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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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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水库移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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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粤财农[2003]353号

发布日期:2003-11-1

执行日期:2003-11-1

湛江、茂名、阳江市财政局、水利局,湛江、茂名、阳江农垦局,有关农场:

《广东农垦原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和《广东农垦原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2003年11月1日

广东农垦原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为了解决安置在农垦的原水库移民人口住房中的危房问题,改善移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

[2003]37号)精神,结合垦区水库移民人口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移民危房改造工作目标

垦区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作,在省政府的扶持和省移民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指导下,利用省财政移民专项资金和垦区配套资金以及移民的自筹资金,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争取用五年时间(即从2003年至2007年)基本解决移民住房中的危房问题。

二、移民危房改造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垦区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资金,包括省财政移民专项资金、垦区安排的配套资金和移民的自筹资金。省财政移民专项资金,从2003年至2007年每年扶持2000万元。垦区按省财政移民专项资金额的40%配套每年800万元,其中省农垦总局和有关农垦局各负担一半。不足部分由移民户自筹解决。

移民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安置在垦区的原水库移民人口的危房改造和移民安置点的道路环境、饮水工程等建设,以及支付移民危房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等费用。

三、移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对象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和六十年代兴建、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库安置到农垦农场的原水库移民及其后代,以1999年底户籍在农场、现住危房的,可享受危房改造资金补助。

四、移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一)移民人口中的五保户(不包括农场已集中安置供养的人员)现住危房的,安排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公房,按每平方米综合造价350元计算,总造价10500元,其中省财政移民专项资金补助7500元,垦区配套资金补助3000元。

(二)危房改造移民户,每户人口4人及其以下的,省财政移民专项资金补助7690元,垦区配套资金补助3080元;4 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省财政移民专项资金增补750元(超计划生育人口补375元),垦区配套资金增补300元(超计划生育人口补150元)。

(三)集中改造的移民安置点的“四通一平”(安置点内通路、通水、通电、通排水道和平整宅基地)等基础工程费用,按安置点内建房户数计算,户均补贴5000元以内,其中省财政移民专项资金补贴3572元,垦区配套资金补贴1428元,不足部分由移民户自筹解决。这部分资金必须以安置点为单位统一安排使用,不得分配到户或到个人。

五、移民危房改造的管理

(一)做好移民危房改造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关农场要在调查摸清本单位移民危房改造数量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扶持资金的额度和移民自筹资金筹集到位的情况,区别缓急,按照急需改造而又资金筹集到位的先予安排的原则,提出本场的五年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草案,经所在农垦局和省农垦总局综合平衡,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做好移民危房改造选址工作。移民安置点的选择要因地制宜,有利于移民的生产生活,并与农场小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原则上应在原移民队就地改造建设,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引导和安排移民集中到场部小城镇建房。但不管采取哪种选址方式,都必须得到移民的同意。

(三)规范移民危房改造报批程序。

1、在同一安置点集中改造建设住房的移民户,在各户自筹资金全部落实并经户主签名后,由安置点单位统一向农场提出改造申请;零星建房的移民户,自筹资金落实后,自行向农场提出改造申请。农场核实无误后,将其纳入年度改造计划上报。

2、度改造计划批准后,有关农场按批准的计划与移民户签订危房改造合同。

(四)做好项目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

1、有关农场要根据批准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移民危房改造的监督管理,保证房屋建设质量,确保移民群众的安全。新建的移民住房质量标准必须是混砖结构平顶房以上。

2、危房改造工程完成后,各农垦局和有关农场要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填写验收表格,经省农垦总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3、农场、农垦局、省农垦总局在每年年终,应逐级对全年移民危房改造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按照规定编报年终统计报表,全垦区的年度统计报表,由省农垦总局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主管部门。

(五)移民危房改造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场要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移民代表逐户逐人对移民人口进行确认,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移民代表或聘请质检机构逐户做好移民危房鉴定工作。移民人口的确认和移民危房的鉴定,要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金额要张榜公布,三榜定案;物资招标采购和设计单位、建筑队伍的选择确定要有移民代表参加。

(六)实行解决水库移民危房问题销号制度。移民危房改造完成经验收合格并发足补助款后,移民危房问题即已解决,农场应与移民户签订合同,实行销号,解决一户销号一户。

六、移民危房改造资金的拨付

移民危房改造资金的拨付,按《广东农垦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七、移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移民危房改造工作关系到移民人口的切身利益,对于改善移民住房条件,提高移民生活水平,保持垦区的稳定,促进垦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垦区今后五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而且,垦区移民危房数量较大,涉及人口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政府扶持的资金有限,处理起来有一定难度。因此,垦区各级要十分重视,切实加强对移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总局、有关农垦局和农场都要成立移民人口危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人员负责资金筹集、管理,制订项目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等工作。各级领导机构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在省财政厅和省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总局、有关农垦局和农场分级负责,总局负责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资金筹集管理,全垦区的规划、计划综合协调,实施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有关农垦局局负责本垦区的资金筹集、管理,项目规划、计划综合协调,实施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有关农场负责移民危房改造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

广东农垦原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资金(以下简称“移民专项资金”)必须设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有关农垦局和农场的财务部门必须加强移民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有关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条 资金拨付

篇二:大中型水库移民统计指标解释

xt">依据有关行业的标准、国家统计局?农村住户调查方案?、?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及有关移民的政策、法规。

1、人均纯收入:指报告期内某一个地区农村居民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

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纯收入=总收入-税费支出-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亲友支出

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

2、人均耕地:指报告期内人均能够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休闲地(轮歇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也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草原等。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的渠、路、田埂,包括在耕地中。耕地面积指报告期末所有耕地面积。

3、人均住房面积:指报告期内人均房屋面积。

房屋面积指自有或租用的房屋面积总和。房屋中的起居室、厨房或放置灶具的地方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仓库等作为生产用途的房屋面积。

房屋面积计算应从房屋的外墙线算起,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墙柱等结构占用的面积,不包括天井、室外楼梯等占用的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面积总和计算。临时性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4、后期扶持人数:指经过国家核定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享受每人每年600元后期扶持资金的农村移民人数。

5、劳动力人数:指报告期末现有农村劳动力人数。劳动力指男子16-60周岁,女子16-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

6、劳动力输出人数:指当年在外地劳动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农村劳动力人数。

7、纯收入在低收入线以下的人数:指报告期内农村移民纯收入低于低收入线的人数。

低收入线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公布的低收入水平标准。2009年国务院扶贫办公布的低收入线为1067元(不含1067元)。

8、纯收入在本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上的人数:指报告期内农村移民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人数。

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全县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以该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统计数据为准。

9、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移民人数。

10、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移民人数。

11、移民村:指有移民集中安置点的行政村。

12、饮水不安全情况:指报告期末农村移民饮水达不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的状况,包括涉及到的移民村个数和移民人数。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指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13、不通公路的移民村:指与城(集)镇、集贸市场、商品产地等不通公路的移民村。

公路:指路面宽3.5米以上的砂石或泥结石铺面,可以通行一般机动车的县、乡简易公路。

14、不通机耕道的移民组:指与移民村委会所在地、集贸市场、商品产地等不通机耕道的移民组。

机耕道:路面宽为2.5米-3米的砂石铺面,可以行驶拖拉

机等机动车辆的道路。

15、没有卫生室的移民村:指没有村级卫生室的移民村。

16、直补到人方式: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直接将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给移民个人的扶持方式。

17、项目扶持方式: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按照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标准,采取项目开发和建设来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扶持方式。

18、两者结合方式: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按照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标准,采取部分现金直补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扶持方式。(表2-3)

19、直补到人资金: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将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后期扶持资金总额中,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资金。包括采取直补到人方式发放给移民个人资金和两者结合方式中发放给移民个人的资金。

20、项目扶持资金: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

将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后期扶持资金总额中,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包括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和两者结合方式中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21、土地开发(面积):指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资金新开垦的土地面积。

22、新增灌溉面积:指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资金兴建灌溉工程而增加的农田灌溉面积。

23、改善住房面积:指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资金对农村移民原有住房进行修缮或者扩建的住房面积。

24、劳动力培训:指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资金培训的农村移民劳动力人数。

25、移民投资:指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中,使用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总和。

26、其他投资:指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中,使用移民投资以外的资金。

27、完成投资: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单位已经支出的投资金额。

28、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指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包括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按国家批准的标准加价征收部分形成的收入和

篇三: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2000年8月14日)

t">(水利部 200年8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妥善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促进移民安置地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结合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的移民遗留问题由水利部负责协调规划,提供经费资助,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所属水库的移民遗留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排解决。

第四条 水库移民工作必须从单纯安置补偿做法中解脱出来,改消极赔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持生产,把移民的安置与库区的经济建结合起来,走开发性移民的路子,使移民脱贫致富。

第五条 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必须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移民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变单一经营为综合经营,变自然经济为商品经济,以增强本地区经济的内部活力。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应配备必要的管理工作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工作,在政策上给予优惠,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 凡处理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移民留问题的单位,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专项资金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水利部移民办公室,作为库区建设基金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中央直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遗留问题事宜;流域机构(电管局)受水利部委托负责协调本流域中央直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遗留问题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编报规划,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无偿补助与有偿扶持相结合,国家补助与地方资金配套相结合。

三、实行计划管理。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按规定要求编制规划,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移民专项资金有以下来源:

一、财政部拨付的专门用一日千里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库区建设基金;

二、水电站提取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用于处理移民遗留问题的部分;

三、水费外附加训区移民扶助金;

四、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用于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处理移遗留问题的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建成的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的移民遗留问题。一九八六年起,新建、扩建和续建水库工程的移民问题不包括在内。

二、无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解决移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而又无偿还能力的基础设施项目。

三、有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移民因地制宜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能较多安置移民就业的乡镇企业。

四、其他费用。如勘测设计费、管理费、培训费、预备费。

第十二条 赈灾、救济、处理工程建设方面的遗留问题、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奖券、股票等)、支付各种摊派以及与水库(水电站)移民生产生活无关的费用,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规划的编制与审定:

一、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规划,由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水利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水库概况:含工程概况、库区概况、移民安置情况、目前移民存在的主要问题。

2、规划意见:根据分析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情况,提出规划处理方案。

(1)规划的原则和规划的目标;

(2)无偿补助规划: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提出解决移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而又无偿还能力的基础设施方案,以及无偿补助资金应占规划总投资的比例;

(3)有偿扶持规划:根据当地的资源条件和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辟生产门路,提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乡镇企业的规划方案、确定受益移民和安置移民人数、预测移民增收水平和速度,以及有偿扶持资金应占规划总投资的比例。

3、应列入规划的其他费用:

(1)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所需的勘测设计费;

(2)管理费:按规划中无偿有偿扶持投资的3-5%提取,主要用于支付与移民工作有关的各项业务经费,以保证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顺利开展;

(3)培训费:按规划中无偿补助和有偿扶持投资的2-4%提取,主要用于移民管理单位工

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移民实用技术的培训;

(4)预备费:按规划中无偿补助投资的3-5%列支,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的设计漏项,以及不可预见事项而造成的损失。预备费由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主管部门掌握使用,动用时应报水利部备案。

4、概算。

5、实施措施。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一、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是水利部(或水利部、能源部)批准的规划以及下达的年度控制投资指标。

二、年度计划编报的程序:移民管理单位的年度计划应逐级编报。500万元以上的(含周转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水利部;500万元以下的,由省移民主管厅、局(或相当于厅一级的移民主管机构)报水利部移民办公室。

流域机构代部管理的项目,其年度计划由省移民主管厅、局(或相当于厅一级的移民主管机构)报送流域机构,由流域机构综合平衡后报水利部。

三、在下达的年度计划中,有偿扶持资金一般不低于年度计划总投资的40%,移民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有偿扶持资金可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调整的审批权限。年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其审批权限为:

水库移民补助

一、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报水利部备案,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报水利部审批。

二、设备购置单台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报水利部备案,超过10万元的报水利部审批。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的实施。各级移民管理单位对批准的年度计划按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精心组织施工,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年度终了,应对全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按规定逐级编制统计报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的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规划、年度计划做好项目的审查、组织、实施、协调、核算以及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对有偿扶持的项目要做好项目开发计划,做到按借款合同及时偿付周转金和资金占用费,为项目开发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的选择。选择项目要立足于本地资源条件,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总的规划和要求,无偿补助项目要首先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的急需,对受益最大、项目建成后综合效益显著的要优先安排;有偿扶持的项目要长短结合,对投资少、见效快、有市场、家家户户都能干的要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项目的评估。对选择的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方案比较,择优选出最佳方案。无偿补助项目主要看投资使用方向是否正确,选点是否合理,地方配套的资金是否能落

实等;有偿扶持项目主要看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有没有发展前景、能否在规定期限内收回投资、组织实施措施是否落实等,然后写出评估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凡移民专项资金安排的基建、技改项目,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移民管理单位写出评估意见,纳入年度计划上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执行。项目管理实行责任制,对批准的项目,由移民管理单位同项目执行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可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要做好协调工作,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总结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所需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二、项目完成后,移民管理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验收小组。根据批准的设计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报告。上级移民管理单位,对项目完成优良的,要给予表扬;质量差的,要给予批评;不合理的要追究责任,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三、验收的权限。凡单项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由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验收,一百万元以下项目的验收权限由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竣工决算向项目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第二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坚决改变以拨作支,以领代报和敞口花钱的状况,加强经济核算、分析检查资金的使用效果,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库移民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水库移民管理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购置,建造或无偿调入的财产,单位价值在二百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均按原值计价,不计提折旧,其固定资产的管理比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对投入经营的固定资产应比照同行业的有关规定正确计价提取折旧和大修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确保固定资产帐、物相符,安全完整。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宜及核算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库移民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水库移民管理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水库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经常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接受审计、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贪污、截留、挪用、铺张浪费、偷工减料的行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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