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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透露:外资并购审查相关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时间:2019-01-1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2月17日透露,商务部外资司正在制定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相关实施细则。   有海外媒体称,“中万建立海外资本并购审查制度,可能预示着中国对待海外资本进人中国的态度将发生变化”、“外资在中国的并购行为今后可能会常常受到这个新机构的审查,并会以威胁国家安全的理由遭到拒绝”。
  专家认为,不应误读中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这一制度在美、法日、德等发达国家均运行多年。
  此次以国务院行政命令的形式颁布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和外商投资审批制度以及反垄断法律制度一起,在形式上构成了较完各的吸收外资法律和政策,这表明中国在调整引资结构、改善引资环境等方面更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是鼓励、规范而非排斥
  
  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并明确了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工作机制和程序,一些海外媒体纷纷呛声,质疑此制度出台与2011年4月13日国务院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是否相悖。
  “这些媒体误读了中国外资并购审查制度。”商务部研究院王志乐研究员认为,“中国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目的是鼓励外资并购和规范外资并购,而不是排斥外资并购。”
  王志乐说,此份文件与2010年9号文件一脉相承,体现了鼓励外资并购和规范外资并购的基本原则。国办通知指出,“外资并购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在优化资源置、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建立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由此可见,该文件出台的背景是鼓励外资在华发展的。”王志乐说。
  值得注意的是,此份文件明晰地使用了“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两个概念。
  在美国外资审查领域的文件中,并未使用“经济安全”与“产业安全”的概念,据美国外资审查委员会的人士说,“经济安全”这个概念容易将企业正当竞争上升到政治层面,所以美法律法规条文多使用“国家安全”。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其第12条中设置了类似于美国所谓“艾克森-弗洛瑞奥条款(Exon-Florio provision)”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规定。
  王志乐指出,所谓“经济安全”的提法并不严谨,虽然大量媒体报道针对外资并购频繁使用“经济安全”等词汇,但现有舆论及文献中对于“经济安全”的定义往往模糊不清,这些定义模式难以对“经济安全”的内涵和外延形成清晰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形成具体的立法思路。
  他认为,此次文件明确使用“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概念,在制度规定上为操作层面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思路。
  
  操作经验有待积累
  
  据文件精神,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可以引用最新的例子观照中美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方面的规定。此前,《华尔街日报》有报道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近日要求,华为必须剥离去年5月收购的美国3Leaf Systems公司,但华为己拒绝上述要求,表示愿将收购案提交美国总统裁决,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由美国财政部牵头工作的跨部际机构,成员包括美国财政部和商务部的官员,专门负责审查外资公司可能带来国家安全风险的收购行为,中国企业的一些并购交易曾受到该委员会审查,未能最终实现。
  位反垄断法专家对记者说,虽然中国和美国一样,在主权范围内建立起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但在规范方式上还存差异。
  这位专家介绍说,美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也采取联席制,对案件审查依据本国制定的相关投资法律法规,有明确条文可循。
  中国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采取由国务院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在可操作层面上具有一定自主空间,
  这位专家说,此政策具备上位法依据。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集中者,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也就是说,现在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由《反垄断法》相关条文指引而来,但在审查程序、内容、目的、方法、机构等各方面与反垄断法律制度完全不一样。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而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命令,因此从法律程序来讲,法律责任规范的承担难以界定。”这位专家说,具体个案要依据不同领域、不同时期依由联席会议评估,操作经验有待积累。
  尽管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多有不同,但依据《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时,时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也具有提示作用。西南某省区商务厅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外资对区域内水泥、糖业等行业进行并购,之前依据《反垄断法》审查并购,有助于发现重大并购案件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现在有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在审批引资项目上报时便更有据可循了。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称,中国FDI存量中97%是以绿地直接投资实现的,并购只占到3%。而在2010年的全球直接投资中,超过70%的以并购方式实现。
  根据商务部公市的数据。2003年至2009年六年间,我国外资并购规模为90亿美元,吸收外资总额为49万亿美元,并购份额尚不足20%。
  姚坚表示,这说明中国吸收外资和全球吸收外资的模式、结构有很大不同,并购将会成为中国吸收FDI的发展趋势。

标签:商务部 实施细则 审查 外资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