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高考资料 > 异地高考 > 正文

浅析我国消费税的发展【浅析自媒体在我国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时间:2019-01-2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自媒体是一把“双刃剑”,过度的自由同时也给大众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自媒体在我国发展中出现的弊端主要表现为:自媒体缺乏公信力,充斥大量低俗信息,“网络打手”盛行,自媒体相关法律法规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和弱操作性,这些问题亟须解决。
  [关键词]自媒体 弊端 分析
  
  传播学创始人扎拉斯菲尔德与莫顿认为,“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来说,如果不适当的控制,它为恶的可能性更大。”自媒体作为大众媒体的一种,同样符合这一原则。自媒体出现之初,给大众带来了自由和开放,“人人都是爆料王”迎来了传媒界的新气象:庞大的博客群体以及形形色色的互动论坛,使网络舆论的作用得到了空前发挥,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沟通方式。但事实证明,自媒体是一把“双刃剑”,过度的自由同时也给大众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自媒体充斥大量低俗信息,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其在我国发展中出现的弊端也逐渐浮出水面。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自媒体在我国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一、自媒体真实性不足,缺乏一定的公信力
  马克思主义认为,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即新闻报道中的每一个具体事实必须合乎客观实际。表现在新闻报道中,就是要求新闻采访者身份的真实性、新闻来源的真实性、新闻事实的真实性。但是在自媒体传播环境中,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受众身份虚拟化,信息也无需把关人审核,这就导致自媒体逐渐成为虚假新闻的“土壤”。以博客为例,新浪网副总编辑孟波2009年4月在河南开封召开的“第二届全国知名网站博客龙亭会”上指出,有调查显示,63%的网民不太信任博客。近年来,因通过博客、播客、论坛等发表虚假新闻而造成网络造谣、诽谤或扰乱公共秩序被刑拘的案例屡屡发生。
  2008年10月,温州一名网民为了提高自己在网上的“人气”,将他道听途说的谣传经自己的加工以“温州老板澳门豪赌狂输13亿”为题发到网上,在他的帖子中不仅称有的企业倒闭后老板负债外逃,还点出了这些企业的名称。帖子发出后迅速在天涯等论坛上转发,一时引起各种议论、猜测。在警方介入调查后,该网民承认这一信息纯粹是个人炮制的谣言,最后该网民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类似的案件层出不穷,凸显了个人通过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造成其公信力缺失。但这只是自媒体公信力缺失的一种个人表现。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博客网站表现出了一种“钱景”冲动,成功经营博客网的借鉴案例可以说是凤毛麟角。腾讯博客主编于兴乐道出了博客网商业化的趋势和必然,“博客如果不能实现盈利,那么它退出历史舞台的日子也就不远了”。在维持生存、维系发展的要求下,博客网有时不免受利益的驱使而犯错误,制造虚假新闻。
  
  二、 自媒体充斥大量低俗内容
  一般来说,对青少年构成毒害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都可以界定为低俗。自媒体拥有太多的先进文化,这是其发展的价值取向,人人都可以通过它来发表意见、叙述事件、上传视频等,但是自媒体并不是简单的信息传播工具,它也是一种价值观、道德观的体现。尤其是在 “娱乐至死”的时代,自媒体无疑给网民提供了丰富的娱乐资源, 为了满足这种诉求,网民或调侃权威,或热衷隐私流言,或诽谤他人,或传播色情,或宣扬血腥暴力,这些都是自媒体低俗内容的表现。
  
  三、 经济利益下“自由表达”的
  变质―― “网络打手”的盛行
  在网络论坛、博客中活跃着这样一群人,他们为获取一定的报酬,受人之托在论坛或者博客中发表有针对性的言论或者虚假新闻,如果发现有攻击性的言论则联系版主或者管理员将其删除,直至最终“引导”舆论。我们将其称为“网络打手”。这些“网络打手”在网络上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第一,组织性强,控制着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几万个论坛;第二,团队协作性强,他们分工明确,形成了从策划、撰稿、发帖到控贴一条龙服务;第三,网络影响力强,将同样的话题在不同论坛发布,形成群体效应;第四,目的性强,受人钱财,替人消灾,言论多以谩骂、造谣、诽谤为主;第五,高级“网络打手”打人不留痕迹。
  随着自媒体受关注度越来越高,一些商家开始利用其匿名性和影响力强的特点来为自己打人气、做广告,“网络打手”应运而生,成为商家的御用文人。部分自媒体在商业利益的“糖衣炮弹”中逐步开始沦落,被企业利用于消除负面影响、打击竞争对手。“网络打手”的出现使原本前景无限的网络营销行业蒙上一层阴影,也致使网络民意被少数人控制。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网站在2009年9月8号发表了一篇关于“网络打手”的文章《“网络打手”身后隐现亿元黑金交易》,该文写到传说中的“1024”,其真名为1024互动营销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该公司业务除了在各大论坛维护客户的正面形象,还参与攻击竞争对手,并称其在过去发生的杀毒企业之间口水战中充当了很不光彩的角色,这家一直流传在IT圈的神秘公司成了各大“网络打手”发迹的楷模。面对这种糟糕情况,杜骏飞学者关于“百度屏蔽三鹿”事件的一句话将其危害性说得非常确切和深刻: “由技术权力的合理追求转向经济权力的贪婪追求,继而转向社会控制力的越界追求”。
  
  四、 自媒体相关法律法规表现出
  一定的滞后性和弱操作性
  新闻法制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在《宪法》《刑法》《民法》中均有对新闻传播的规定。比如《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现行《刑法》中有二十多种罪名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如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侮辱罪和诽谤罪、第三百六十四条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民法》中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二十条中都有关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其他法律诸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等,对新闻传播也有相关规定。从法律条文和法规类型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新闻法律法规已经相当丰富,对许多传播问题都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但我们也清晰地看到,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尚早,与网络不断更新的速度不能同步,即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如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1年12月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8月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而自媒体平台――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进入21世纪后,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等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应用的丰富和拓展创造了条件,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将成为以后的主导。如2004年9月,北京大学“一塌糊涂”BBS因刊载不良政治信息被突然关闭,法学教授贺卫方在试图寻找司法救济时,居然找不出下令关闭的“上级”是谁。
  另一方面,现行的这些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具有难操作性,具体表现为框架条文多,执行细则少,缺乏可操作细则。复旦大学新闻传播学博士钱晓文在《网络传播》中写道:“传统法律有时较难确定网络媒体的一些通过虚拟化的观念或符号影响他人非理性表达(如在博客、BBS、手机短信等上发表批判的、讽刺性的、恶搞类的言论)是否是社会行为,还是仅仅表达自己的某种利益,也很难判断这种表达和交流是私人性的还是公众性的。”同时,由于自媒体中许多言论并不“明显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因此,有时很难从表面上分辨其是否有违法性质。而对有害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追究时的分寸,这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也是很大的难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他们只能依靠个人理解或权力意志来判断,对情节不恶劣的经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李欲晓在接受《网络传播》采访时说过,网络上现行的行为规则主要是国家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还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规则体系。因此,像自媒体这些新媒体的发展,最需要关注的是信息社会的法律和规则。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委员也认为,网络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立法滞后,比如关于自媒体中的网络诽谤事件,有时就很难固定证据。所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民在虚拟空间的合法权益,是舆论监督的有效法律保证。
  (作者单位: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参考文献
  [1]东鸟.网络战争:互联网改变世界简史[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9.
  [2]李国训.“网络打手”身后隐现亿元黑金[J].财经时报,2009(5).
  

标签:在我国 浅析 媒体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