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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异地高考政策

时间:2017-05-2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2014年新疆高考政策

2014年新疆高考政策

2014年新疆高考政策,相关新疆高考政策,新疆异地高考政策、新疆高考报考政策等。由武汉民政职业学院整理,其学校省内招生代码9231,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作为特色专业,其专业有3大方向(影视广告设计,游戏设计与制作,移动终端应用开发)。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广告设计外省地区:内蒙古、浙江、安徽、河南、四川、陕西、新疆。咨询加右

2014年起,报名参加高考的非新疆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12年完整学籍,其父母在疆具有连续12年以上(含12年)合法稳定职业和居住证,并在新疆有一年以上社保交费记录及纳税证明,可报名参加高考,允许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自2016年起,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连续5年以上持有新疆居住证,并按国家规定在新疆缴纳两年以上社保和纳税证明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具有初中二、三年级及3年完整高中学籍的,可报名参加高考,并与新疆籍考生同等录取。

自2017年起,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在初中及普通高中阶段连续就读6年,并有6年完整学籍,其父母在疆有五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和居住证,并在疆缴纳两年以上社保和纳税证明的,允许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从2014年起,自治区高考比赛类加分项目中,最高可加20分。 享受这一加分政策照顾的是在高中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

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篇二:[高考必看]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

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公安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公安局,兵团各师公安局:

为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努力遏制“高考移民”,维护我区考生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通高考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各地、州(市)教育局,公安局,招生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健全报名组织机构;要实行机构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报名工作责任人“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强普通高考报名政策的宣传工作,尽可能让每个考生和家长都清楚高考报名资格条件中关于学籍和户籍的具体要求;民办中学办学时间短,是各级招生考试部门服务、宣传的重点,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所有中学及考生、家长集中宣传、学习自治区高考报名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户口迁移、变更民族成份的政策和规定,对涉及高考的户口迁移、变更民族成份的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发生利用非正常户口迁移和变更民族成份投机高考行为,要配合当地教育部门做好考生身份鉴定、确认工作。要采取

网上核查的办法查验考生户籍的真伪,对民办中学的考生、高中阶段转入我区的考生和身份证号不是新疆的考生的户籍情况,必须在户籍网上逐个核实;对违反规定迁移户口、变更民族成份的要坚决纠正;同时,上级公安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于伪造身份证件、冒名替考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地要切实加强信访举报和政策宣传工作,对在报名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事件要严肃查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普通高考报名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户籍情况审查登记表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学籍情况审查登记表

4. 各团场迁入农工子女普通高考报名情况审查登记表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其他类考生报名审查登记表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援疆干部子女报名审查登记表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民考汉、汉考民”考生 情况登记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普通高考 报名 规定 通知

抄送:教育部学生司、考试中心,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各委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16日印发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

为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改革,不断规范、完善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努力遏制“高考移民”,维护我区考生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普通高考报名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地普通高考报名组织工作由各地招生委员会负责。普通高考报名组织工作机构设三级,即: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中学,其职责分别为:

(一)各地中学具体负责组织本校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在本校参加三年会考有成绩和完整高中学籍的考生的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本县(市)所有往届高中毕业生的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考生的报名工作,同时负责:

1、组织(一)、(二)条规定之外的应、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疆外转入疆内就读高中的毕业生、疆内其它学校转入就读高中的毕业生和“其他考生”的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信息的采集工作。

2、处理各县(市)招办和中学在报名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

题。

3、对各中学、县(市)两级机构的报名结果进行复审。

4、编发考生普通高考报名序号。

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对本地区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对本县(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各中学直接对本县(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级普通高考报名组织机构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各级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具体工作责任人“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关于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当年普通高考报名的人员除须符合“遵

新疆异地高考政策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区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报名条件

1、高中阶段在疆就读三年(高一、高二、高三),并且有在新疆就读三年的学籍档案和会考成绩;

2、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下同);

(二)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报名条件

1、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必须有其所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完整学籍,考生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

篇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校。

第二章 规范教学行为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倡导普通高中通过选修课的开设引导学生进行不同发展方向的修习,不提倡采取文理分班的方式进行分科学习。高三年级第一学期结束之前,不得进入高考复习阶段。

深入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城市学校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不少于30天。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外活动。

第五条 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一个半小时。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书面家庭作业要控制在2小时以内。要提倡教师布置分层次的弹性作业,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

高其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六条 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中学住校生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准在早、晚自习和午休时间上课。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第七条 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正常教学延误确需补课的,应由学校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公布补课时间和计划,接受家长、学生监督。补课不得收费。

第八条 严禁教师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教师不得在工作日期间从事任何有偿活动。

第三章 规范招生行为

第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条 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招生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管理,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招生计划提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按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计划外招生比例。改革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制度,以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按照“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学生志愿,择优统招。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初中学校。鼓励各地、州、市积极探索保送生、特长生录取办法,每年划出一定比例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

初中学校推荐保送生、特长生,普通高中自主录取。同时,鼓励积极探索普通高中“捆绑”招生机制。

第十一条 严禁违规招生。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严禁违规提前招生。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非正当利益诱惑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抢挖生源;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或组织报名;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不得擅自组织任何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面试、考试等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异地招生管理。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中小学校不得异地招生。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学校擅自异地招收的学生必须坚决予以退回,不予办理学籍。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使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十三条 实施“阳光招生”。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录取结果、收费标准 “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规范招生宣传。招生宣传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民办学校发布跨地、州、市招生广告,须具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手续,并到广告发布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民办学校面向全疆和跨省发布招生广告,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规范办校办班行为

第十五条 规范办校行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严禁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举办“校中的民办校”和“校内的民办班”。严禁公办中小学

与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含分校)学生、民办学校学生混合编班。禁止公办中小学校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兴趣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民办学校要做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拥有独立校园和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不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对外联合办学必须遵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外联合办学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规范编班办班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共建班”等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公办普通高中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举办面向全区范围招生的重点班、培优班、特长班、竞赛班(奥赛班)、理科试验班、信息技术试验班等。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复读插班生。

要科学合理设置班数,严格控制班额,采取切实措施化解大班额,逐步实现小班额教学。农村地区小学、初中,城市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每班分别不超过40人、45人、56人。

第十七条 严格学籍管理。自治区教育厅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建立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并及时组织注册信息的核对、勘误工作。要特别关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认真做好转入转出学生的学籍信息登记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学生,不得开除学生或以任何理由将学生驱赶出校园。普通高中学校开除学生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要建立健全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第五章 规范评价考试

第十八条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小学全面实行考试等级评价制度,初中实行以学业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中考成绩按等级呈现。普通高中要认真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学分认定和综合素质评价。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主要依据。

要建立诚信制度、监督举报制度、评价结果公示和复议制度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小学每学期可进行一次期末课考试,初中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两次。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不得举行小学、初中区域性统考、联考。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除高三外,原则上不得举行区域性统考或模拟考试。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规范考试成绩管理。不得以学科成绩为唯一标准来评价学生,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学校的名次。不得歧视、排挤学习困难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与学生签订各类考试成绩的“保证书”、“协议书”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学生参加政策规定可以参加的考试,也不准按学生考试成绩编班和排座位。不得以高(中)考为由强制学生提前毕业。

第二十一条 严格禁止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公布辖区内学校、班级和考生的高(中)考成绩、上线率及升入示范高中、重点大学等信息,更不得以此排名排位;不得进行高(中)考表彰奖励;不得给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的高低作为唯一标准来评价、奖励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等情况,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竞赛活动。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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