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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的法律调整机制初探】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循环经济是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保协调统一的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是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必然选择。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是调整与循环经济利益相关联的各种主体之间关系的各种有序的和互相促进的法律手段的总和。要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经济手段、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等多种手段需要综合应用,进而才能有效地促进和保障循环经济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调整手段
  作者简介:李雅倩,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97-02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运行模式,其目的是为了使经济模式符合现代发展的规律,通过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安排以此规范和引导经济的运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法治,即法律是控制和保障社会的运行的准则,同时社会关系的多元化也使得法律出现了多样化分工,因此也要求多元化的法律调整手段。在此背景下,亟需建立和完善法律调整机制,这不仅是实现法律调整的目标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现代法治的基石。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循环经济建立循环经济的法律调整机制,即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循环经济加以规范,其在理论上是对制度的创新,同时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循环经济的定义与特征
  20世纪60年代环境保护意识兴起,循环经济的思想正是萌芽于这个时期,最早提出循环经济这一概念的是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我国在90年代引入循环经济的概念,这个时期,国际经济的主题正是发展知识经济与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主要是指人类利用科学技术改造自然与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把传统的依靠资源消耗来提高经济效益的线性增长型经济转变为生态型资源循环经济,简单来说它是指一种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其以生态学规律作为指导思想引导和规范经济活动,达到资源的高效率以及反复的循环利用以实现低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生产,最终得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与和谐发展。
  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是3R,即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以低耗能、高效率、低排放为基本特征,是对依靠高投入、高消耗的传统增长模式的变革,是世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运用循环经济的思想来指导人们的生活,通过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来制约和保障循环经济思想的运用,达到物质和能源得到合理分配及持久利用,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最直接的作用在于减少污染,在资源分配方面可以削减资源紧缺的冲突,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简述
  (一)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定义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是循环经济法中法律调整机制的运用,即在推动与发展建立循环经济模式最终建立循环型社会的过程中,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法律手段及生态学的规律理论的运用。法律调整机制的作用在于促使部门法律调整机制的形成,使得部门法整体化和协调化。由此看来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建立可以使得循环经济的发展和推广有法可依。
  (二)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研究意义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把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从整体角度把握法律调整各种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以保障其法律功能的发挥,推进建立和发展循环经济和循环型社会。
  循环经济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二者协调统一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研究循环经济的法律调整机制,一方面它是从现实经济发展的角度研究如何实现多种法律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之中的运用,利于达到经济生活中复杂的利益关系之衡平,另一方面建立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是建立一个完善的系统来整合与循环经济相关联的各种法律手段,避免散乱的部门法律手段的无序、单一等弊端。同时研究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也利于系统地理解和掌握调整循环经济的法律手段的整体安排和具体应用,从而指导如何实现循环经济法律部门立法的完善。目前,我国学者对循环经济及其发展已进行了大量的理论探索,通过立法推动并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已成为共识。但毕竟循环经济与我国现存的经济模式和经济体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这方面我国一是缺乏推动建立这种新型经济模式立法方面的经验,二是实际操作方面如何通过法律调控来推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也尚在摸索。但考虑到我国所面临的环境污染蔓延和生态环境恶化、人口增加、经济发展不平衡等严峻形势,建立循环经济模式,推动和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以使得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已是迫在眉睫。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及经济发展的现状对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对改革我国现存经济模式来发展循环经济、完善我国循环经济相关的立法及保障相关法律效用的发挥,都具有相当大的指导意义。
  三、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特征
  (一)系统性和层次性
  从法律调整的过程来研究,法律调整机制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法律规范的创制,指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石,它在整个法律调整活动中都发挥作用;第二个层次体现的是法律秩序实施目的即法律秩序的确立,即法律调整机制还要具有法律秩序性;第三个层次则是指法律反馈体系的形成,这可以说是法律调整机制发展的自我和内在动力,是法律调整机制与法律规范相互联结的枢纽。三个层次虽然在法律调整机制之中的发挥的功用不同,但是它们并非三个独立的层次,而是相互联系、彼此协调,来体现法律调整的内在机制的效用。现实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使得法律的调整手段及调整范围呈现多样化的特征,法律调整机制也呈现层次性的存在。循环经济的法律的调整对象的多样性使得其调整机制是具有一定的系统层次性的有机体组合。
  (二)整体统一性
  法律调整机制的整体性是指法律调整机制的各组成部分是以有机组合的方式结合在一起而呈现的一种特征。这种整体性并非累加或说拼凑,或者说是某些分支的拼凑,而是一种有机的组合,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这种整合形成的结构组织,使得各种法律手段整合起来形成系统性和互动性法律机制,这种有机组合的方式使得整体大于各个部分之和的系统优势得以发挥和实现。体现在循环经济的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指相关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所形成的体系是一种具有整合性和协调性优势的整体,它不仅使得相关的循环经济法律调整具有了可行性,而且其法律调整的实际效用也在这种系统的整体中发挥出来超出简单拼凑的组合不具有的优越性。
  (三)运动发展性
  从哲学角度来讲,任何事物都非静止而是处于不断地运动发展之中,循环经济法律体征机制也呈现出运动与发展的特性。法律调整机制的运动性是指法律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和推动自身发展和完善以获得生机与保持活力的一种特征。在经济生活的发展过程中,法律调整机制会逐步的淘汰不再适宜调整社会生产关系、桎梏生产力、妨碍社会经济进步的法律手段,新的适应发展的法律手段也会逐渐的被吸纳。法律调整机制正是在淘汰与选择吸收的不断交替中走向完善。另外,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迫切需要建构属于自己特色的社会,迫切需要社会各机构、需要人们彼此之间相互传递信息、交换意志,最终做到充分沟通交流,做到目标协调,更重要的是还可以实现均衡价值和目标。
  四、循环经济的法律调整手段
  (一)行政强制法律手段
  循环经济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的行政强制手段指的是国家为了保障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可持续的发展,行政机关运用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手段的规律和程序,运用直接或间接的手段来实施行政管理,从而达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目的。这种行政强制法律手段集中体现循环经济的施行与法律责任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体现的是以政府单向的以其权威性为基础的、直接支配与控制的强制性。然而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行政手段,尤其是行政强制手段应该作为短期的非常规的调控手段,一方面行政强制手段与我国市场经济中强调的自主性以及社会主义的民主理念有一定的矛盾,另一方面行政强制手段的作用发挥具有局限性,它必须要尊重客观的经济规律并且还要从客观实际出发进行运用。
  (二)行政指导法律手段
  行政指导法律手段具有一定的弹性,它与行政强制手段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不是以强制性作为其实行的保障,而是通过赋予相对人一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对其进行引导,有时甚至出现利益引诱,从而达到其指导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果。比起以强制性为特征的行政强制法律手段,相对人的抵触情绪会大大降低。另外,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迫切需要建构属于自己特色的社会,迫切需要社会各机构、需要人们彼此之间相互传递信息、交换意志,最终做到充分沟通交流,做到目标协调,更重要的是还可以实现均衡价值和目标。
  (三)经济激励性法律手段
  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经济激励性法律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对经济活动参与者进行引导,以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它可以说是行政强制手段的最好搭档,一方面其通过较为温和的引导,实现资源配置和优化,可以充分的调动组织和个人的积极主动性;另一方面,经济激励性法律手段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引导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使他们的活动与宏观经济发展的调控目标逐步趋向,这种引导可以有效率的并且相对费用低廉的实现。通常来说,经济激励手段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积极的经济激励手段,如以财政补贴或者税收的方式,以利益引诱的方式,促进那些资源浪费严重或者废弃物污染严重的行业,进行生产方式调整或者技术变革,以其提高生产效益降低资源的浪费及督促废弃物的治理或者回收。第二种是消极的经济激励手段。即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以限制经济参与者的权利或者赋予其一定义务甚至规定相关责任的方式,减少其对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从而引导其经济活动和行为符合循环经济法的相关规定。
  (四)公众参与法律手段
  公众参与法律手段的主体是政府,而公众参与制度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和社会各种组织和机构。公众参与法律手段是指政府对循环经济的理念、推进方式、推广进程等信息通过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呼吁公民的行为与政府此阶段的经济调控整体发展目标相吻合。其体现的是法律对于人们行为的指引作用。具体而言,政府首先需要媒介对于循环经济的理念进行宣传呼吁,通过理念宣传达到行为引导的作用,以“绿色教育”引导“绿色生产、绿色消费”,不断地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逐渐把公众引导到自觉的循环经济模式发展当中。在我国,以倡导绿色消费和开展绿色教育来鼓励公众参与循环经济是一条现实的循环经济发展之路。
  五、结语
  人类对利益的追求应当理性、有节制,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要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必须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与法律环境。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模式,推动相关法律调整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基石;行政强制、行政引导、经济激励等调整手段体现了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三者的结合。同时也要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通过加强全体公民公德和责任心的教育,逐渐把循环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即广大的公众引导到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的浪潮中来,进而有效地促进和保障循环经济的长足发展。

标签:初探 循环经济 机制 调整