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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帮会文化分析|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就是一个亚文化群,其犯罪行为背后具有相应的亚文化特征。中国黑社会犯罪的亚文化特征以传统礼教为基础,通过各种形式的载体表现出来,起到聚集组织力量的作用。为有效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的蔓延,有必要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以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
  【关键词】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帮会文化
  
  法律是一个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文化的重要体现,它是直接规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和维系社会正常发展的基本价值观念。犯罪作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极端行为,不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也是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背反。它“是社会文化的一个侧面,是一定文化的产物”[1]。作为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刻的文化背景。其犯罪的手段、方式和组织结构等体现了独特的文化特征。这种特征既与整个社会的主流文化特征存在相似之处,又具有内在的特性,体现为明显的亚文化特征。“如果不懂发生犯罪的文化背景,我们也不会懂得犯罪。换言之,犯罪只能以文化来充分解释。”[2]为了更为深入地认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内在特征,笔者拟从帮会文化的视角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做出分析,以期为预防和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理论参考。
  一、帮会文化的内涵
  帮会文化在我国流传很广。旧中国很早就存在黑社会组织,由于过去的黑社会势力以帮会为代表,因此一般都称为帮会。“帮”以师徒宗法关系为纽带,是封建行会的变异形态;“会”以兄弟结义为纽带,是血缘家族的变异形态。19世纪末以来,帮与会互相渗透,混合生长,人们遂统称二者“帮会”。[3]
  肥沃的社会经济土壤是中国帮会能不断发展壮大的原因。自发农业周期性的破坏造就了一定规模的流民、氓流,同时农业的破坏,还影响到手工业的破产。各种各样的无业游民和市井小儿由此产生,形成了帮会的人力资源。为了能生存下去,这些人便结成群体,成为一种社会势力,遇到天灾人祸,就很快繁衍起来。各种帮会,都以地缘关系、同业关系为联络手段,以异姓结拜的方式形成队伍,以跪天拜地的盟誓仪式强化内聚力,反映帮会特有的生存方式、活动方式、行为准则、伦理关系、帮内规矩、价值观念的文化,就是帮会文化。帮会文化是帮会的价值依托和吸引力、凝聚力之所在,任何人加入帮会都是从认同帮会文化开始的,这与今天加入犯罪组织,从事有组织犯罪活动如出一辙。
  二、帮会文化的特征
  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至今已千人千面,但无论如何定义,其与帮会文化的关联性是毋庸置疑的。帮会组织与主体社会存在着不同的情感、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模式等,从而形成了社会中的一个亚文化群体。形式的虚伪性,实质的逐利性,根源的传统性,是帮会文化的显著特征,只有对帮会文化作做本质上的定性分析,才能有针对性地消解有组织犯罪的文化基础。
  1.帮会文化的虚伪性
  帮会文化自诞生伊始即以“侠义’’自诩,从旧社会的帮会成员到现在的犯罪组织成员,往往标榜替天行道、行侠仗义,以“侠义”的名义淡化抹煞其行为的犯罪性。然而,这种司空见惯的舆论宣传具有明显的虚伪性。
  侠义论侧重伦理性的忠义精神的宣传,侠似乎成了圣人和超人的结合体。但是,“侠以武犯禁”,快意恩仇意味着无视法律的自我执法,侠与法在本质上是格格不入、水火不容的。从侠文化的历史考察中,不难发现,侠文化是典型的乱世文化,对“侠”的崇拜深处,埋藏着对法律和政府的不信任。正是因为帮会组织一直处于被打击的地下状态,所以江湖需要义气,需要内部组织的紧密团结,而这种团结是与帮会外部对抗的基础,“义气”是犯罪组织内部的凝聚纽带。对于犯罪组织外部的社会而言,“以武犯禁”则意味着无法无天,反社会,反政府。也就是说,在封建社会后,“侠义”精神已经失去了社会基础。
  帮会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义气绝对局限于组织内部,主要是对下层组织成员的单向道德要求,由此维系犯罪组织的内部团结,而在帮会之外为非作歹并不妨碍他在帮会内部的道德评价。侠义是附条件,小范围的利他主义行为,江湖义气充斥着暴力和血腥,侠用完全不同的标准对待与自己关系不同的人群。由于在这种文化氛围内,使有组织犯罪人的罪恶感逐渐弱化甚至消退,产生匿名制服效应。这种病理性的集体意志,保证了他们的犯罪心理更加稳定持续的发展。美国心理学家津巴尔多曾经做过一个“模拟监狱”实验,扮演“犯人”的被试大学生逐渐变得软弱无助,而扮演“看守”的被试大学生则越来越有虐待“犯人”的倾向。实验发现,当一个群体的所有成员都穿着同样的制服时,个人因为不容易被识别而被湮没于匿名之中。如果有组织犯罪人以“侠”自居,就会产生匿名制服效应,造成犯罪分子及普通民众对组织犯罪的非罪化认识。犯罪组织成员一旦产生这种匿名制服效应,使个体进入去个性化与去责任化状态,就会导致更大规模、更恶性的犯罪,而有组织犯罪人在此过程中,由惯性的犯罪行为养成犯罪人格。
  2.帮会文化的逐利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性质决定牟取利益是他们的最高目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物欲型犯罪,在此点上司法界已达成共识。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具有政治目的,理论界尚争论不休,但是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不具有政治目的,与政治勾结、寻求政治保护完全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没有政治保护的情况下无法长期存在,随时都有被政府部门消灭的危险,因此与分裂组织、武装组织、恐怖组织是有区别的。就各国发展的历史而言,没有一个黑社性质组织最终成为了执政党。在我国黑金政治盛行的台湾地区,1998年的选举中,参选的议员中有25%是从黑道出来的。[4]在竞选过程中,这些黑道分子都披上了清明党、民进党、国民党的外衣,当选之后大肆从事获利型犯罪活动,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使具有政治目的,也是为经济目的服务的,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的性质决定了该组织的犯罪目的就是获利――而且是更大的利益。
  牟取更大的利益是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发展所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维持正常运转,经济是基础。各国把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列为刑法严厉惩处的对象,所以其生存成本也非常昂贵。另外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的非法性,运行不能公开化、常规化,其运行成本也相当高。为了保证自身安全以求发展,只好寻求政治保护,这就需要拿巨额的财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
  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是由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需求所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既要维护自身的需要,也要满足其成员的需求,有共同需求的个体自愿的结合到一起成立黑会性质组织,通过组织的犯罪行为使成员的个体需求得以实现。马磊先生曾说:“需求的广泛性和无限性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5]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物欲也是无限膨胀的,只有获取更多的利益才能满足成员的膨胀欲。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除了物质上的需求外,还有心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这些需求的实现程度因该组织的经济实力而定。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才能构建强大的保护网,才能实现其成员独霸一方的威风感和安全感。
  3.帮会文化的传统性
  帮会文化之所以有顽强的生命力,不仅在于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还在于我国传统“家”文化的深远影响。复兴传统文化,以解西方思想流毒是很多国人的美好愿望,他们用精神贫困论解释犯罪,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精神生活贫困,缺乏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和文体活动,力求清除文化污染源,净化社会风气,以有效控制民众的言行乃至思想。但在有“安全社会”美称的的日本,有组织犯罪却举世瞩目,暴力团的势力不仅横行国内,甚而贻害其他国家。这说明帮会文化也许是传统文化的固有内核,儒家思想的教化对帮会文化的消解可能是无力甚至是负面的。
  没有能够脱离主流文化的亚文化,也没有能够脱离传统文化的现代文化。我国传统文化中的“轻讼”无讼”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使帮会文化的社会评价更多局限在义理人情,而不是法律的范围内。更主要的是我国一直有家族化的文化趋势,家族观念全面、切实、有力地统治了中国所有阶层的思想观念。帮会文化中“家庭”内部的团结与“家庭”外部的排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帮会事实上就是一个拟制血缘的家庭,这无疑是我国“家天下”的传统文化决定的取向。在“家”意识下,传统道德文化的熏陶,使犯罪者在组织内部得到扭曲的道德精神认同和满足,与传统家文化共生的帮会文化早己内化为中国人潜意识的一部分了。
  三、研究帮会文化对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启示
  “文化可能是限制犯罪的强有力的媒介。或者相反。这种文化对挫折和压力的解决采取了犯罪形式。”[6]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亚文化的分析,能够使我们更加了解亚文化对于促使犯罪发生的作用,从而为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给以启示。
  (一)弘扬先进文化和价值观念
  先进文化作用于人的内心,能够内化为个人的行为指导。在社会急剧转型的大背景下,我们亟须挖掘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由于帮会文化在我国已形成深厚的文化心理,有着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笼统的妖魔化的指责,无力对抗传统文化中生动丰富的帮会文化的影响。文化具有强烈的遗传性和强制性,反抗必然要承担极其沉重的压力,甚至会被该文化群体所驱逐,而这个代价是以亲缘地缘为生活依托的中国人不敢想象的。我们不能武断地认为传统文化就是物质化社会的治世良方,只有对传统文化中的糟粕理性地剖析乃至摒弃,才能控制帮会文化泛滥的深层文化基础。
  主流文化一般认为,文化素质与犯罪成反比。文化素质的高低决定着认识水平的高低、辩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的强弱,不良思潮可以通过教育加以控制甚至消灭。但历史证明,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思想统治教育的几千年里,这个梦想从未实现过。这并不意味着教育无能,而只是说明形式主义教育的无能。当前,对于帮会文化在内的各种犯罪亚文化,仅仅靠“爱心式”的帮教,口号式的宣传“强化主流文化”,“批判帮会文化”,“加强控制和管理”,在这个信息自由的全球化时代,在这个人生观、价值观市场化的经济社会是不可能消解的。人的社会化过程是多元文化对其模塑的过程,并不局限于宣传或者教育,有其深刻的经济背景和时代背景,只有关注游民阶层的基本经济需求,传统文化根源性的精神支持,信息化时代民众对文化传播模式日益提高的心理需要,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帮会文化的恶性影响。对文化的控制和管理不能脱离经济基础和时代背景,也不能牺牲民众的文化选择自由。杜绝受众对帮会文化的学习和接触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是使受众识别并拒绝认同,那么帮会文化自然就失去了凝聚力和号召力。
  (二)消除形成亚文化的社会环境
  文化对策决不能无的放矢,应该直指有组织犯罪人的金钱观、价值观。但是,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绝不是树立圣贤化或者奴化的金钱观、价值观。有种观点认为,犯罪是贫困人群对贫富悬殊不能正确对待、心理失衡而导致的,似乎只要社会下层成员心理“平衡”了,犯罪自然就消亡了。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部分社会下层成员而言,他们的贫困可能是基于体制上的剥夺,对于部分温饱线下的农民或者收入畸低的民工,居高临下地要求他们安于贫困,是没有也不可能有说服力的。正如美国学者罗宾逊所说的,“我们不会谴责犯罪人的目标,因为那也是我们所追求的,我们仍会继续追求,我们谴责犯罪人是因为他们所使用的方式。”[7]拜金主义思潮绝不是生硬说教可以消除的,只有使受众的选择有相对自由,在确认逐利合理性的前提下,为社会下层成员创造合理的上升流动的机会,同时揭露有组织犯罪利益的犯罪性,使其从思想根源上真正认同主流文化的金钱观、价值观,才能切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资源。如果只是一味要求其妥协、服从,不可能真正实现价值观的转换,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
  (三)加强对文化传播媒介的监管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特别是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文化传播媒介的形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方式,形成了一种多元的文化传播途径。这在给整个社会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使得一些不良文化由此得以传播。特别是长期充斥于地下文化市场的淫秽、暴力书刊及音像制品,其宣传的均是与主流文化不相一致的亚文化,对于社会大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近几年来,互联网迅速发展,已经成为青少年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对互联网信息的监管历来就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由于互联网上包含着大量的低俗内容,是人们获取健康文化营养的一个重要威胁;因此,要切实加强对文化传播媒介的监管,加大对文化市场的执法力度,消除淫秽、暴力书刊及音像制品的传播途径。面对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事实,要切实提升网络监管的技术,加强对网上不良信息的过滤与屏蔽,并逐步通过完善立法、加大执法等方式,加强对互联网空间的整治。
  
  参考文献
  [1]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65.
  [2]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M].吴桢,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2.
  [3]周育民,邵雍.中国帮会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l.
  [4]王建民.台湾黑社会内幕[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336.
  [5]马磊.黑社会犯罪之理性解析[J].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04.
  [6]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M].刘仁文,吴宗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7]何秉松.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95.
  
  作者简介:
  朱亮亮(1987―),男,山东滕州人,法学硕士,西南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主修刑法,研究方向:犯罪学。
  张誉耀(1992―),男,山东滕州人,现就读于山东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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