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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发包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筑工程承发包论文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笔者通过多年的工作调查和分析总结,提出了建筑工程承发包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对问题产生的根源予以了深刻剖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工程承发包 问题 措施
  建筑工程承发包涉及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两方,受双方各自利益追求的影响制约,在工程承发包过程中,经常出现很多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有些情况和问题还不同程度地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建筑施工企业的受损程度又往往比较严重。
  一、问题
  (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普遍偏低,企业资质管理有待加强。据了解,县级行政区域所拥有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绝大多数为三级,市级行政区域所拥有的二级建筑施工企业也是屈指可数。由于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低,企业市场竞争力也就低,这种现象在我国欠发达地区更为严重。因此,一些地方大型的建筑工程,由于当地施工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不能报名参与投标,致使某些人想方设法向外地企业借资质报名参与投标,因而产生了挂靠、转包、租借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二)建筑施工企业利润取费低。有些建筑工程发包方出于种种意图采取各种低价发包措施手段,也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出于企业生存和维持职工眼前利益,主动向工程发包方提出降低利润取费条件,以赢得发包方的青睐,为承接工程创造便利条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施工企业流动资金主要分为自有流动资金和非自有流动资金企业资金运用困难、资金呆滞、入不敷出,企业至此也就难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了。例如:
  1、某施工企业职工到公司财务部门报销医药费,该企业规定为每月某日报销,这一天人来了不少,排队逐个报销,报销手续办完拿到钱的人不到一半,预定可支付的钱报完了,未报销的职工只得
  怏怏而回。
  2、某施工企业一位工程师,曾任企业的技术科长,因重病住院治疗,按惯例一般情况下多由企业开支票前去交纳医疗费,但据家属说企业有困难,不得不自行筹措。
  3、目前施工企业及其所属项目部逾期未付货款的颇多,如欠砂石款、钢材款、水泥款、其它建筑装饰材料款的和欠人工费等,每遇过年过节,项目部办公室可谓是门庭若市,常可见到催讨材料设备款的供应商,有的是分包打桩、井点排水或防水工程的,还有的是讨手工费的。
  二、根源
   (一)企业规划小,工程技术力量薄弱,技术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资金紧缺,设备不足,机械程度化不高,是施工企业资质普遍偏低的主要原因。
   (二)建筑施工企业利润低的原因很多,有历史的惯性因素,也有行业本身技术含量不高、社会平均产值占有度不高导致的平均利润不高,劳动力平均工资低等原因。加之发包方出于种种意图采取的各种低价发包措施手段,以及施工企业之间低价抢标的不良竞争较为普遍。导致了施工企业利润普遍偏低,直接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及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之(一)明确施工企业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企业资格管理规定》更为具体。且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各个施工企业都具有不可缺少的注册资本,按其承建的工程业务多少,完全可以通过努力顺利运转的,那么施工企业为什么常处流动资金不足的这种困境呢?其原因已是人所周知的了,一句话,主要是发包人没有100%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的甚至是明知故犯,现列举说明:
  1、垫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即时拨付工程款项”,而目前除财政性投入的工程外,多数工程在招标文件中,有的付款方式含糊,有的虽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而在事前或事后暗中协定,强令施工企业垫资,垫资与否是中标不中标的条件,垫资数值之大,令人瞠目。暗中协定如:有的合同签订后分文不付,有的协定基础完成到±0.000再付进度款。若干工程有桩基基础,有单层或双层地下室,占整个工程造价的百分比因主体建筑层数不同而有别,总之数额是巨大的;有的到主体结构完成、建筑物结顶才付款,则数额更为巨大;有的七层建筑物到三层楼面完成才付款。甚至有发包人嘱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先交出几十万、几百万的垫资款。
  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是不合理、不合法、“半胁迫性”的,为什么可称为半胁迫性?因为发包人常以垫资为条件,不垫资工程就不发包给该施工企业。避开招标办和主管部门,双方在无瑕可寻的合同以外,签补充协议以到达垫资的目的,有的甚至只有口头约定而无文字依据,所谓凭信用,这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而是由来已久了。早在1996年6月4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建〔1966〕347号《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各省、市、地方都做过转发和补充,但至今此风不仅没有制止,而是愈演愈烈,这就是俗语所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保证金
  目前建筑市场通行的所谓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前须交纳保证金,一般不少于合同造价的10%,有的注明其中质量保证金5%、工期保证金5%,行之颇久。似乎已成为“合理的行规”,是否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尚不得而知,但通过省、市招标办的招标文件已有此要求,其实这并不合理。试问:
  (1)发包人要求保证工期和质量,在招标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是确信其可靠才入围的,施工单位有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的资质证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这是最硬的保证,还需要什么保证呢?难道只有交钱才算可靠的保证吗?政府部门的审查核准的作用又是什么呢?
  (2)作为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各有其权利和义务,甲方要求乙方交钱以保证质量和工期;乙方也可要求甲方即时付款、保证开工条件100%地具备、保证无重大设计改变而影响顺利施工;保证不因故而中途停建。乙方既须付保证金,以权利和义务对等等原则,甲方也应付保证金。
  (3)施工单位在极不自愿的付了偌大的保证金后,被发包人移用,据传闻某企业在省外等地付了保证金,发包人杳无音信,追讨无门,造成损失的不少。这一弊端确实应该废除。
  (4)有人认为既然合同甲乙双方都应交保证金,那么不应交给一方,资金任其占用。而应双方均专户存储,不得移用,这种说法似乎有理,但实际上这将使企业流动资金白白的呆滞,造成莫大的浪费。
  3、拖欠工程款
  关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上文已提到的施工企业应收、未收工程款达几百万、上千万的不在少数,这和以上所提到的两个问题相近,几乎是施工企业的癌症。早在1994年5月9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出建〔1994〕279号《关于进一步作好清理工程拖欠工作和防止新欠的通知》。各地方也曾做了转发和补充,而收效不大,至今旧欠不清新欠继续增加。
  三、措施
  (一)关于施工企业资质及其管理问题。各地应将本地建筑资源进行优化组合,形成企业强强联合,强弱联合,转型重组,提升资质。同时要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构建稳定的建筑专业队伍;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不予入内。
  (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利润取费低问题。建筑市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企业收费的最低标准的管理,规范业主的行为,保证施工企业的最低费用和基本利润。
  (三)关于施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垫资、上交保证金、拖欠工程款是导致施工企业资金运用和周转方面的主要问题。源于工程发包人的无理和违法要求,严重地干扰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在此,笔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垫资问题。应有行业主管部门发文或以会议布置加以明令禁止,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对无资金的所谓“空手道”或资金不足且无可靠后续资金来源者,不予招标和开工。承包人不得为取得施工业务而与发包人在合同或暗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口头承诺进行垫资,一经发现,双方均加重罚。凡有知情者举报,均予重奖,并制订和颁发奖罚条例。
  2、保证金问题。应由主管部门发文或以会议布置是否合法合理,若不可行,应明令禁止,奖罚同上。
  3、拖欠工程款问题。(1)应有行业主管部门责成招标办在工程招标过程审查其资金存储情况,若全部资金未到位,应审查其后续资金来源到位计划及其可能性,否则不予办理招标手续;若发包方不能履行合同付款条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仲裁力度,督促其履行合同。(2)关于旧欠新欠的资金回笼,施工企业应指定专人办理,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的,逐项列出争议的不同性质,约同双方请造价管理站及质监站等单位裁决,有不服裁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所述主要是试图提高施工企业市场竞争力,规范企业管理,缓解施工企业资金运用方面的困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企业资格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3、《关于严禁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1966]347号)
  4、《关于进一步作好清理工程拖欠工作和防止新欠的通知》(建[1994]27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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