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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中职工债权特性研究 破产职工债权公示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中图分类号:D92 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1-0192-01   摘要:职工债权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区别于传统原因所生债权,主要体现在其内部性、人身性、优先受偿性、稳定性、连续性及团体性。本文着重对于职工债权的特性进行分析,进而明晰职工债权在破产申请中的地位。
  关键词:破产申请;职工债权特性
  一、内部性
   (一)信用区别。
  内部性是职工债权的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职工债权为公司内部日常运营所生债权,因此不涉及到公司与外部债权人的关系,与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与交易安全无涉。即职工在通过劳动取得对价(职工债权)的过程中,无须考虑公司的偿付能力,公司也无须为此类债权提供担保,此处的内部性集中表现为信用。普通债权的关注点则在于债务的现实履行,因此普通债权设定与履行往往要付出相当的交易成本,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成为公司外部交易的一种常态,不具有特定关系之间的企业往往难以相互提供信用。
   (二)知情区别。
  职工债权的“内部性”的根本在于公司职工为企业经营的内部人,其对于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相比于外部债权人有着更多的了解,即使不能对于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完整的、全面的了解,但足够可以透析企业债务的履行能力;公司的外部债权人则很难取得对于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的认知,尤其是封闭公司;而对于信息公开的上市公司而言,透过“粉饰”的财务报表,公司的债权人也往往难以通过其来了解公司的真实状况。
  二、公法性质
  职工债权是一类具有公法性质的合同债权,因该债权涉及到职工最广泛的利益,而在订立用工合同中,双方所处的地位与力量是悬殊的,职工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各国立法往往通过强制性法规对于公司职工的利益进行保护。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权利的行使及实现进行了广泛的规制,以确保最大程度上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而公司所负普通债务往往为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表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市场经济基本司法规范进行调整。交易的条件、合同的内容等往往由双方进行任意的约定,因此对于此类债权的保护相对于职工债权较弱。
  三、优先性
   (一)日常经营中的优先性。
  现代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是股东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但公司红利的分配依然受到“无盈不分”的限制。职工债权相对于股东的盈利分配具有优先性,公司任何恶意的拖欠工资的行为都会遭到公司员工的抵制,进而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而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则处于相对劣后的地位,公司往往通过要求对方提供信用、折抵优惠、关联交易等不善意的方式履行债务,普通债权人面对此类情况往往无可奈何,甚至陷入“三角债”的恶性循环之中,其正当的权利往往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二)破产清偿中的优先性。
  对于职工债权在破产中的顺位,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其与担保债权的关系可以划分为两种:
  (1)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
  《法国破产法》规定债权的分配顺序是:第一,劳动法典所规定的有关劳动债权应受到优先保护,在债权数额确定之前,应预先支付雇员工资;第二,司法清算费用及开支;第三,给予企业主或者企业领导人或者其家庭的补贴;第四,享有特别优先权、质权或抵押权等优先债权;最后,持有优先权或抵押权之债权人未能从不动产价款中得到全部清偿的,就其未能得到清偿之部分和无担保债权人按比例受偿。[1]《西班牙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在破产程序开始前30天的工资享有绝对的优先权,优先于有抵押权的破产债权获得清偿。《阿根廷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工伤赔偿金和失业保险费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但是,享有上述优先权的职工工资应为破产程序开始之前不超过六个月的职工工资。[2]此种立法的考量在于,企业的财产往往均被设定了担保,若不赋予职工债权以法定优先权的地位,脆弱的、无担保的职工债权则有不能实现之虞。法国的立法例可谓现代人文主义在破产法中最为彻底的彰显。
   (2)职工债权劣后于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瑞士、德国、美国等采取此种立法例,赋予了职工债权有限制的优先性。不同的立法例体现了立法背后的价值选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即职工债权的分配要劣后于破产法第109条规定的担保债权人的别除权,其不按破产程序行使,享有绝对受偿的权利,职工债权仅在担保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的余额范围内受偿。此种立法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交易安全,而在现实破产分配中,职工债权往往都能够得到全部清偿。因此,新《企业破产法》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是既适应了时代的潮流,又对于各方的利益做了很好的平衡。
  在附则132条中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该条为了更好的保护职工的利益,规定了《企业破产法》在一定程度上的溯及力,对于在本法生效之前的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予以限制,是立法在两种利益之间做出的一种平衡。
  四、团体性
  职工债权的团体性只债权人作为一个共同利益团体的整体性。职工债权的债权人,即企业的每个职工不是作为独立的债权人而存在的,而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需要考虑的是,职工债权破产申请以及实现是否可被认定为团体法律行为并由该团体的意思表示机关来代表行使该权利?职工债权中的个体性与团体性构成了破产申请中的一个新的命题。
  五、其他特性
  除了上述职工债权的显著特性以外,职工债权还在其必要性、稳定性、连续性方面区别于普通债权。必要性指职工债权作为企业日常经营的必需,贡献企业的人力资本,是企业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企业所负其他债务则是根据企业的经营发展所作出的具有选择性的债务,可根据公司的经营方针进行调整,还可以通过股权融资等扩大生产经营,其并不是企业发展的必需。稳定性指职工债权在数额、履行上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这种特性可以使劳资双方获得完整的预期,与其他债权,尤其是金融类债权相比,该债权的实现不受市场预期及价格波动的影响,具有完全的稳定性。连续性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对于职工债权进行连续性支付,而普通债权的给付往往是一次性的。
  参考文献:
  [1] 李曙光、贺丹:《破产法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的国际比较》,北京:《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第68页.
  [2]https://clink.省略/pkulaw/slc/slfc.aspx?Gid=78895&Tiao=132&km=siy&subkm=0&db=siy
  作者简介:李宇龙,(1988―),男,汉族,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商法学。
  

标签:债权 破产 特性 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