的提升】

时间:2019-01-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当前刑事错案研究多立足于法院审判环节,而侦查语境下的研究意义尚未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在“接近正义”之司法理念指引下,可以侦查为切入点重新梳理刑事错案的概念,明确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及研究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刑事错案的长效预防机制:完善侦查措施,规范侦查行为,建立错案应对常态化机制,组建刑事错案审查机构,促进侦查能力的提升。
  关键词:刑事错案;判断标准;侦查能力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1-0050-04
  
  Research on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and Improvement of Investigation Ability
  GONG Han-bing,CAI Xin
  (Institute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Chongqing 400031,China)
  Abstract:The current criminal crime research more based on the court,and research significance in the context of investigation has not been paid enough attention by scholars.In“close to justice”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judicial idea,we use investigation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to comb the concept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clarify the judgment standard and research significance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and on this basis,build a long-term prevention mechanism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perfect reconnaissance measures,regulating the investigation behavior,set up a normal mechanism to deal with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build a criminal crime censorship,and promote the investigation level.
  Key words:misjudged criminal cases;judgment standard;criminal investigation ability
  
  刑事错案较之于刑事犯罪有着更为深刻和久远的社会危害。正如培根在《说司法》中指出:“一次错判的性质之严重实超过十次犯罪。因后者不过弄污了水流,而前者则败坏了水源。”其实质是国家强权对公民个人权益的粗暴践踏,违背了现代民主社会法律之创设目的,侵蚀了整个司法系统的社会公信力和防线作用,所以对刑事错案不得不防,不得不纠。
  刑事错案根植于侦查阶段的追溯过程,有学者言:“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1]因此刑事错案的纠正与防治必然以侦查过程为突破口。就二者关系而言,刑事错案的研究必然带来对侦查能力不足的反思,这一反思过程不但有助于推动侦查能力建设,更有助于实现刑事错案的根本性预防,二者是一个互为因果的逻辑体;而要实现这一逻辑体的良性循环,必须首先明确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做到“有的放矢”。
  一、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
  刑事错案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2]对案件的认识和审判活动,是一个溯及既往的过程,在该过程中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案件细节的不可重复性、司法活动的不确定性乃至于法律条文本身的局限性,使得人们希望通过法律这一价值考量系统追求的“终极正义”难以实现,司法活动所得出的案件结论都或多或少地同理论上的正义标准存在偏差。部分学者正是基于“终极正义”无法真正实现而否认“刑事错案”这一概念的现实性与必要性,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有失偏颇。英美法系“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3]的司法理念正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不断揭露、批判、反思,直到作出价值取舍才最终形成制度性预防。所以刑事错案的概念不单是现实存在的,更是必须认真对待的,只有通过“亡羊补牢”才能不断促使司法走向成熟与完善。
  刑事错案概念具有复杂性。刑事诉讼程序中多主体、多机关的分工合作、互相制约以及案件情况的多样性,导致了刑事错案的复杂性。这一复杂性使得学界对于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众说纷纭,存在“诉讼结果说”、“刑事赔偿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三重标准说”[4]等,每种学说各有侧重,对于正确、深刻认识刑事错案具有积极意义,但对于理解刑事错案的现实价值却存在不足,因此必须对标准进行修正。
  在吸收相关学说的主旨意义、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后,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了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实体性及程序性法律错误,而对当事人采取了错误的强制措施或使其承担了不当的刑事责任,并明显超出了“相对正义”偏差范围的刑事案件。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标准进行理解:
  (一)刑事错案的程度标准。“偏差范围”即经过诉讼程序得出的相对正义与理论上绝对正义之间的偏差度。刑事错案是指不当超出了该偏差度的刑事案件[5],即超出“相对正义”的容许范围。因存在事实还原不充分、法律适用模糊、程序性瑕疵、定罪量刑不当等,并最终使得案件结果超出了该“范围”才可能构成刑事错案。
  (二)刑事错案的时间标准。顾名思义刑事错案必然产生于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对于刑事错案的防治应立足于刑事诉讼程序: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程序性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从权力和权利两方面入手完善监督。
  (三)刑事错案的阶段性特征。刑事诉讼过程必然包含了若干连续的子过程,每个子过程的错误均可能导致刑事错案的产生。由于子过程具有连续性,故后一过程通常对前一过程具有制约和监督作用。
  (四)错案黑数特征。笔者在借鉴犯罪黑数概念的基础上提出错案黑数,指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因实际上存在着事实认识错误、证据采信错误或者程序性错误等原因,使得当事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或遭受国家侦查权的非法侵害,但尚未被发现并纠错的案件。美国底特律市维恩州立大学刑事司法系教授马文•扎尔曼关于刑事错案率的研究成果显示: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错案率在0.5%到1%之间。[6]虽然中美两国在司法制度、技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基于人类认识规律的一致性和认识能力的相似性,这一数据对我国具有现实借鉴意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0年我国法院系统审结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案件885316件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站https://www.court.省略/qwfb/sfsj/201103/t20110324_19084.htm.的数据,可以推出我国刑事错案每年大概在4000到8000件之间。
  研究刑事错案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在于:对错案的反思正是完善司法制度的契机。本文尝试通过对刑事错案的宏观把握与具体分析,在重新梳理刑事错案判断标准的同时,立足于对现行侦查体制的反思,追本溯源,以完善侦查制度,提升侦查能力。
  二、刑事错案与侦查的密切联系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曾指出:“侦查与国民的人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必须注意侦查时不得非法侵犯人权”。刑事错案的产生与侦查有着天然的联系,原因如下:
  (一)侦查工作的艰巨性。侦查工作所面临的境况是:一方面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人口流动大,利益冲突频繁,社会情况复杂,对侦查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另一方面侦查是对历史事实的追溯,而事实证据极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破坏而难以取得。此外,侦查机关在人力、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要应对各种高发的刑事案件和复杂的犯罪信息,其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所以刑事错案的产生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
  (二)侦查理念落后。我国侦查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重打击、轻保护,重结果、轻程序,侦查人员往往破案心切,“以口供论成败”,刑讯逼供,甚至以胁迫、欺骗方式获取证据的行为屡见不鲜,使得侦查阶段成为刑事错案产生的温床。
  (三)侦查标准的单一性。侦查阶段的最高价值目标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以“惩罚犯罪”,其必然促使侦查人员在证据采集过程中,积极收集有罪、罪重证据,而有意无意地忽略无罪、罪轻证据,甚至根据经验主义或者定案需要,人为操作某些证据,包括形成伪证、使用程序瑕疵的定案证据等,导致刑事错案。
  (四)侦查过程的监督缺位。在我国现行侦查体制下,侦查机关享有极大的权力,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容易导致侦查权的滥用。同时侦查工作的保密性要求也使得其对涉案当事人展开的人身管控缺乏透明度,如何平衡有效的监督和必要的工作环境,学界做过许多有益探讨。[7]如不少学者提出通过检察指挥侦查或者类似西方的司法型侦查模式对侦查权予以引导监督。然而在现行中国的诉讼模式和组织架构下,以上两种方法均不具有现实意义。
  由此可以看出侦查阶段存在导致刑事错案的各种诱因,反映了刑事错案与侦查的密切联系,而由此也提供了一条解决问题的可能路径,即由刑事错案探寻侦查漏洞、从完善侦查漏洞预防刑事错案。
  三、刑事错案防治与侦查能力的提升
  传统刑事错案研究立足于审判环节,依靠对错案的被动反应开展事后救济,这种救济模式的不足之显而易见:其一,发现难。此种模式下的错案发现必然依赖外部的促成因素。例如,依赖被告人的上诉、申诉行为而启动的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但司法实践出于维持既判案件稳定性的需要,对于二审、再审的提起存在着诸多限制。其二,社会效果差。传统救济模式下,错案发生在判决阶段甚至是执行阶段,涉案当事人已经遭受了不当的社会评价和惩治措施,如“佘祥林案”,其对中国司法带来的创伤不是简单的国家赔偿可以弥补的。如果佘祥林可以算是不幸中之万幸,那么“湖南藤兴善案”、“河北聂树彬案”则对中国司法实践提出了血淋淋的拷问。正是基于此,侦查语境下之刑事错案研究,提出摒弃事后救济、被动反应的落后模式,摆脱对侦查人员个人工作能力和职业操守的依赖,将刑事错案的防范制度化、程序化,建立包括以下举措的长效预防机制:
  (一)完善侦查措施。“侦查措施是侦查学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也是一个急需加强系统研究的课题”[8],其与刑事错案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侦查程序的制度设计要达到预期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措施的合理运用;侦查措施的不科学不严谨,是导致刑事错案产生的直接诱因。因此应建立刑事错案研究制度,通过对刑事错案产生原因的调研分析,从中发现侦查措施的不合理因素,实现对侦查措施的理性梳理、查漏补缺,从而实现错案防治。例如,19世纪末发生于英国的一起著名刑事错案“阿道夫•贝克案”[9]中,涉案“嫌疑人”阿道夫•贝克是一名留有白胡子、白头发的白人男性(其白发白须的外貌特征较为明显),在接受受害人指认的侦查辨认阶段,其他陪衬对象均不具有这一明显的表面特征,使得几乎所有的受害人一致指认阿道夫•贝克即为涉案凶手,而真正的凶手却是同样留有白发白须的威廉•托马斯。正是通过对相关错案的理性思考,进一步规范了“辨认”的混杂陪衬规则,从源头上杜绝了类似错案的发生。
  (二)规范侦查行为。目前侦查行为的行使仍然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这也是导致侦查能力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包括适用侦查措施不当、案件管辖互相推诿或争抢、调查取证或讯问中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违规管理扣押或冻结后的涉案款物、超期羁押、侦查终结手续不完备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以上侦查行为的不规范现象可以说是普遍存在的。虽然侦查行为的不规范行使不一定导致刑事错案,但刑事错案必然来源于侦查行为的不规范行使。只有规范侦查行为一方面要通过错案追究完善制度建设;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将纸上的制度落到实处,规范日常侦查行为,才能真正提升侦查能力。
  1.细化侦查流程,提升办案质量。针对日常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如疑难警情的处置、执法告知、强制措施的采取等,细化操作规定,包括案卷材料完整率、网上同步录入率、结案率的严格要求等。2.细化目标考评,紧抓落实工作。严格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比较完善的办案质量评估机制,细化个人目标岗位考评,将办案程序同个人考评挂钩,突出质量要求,突出依法要求。3.加强监督。一是加强对侦查全过程的监控,在细化流程的基础上将每一个环节落实到人,实现对侦查的有序控制;二是完善公安系统内部的制约监督,真正做到依法办案,提升侦查能力。
  (三)建立错案应对常态化机制。错案发生后,侦查机关不应回避、压制,而应积极面对,充分认识错案发生的必然性,并在此基础上摆正工作方向:对主要责任人的追究当然会起到一种警示惩罚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应该反思错案发生的原因、是否存在制度层面的问题、是否相关技术措施存在疏漏以及今后如何避免等。同时提升侦查理念,树立全面的证据观,确立疑罪从无的现代侦查理念,将追诉犯罪与保护人权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四)组建刑事错案审查机构。对于组建专门的刑事错案审查机构,各国司法实践的认识具有一致性。如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简称CCRC);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很多州建立“无辜者中心”负责对可能错判案件的复查工作(这些机构均为非官方机构);[6]但对于审查机构的具体设立方法、工作机制、工作目标等由于价值考量和利益平衡的不同而各具特点。在我国,相关制度性工作仍处于探索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将错案追究作为一项正式制度确立下来,并在全国法院系统全面推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联合印发《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旨在应对因刑讯逼供等违规行为导致的刑事错案,但并未形成专门的审查机构。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并结合上述我国相关法规,我们认为:为应对发生在侦查阶段的刑事错案或主要是由于侦查权的违规行使而产生的错案,立足于提升侦查能力这一最终目的,同时考虑到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可首先在公安侦查部门试建立刑事错案审查机构,专门应对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出现的证据采信错误、刑讯逼供、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等问题的审查,具体包括以下要素:
  1.机构设置。在各省、直辖市设立直属于公安部的刑事错案审查机构,经费由公安部统一提供,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安部直接派驻,包括公安专业人才、法学专家和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建。
  2.广泛的调查手段。应授予审查机构以积极、广泛的权限和手段对相关案件展开调查,包括对各种公共机构拥有的文件和信息的调取、对可能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的调查,以及寻找和调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重新委托专家进行相关鉴定,并以年度为单位出具调查报告且该报告对于侦查机关具有约束作用。
  3.调查报告的公开性。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结论、错误成因、制度层面问题、防治建议等,该报告应具有社会公开性,可通过公安系统网站予以公布,起到警示、监督作用。
  4.多渠道的案件来源。案件可以来源于法院发回重审或检察院退回的案件,也可以是社会舆论、媒体、网络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疑点的案件等。
  四、结语
  一切制度的演进、完善均肇始于对错误的反思,在“错误中诞生真理”。侦查能力的提升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其不但强调硬件环境的改善,更要求相关制度措施的建立健全和落到实处。刑事错案正是实现这一转变的契机,其要求侦查机关加强对刑事案件办理的内部监管,积极主动预防错案发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针对侦查阶段的刑事错案审查机构,深入调查、探寻刑事错案的内在价值,总结经验教训并出具专门的司法报告,变被动为主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错案应对模式,为侦查机制改革提供第一手材料,促进侦查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79.
  [2]张丽云.刑事错案与七种证据[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5.
  [3]程汉大.英国司法制度史[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0.
  [4]陈学权.刑事错案:三种语境下的三重标准[N].检察日报,2006-02-18.
  [5]董坤.英国刑事错案防治研究――兼论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8).
  [6]何家弘.美国刑事错案一瞥[J].法制资讯,2011(5).
  [7]万毅.转折与定位:侦查模式与中国侦查程序改革[J].现代法学,2003(2).
  [8]马海舰.刑事侦查措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
  [9][苏]拉•比尔金.世界奇案新探[M].李瑞勤,译.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1:11-15.
  (责任编辑:陈尚志)
  
  收稿日期:2011-09-28
  作者简介:巩寒冰(1986-),男,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基础理论。

标签:错案 侦查 预防 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